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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关于边伴山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日期:1952-8-9 作者:[待确定]

边伴山,男,四十六岁,河北省束鹿县人,一九三八年入党,曾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三反”中已被撤职。

边伴山的一位老部下,同乡贺双存(后蜕化为私商)向边伴山托办案子,招摇撞骗,从中诈财。边伴山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犯了错误。

贺虽是边伴山一九三七年抗日部队中的老部下,相识是自一九四七年开始。边伴山所爱之女人史倩芬(该女过去是家庭教师,曾为中统特务,系七七事变前边之学生,那时有过一段恋爱关系),由贺双存设法自上海给接来后,边与贺来往更密切了(此时早已给边批评,未准结婚)。

贺双存犯供称:贺前后向边托办案情五次,从中诈财一三六O万元,另黄金一两、派克笔一枝。贺送给边之宝物折款二百二十八万余元(现已退赃),另贺供曾送现款百万元,边不承认有现款。此项已由边具结。

已证实的案件情况如下:

一、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裕丰恒百货店捣卖黄金,主犯该店经理李瑞涵在逃,副理张茂全判六个月徒刑。该李犯被捕归案后,李托贺,贺转托边。边初是推脱,后说:“我给你看看吧”,曾找审判员问此案如何,应早些处理。尔后,审判员将李课以罚金取保释放(此案判的轻了)。边坦白事后曾向贺说:“我一辈子就作了这一件违法的事”,但又说实际未管,只是案情已经判后的顺水人情。贺却从李瑞涵处索得六百万元,贺供称将此事报告边,边未得钱也未批评与处理。此案从轻判决,边虽不是明显的示意,但在中间是有所影响的。

二、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王聘之控告建信商店之王德宝与跑合人路立青债务案,本应判决王德宝负连带责任,但边因受贺之托将王德宝负连带责任在判决原稿中删去,路立青不服上诉,最高法院判决王德宝负连带责任。此案系边自动坦白,承认对建信偏袒。

三、贺双存改组建信商店时,曾要求边送锦旗题子,边答应送旗,也说过旗上写什么字,但没去做旗。事后边到建信见到有题边伴山名字赠建信商店的锦旗,亦未表示态度。

四、一九四九年贺双存开设建信商店,边伴山除为推销监狱产品外,主要是从照顾贺双存出发,由建信代销监狱产品,销完货后交款。并由此种关系,监狱生产科借给建信商店一千万元。

总之,以上问题说明边伴山因接受贺双存物品,在这些问题上严重丧失立场,对贺双存的进攻采取了麻木不仁、半推半就的态度。“三反”中撤职后,对提意见的同志不满,发牢骚,曾说:“没有市府党委会第一次不符合实际的报告。我不曾得到今后的处分。”市委决定叫他与史倩芬断绝关系后,边对此事不满,当发牢骚说:“处分倒无所谓,要我和小史断绝关系搞不通”,至今仍继续来往。根据以上情况,市委决定、华北局批准,党内给予撤消工作处分,建议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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