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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红彦在川东首届党代会上关于镇压反革命问题的报告

日期:1950-11-0 作者:中共川东区委副书记, 阎红彦

中共川东区委副书记、阎红彦

[阎红彦:中共川东区委副书记、川东人民行政公署行署主任、川东军区副政治委员]

十个月以来,我们镇压反革命是有成绩的。共歼灭股匪十三万余,破获各种案件三千七百八十七件。其中有潜伏特务案一百七十九件。阴谋暴动一百四十三件,抢劫案一千四百二十五件,组织土匪案三百零二件;其他为杀人、藏贩军火、扰乱金融等案件。登记自新特务XXXX名,逮捕特务XXX人(内组长以上XXX余人)。由于剿匪反特战线的胜利,使全区股匪基本上肃清。但在公开的武装匪特基本上被消灭以后,反革命份子必然积极转趋於秘密破坏活动,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是更加尖锐了。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与隐蔽的敌人作斗争比和公开的敌人作斗争还要困难复杂,没有进一步的动员组织广大群众进行防匪反特斗争,与坚决贯彻执行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明确措施。因此,在国际局势趋向紧张和群众运动深入一步时,各地潜伏的土匪特务的破坏活动亦日趋活跃。这就证明了,过去我们虽杀了一些人,但并不能说已经镇压得够了,相反的仍表现镇压得不坚决,不够狠,如垫江十个月来判处死刑的反革命份子只十一人,而我被杀工作同志有六十三人之多,酉阳一土匪杀害了我区长,还写信给他,叫他自新就了事。同时在执行“首恶必办”的政策上,产生了“重首不重恶”的偏向。如酉阳有三次为匪抢劫公盐三千余斤,群众恨之入骨的土匪班长,认为不是首而将他释放。在统一战线中,也正如中央指示所述,在我们干部中确有一些人是“把统一战线中的反对关门主义,与在对敌斗争中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问题相混淆”,敌我界限不清。如个别县各代会常委中有个别罪恶昭彰的恶霸地主、特务与通匪窝匪的人;有将伪县党部书记长、中统站长选为各代会副主席;白马地方把中统特务当剿匪委员会主任,结果叛变。对自新份子只片面强调宽大,将应加镇压的也宽大了。如黔江特务小组长,任我乡长时叛变,自新后复在区政府工作,先后叛变达三次,但仍未严厉处置,而只送专署管训。这不仅助长了反革命的气焰,而且引起群众的抱怨;说我们“宽大无边”,“有天无法”,这是有道理的。为了保证今后川东区大规模群众运动的顺利进行,和巩固与发展革命的胜利,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对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中所说的:“‘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份子’;必须对於一切‘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份子‘予以严厉制裁’,‘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份子’”。我们依据中央指示与川东的具体情况必须立即进行如下工作:

(一)应在党内外及城镇农村广大群众中,广泛的进行反匪特的宣传,随时揭破匪特谣言,解释我之政策,搜集材料,用实际事例进行教育,提高全体干部及人民的政治警觉性,建立机关与群众中的防谍治安组织,杜绝匪特活动的空隙。

(二)目前主要打击对象是: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匪特首恶份子,破坏反霸、减租、退押群众运动的恶霸、地主当权派;自新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匪特份子,利用封建迷信会道,煽惑暴动,制造反动谣言的恶霸地主;以及被迫自新匪特中少数罪恶昭彰为广大群众所痛恨,自新後又无功绩者,均应坚决处以死刑。次要份子分别予以判处徒刑、劳役。一般自新彻底并在反匪肃特工作上曾有所贡献者,应予适当鼓励,交由群众监督及严格管制,给予自新之路。

(三)镇压反革命的工作要有步骤的进行,必须与整个群众运动密切结合。镇压的主要目的是坚决打击反革命首恶份子,达到分化、瓦解敌人,消除群众顾虑,保障反封建斗争的胜利,使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获得解放,对反革命实行专政。为此,在大规模群众运动开始以前,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集中力量清理积案;对其中罪大恶极的土匪特务、反动恶霸、地主当权派,坚决的予以分批镇压。根据中央指示,应该镇压的必须镇压的原则和各地报告现有案件中应处死刑者XXXX余名,次要份子判处徒刑、劳役后,应分别监管与改造。在群众运动开始前后,对大恶霸、潜伏匪特首要份子、不来登记之反动党团区以上首要份子、反动会道首领、公开或秘密参加反革命活动的伪军官、负有血债并窝藏勾结匪特活动之旧乡保人员、以及自新后继续作恶和假自新的匪特份子,坚决予以逮捕,分别轻重,依法处理。依现有材料应该逮捕者,预计全区约计XX至XX人。根据我区情况,通过整个群众运动,将有X万至X万地主恶霸受到轻重不同的打击和处理。

(四)自新投诚之军统组长、中统县分处主任、特委会秘书以上职业特务份子,应迅速集中行署公安厅长期管训;杂特组长、特委会之情报组长及反动党团区分部书记长以上者,集中专署公安处管训。自新土匪,中队长以上,一般的应发动与组织群众予以分别管制监督;其中少数罪恶较大者应集中专署法院管理。全区匪特自新、投诚首要份子,需集中管制者XXXX人,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强迫其劳动生产,予以改造,其中少数罪恶昭彰及假自新份子,应坚决予以应得之惩处。

(五)有重点的加强内部审查、了解工作,对混入或潜伏在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经济企业部门以及各代会的特务份子,具有确切材料证据者,应由公安机关,经正当手续予以逮捕处理。留用人员中的中统、军统等特务份子,及反动党团区分部以上负责人,采取个别处理方式,一律清洗。各级公安机关,将上述分子审查清楚后,须事先报告同级党委及上级业务部门,请示处理。其中重要份子的逮捕或清洗,必须经区党委批准。防止乱捕,造成内部及留用人员不安。留用人员中一般的反动党团员予以普遍的登记,加强其改造,争取为人民服务,从实际工作中长期考验。

(六)在镇压中,必须进行周密调查了解,搜集证据,掌握材料,严禁逼供肉刑;死刑判决经地专级批准,同时报告区党委、行署备案。执行时,应出布告与召开群众大会,组织人民法庭公审,依法判决。并在群众中进行广泛宣传,在报纸上发布消息,扩大政治影响。判处徒刑者,应明文公布,履行法律手续。逮捕混入和潜伏我机关的反革命份子,尤应慎重,须经超三级批准后执行,个别处理,以免造成群众恐慌。

(七)在公安工作上,加强城镇户口工作;特别对特口,特业户口更要严格管制。在乡村中,健全农协中的治安委员及治安小组,严格监视、控制自新匪特,审查农协成员及农民武装,收缴恶霸地主武器,建立农民武装,建立职业情报,扩大耳目,大力侦破敌特潜伏组织,克服操之过急的侦破指导思想。机关内部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结合行政、党、团支部,普遍了解及有重点审查秘书、内勤、文印、收发、机要、报务等机要人员,不合格者,坚决调换。

(八)各级党委应加强对公安、司法与检察机关的领导,及工作建设与干部配备,健全公安武装;而公安、司法与检察机关,必须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以求领导统一,组织健全,更有力的及时镇压反革命份子。

来源:《西南工作资料》第六期 195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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