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1-11-19 作者:解放日报社论
解放日报社论今天我们发表了前华东、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工务室主任路星元的重大贪污腐化案件。华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此案件已分别作出决定。我们认为这些决定都是完全正确的,是为保卫国家财产,保卫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各个机关部门都应当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引起普遍的警惕,特别在目前展开的精简节约运动中,必须严肃地整顿自己的机关和领导工作,坚决向贪污腐化、铺张浪费以及官僚主义等倾向展开斗争,以保卫国家财产,保卫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
大家知道:出于人民革命的胜利,我们已彻底摧毁了国民党腐朽的反动官僚统治,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在这个新国家内,人民是主人,国家和一切革命组织的财产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第四十二条曾明确规定:爱护公共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和义务;第十八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历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中国共产党更反复地教导自己的党员,必须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其模范作用。事实也这样证明:我们绝大多数的共产党员是复行了这条义务的,表现了他们的共产主义的崇高美德;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也都是能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的,因此,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人民政府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廉洁的政府,它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人民勤劳朴素、刻已奉公的优良传统。
但是,解放以前,以腐败透顶的国民党为代表的旧的反动政府则集中地体现了地主、官僚、买办的贪污腐化、腐烂堕落的恶习,并将这种毒菌散布在社会各方,使许多人沾染了这种可耻的习气。即在人民国家成立以后,这种恶习还没有来得及完全肃清,仍有可能影响着许多人,甚至侵入了战斗的共产党,成为我们建设国家、建设党所必须扫除的障碍。在革命队伍中发生路星元的贪污腐化及其他类似的案件其根源就在于此。
路星元参加革命工作已经有十几年,但是,事实证明他的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并没有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得到改造,因而经不起在新的复杂条件下的考验。路星元虽然在组织上加入了党,但在思想上却表现为一个没有一点共产主义气味的人。特别是在进入江南大城市以后,他羡慕腐化堕落生活,他羡慕非法商人的“自由”,在非法商人的引诱下,终于是上了腐化堕落、盗窃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供个人的享乐的死路。而在领导上发现了他这种不法行为之后,他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地准备脱离革命,企图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这就最后地完全地变为一个可耻的罪犯,终于被清除出了共产党的组织,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且将要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因此,我们应当从路星元案件中得到的第一个教训,就是:不论一个共产党员或革命工作人员都只有从思想上进行彻底的改造,才能够很好地为人民服务,而这个改造又主要地依靠自觉。不然,就不可能理解为什么有人改造得很好,有人就改造得不好,有人就根本没有改造。而共产党员则更要具有共产主义的思想,没有任何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打算,否则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革命的先进战士。值得我们警惕的是:还有一部份党员往往把许多严重的原则问题当作“生活细节”、当作“小事”,而不知道大事是从小事来的;又有些人错误地以为“进城了,应当改善生活了”,或则认为“革命成功了,不必像以前那样节约了”,而忘记了毛主席所谆谆教导我们的,我们已经取得的胜利还只是走完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在我们实现伟大共产主义的道路上,还需要我们作极大的努力。有了以上类似的错误想法,就必然会松懈斗志,并为坏思想、坏作风、坏习惯的侵入开了方便之门。更为严重的是:有一部份品质恶劣的工作人员,已经在思想上甚至行动上犯了路星元同样的错误,而还不知道危险。路星元案件就给这些人发出了一个警号:他们必须立即回头,改正错误,否则就将同样走上路星元的绝路。
路星元的案件还给了我们以下的几点教训:
首先,正如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上海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指出的:华东、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领导上是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的,而官僚主义又恰恰是一切坏思想、坏作风、坏习惯得以存在的防空洞和得以滋长的温床。因此,凡有类似情况的地方,都应当改善自己的领导,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建立严密的工作制度,经常地深入地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地表扬进步的、好的工作人员,处分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藉以发扬正气,克服邪气,提高每一个国家机关的政治质量及严格其组织纪律。共产党的基础组织——支部必须加强自己的工作,真正成为党在一切工作中的战斗的保垒。目前部份机关支部的严重松懈现象,必须加以克服。
其次,为了彻底消灭贪污,必须发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革命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广泛的监督。斯大林曾针对一九二六年时苏联的情况在“论苏联经济形势与党底政策”的报告中教导人们,对于盗窃国家财产的贪污分子,“依靠国家保安部是不能把他们全部除尽的。这里需要另外的、更有效更严肃的办法。这种办法,就是在这些贼周围造成一般道德抵制及周围群众憎恨的气氛。”只有如此,才能使这些贼不能存在。我们是应当也可能造成这种气氛的,每一个觉悟了的人民是爱护国家和人民的公共财产的,是拥护人民政府严惩贪污分子和那些非法商人的,是拥护共产党清除这种贪污分子的。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和我们的不可战胜的力量就在这里。我们各个机关,我们的人民监察机关,应当更充分地发挥这些力量,肃清一切贪污浪费现象,推动增产节约运动胜利前进,为保卫国家财产,为保卫党和国家机关的纯洁而斗争!
【原载一九五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解放日报】
来源:《文汇报》195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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