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2-3-7 作者:[待确定]
原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副厅长张金波。山东省长清县人。贫农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学生。现年36岁。1935年入党。1937年参加工作。历任县公安局长、专署公安处副处长、行署公安处长等职。
张金波参加革命十多年来,对党对人民确曾做了不少工作,并曾对敌人进行过坚决斗争。但由于他小资产阶级的劣根性,入党之后,没有得到根本改造,在渡江南下特别进入贵州之后,经不起资产阶级的猛烈侵袭,逐步贪污蜕化,成为盗窃国家财产的盗贼;加之他所曾沾染的城市市侩恶习未能根除,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中,采取一系列的隐瞒错误、拒绝坦白反省、欺骗组织、压制民主等严重的错误,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品质,变成了党和人民的可耻叛徒。其主要错误事实如下:
(一)在其任赣东北行署公安处长时,即曾将没收来的20多两鸦片烟违法出售。
(二)到贵州之后,更利用职权,有计划的进行贪污,且手段极为卑劣。据已查明证实,在证据确凿无可驳辨的情况下,其本人承认者即有黄金20两,人民币1000余万元。主要的有下列几项:(1)1950年4月间批假条子动用金子20两;(2)1951年6月到8月间先后批假条子多报活动费550万元;(3)到北京开会一趟,即以购置照像器材为名多报150万元,以出差超支为名,多报飞机票180万元,假报送学员学习费150万元;两年来以出差为名、造假条子、虚报冒领等项正在追查中;(4)买水獭皮衣一件用了180万元;(5)1951年11月间又批假条子,报活动费400万元,因三反运动开始,未敢取用。另将没收犯人的物资如皮统、獭皮坎肩、鸭绒被子等据为己有。为了达到贪污目的,还伪造了两个图章,以毛笔写用钢笔批,利用职权,自批自报。
(三)欺骗组织,压制群众,抵抗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运动一开始即采取抵抗态度,两次反省都是敷衍塞责,只谈假象,避重就轻推拖责任。当群众开始发现其错误的时候,则借题发挥,打击群众情绪,把群众的激昂情绪,说成是“小资产阶级的狂热病”,并布置纠偏,说什么:“如不服从组织决议,作群众尾巴,不进行纠偏,过后要受党的纪律处分。”小组提出其具体贪污事实之后,则大发雷霆,对小组长大发脾气,说:“不准大家乱说”,并找积极分子进行欺骗:“我不只是这20两,还有70两,都是正当开支。”同时抗拒省委指令公安厅总支召开大会进行检查的决定,拒绝不到小组会议,公开说:“我就是抵抗运动”。虽经领导和群众反复教育,仍毫无悔改之意。
张金波之所以蜕化成为国家的盗贼和在政治上堕落成为一个不可救药的蜕化分子,绝不是偶然的。其主要根源,是在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后,在资产阶级的侵蚀下,只顾自己的享受,强调安置个人家庭,置党与人民的利益而不顾,自私自利发展到极点,而采取极端卑鄙恶劣的手段;并在党内实行家长制度,闹个人享受,闹不团结,看不起领导,打击别人,抬高自己,进行宗派活动,已完全丧失共产党员的品质,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省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西南局批准开除张金波的党籍。并建议贵州省人民政府撤消其行政上的一切职务进行查办。
张金波发生了这一连串的严重错误,省委本身事前毫无察觉,表现了领导上的严重官僚主义。除省委本身作深刻检查之外,并责成公安厅党的总支部将张金波的一切贪污及错误事实继续彻查清楚,同时望我省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接受张金波错误的沉痛教训,号召全体同志为贯彻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为彻底肃清蜕化分子而斗争。
来源: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县委书记以上干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汇编(二)》(党内文件·注意保存),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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