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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日期:1955-2-25 作者:[待确定]

自一九五三年五月至一九五四年十一月间,本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取得群众的帮助,连续破获了虞正钦、方振、苏海闵、王开生、周瑞富等十三名屡教不改,而且更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盗匪。在这批流氓、盗匪中,有的是流氓集团的为首分子或惯盗、惯窃;有的是解放前破坏人民革命事业,罪恶重大,解放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有的是受流氓、盗匪勾引腐蚀而堕落的犯罪分子。他们经常三、五人成群或结成十余人的集团,有组织地一贯行凶作恶,盗窃公物,策谋抢劫人民财物。极端无耻地侮辱妇女和幼女,甚至逼人自杀。他们经常地偷窃、诈骗或公然在公共场所聚众殴斗。这批流氓、盗匪分子中,有不少是经过人民政府一再教育改造,学习了生产技能,给予了自新出路,但是他们仍然拒绝改造,甘心腐化堕落而继续违法犯罪。严重的是他们不仅自己犯罪,而且用各种卑鄙手段腐蚀和诱骗一部份意志薄弱的青年职工、学生以及一些天真的少年人,使他们败坏自己的人格和道德,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批流氓、盗匪犯罪分子,在群众检举、揭发以后,经我公安机关的长期侦察,先后分别依法予以逮捕。于一九五五年一月,本市公安机关将本案十三名被告连同罪证移送本院,业经侦查属实,其罪行分述如下

被告虞正钦 又名清祺 男五十一岁 江苏泰州人 协兴隆机器厂职员 (在押)

虞犯在解放前,一贯以极无耻之手段,侮辱妇女。解放后仍不悔改,续于一九五三年七月、八月间,将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旧币)给幼女买糖果为幌子,诱骗了六岁至十岁的幼女三人,以暴力连续强奸,事后又威吓受害幼女不许声张,使受害儿童之健康遭到极端严重的摧残。

查虞犯在解放前,历充蒋匪、日伪水巡队侦缉员、安徽省警务处视察、灵璧县警察局长、浦口查缉处主任、路局警务段段长等伪职。在伪职期间,曾积极地为蒋贼军运输枪械弹药,及一再亲自带领敌伪武装袭击我人民抗日部队。虞犯并曾受到日伪警务处的所谓‘嘉奖’,擢升为伪灵璧县警察局长,虞犯因此即仗势连续侮辱妇女,且又横征暴敛,敲诈勒索,人民受害深重。抗战胜利后,该犯即充匪‘启明运输公司’上海所主任。本市解放前夕,虞犯又为首与蒋贼海军勾结,积极组织‘苏浙沿海谍报组上海站’特务组织,自充站长,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实施登记办法颁布后,竟又抗拒登记。

被告方振 又名元超、慰侬男三十一岁 浙江嘉兴人 陈兴记五金厂职员 (在押)

方犯自一九五二年起,在本市金陵东路一带,诱骗青年堕落腐化,曾腐蚀了意志薄弱的青年职工十余人,专门教唆他们如何侮辱妇女,并对过路的女学生等,公然为首当众强行侮辱。又亲自带领流氓及被腐蚀的青年,成群结伙地在马路上或溜冰场、跳舞厅等公共场所侮辱妇女,严重地破坏社会治安。

查方犯于一九四五年,曾参加匪“忠义救国军第五纵队”特务组织,并在蒋贼‘中美合作所乐平训练班’受爆破、情报、行动等特务训练,后由蒋匪特务头子毛森派往匪‘江南别动队’充准尉队员,随匪在太湖一带进行反革命活动。经我俘获后,非但拒不悔悟,且窃取我苏北军事首长名单、枪械配备等军事情报,窜向匪方报告。一九四六年又充当匪‘京沪卫戍司令部绥靖纠察团’准尉组员,继续进行特务活动。同年十月,充本市嵩山区助理保干事,仗势作恶,并勒索居民财物。解放前夕,方犯即烧毁特务头子毛森给他的亲笔信及国民党党证等反动证件。

