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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萧喜初等侵犯人权的两封来信

日期:1956-12-4 作者:刘文敏

刘文敏

(一)中国共产党湘阴县监察委员会来信

樟树乡萧喜初等侵犯教师刘文敏人身权力的事件,我县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对萧喜初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党支书萧绍良不是事件的主持者,对搜查与封锁刘家,事前也不了解,因此我们认为萧绍良没有直接责任,我们已去信该乡党总支进行教育指正。

中共湘阴县监察委员会

(二)刘文敏的来信

萧喜初侵犯人权,已经受到开除团籍并撤消出纳职务的处分。我深深地感谢党和政府对于小学教师的关怀。

但是对其他一些肇事分子,尚未得到应有处分,我还有意见。

分支书记萧绍良身为党的领导,虽然没有主持这件事,但亲爱社社委会商议要将我囚禁时,他也参加的,并且同意他们这样做。萧东林是他的亲叔父。萧东林窃盗公款事件破案后,我将情况反映给党和政府,又反映给报社,萧绍良就对萧东林说:“不要怕,刘老师任他怎样写信、写稿、写文章,横竖要经过我当地支书才行。上面派干部来了,我有话答复。”上级党和政府接到我的反映,写信问他,他更蛮横无理地在社员陈克芸家里对余泛桃老师说:“刘文敏这个傢伙,我硬要好好地训斥他一顿。他把侵犯人权的事情,怪到我党支书头上。上级都写信来要我答复,真伤脑筋。”他要余老师带信骂我的娘。还对群众说:“我一个党支书怕他什么呢!”

候补党员陈佑林会同青年团员李国林、萧喜初,用绳子捆绑我,喊我到地坪中当众谩骂我,关我,锁我,在门窗上贴封条,派社员甘丙坤监视我到次日早晨,搜查我的住所。会计易祥林、副社长涂东生指使将我捆绑禁闭,并将我辱骂。我认为这些人也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

湖南省湘阴县樟树乡金山小学教师 刘文敏

附:

严肃处理侵犯人权事件

《文汇报》短评

1956.12. 4

10月28日我们发表两封读者来信,揭露湖南省耒阳县白鹭乡刘洪元与湘阴县樟树乡萧喜初等非法侵犯教师人权事件,读者曾纷纷来信要求严肃处理。现在刘洪元已由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六个月;萧喜初撤消了生产合作社出纳的职务,并开除团籍。

耒阳县人民委员会为此发出通报,要求各单位和乡级行政干部爱护教育事业、尊重小学教师,这样的做法是很正确的,这不但有益于尊师重道的社会风气的树立,也使人从实际的事例中明确是非,接受法纪教育。

但刘文敏老师对于湘阴县樟树乡其他一些肇事分子,特别是对于党支书萧绍良的处理上,还有意见。(我们今天将刘老师的意见同时发表。)我们根据刘老师来信反映,萧绍良所表现的态度是很恶劣的,他根本没有认识自己的错误。湘阴县监委会只是去信樟树乡党总支“进行教育指正”,未免过于轻描淡写了。

附二:

侵犯教师人权:刘洪元判刑六月

唐广寒

【本报讯】 湖南省耒阳县白鹭乡刘洪元侵犯教师人权(详见10月28日本报),已由耒阳县人民法院宣判处徒刑六个月。当审判长在庭上宣布这一决定时,刘洪元当场痛哭流涕,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

耒阳县人民委员会为了消灭歧视和打击教师的现象,提倡尊师重道的社会风气,特向全县发出通报,要求各单位和乡级行政干部爱护教育事业、尊重小学教师,并准备向白鹭完全小学黄均平老师和谢式邦校长进行慰问。

(湖南耒阳县教育科唐广寒)

来源:《文汇报》195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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