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处理“文革”期间抄家没收财物问题的意见 ## (供各级党委处理问题时参考,不对外公开宣布)   (各地、市、县委,柳铁党委,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党委(党组):)   解决“文革”期间抄家、没收财物问题,是处遗中落实政策的一项工作,必须认真抓紧抓好。现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结合我区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文革”期间,我区城乡持续发生各种形式,各种名目的抄家、没收财物事件。情况复杂,牵涉面广,人民财产损失重大,破坏公私财物的幕后策划者及主要分子和趁火打劫者都是违法的,必须在处遗或整党中尽可能把情况查明,追究责任。对于积极参与抄家、没收活动,犯了错误的同志,应该自觉地主动地作出认真的自我批评和退赔,原物尚在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原则上谁占谁退赔,争取对方谅解。有些被抄没的财物确系去向不明,现已无法查清的,由组织出面讲明情况,了结此案。如原物尚在某人手中而不愿退还者,不仅要追退原物,而且要给予处分。   二、强加政治罪名而加以抄家、没收的,对受害者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政治平反,恢复政治名誉。   三、对于抄家、没收的金银财宝及衣物等已折价变卖、价款确已交公入库者,应由财政部门退还。如财物保留在单位者,由保存单位退还。   有的地方强行向受害者收取所谓“专政费”的,应由大队集体经济中赔退,一时退不出,可立欠条。   四、由于抄家、没收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者,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酌情补助救济。应着眼于帮助搞好生产,从政治上解决问题为主,对有些受害者要求过高做不到的事,要耐心进行思想工作。   五、一九八三年分配给各地的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经费,只限于处理被打死者的遗属,不能挪作别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四年四月五日   · 来源:   (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