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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章对如何运用人民法庭的初步意见

日期:1950-12-1 作者:中共川南区委书记, 李大章

中共川南区委书记、李大章

[李大章:川南区委书记、军区政委,兼行署主任]

根据乐山县为在开始反霸运用人民法庭上,由于无经验产生了一些值得领导上注意与改进的问题:

第一、有些将代表政府的人民法庭的公审大会和群众性的反霸斗争大会在解决问题的职权、内容与运用的形式上混淆不清。

第二、主要是专门负责公审大会的庭长或法官等,对於如何进行审判的一套工作不熟悉、无准备,特别是对於被审案犯所犯罪恶材料无研究,因此不能提出或不善於提出关键问题来审讯案犯(有时提得很多,或提得不扼要准确),甚至不时因所提问题不准确,反而为狡诈的案犯的无理狡辨所否认,使得审判者瞠目结舌的不知所答。

第三、在法庭出现的时间上有些过早,反而束缚了群众斗争积极性,使群众过早与过份依赖人民法庭解决问题,自己形成被动。

第四、在运用的形式上,有时太随便,不够严肃紧张,因而不足以表现人民法庭的庄严,使得案犯在精神有所慑服。

为此我觉得在人民法庭的运用上:

(一)应严格区分人民法庭与群众斗争大会的性质与职权,人民法庭只能代表政府接受与解决群众在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中最後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案犯的判刑等)。凡是由群众斗争能解决的问题,应尽量经过群众斗争去解决,人民法庭不能与不必代替群众斗争。出现的时间也不能太早。

(二)公审大会只能选择典型而富有宣传教育意义者才可召开,一般召集小型审判会,约请有关方面及农民代表出席,即可审讯判决,但判决文告必须公布。

(三)凡是进行审判案犯,特别是公审大会,必须事先作充分的研究与掌握被审案犯的罪恶材料,事先将罪状拟好。罪状不在多,只要着重的两三条即够了。而罪状的提出,主要是根据於群众斗争大会的控诉书(斗争重要应处决的恶霸,必须在斗争大会结束时,由主席根据大家斗争意见,总结几条,交由大会通过,并交被斗争者签名同意——不同意即可再斗——群众对被斗争者的人民法庭所提控诉书,即可完全根据斗争大会结论提出)。因此当人民法庭开庭审讯时,对案犯不必提很多问题,主要是根据群众控诉书宣布罪状即可,同时审讯时间也要紧凑,不能拖得太长。如果被审案犯有翻案呼冤或乱叫口号的可能,就乾脆不让案犯发言,只让陪审与参加代表讲话,最後由庭长宣布判决文即可结束。

(四)法庭审判的形式必须庄严,切不可随便应付,否则会损害人民法庭的尊严与威信。

以上仅是初步意见的反映,望再收集其他地区人民法庭情况加以总结後,看可否能发给各地作参考。

来源:《西南工作》 第36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党内刊物发至县团),195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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