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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的修改

日期:1950-7-0 作者:刘少奇

刘少奇

(一九五〇年七八月间)

对待犯罪分子,除判处死刑者外,对其余判处徒刑的分子,也要教育他们,给他们改造自新的机会。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是通过审判和监狱工作来实现的。这不但对犯罪分子本身是必要的,就是对于社会法纪教育也是重要的。这一经验,已经为各地法院工作所证明,而且做出了很多成绩,改造了许多犯罪分子,成为社会上有用的劳动者。我们今后还必须继续这样做,并且要做得更好、更完满。但是有个别法院的同志,在刑事政策上过分强调教育的一面,所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提法,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的裁判机关,对于犯罪分子,它是以公开审理的方式,判明犯罪性质和事实,给以法律上应得的惩罚,以教育人民,同时也教育死刑以外的犯罪分子。如不给罪犯以惩罚,既不能教育人民,也不能教育犯罪分子。

至于公审,一般不要采用,只有个别的有特别重要教育意义的案件,全部犯罪过程完全清楚,证据十分充足,才可进行公审。并须做充分的周密的准备,并且要在全部审判过程中(包括审理前和审理终结后)做好组织工作。首先是和有关的机关团体取得最好的联系,通过他们发动群众,就案情进行酝酿,打下群众思想基础,保证审理工作的正确进行,并使群众的参加审理不是被动的、盲目的,而是有领导、有秩序的。但我们不把公审作为一种制度。

根据刘少奇修改件刊印。

[注: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溉之在一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十一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报告说明了人民法院的任务和审判方针,提出建立审级制度、上诉制度、复核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制度、调解制度、宣教制度等的原则,指出建立和健全法院组织机构、充实干部队伍和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迅速清理积案,是目前急需做好的三件工作。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刘少奇加写和改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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