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知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实行新财政体制后知青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知青领导小组,知青办,财政局:)   从一九八○年起,国家实行新的财政体制。为了切实解决好下乡知识青年的问题,促进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现对知青经费划归地方财政支出后,管理使用方面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知青经费划归地方财政支出后,其开支范围和标准,仍按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管理使用办法,继续按照国务院知青办、财政部《关于知青经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知青经费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指标的基数,在保证城镇知识青年下乡需要的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后,如有多余,可以用于解决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但在地方财政预算、决算中要分别反映。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拨给地方的知青下乡安置费、扶持生产资金、业务费的结余(包括财政部门的结存)和知青闲置财产变价处理收入等,按照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留作知青专款,用于解决已下乡知青的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其他遗留问题,不得挪作它用。   三、各省、自治区知青部门汇编的年度知青经费预算、决算(包括一九七九年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抄送国务院知青办和财政部。   一九七九年各省、自治区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所需的安置费和已婚知青建房补助费、探亲路费等,决算后,中央财政拨款如有多余,统归地方财政;如有不足,由地方财政补拨。   四、建议各省、自治区将知青经费列为省级的专项拨款,由省、自治区知青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知青下乡情况,掌握拨付。   未实行新财政体制的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知青经费的管理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