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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检举就是一种罪恶!——“自己亲戚朋友是反革命分子而不检举是不是罪恶?”问题讨论小结

日期:1951-5-16 作者:[待确定]

读者何静同志提出“自己亲戚朋友是反革命分子而不检举是不是罪恶?”的问题在本刊发表后,五天来我们收到读者参加讨论的来稿共一八五件。在镇压反革命工作已发展成为轰轰烈烈的群众性运动的今天,各地正发动群众,积极检举隐藏的反革命分子,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应当及时提出而且必须加以澈底解决的。由于篇幅限制,我们仅选择发表了其中十一篇,其余稿件已全部转给何静同志,给他作为参考。为答谢各位读者参加讨论的热忱,每位寄赠本报出版的读报组学习资料“制止新战争的道路”一册。此次讨论就到此结束。

这次所有来稿几乎百分之百的肯定了这一点:自己的亲戚朋友是反革命分子而不加检举是一种罪恶!

许多同志一致指出,基本上这是一个立场问题,如果能够坚决地站稳革命立场,处处为人民利益着想,那么他对反革命分子给予人民革命事业的严重危害就有深刻认识,清楚的了解肃清反革命分子不使有一人漏网是关联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祖国经济建设、人民民主政权能否巩固的问题,很自然地也就能分清敌我,分明爱憎,再不会被私情所蒙蔽,即使反革命分子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也会坚决提出检举。

反过来说,如果自己的立场不稳,对人民利益不关心,对反革命分子的仇恨不深刻,对镇压反革命运动表示“事不关己”,他的脑子里就会发生麻痹思想。由于缺乏政治警惕性,即使亲戚朋友中有隐藏的反革命分子也就不易被他发觉,也由于对敌人的仇恨不深刻,就没有拔剑出鞘,从感情上割断与反革命分子的联系底勇气,容易为私情蒙蔽,放松敌人,甚至成了敌人的防空洞。

由于为私情所蒙蔽而不检举反革命分子,使反革命分子继续作危害人民利益的活动,使人民国家受到严重损害,当然这无疑是一种罪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说:“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告密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这明白指出,检举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知亲戚朋友中有反革命分子而不加检举,那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丧失政治立场,违反革命利益,这就无疑地是一种罪恶!

如何静同志来信中提出的:这位同志事先对他妻弟所作所为“一切毫无所知”,这是不是一种罪恶呢?我们先要问问这位同志:“为什么你会一无所知?”如果他和妻弟分别已久,他妻弟的反革命活动开始于和他分手以后,而且和他一直不相往来,那或者还有理由可说;否则的话,又怎能“毫无所知”呢?这只是表明了他的政治警惕性的不高,对人民负责的程度不够,即使主观上没有危害人民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却造成给予敌人钻空子的机会。由于他不能及早发觉和检举妻弟的反革命行为,而使人民国家遭受损害,显

然他是应当负起相当责任来的;何况他又是一个参加革命的工作干部呢!至于“工作太忙”、“无暇兼顾”那只是籍词掩饰自己的不成理由的“理由”,事实上自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展开后,各机关、学校、工厂的工作和学习一开始就和这一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工作和学习只能帮助他搞通思想,分清敌我,增强对反革命分子的仇恨,提高他的政治警惕性,决不会由于“工作太忙”,反而忽略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镇压反革命分子!

所以,即使这位同志事前对他妻弟的反革命行为“毫无所知”,但由于他的麻痹思想,由于他的粗心大意,客观上造成了人民国家的严重损失。这种对人民不负责的态度,事实上是一种罪恶,决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觉悟水平”问题,而是立场问题,他应当好好地检讨自己,努力清除自己的麻痹思想,进一步确立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正确工作态度。(编者)

来源:《文汇报》195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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