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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地委会对乱打乱杀的检讨

日期:1949-10-30 作者:襄阳地委会办公室

襄阳地委会办公室

十月二十五日接到省委立即制止乱打乱杀的指示,於二十八日召开地委会议,出席的有张廷发、杜景云、高如松、梁斌、尹力夫诸同志,并有省委刘部长列席参加,我们根据省委的精神作了检讨,每个同志都表明了态度,兹将检讨意见总结如下:

今年春天在急於征粮的任务中,各地严重的蔓延着乱打乱捆的恶劣作风,结果造成我们严重的脱离群众,给予敌特散布谣言、争取群众鼓动(此处一字辨认不出)乱的一个很大空隙,当时地委曾三令五申坚决的制止和纠正干部的这种恶劣作风,自发动群众至十月会议亦曾明确提出反对乱打乱杀,并再三指示,但由於官僚主义检查不够,所以发生群众斗争会上的乱打,随着运动的开展在日益滋长,其间并发生于达、吕一民不经请示擅自杀人的现象,因在这一段中有明显的发动群众成绩,地委则不自觉的表现了为成绩所蒙蔽,对所发生之偏向虽了解而认识不尖锐,虽有的提出纠正而总是拖泥带水给干部以糊涂观念。因之,虽在八月的整顿干部中对田自忠、于达、吕一民三个犯杀人错误者立即撤职,但直到今天对他们三个还没得出最后结论,通令教育全体干部,虽在几次指示中提出禁止干部打人,但总是留存群众出於义愤之下对斗争对象打(此处一字辨认不出)的空子,这就给予干部认为群众打人合法的借口。跟着运动的发展到现在则出现不少的乱打人捆人押人的事情,甚至还出现逼死人命的事情,偏向就是这样的向扩大处发展以致有的形成错误,在省委的明确政策指示下,在偏向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地委的思想必须加以严格的检查分析以求改进而利工作之进展:

(一)对党的政策不严肃:表现到对田自忠、于达、吕一民的乱杀人问题虽经立即撤职待查,但并没抓紧处理,直到省委三次电催才手忙脚乱的向县委要材料,做最后处理的打算,对群众的乱打人捆人押人虽不断发现,但并没引起警惕、研究这些现象的实质,提出有效的纠正办法,从领导思想上,总是开着一个“真正出于群众义愤”的合法后门。

(二)经验主义作祟:不自觉的根据过去老经验,在群众运动当中乱打乱押等破坏政策的偏向在所难免,因此对所发生之偏向不能锐敏的从政策原则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去考虑,而是不自觉的采取了容忍态度。

(三)没有把党的政策与群众要求从思想上完全一致起来:群众行动当中破坏政策的现象,不自觉的承认其势所难免,却不知这正是没有很好研究政策教育群众掌握政策的结果,最近保康竹砂坪方圆百里,会期六天的大斗争会,运用了人民法庭,允许了斗争对象充分发言,会上除了有两个真正激愤咬了两口外(这也是不好的),再没有出现一个打人的,群众到这个大会的意见是:“千年来没有的大会”“这真是说理大会”,群众的同情程度则达到(群众说)“生他的不斗他,他生的不斗他”,斗争对象口服心服的即从了处罚与判处徒刑的判决,这说明党的政策,不仅可以与群众意见一致,而且党的政策则正是领导群众起来与镇压匪霸份子的有利武器。

(四)基於以上三点,对各县已发生之政策偏向地委应负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应负贯彻党的政策不严肃,不坚定;没有系统的纠正干部思想偏向,使干部从思想上觉悟到掌握政策这个武器;赏罚不及时,不严明,不能及时拿出活的好坏样子做为干部取舍的标准。

(五)于达的杀人情况,虽是在经过几次反冲锋的紧张的战场上、逮捕的两个俘虏兵,但这绝不能掩盖他的犯罪行为;对他的处分:决定撤职并处罚劳役三个月;经十几次以上的电话催促,又限定洪山县委於十月二十九日将田自忠的材料与县委处理意见送地委,但至今没有送来,所以对田自忠还没法提出最后的处理意见,对洪山县委这种对问题麻痹不在乎的态度,决定给以书面的批评;对吕一民因材料还未对实,还不能立即最后处理;对最近发生之襄阳城区助理员刘正初酗酒枪伤二人,地委确定立即由县公安局管押,依法治罪,当时区委书记朱震同志竟取袒护态度,亦同时责成县委给以批评。

(六)决定十一月上半月以县为单位召集整顿干部大会,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检讨过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弄清是非,划清界限,提高政策水平,肯定提出过去的一段剿匪反霸有显著成绩,表现到股匪的被逐渐消灭,枪支的收缴,群众觉悟的提高,部份当权恶霸的被打倒,但必须弄清楚这些成绩的获得是由於执行了省委剿匪反霸的方针,是由於大部份干部同志对匪霸高度的阶级仇恨与艰苦的与群众生活在一起、紧密的联系群众的结果,绝不是由於乱打乱捆乱押得来的。对有成绩的干部或一个干部其有成绩的一面,必须受到表扬;对乱打乱捆乱押等破坏政策的一面,必须受到责备,受到制止;这个表扬什么反对什么的态度,是明确肯定的,这个是非界限要划清楚弄明白,我们对有错误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同志绝不采取乱加打击的态度,而是强弱从事实分析利害相比的方法,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有系统的说明道理的方法打通干部思想,使每一个同志都愉快的接受党的政策,以打下更大胆更放心的去进行发动群众的思想基础。

(七)以上作为我们对省委表示的态度,倘有不深刻处,望省委再给指示,同时希各县委同志就此问题即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回报地委。

一九四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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