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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在私营工商业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期:1955-1-5 作者:財政部副部長, 吴波

財政部副部長、吴波

各位在座谈会上对税收工作提了不少意见,这些意见大部分集中在所得税方面,其中有不少意见是很好的,可以帮助我们检查工作,改进工作。

一九五二年六月间陈云副总理在全国工商联筹备会上的讲话中,曾指出在征收所得税上对个别行业厂商计算偏高,个别税务人员态度不好,并指示对于计税不当,偏高偏低的,要经过复议,多退少补;对于民评户,选择典型应该经过协商,力求适当。以后财政部又根据陈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对各级税务机关发出了指示,着重说明了我们税收计划中的政策和任务一致性,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必须对税源多作调查,多和工商界及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协商。两年多来,我们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源调查以及和工商界协商办税方面是有成绩的,有进步的。在税务干部中依法办事的观念已经加强了;另一方面,工商界经过“五反”和总路线学习,对守法纳税的认识也逐渐提高。同时各地工商联、民建会对我们的帮助也是值得称道的。

但必须承认,我们税务工作中的缺点仍然不少,对陈副总理指示的精神仍贯彻不够,座谈会上各位所提意见就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在征收所得税中还存在着某些计算不当、选择典型不适当以及协商不够的现象,今后必须继续改进,而这种现象又和税法上某些规定不够具体是有关连的。由于税法规定不够具体,下面执行中就难免发生解释宽严不一、互相矛盾的现象。固然,所得税的计算工作十分复杂,再加上全国的经济情况很复杂,有些规定很难具体化,还只能采取因地制宜的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界协商解决,但从主观上检查,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已经摸到了一些规律,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果好好加以总结,把某些能具体的再具体化一点,以减少下面在执行中的困难,还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在这一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这是我们领导机关工作还有缺点,不能怪下面的。

以下我再答复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所得税开支标准解释从严的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必须说明几句:

(一)费用列支问题(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由于各行各业都无一定标准,很难作统一规定,目前情况是一地一个样子、一个行业一个样子、甚至一户一个样子,而且“五反”以后,由于不少工商业随便扩大开支,更使得各地各行业工资的高低、奖金福利的多寡悬殊很大,很不合理,即在总路线提出后,有些工商业仍有扩大开支的现象,为了保护国家税收,税务机关在计算所得税时便不得不加以控制(当然剔除过严的地方也是有的)。例如:

工资:最高的每月有拿几千万元的,最低的只拿十几万元。广州进出口商×××,“五反”后调整工资达十三次之多,劳方增到百分之四二○,资方增到百分之八二五。还有一个××工厂,股东二十一人都当经副理,挂名拿高薪。

奖金:有十多种,其中生产奖金数量很大,有的企业为了多得奖金,故意降低生产定额,形成变相分红。据上海市一九五三年三月对二十七家企业的调查,其中:奖金等于工资百分之十至二○的七家,百分之二一至三○的三家,百分之三一至四○的一家,百分之四一至五○的四家,百分之五一至六○的二家,百分之六一至七○的三家,百分之七一至八○的一家,百分之八一至九○的二家,百分之九一至一○○的一家,此外尚有百分之一五○、一七四、六九四的各一家。

福利费:据天津调查,有三十六种之多。简单举例:××工厂除年终双薪、增产奖金外,另有福利费十三种之多;××工厂全年支出奖金二十四亿元,另外每人还补贴伙食三九六万元;××工厂专就发工作服、制服一种,一年之中就给每人发了布的四套、雨布的一套、呢子的一套、皮猴一件。

以上这些不合理的开支,不仅对国家税收有影响,而且对企业经营和工资改革都无好处,它不利于职工的团结,也不利于国家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应该剔除的。在一九五四年所得税汇算时可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一般仍按一九五三年汇算时的标准列支;(2)一九五四年调整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可以列支;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但未超过一般同业水平的,亦可列支。当然这样做,并未解决目前工资、奖金福利中存在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个问题,只有随着企业的工资改革逐渐设法解决,要想一下子解决是不可能的。

