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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川北区党委关于川北区第三期土改反违法斗争情况的综合报告

日期:1952-3-3 作者:[待确定]

西南局批语:

川北第三期土改区反违法斗争比第一、二期做得更有成绩,特将其经验介绍各地参考。

3月15日

一、我区三期土改区15县1个区,地主总数户51,550户中,守法者占4.2%;违法者占95.8%。至2月半止,所有地主共认赔认罚1,069亿,占摸底数1,218亿的87.8%,已收赔罚款1,018亿,占自认赔罚数的95.3%,占摸底数的83.6%。平均每户地主自认赔罚216万,我们摸底数,每户平均236万元,现已缴出206万,比一期土改中每户地主平均缴出117万,二期平均144万还多。目前已经了案的34,449户,占违法户的69.7%,准备了案的占23.6%,尚有3,380户,占6.7%,正在逐步清理中。根据剑阁等11县材料推算,三期土改区共有贫雇农44万户,每户平均分得反违法果实23万元,比一期土改中每户贫雇农得10万元,二期12万元也多些。

二、此期反违法斗争中的显著特点:

第一、对地主斗争的火力,是较集中较剧烈的,发动群众也较为广泛。据旺苍等9县统计:数乡联合斗争会上共斗争2,498人,如每人作1户计,占该9县地主总户数的8.54%;乡斗争2,710人,占9.25%;数村联合斗争1,566人,占5.35%;村斗争6,641人,占22.6%。经过上述各种群众斗争会斗争者合占违法地主的45.74%(其中可能有些重复统计的数字)。一般认赔认罚地主,大都是在群众斗争威力下,小会谈判解决的。此期虽地区辽阔,人口稀散,但参加斗争的群众,仍较广泛。据开江等14县统计:数乡联合斗争会共开290次,到会群众109万人,占该14县总人口的27%;乡联合斗争会1,325次,到会群众306万人,占75.8%;数村联合斗争2,566次,到会群众103万人,占28.2%;村斗争会12,789次,到会群众373万人,占92.3%。

第二、更加强调了深入细致地从政治上、经济上摸底,具体掌握敌情,做到有理、有法、有力、有据。如盐亭猴区乡,斗争不法地主胥开龙、胥连志时,把他们分散的财物摆在他们面前斗争,该地主只好认罪赔罚1000万元。剑阁古楼乡等地斗争时,把不法地主杀死耕牛的牛骨头、牛皮与杀害农民的凶刀、斧头、血衣和反革命分子的手榴弹、子弹等当场摆出来;有的在斗争会上,把全乡地主违法事实作成统计表,展览出来。一般都是先控诉严重的政治罪恶,后揭露经济上的违法事实;先揭露解放后现行破坏,再揭露历史上的剥削罪恶;先打垮威风,再计算赔罚;先低头认罪,再认赔认罚。不少地区在群众威力与证据确凿下,令敌人一条一条承认,在口供下划押,而后质问敌人“为啥要违法?”“是啥子思想?”再将其罪恶事实,密切联系到政策法令上来清算,使敌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乐至县有些地主在斗争会后说:“真恼火,坦白了不上算,还要问为啥子。”许多地主互相说:“可不敢再当顽固了,当天缴清加罚都要得”。正由于此,斗争规模宏大,群众威力猛烈,运动进展迅速。北川县开始10天中,缴获13亿,占全县赔罚数的65%。平昌驷马乡4天内共收赔罚近2亿,占该乡摸底数的85%。万源县8天中收款32亿,占全县摸底数的51%。

第三、通过对农民进行各种思想教育,在进一步提高群众觉悟的基础上,谨慎在农民内部深入展开反分散、反隐瞒、反陷害运动,四面八方打击敌人,斩断敌人一切后路。盐亭、北川二县共有4,633户农民自报为地主分散财物,约值人民币4亿7000万,约占该二县违法果实的4%。

第四、在发挥群众威力基础上,在配合对地主的斗争中,实行了策略分化工作。其步骤一般是:首先打击首要分子,分化一般,孤立顽固,打破敌人观望态度,造成赔罚局面。每次大斗争都做到有杀、有判、有扣、有放、有赔、有罚,完整体现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三、各地在运动基本结束后,都作了检查,发现有下列几个主要缺点:

(一)某些地区,由于对三期土改区(特别是老苏区和大巴山一带)的复杂情况估计不足,或政策宣传不够,或发挥斗争威力没有密切结合策略分化。某些干部和群众,有简单急躁的情绪,领导未及时深入检查,以致造成某些地区自杀过多的现象。2月下旬统计:13个县(缺2县)共自杀2,613人,其中地主占90%左右。

(二)某些地区,仍然发生地主向农民借钱缴赔罚款的现象,有的地方甚为严重。如万源县有的乡农民借出达3,200万,而个别领导干部发现后,又抱着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放任态度。南江小河三村有46%的农民借钱给地主。盐亭三岔二村地主缴的赔罚款800余万中,有83%是向农民等借的。此现象发现后,及时通报各地纠正,严令退还农民。

(三)某些地区,发现运动中还有死角未突破。如北川县有24个落后村拖在后面;乐至县有2个比较落后的区。现正设法抽调力量突击。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下)》,重庆, 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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