解放后,方犯仍不悔改,于一九五○年二、三月间,又一再与台湾特务联系,曾寄去本人照片三张,积极策谋潜往台湾,继续破坏人民革命事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对于反动党、团、特务人员实施登记办法颁布后,方犯避重就轻,登记不诚。一九五三年秋季,即方犯在履行反动党、团、特务人员登记后,续又包庇现行反革命罪犯。

被告苏海闵 又名长木 男四十五岁 四川仁寿人 流动摊贩(在押)

苏犯于一九五二年七月至一九五三年七月间,在江湾等地区,连续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的木料、油布等器材和窃取居民财物。

一九五三年八月至一九五四年五月间,该犯竟又极端无耻的以糖果、甘蔗、香瓜等为幌子,先后拐骗和诱骗不满十三岁的幼女七人到他家中,残暴地进行强奸或侮辱,严重地摧残幼女。而苏犯侮辱妇女的行为是一贯的,在一九五二年五月至一九五三年三月,亦一再以流氓手段,侮辱妇女。

查苏犯自一九三七年起,即充当蒋贼军,先后在安徽徽州等地,一再受反动军事训练。抗战胜利后,该犯即充当蒋贼交通部二等兵,于本市解放时为我俘获,经宽大释放,并着令回乡生产。但该犯坚决不愿从事劳动,继续到处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被告王开生 男 二十四岁上海市人 宝泰电料行小老板(在押)

王犯系流氓集团的为首分子之一,一贯侮辱妇女、偷盗、抢劫,无所不为。一九五二年冬,王犯伙同流氓陈某等侮辱青年妇女。同年十二月,王犯又诱骗青年女工傅宝娣予以侮辱,并极端无耻地迫使她脱离生产,脱离家庭,而更加腐化堕落。接着王犯又教唆该女偷窃他人财物,以供其挥霍。

一九五三年一月,王犯布置骗局,拐骗女学生一人,用酒灌醉后供流氓头子沈禧超(已伏法)强奸,续由王犯强行侮辱,使该女学生的健康遭到严重

的摧残。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王犯积极参与首恶分子曹金元(另案处理)数次策谋抢劫。继又一再纠集流氓沈禧超等多名,共同策谋以麻醉剂投入他人饭锅内,图在他人中毒后,进行盗窃的犯罪活动。

王犯又经常在里弄中或游乐场所偷窃电料器材。除亲自偷窃他人手表两只,匿藏赃物自行车两辆外,于一九五一年间,竟连续唆使少年四人进行偷窃,王犯则坐地分赃。又八次滥开支票,诈骗他人财物。

被告周瑞富 男 三十岁 浙江宁波人 无业 (在押)

周犯在一九四八年拜流氓头子“独臂柴宝”为老头子,一贯聚众持械殴斗,奸污妇女。解放后拒绝改造,包庇盗窃,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一再以极恶劣手段奸污妇女三人,继又为首伙同流氓莫志惠、马小彦,布置‘圈套’,连续奸污妇女二人。并以公共场所为据点,诈骗钱财,且一再腐蚀青年学生,唆使进行偷窃财物,供其挥霍。

查周犯于一九五三年九月间,曾因侮辱妇女、纠众殴斗,为我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姑念该犯有病,准予保外就医,不意周犯竟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纠集流氓,一再侮辱妇女,诈骗钱财,继续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

被告沈孝悌 男 二十八岁浙江宁波人 无业 (在押)

沈犯原系惯窃,解放后仍拒不悔改,继续进行偷窃犯罪,曾被拘留三次,又一犯再犯,致为本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判处徒刑。

一九五四年春季,即沈犯第二次刑满获释后,仍和流氓周瑞富等结伙,专事布置‘圈套’,拐骗妇女二人,由该流氓集团之流氓予以侮辱。至于为沈犯所一再诱骗侮辱的妇女先后亦有二人。

