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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伯平在陕西省委扩大会议上的总结发言

日期:1955-12-22 作者:中共陕西省委第二书记, 赵伯平

中共陕西省委第二书记、赵伯平

省委扩大会议共开了11天。现就同志们讨论中提出的带有政策性和普遍性的几个问题,讲点意见。具体问题和业务问题,会后由各业务部门召开的工商科长、合作社主任会议上研究解决。

一、改造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规划中所提在1957年上半年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经过会议讨论,提前到1956年内基本上完成这个任务(改造达80%以上)。根据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形势,这样做是完全恰当的。有些地区要求再提前一些,在1956年上半年完成这个任务,如果当地情况许可,我们又有力量,当然也是可以的。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不仅是简单地把他们的所有制加以改变就可了事的,还必须做好对生产和经营的安排,以及对资产阶级分子的安排、教育和改造工作,等等。所有这些工作,不仅是经济任务,也是政治任务。那种以为“问题不大”,“可以一轰而成”的盲目乐观思想,是错误的,必须加以纠正。正确的观点,应当是:既要做得快,又要做得好;既要重视数量,又要保证质量。每一个合营和合作企业,都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做好全体职工、手工业者、小商小贩、资本家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懂得党的政策、方针和办法,积极地参加和接受改造。

(二)处理各项具体问题时,比如企业改组、清产核资、人员安排等,必须充分协商,发扬民主,正确贯彻党的政策,做到合情合理。

(三)合营和合作企业组织起来后,必须及时做好对工业、手工业的生产和商业经营的安排工作。对资本家的有益经验必须充分利用;对他们中某些人的消极怠工和单纯依赖国家的思想和行为,必须予以适当批评教育。

这几条应该大体上作为我们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手工业、小商小贩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主要标志。在开始时,要照这几条去作;结束时,要按这几条检查。

二、统筹安排

做好对生产和经营的统筹安排,这是十分重要的。绝不能只注意对企业的改组和改造,而忽视对生产和经营的安排,否则,不仅企业的改造工作做不好,而且会影响生产和商品流转计划的完成,造成供、产、销的脱节现象,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平衡发展。会议中,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多。但这能否说,这一方面就没有问题呢?不能这么说。只能说明我们对这个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规划中,必须对其生产和经营同时加以规划,在生产和经营的规划中,不仅国营要安排,私营也要安排;已合营的和当前正在改造的行业要安排,对下一步改造和下一步还不计划改造的行业也要安排;对有问题的行业要安排,对没问题的行业也要安排。五年计划中,工商业方面一些主要的指标都已确定,必须保证完成。但这些指标,对目前各项工作迅速发展变化的因素,像我们要在1956年内完成对私营工商业改造任务这个重大变革,还未完全估计进去,因此,各地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流转,都应根据五年计划的总精神和当地各项工作发展的情况,作出具体详细的安排规划。各地在统筹安排工作中,必须克服地区观念和本位主义。凡属中央掌握的商品的产销,要在中央计划的控制下,逐级平衡;凡属省掌握的商品的产销,各专、县应在省的计划的控制下,进行平衡;属于专、县掌握的商品的产销,可就地平衡。既要做好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造工作,也要保证完成地方国营工业生产计划和国营、供销社商业购销计划。工业和手工业产品,除因企业改组,某些产品可能有计划地缩减外,其余都应按计划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商业方面,要增加经营品种,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某些小手工业者所生产的为人民所需要的一些小商品,不能减产或停产。私商过去在这方面的进货,改造后应继续照常,不能阻滞这个渠道。

三、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直接关系到公、私双方的经济利益,体现我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务须做到公平合理,实事求是。

(一)厂、店与家不分的小厂小店,在公私合营或合作化时,要把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分开,生活资料归其个人和家庭使用。对于某些价值不大、数量不多的物品,不易区分时,一般应划为生活资料。原为其个人和家庭居住的房屋,仍由本人及其家庭继续居住。

(二)呆滞资财及合营企业暂不需要的财产,可列为待处理财产,合营后,加以处理,处理后作为私股股本。1955年未分配的盈余仍按原来的分配原则分配。合营前企业公积金中之一部可给资本家计股定息,给多少为宜,候中央统一规定。分给私股部分,如原企业福利设施过差,工人有意见时,可提取一定的数量,作为职工福利金,数目的多寡,按企业的规模、积累的大小、职工福利设施等情况而定。未用完的折旧费,应作为私股股本。原企业的企业奖励金,应转为合营企业的企业奖励金,统一使用。

(三)债权和债务:债权应列为待处理财产,合营后由公私双方共同负责继续清理,收回后作为私股股本。债务应在合营前由资方负责清理,合营时不能清偿完毕者,应详细查清是否有乘机抽逃资金的事情,如系抽逃资金者,合营企业不应负责;如确系经营中的负债,可将负债数由原企业资产中扣除,转由合营企业陆续清偿。

