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2-7-2 作者:[待确定]
贵州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惠水县二区副区书邢广厚、副区长潘向斗干涉该区女工作同志龙汝慧婚姻自由,造成龙投河自杀事件的处理是正确的。从这个事件中看出我们有些党的干部,特别是区乡两级某些干部,由於存在着残余的封建思想,严重地违犯了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类事情西南各地均有发生。为了彻底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权利,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不断的向一般党员和党的干部进行教育,以免重复类似事件的发生。凡遇有忽视妇女权利,干涉婚姻自由事件,必须加以制止,决不允许袖手旁观。像惠水县二区这样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人命的严重事件,应以严肃态度及时给予党的纪律与法律的制裁。以教育党与群众。(九月十二日)
惠水县第二区区委副书记邢广厚、副区长潘向斗,身为该区党、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但不很好地宣传实现党的政策,贯彻执行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反而对该区女干部龙汝慧的恋爱加以阻挠干涉。更严重的是邢广厚用以往的错误行为,作为有效的经验,企图从龙汝慧的口供里,得到左文兴(龙的恋爱对象)的政治情况,竟不惜采用斗争、捆绑吊打、关押的办法来对待龙汝慧,致造成龙汝慧投河自尽。
我县二区文教干事左文兴与女工作员龙汝慧因恋爱受到区领导上的干涉,致使龙投河自杀,其经过与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文教干事左文兴,二十六岁,河北丰润县人,国民党黄埔学校毕业,伪十八军见习参谋,旧军官成份;龙汝慧二十二岁,学生成份,家庭系破落地主,本县二区人。
五一年十二月我县兴修水利时,左、龙两人被调到水利上任民工的领导人,因工作常在一起,就有了爱情。回区後仍在一起工作,今年五月左曾想与龙发生肉体关系,被龙拒绝,同时龙向左订了八项条件,内容为保持恋爱到底,达到结婚的目的,并在恋爱期间双方不得另找对象等。
区委发现二人谈恋爱後大为不满,加上平时对左文兴有些怀疑,认为左有政治问题,这时区领导上即召开工作干部会议叫左文兴作检讨,并说他们二人恋爱不经领导批准是不合法,会後将左调到离区较远的白日乡去工作。同时区领导上还作了决定,继续追问龙汝慧,六月二日副区长潘向斗与区委副书记邢广厚轮流与龙谈话至夜十二时,因她没谈出什么,邢即叫通信员把她捆起来,当时她谈出订了八项条件,准备将来结婚。当夜谈至此处即结束,邢向县委写了报告请示,只谈左龙二人恋爱腐化,未说斗争捆绑。魏政委接到後,电话指示他们按婚姻法办事,左文兴的政治问题应当成另外问题处理,不能混为一谈,但他们不按指示办事,仍继续开会对龙进行斗争,追问龙发生肉体关系,龙不承认,潘即将她捆起来拴在柱子上,以後又押到区监狱里去。晚上邢、潘拿着绳子再去追问,龙不承认,就又把她捆起来(捆的很紧)。第二天又开会对龙进行斗争,龙仍不承认发生肉体关系。并说:“大家不相信的话,可叫我到卫生院去检查一下”。会後,邢又叫妇女干部宋金峰和组织干事彭春立二人去动员龙承认,龙藉口解手,跑到厕所後面投河自杀。死後邢还说:“她死了吧!不是那个人逼她死的,不许给她买棺材”。
龙死後,邢派青年干事汤以高到县汇报,隐瞒捆斗情况,推脱责任。邢还召开了党团员小组会、全体干部会,名之谓统一认识,县委对他们的汇报有些怀疑,派魏以文杨联贞二同志前去调查,邢、潘二人强调客观原因,假造情况,并压制宋金峰(党员)不许她汇报真实情况。
邢广厚从前在三区工作时即因同类问题捆过女同志,他把“女的开始不承认,後来一捆都说了”当成了成功的经验,并以此经验来对付龙,企图强迫其承认发生肉体关系後,再追问左文兴的政治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经县委研究後,认为邢、潘的错误是严重的,建议上级党委应予以开除党籍,行政上撤职。并建议给邢以法律制裁。
来源:《西南工作》 第117期, 195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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