查沈犯一贯诈骗财物,并积极勾引与腐蚀青年学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被告王桂德 男 二十六岁江苏庆城人 宝泰号木器店小老板(在押)

王犯在解放前拜蒋贼军官董三毛及封建帮会的反动头子夏宝成为‘老头子’,曾连续参加‘十三太保’、‘三十六股党’等流氓集团,经常聚众殴斗。一九五三年又为首与田有发(已伏法)等组织‘十兄弟’流氓集团,自充‘老大’,一再侮辱妇女。同年四月十一日,为首与梁春生等四犯,拐骗一年青女佣到招商旅馆连续轮奸,极端严重地残害妇女,致受害人被逼服毒自杀(经人民政府急救脱险)。此外,该犯又以极恶劣之手段侮辱妇女四人。

查王犯于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三年间,又先后三次为首纠集流氓近百人,由其供给凿子、木棍、黄沙等凶器,在工人文化宫、新仙林、大华溜冰场、复兴茶楼等处附近,与其他流氓持械殴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一九五三年五月,王犯又与流氓头子田有发等,一再共同策谋抢劫;同月十一日,王犯亲自携带凿子二把、铁手盔一只等凶器,与田有发到前爱埃令舞厅准备行劫。同月十八日,该犯又以自制之假手枪一枝,为首纠集流氓多名在其家中进行合谋后,再度率领流氓展庆国等前往爱埃令舞厅行劫,事为我公安机关及时侦察,当场予以逮捕,并缴获其暗藏的铁手盔、黄沙等凶器。

被告展庆国 男 二十六岁安徽寿县人 无业 (在押)

展犯于一九五三年起与流氓田有发等十余人结伙组织流氓集团,一再侮辱妇女;一九五三年春季,伙同梁春生等轮奸妇女;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一月又侮辱妇女两人。

一九五三年四月,该犯在工人文化宫及昆山公园附近各处,连续参加田有发为首的流氓集团,以檀木棍等凶器,聚众殴斗。同年五月,该犯参加以王犯桂德等为首策谋如何取得枪械进行抢劫的犯罪活动,五月十八日和田有发、王桂德等犯,前往爱埃令舞厅实施行动,为我公安机关当场逮捕。

查展犯解放前充匪“青和部队”伪军,一九四七年十月参加匪三青团。解放后,仍拒不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一再严重地破坏社会治安。

被告荣凤山 又名荣刚 男十九岁 江苏无锡人无业 (在押)

荣犯绰号‘白狼’,系扒窃。解放后毫不悔改,于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三年间,曾诱骗天真的儿童多名,教唆和威逼他们进行偷窃。据该犯自供,受其教唆和威逼而犯罪的儿童,经常要交给他赃款旧的人民币两、三万元,这些赃物赃款,概由该犯作腐化犯罪之用。

荣犯曾纠集流氓二、三十人,在公共娱乐场所聚众殴斗。于一九五三年,该犯因危害社会治安,曾为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经教育后释放,荣犯仍不悔改,又一再参加聚众殴斗和流氓“和尚老二”(已伏法)为首的诈骗集团,专做“望风”,更又侮辱妇女,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

被告丁道生 男 二十四岁江苏南京人 无业 (在押)

丁犯原系一青年学生,拒不服从国家分配的工作,而走上堕落腐化的道路。一九五三年十月起,丁犯专事勾引意志薄弱的青年,竟先后在南京西路、愚园路、江宁路一带,连续举办极端无耻的“黑灯舞会”达十余次之多,受丁犯侮辱的妇女先后有五人,而被腐蚀的青年学生、职工,则达三、 四十人之多。

被告莫志惠 男 二十五岁江苏无锡人 自求印刷厂小老板 (在押)

莫犯一再赌博、腐化堕落。自一九五四年起,参加以周瑞富为首的流氓集团。一九五四年五、六月间,伙同周瑞富、沈孝悌等,布置骗局,先后侮辱妇女二人,并为该流氓集团非法出售所窃得的“一九五○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券”三十分,将赃款挥霍腐化。