(四)资本家用企业资本购买之公债一律作为合营企业的财产,从国家付息还本的时间起,计股定息。

四、关于定息问题

定息、“四马分肥”,都是体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但定息比“四马分肥”更高级一些。定值定息就是在进行公私合营时,把资本主义企业的资产依其现值估价定股,按规定年息付给固定的利息;企业的盈余,除支付资本家的定额利息外,其余上缴国家。采取这种办法后,在企业的生产关系上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暂时保存了资本家的资产价值的所有权,但资本家,就不能像以前那样以资本家的身份来管理企业而变成企业中的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这样企业管理的实际权力就转移到国家手里,国家就可基本上按照社会主义的方法来进行经营管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就会大大提高。

定息办法,主要用于实行公私合营后的资本主义企业,有些与资本主义企业同时实行公私合营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亦可一并实行定息办法,二者之间的定息比例是否应有区别,各地可研究提出意见;但企业实行国有化时,对两者产权的处理,则应有所区别。

由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组织起来的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商店,工资部分应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地确定他们的工资收入;股金部分可暂采用分红的办法;股金红利的比例,应按稍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规定。

有些同志担心在实行定息办法后,资本家不负盈亏责任了,因之会不会消极起来?这要看我们对资本家的教育改造工作做得怎样。如果资本家以前因关心他们的利润而积极的话,那么他的“积极性”里就包括着不愿降低成本和节约原料(因为在加工订货中,工缴费是按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成本降低了,工缴利润都跟着减少)这种“积极性”不要它,又有什么坏处?实行定息后,利润固定了,资本家在经济利益上的算盘就有可能打得少些了;另一方面,他们在政治前途上就可能关心得更多了,加上我们的领导和在制度上的要求等等,即是有某些人消极起来,也是不难克服的。

无论过去或今后进行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都应采取定息的办法。如少数工业企业目前还不愿采取定息办法时,可暂时保留“四马分肥”的办法。但必须说清楚:在中央未下达统一规定前,各地应向资本家进行一般的宣传,同时在工作中,也可作原则的协商,至于如何定?定多少?先在内部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批准后执行。

五、防止抽逃资金

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是一场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资产阶级中间必不可免的会有人抵抗改造的,他们抵抗改造的主要手段,将是抽逃资金,最近有些地区已有发现,估计在今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深入,抽逃资金现象还会不断发生(其中有些资本家是用透支的办法来抽逃资金),必须引起注意。如果我们能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和制止,抽逃资金的事件就会减少。防范和制止的办法:首先是发动职工群众加强对资本家的监督;其次是加强对资本家的社会主义教育和爱国守法教育。对已抽逃的资金,应按不同性质,分别经县(市)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处理:用于购置房屋土地及其他生活资料或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而未挥霍者,全数追回;如已挥霍者,应根据家庭经济情况,酌情在今后付股息时,扣回一部分或全部;因家庭生活困难,将抽逃资金用于维持家庭生活或意外事故无力归还者,应从宽处理。

计算抽逃资金的时间,不应追得太远,可暂确定从本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之日算起。

六、合营、合作后要求抽资抽股问题

合营、合作后要求抽资抽股应分别对待,凡属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实行合营后,本人要求抽资者,除特殊情况经地委批准者外,一般不应批准。凡属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实行合作或参加合营后,本人要求抽股者,原则上应予说服劝阻;如本人确因转入农业生产、迁移住址者,可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原则下,经民主讨论通过,酌情准其抽走一部或全部。

七、小商小贩的改造

全省小商小贩约有13万余人,占私营商业总人数的90%多。不能忽视对他们的改造。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些同志的思想还不很通。会议中有些同志认为:他们“那里都是些小商小贩”,“挤掉麻烦少,留下麻烦多”,“叫到农村去劳动改造”。我以为,抱有这样看法的同志大体可能有三个问题还没有解决:一个是:对小商小贩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估计不足;一个是:对小商小贩的发展前途认识不清;再一个是:“要钱不要人”,“怕背包袱”的思想在作怪。

我以为,我们至少应该具有这样的共同认识:小商小贩是劳动人民,是我们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他们绝大部分在商品流通中负担“深购远销”如同“尖兵”一样的任务。我们对他们的作用不应低估,对他们的前途必须给予深切的关怀。

小商小贩大体有三类情况:一为坐商,一为比较固定和集中在市镇经营的摊贩,一为分散在小集镇经营零星商品的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对小商小贩不能采取排挤的办法,一般应采取合作化形式。城市资本家较多的棉布、百货等行业的小坐商,可在全行业实行改造时,同资本家一起参加公私合营商店,其他资本家很少、多系小商的行业中的小坐商,则可组织合作商店;固定集中市镇经营的摊贩,一般应通过合作小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对很分散的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主要应采取代购代销的形式进行改造。

改造的方法:大中城市如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汉中等市,可以全行业(或基本上以全行业)进行改造;小城市,也可将几个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合并改造;农村小集镇,以行业组织改造有困难时,可以集镇(或基本以集镇)为单位组织改造。

