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山西省委转发中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省委同意中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贯彻执行党中央[1978]78号文件,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报告,认为这个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措施是正确的,可行的,请即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应该看到,复查已决刑事案件,平反纠正冤、假、错案,是直接关系到保护公民权利,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几年来,我省在这方而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面临的任务还很重,有些地区和单位还存在不少的阻力,必须认真对待。希望你们对近几个月来贯彻执行中央[1978]78号文件的情况和问题,连同省法院的报告,认真讨论,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下大决心,根据需要组织足够的力量,修订规划,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分期分批完成任务。并要根据省委[1979]32号文件精神,重视做好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 关于贯彻执行中央一九七八年七十八号文件,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报告(节录)   (省委:)   从目前情况来看,应该特别注意如下几类案件的复查处理:(一)对那些在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邓小平同志遭诬陷鸣不平的同时,因不了解党内斗争情况,而说了或写了一些埋怨和责怪领袖的错话的,要看主流、看本质,只要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就应给予平反纠正,揪住不放是不对的;(二)由于思想落后或因一时一事不满,而说了或写了一些对党对领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甚至谩骂言词,不是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被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都要认真复查,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三)由于对大寨和农业学大寨运动有看法,说了或写了一些错话,甚至谩骂的言词,被定为“反对大寨红旗”、“破坏农业学大寨”等罪名判了刑的,一律平反纠正;(四)把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或为集体经济搞副业,多劳多得,而以“暴发户”、“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等罪名判了刑的,也要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五)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非武斗杀人案件,原判处面过宽、处刑过重的,要按照省高级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中非武斗杀人案件的复查处理及审批权限的几点意见》,下决心实事求是地进行改判纠正。   对查明属实的冤、假、错案,不论是那一级党委、什么人批准的,也不论是什么时候判处的,即便当事人出身成分不好或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凡是原判刑的根据已经否定或构不成犯罪的其他问题,甚至是原则性政治错误,都不要再写入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要抓“辫予”、留“尾巴”。以前处理时抓了“辫子”、留了“尾巴”的,要重新改发判决或裁定。对原判正确,当事人无理申诉的,要驳回申诉,教育当事人服判;对确属乘机翻索、无理取闹的坏人,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领导。建议各地、市,县、区党委把复查刑事案件,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列为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并由~位负责同志亲自领导、具体抓,督促法院把需要复查处理的案件分类排队,修订复查计划;要按照复查任务、时间要求和保质保量的要求,尽快充实和加强复查工作班子;法院本身力量不足的,请党委调配必要的人员,合理分工,责任到人,分期分批完成复查任务。法院正副院长除协助党委组织领导外,要亲自动手复查大案、要案和影响大的案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动复查工作。   四,切实做好平反纠正冤假错案件的善后工作。要坚决按照中央[1978]78号文件和省委[1979]32号文件《关于“张赵案件”平反后做好善后工作的通知》精神,十分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顾全大局,正确对待,在适当范围内开会宣布,为当事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号召大家团结起来向前看,对当事人的工作、工资、生活、户口、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请党委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讨论决定,各负其责,认真执行,落到实处。对原来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要协同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酌情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经费报请同级革命委员会由地方财政开支。对受株连人员的善后工作也要认真做好。   五、高、中级法院要在省、地(市)委统一领导下,搞好对基层法院复查寨件、落实政策的工作指导和案件审批工作。要加强上下级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好的经验,通报典型案例,指出应注意的问题。一、两个月汇报检查一次。并要组织一定力量深入下去,检查帮助工作。对下级法院有错不纠的案件,上级法院应该实行审判监督,指令下级法院改判纠正。对明显敲冤案、假案,人还在关押,一时来不及复查的,要先放人。原判五年徒刑以下的,经县(区)委批准;六年徒刑以上至无期、死缓的,经地(市)委批准,即可先把人放出来。为了保证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或分片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写出总结报告。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省委批转各地、市、县党委认真执行。    中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七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