被告马小彦 男 十九岁 山西晋城人 行知中学学生 (在押)

马犯在流氓周瑞富的勾引之下,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经常在公共娱乐场所,侮辱妇女,并受周犯唆使,不断窃取家中财物,以供流氓集团挥霍。一九五三年四月三十日,该犯曾因纠众殴斗,为北站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六月,刑满获释后,仍不悔改,继续抛弃学业,伙同流氓周瑞富、沈孝悌等,于一九五四年曾先后诱骗和奸污妇女二人,又委托流氓莫志惠,非法出售由该犯所窃得之“一九五○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券”三十分。

被告臧士奎 男 二十一岁江苏无锡人 精益五金厂工人 (在押)

臧犯在一九五四年五月间,受流氓张岳松(另案处理)的勾引,腐化堕落。曾随同张岳松等流氓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虽经工会严加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同年九月又在街头侮辱路过妇女。此外,又随同张岳松等有带领私娼到厂的行为,影响生产,破坏劳动纪律。

查被告虞正钦、苏海闵、王桂德、展庆国等对上述罪行以证据确实,均供认不讳;被告方振、王开生、周瑞富、沈孝悌等对上述罪行,虽证据确实,仍避重就轻或多方狡赖;被告周瑞富在保外就医期间继续犯罪,且在我侦查期间,又阻止同案犯坦白;被告沈孝悌曾经我人民法院两次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仍继续犯罪。被告荣凤山在逮捕后,非但抗拒监狱之管教,且继续殴斗滋事;被告丁道生、莫志惠、马小彦、臧士奎等对上述犯罪事实,除莫志惠仍图避重就轻外,其余均能及时认罪,且各有不同程度的悔悟表现。

查被告虞正钦、方振、苏海闵、王开生、周瑞富、沈孝悌、王桂德、展庆国均为流氓集团的组织者或首恶分子,有的且系惯盗、惯窃、兵痞。解放后继续偷盗、诈骗、聚众殴斗、策谋抢劫、极端无耻的侮辱妇女、强奸幼女、毒害和腐蚀青年,勾引儿童为非作歹。其中虞正钦、方振两犯且系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被告荣凤山、丁道生、莫志惠都是流氓集团的参加者,一再偷盗、诈骗、侮辱妇女甚至聚众殴斗。被告马小彦、臧士奎,显系受流氓勾引,从而腐化堕落的。这批流氓、盗匪,大都在解放后,经过人民政府一再教育,仍不悔改,而且敢于以身试法,疯狂地连续进行犯罪活动。公然盗窃我人民解放军物资,并以极端卑鄙无耻的手段,诱使青年腐化堕落,侮辱妇女;教唆或威胁他人脱离生产,偷窃人民财物,甚至毒害天真的儿童,来严重的破坏社会治安。因此,应该认定这批流氓、盗匪,是人民的公敌,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公敌。他们的犯罪行为,是直接危害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进行的。

综上所述,被告虞正钦等十一名,是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比照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三条之罪。被告马小彦等二名虽系受流氓集团的勾引而堕落的,但对国家对人民犯了罪,也必须受到人民法律的制裁,才能更有效地得到改造。特依法提起公诉。请分别情节及各犯悔改表现,依法惩处。

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常布础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证物单:

来源:《文汇报》195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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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虞正钦的罪证: 上海第二医学院附属宏仁医院伤害检验单三份。

被告苏海闵的罪证: 受害人的法医检查报告书一份。

被告王桂德、展庆国的罪证:1、假手枪一枝。2、铁手盔一只。3、铁、木夹制的九节鞭一根。4、木棍二根。

被告王开生的罪证:1、手表一只。2、打火机一只。3、皮鞋一双。4、帐号二七六四号第六四○一一八五号中国人民银行支票一张。

被告周瑞富、马小彦的罪证:1、绒线衫一件。2、绒线二支。3、汤匙三把。4、叉二把。5、刀一把。

被告丁道生的罪证:“黑灯舞会”播用的唱片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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