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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关于遵守城市纪律问题的指示

日期:1949-5-13 作者:[待确定]

[此文署名林彪、罗荣桓、萧克、谭政、陶铸]

各兵团、各军,并报军委、总政:

我们即将进入武汉、南昌、长沙及江南各省诸城市。在进入城市时,一切入城部队和接管城市的人员,须仿照我军进入(北)平(天)津的榜样,切实遵守人民解放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约法八章与守城守则,严格保护一切,一切原封不动,以等候接收,力戒进入锦(州)沈(阳)时的不守纪律乱抓物资等不良现象。兹根据中央军委有关城市政策各项指示,规定下列各项,作为我军入城必须遵守的纪律。盼各部在所属指战员中事先进行教育,入城后须切实执行。

一、凡市内卫戍机关军风纪、交通规则、娱乐场所规则及公众卫生等,军队人员必须共同遵守,并服从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警备司令部及公安局之指挥,不得藉口隶属关系不同而有丝毫违抗。

二、保护城市人民生命财产,不许侵犯,除现行犯外(例如抢劫、放火、行凶等),各机关、部队不得擅自捕人。

三、保护外侨(包括领事馆),不加侮辱。凡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与安分守己的外国侨民,一律予以保护,并尊重其人格,以礼貌待之。其有违法或破坏行为者,报告上级及军事管制委员会处理,不得自行处理。一切有关外侨事务,不论大小,均由最高机关办理,各部无权处理。没有命令,不得进入外侨住宅。不准住外侨的房屋或教堂、学校。对外侨与外侨住宅,无命令时,不得施行室内检查与人身检查。

四、我军各部人员,不得接见中外新闻记者、对新闻记者发表谈话。

五、军人进入戏院、电影院、理发店、澡塘,看戏、看电影、理发、洗澡及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游览及乘坐电车、公共汽车者,均须照章买票,照章付钱,不得要求免票或半票付钱。

六、不经上级许可,不得接收人民的慰劳,对各阶层人士给军队个别人员送礼和被邀请吃饭赴宴者,尤需谢绝。

七、军队在城市,特别在大城市,中等城市驻扎时,不得借住或租住民房,以免引起城市居民的不便和不利。而应驻扎在兵营、公共机关、庙宇、祠堂、公所、会馆等公共场所。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家具设备(电灯、自来水、玻璃窗、抽水马桶等),必须爱护,不得移走、拆毁与破坏。

八、军队之骡马大车不得入城。必须入城者,可在将所运物资、弹药、粮食等装卸后,即行出城,在城郊外择地关喂,禁止在市区内关喂。禁止在市内树上拴牲口,以保护树木,不让牲口啃树。颁布驻城市的,应以师或团为单位,在市外组织马厂喂养。

九、不准乱放枪。如需举行军事演习或试枪者,需经警备司令部批准,事先通知,在城郊空旷地举行。

十、组织营房的文娱活动,不准上街乱跑,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十一、整顿军容,提倡礼节。

十二、部队担任警戒,对职责须认真执行。但对群众态度须好,不可横蛮无礼貌。

来源:《林彪元帅文集》(下册),香港凤凰书品,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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