(二)费用支出和资本支出的问题(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增加设备的划界、大修理和小修理的划界):这个问题亦很复杂,由于轻、重工业的性质不同,企业的大小不同,目前亦是很难订出统一的标准。例如,价值二三百万元的小马达,在大的企业里可以当作低值易耗品处理,而在小的企业就有可能是主要的动力设备。又如价值高的可能是易耗品,而价值低的又可能不是易耗品。又如大修理小修理划界问题,就牵涉到是否增加设备的价值,增加效率或是否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等等,这些问题过去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界协商解决,一九五四年所得税汇算仍只能采用这个办法,由税务机关和工商界协商确定。从一九五五年起,准备责成税务机关选择某些条件比较好的行业(如纺织、卷烟),分类排队,摸一摸底,看是否能在同一行业中找出一个大体适用的标准,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要求工商联和同业工会必须对税务机关加以协助。

二、在估征所得税时关于存货估价及原材料消耗定额上所发生的问题,如果计算过严,确有不当之处,可在一九五四年所得汇算中进行调整。

三、标准纯益率问题:座谈会反映有些地区的行业在确定纯益率时选择典型不当,产生偏高现象,我们对此当和第二个问题一并进行检查,要各地税务机关切实遵照陈副总理指示的精神办事,在一九五四年汇算时,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整。即对民评户:(1)选择典型必须多调查,并和工商界充分进行协商,力求适当;(2)纯益率应该依照税法规定,分类型、分等级,使能大体符合各种经营情况不同的工商业户;(3)加强复议委员会的工作,解决评议中所发生的偏高偏低现象。对于查帐户如确定的纯益率不恰当,则应在一九五四年汇算时按实际计算结果,多退少补。

此外还必须说明,民主评议的本身就是不完全科学的,但目前不采用这个办法还不行,今后随着国家资本主义经营形式的发展,税务机关应当逐渐减少民评户,增加查帐户,同时并在现有基础上把民评工作质量再加提高。

四、政策与任务关系的问题:我们工作中是有缺点的,但必须说明政策和任务是一致的。财政部过去在给各级税务机关指示中,曾这样地明确指出:“我们的税收计划是根据税源与税法制定的,因此,政策与任务是完全一致的,由于我们对税源还不大摸底,计划不够准确,或者计划差不多,而后来税源起了变化,其实收数超过或低于原计划数是必然的,完全允许的。如果经济变化,税源扩大了,虽然超过计划很多,但距应收的数还很远,这不能算完成任务,反之,税源缩小了,如根据政策把应收的十足收齐,即使没有完成原计划,也应该算是完成任务”,这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即拿一九五四年税收计划来说,由于经济的变化及水灾影响,上海差一万多亿元,天津差一万亿元完不成,我们并没有硬要他们去完成。又如一九五三年的所得税估征多了,我们曾在一九五四年退税一万多亿元。以上都可以说明政策和任务的一致性。

五、守法违法界限问题:在这里必须说明,由于税法上某些规定不够明确,各地解释不一致,有些工商业户的漏税是出于无意,或被税局错征的也有,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不老实的工商业户利用我们工作中的缺点有意钻空子,守法违法的界限难以划分就在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后:(1)凡税法有明确规定应纳而未纳的税款,就是偷税,应算违法;(2)税法规定不够明确又不能判明是有意钻空子,这样的漏税,不算违法。至于税务机关因解释不一致而错征的,经查明后应该随时纠正。

六、其他

(一)经叔平先生提税务干部不要孤立收税,并要注意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这个意见很好。

(二)试制品的试验费用是否准许列支,确是一个问题,已告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研究解决。

(三)李国伟先生提的问题,我们正向武汉市税局查问,待情况搞清楚后,再作合理的处理。

公债问题

(一)有的委员提到今年公债认购工作要在一季度内完成的规定,感到有些紧,希望延长一点时间。我们认为是可以延长一些时间。至于延长多久时间,再作研究。

(二)有的委员反映,去年对私营企业和对公私合营企业的公债分配数上有不合理的情况。这是值得我们在今年分配公债数额时注意改正的。

以上发言有不妥之处,希望各位指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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