小商小贩中的坐商和固定集中经营的摊贩,经过改造,他们的企业将过渡为国营和供销社的商业;人员将成为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的职工。分散的固定小摊贩和流动小摊贩,如货郎担等,适应农村分散的特点,在较长时期内应使他们为供销社代购代销,由供销社以支付手续费或差价的形式付给工资,或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或采取按件工资的办法。

某些小手工业经常或在一定季节到农村流动做工,适应农村情况和农民要求,在改造时,把他们的这些优点都应该保存下来。

为了便于领导和市场安排,一般流动小商小贩可大体划定经营地区,使他们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但不宜管的过死。

旅馆、照像、理发、澡塘等服务行业,除资本家开设的可采用公私合营办法外,其余一般可采用合作小组和联营等形式,进行改造。服务行业中过去有许多便利人民,为人民所喜欢的形式,都应该保存下来。

八、手工业的改造

目前,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速度都发展得很快,手工业的改造必须迎头赶上。我们某些同志担心:组织起来后,产品积压,劳动力剩余,给国家背上包袱怎么办?是的,手工业中存在的问题是比较多,但我们应当克服困难,不应该怕背包袱,束手束脚。

从目前情况看,手工业中困难的行业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有原料无销路;一种是有销路无原料;另一种是原料和销路都困难。产生这些困难,固然有其客观原因,但主观方面努力不够、工作上存在着严重的缺点也是主要原因。有的因产品质量低、成本高,致销路困难;有的因未积极找寻原料,扩大原料来源,致原料不足,生产困难;有的因经营方式不善,与原来顾主失掉联系,或因产品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致产品积压。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根结底,就是:缺乏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缺乏统筹安排的结果,不仅使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脱节,就是手工业与手工业之间,手工业与商业之间,手工业与农业社的副业之间互相排挤的事也时常发生。结果,有计划的生产,被无计划的生产冲破了。因此,只有把分散的、无计划的手工业者,抓起来进行改造,困难才能逐渐解决。是不是可以实行这样的一些办法呢?(1)提高质量,改进式样;(2)搜集原料,找寻代用品;(3)调查研究,了解需要,根据需要生产;(4)与供销订立推销合同;(5)技术下乡,为农民修理农具。

我省不仅现代工业少,就是手工业也不多,对于已有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必须充分利用,不要轻易抛弃或任其自生自灭,特别是对特种手工艺品更应倍加保护。某些少数行业如迷信品、首饰业等可暂缓组织,让他们暂时继续存在。如社会上确实不需要,从业者又不再愿意继续经营下去时,可逐渐淘汰。但在淘汰时,对其人员必须予以妥善安置。

九、人事安排

人事安排,这是资本家(包括资本家代理人)最关心的问题,这个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企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各地应在合营工作中予以足够重视。

对所有资方实职人员,必须全部包下来进行安排,不能辞退。安排的原则应该是:参酌原来情况,量才使用。并照顾他们的代表性和以往政治表现等条件,经过充分协商,做到大体上恰当合理,本人满意工具体安排办法(1)多设副职,应暂使绝大部分人的职务不比在原私营企业的职位降低(个别称职者,也可任正职)。(2)对有技术者,应安置其担任适当的技术工作。(3)工资待遇,一般应暂时保持原有水平,个别过高者,经本人提出或商得本人同意后,亦可略作调整。(4)较大合营厂、店,一般都设董事会,对年老失去工作能力者,应予以适当安置,并保持其必要的生活待遇。

十、合营后多余的职工处理问题

全行业合营或合作后,必然会有一部分多余人员,必须全部包下来给予安置。商业方面,可先在本行业的范围内以及专、县、区的范围内,根据市场需要和便利居民的原则,建立新的商业网,逐步进行调整。在专、县、区范围内难予调整者,由省商业厅、省供销联社按系统调整。工业方面,由省工业厅负责调整。本系统内无法调整安置者,由劳动部门负责安置。老弱残疾由各系统负责安置,不能采取推出门的办法。

十一、私营工商业者中划分阶级成份的问题

为了顺利地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工作,目前不应强调划分阶级成份问题。各地可根据毛主席关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人民日报1955年2月4日“经过互助合作道路,改造农村小商小贩”社论中的原则规定或说明,在内部加以掌握。一般资本家和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的阶级界限是明显的,对于界乎两者之间不易划分的,可本宜宽不宜严的原则,用合营或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造,至于最后对其产权的处理,留待以后研究。

对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和运输业,一般可按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改造,如系农村副业性质者,则应随其农业进行改造。

原系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现无劳资关系者,可依其现在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属抽逃资金,以大化小者,仍按资本主义企业进行改造;如因经营亏损不得不缩小业务、本人从事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劳动,则可按个体手工业者或小商小贩进行改造。

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是党的总路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实现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巩固工农联盟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都必须把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作,当作自己当前的重要工作,并集中一定力量,按照又快又好的原则,争取完成和提前完成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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