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陕西省委转发省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请示报告》   (各地、市、县委,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局党组,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委同意省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   中央一九八零年七十一号文件(发至省、军级)指出:“对文化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应全部复查,对其中造成的冤杀、错杀的案件,要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改判纠正。”省法院党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几条意见,望各地党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讨论,统一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 关于纠正复查“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请示报告   (省委:)   我省大部分地区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有的开始检查验收。但是对“文化革命”期间错判的死刑案件中有些冤杀、错杀案件尚未的到纠正。全省“文化革命”期间共判处死刑一千四百七十一人,其中定位反革命罪的七百一十二人,定位普通刑事罪的七百五十九人。一九七零年“一打三反”中处死刑达一千一百多人,占十年处死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冤杀、错杀的也最多。截止今年九月底已平反纠正了冤杀、错杀一百人,其中冤杀的八十五人,错杀的十五人。纠正定性错误的十人。冤杀、错杀的一百人中,反革命定罪的九十五人,普通刑事五人。冤杀的八十五人全是反革命案件。   据近期了解,各地报来错判死刑的已增至三百七十人,实际错判的可能还要多些。“文化革命”期间全省共处理死刑的集团性案件一百二十二件,处死四百六十八人(其中反革命八十一件,死刑三百零八人;刑事四十一件,处死一百六十人)占处死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一。而这些集团案涉及案犯千人以上,株连亲属更为不少。有的反革命集团冤杀无辜二十多人,错杀错判情况十分严重,但集团性案件大部分才刚刚开始复查,从各地所报的数字看,死刑案件百分之九十已作过复查,但是不少是走了过场。有的认为死刑案件是上级批准的,情况复杂,上下左右认识很不好统一,善后工作也难做,有畏难情绪。有的感到纠正冤杀错杀的政策界限很不好掌握,不敢定案平反。有的受宁“左”勿右的流毒影响,怕“翻烧饼”,担心以后纠偏。也有极少数负责人思想路线不端正,或在“文化革命”中批过案子,因而对死刑案件顶着不查,对错杀案件顶着不纠。   鉴于“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是冤假错案中影响最大,后果严重的一部分,更应严肃对待。为了不使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冤沉海底,善始善终完成复查工作,我们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继续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复查冤假错案的文件和指示,要充分看到在林彪、“四人帮”十年浩劫期间造成的大量冤杀、错杀案件带来的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复查纠正这些案件则是十分必要的,深得人心的。要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纠正各种错误思想,端正路线,消除阻力,提高复查质量,加快复查速度。在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时,要着眼今后,着重总结经验教训,一般不要去追究个人责任。要继续提倡知错改错、主动纠错的精神,对阻挠复查、顶住不纠的要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二、 各地、县人民法院要集中必要的力量,由一名院长负责,组成复查班子,审判力量不足的请示党委解决,对“文化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部复查。要摸清死刑案件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逐案落到实处。既要一件件妥善处理,不集中搞突击,不草率从事,又要抓紧工作,尽快结案。凡过去采取“过筛子”的办法,或者只复议不复查及复查走了过场的,要重新进行复查。复查工作一律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对错判死刑案件提出改判纠正意见,经党委讨论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再由原审人民法院改判纠正。 ##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抽调力量,深入基层法院指导、帮助,搞好死刑案件复查工作。   三、对“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复查,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本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复查核实的冤杀、错杀案件,要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的原则,准确掌握改判原则,宣告无罪,予以改判纠正;对于按照政策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了刑事责任并错杀了的,也应撤销原判,宣告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错杀,予以改判纠正;对于有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而错杀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宣告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但不该处死,属于错杀;对于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及属于可杀可不杀、应判处死缓而杀了的,鉴于“文化革命”的特殊历史情况,可不公开纠正,但应在内部总结教训;对于罪该处死,但在定性上讲普通刑事罪定为反革命罪的,应予以改判纠正其犯罪性质。错判死刑案件,改判时一律用判决书。   四、对错判死刑案件改判后的善后工作,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由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后。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原则上可以比错判徒刑的案件放宽一些。对受害者家属,根据党的政策,既要解决应该解决的实际困难,又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使他们感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把仇恨集中到林彪、“四人帮”身上,顾全革命利益,维护安定团结。   五、各地、县法院在复查纠正“文化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同时,要按照中央【1979】96号文件的要求,对复查冤假错案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复查质量不合格的案件要推倒重来。对应该复查的案件一定要复查;应该平反纠正的案件要坚决平反纠正;不该留尾巴的要彻底取掉;复查后本人不服的要慎重对待,做好工作。要避免受害者冤沉海底,圆满完成复查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党委督促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