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处遗”前因“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受过审查处理,现核查属于“三种人”的人的处理意见   我区在“文革”期间进行清查“5·16”、清队等运动,对一些人作过审查处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落实政策的精神,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属错误处理的予以平反,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处遗”和整党中,经查实确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当时也予以“平反”,对这些人员是否还要重新处理,根据中发[1982]55号、《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发[1984]17号文件和中指委办公室核查组对这类问题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文革”中因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的人员,过去已作过结论处理,“处遗”前经复查错予平反,现核查确属于“三种人”的,应重新结论处理,是党员的,在整党中原则上不予登记;对触犯刑律,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复查结论错予平反,无罪释放,现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党员的应开除出党或不予登记;复查结论中对其“三种人”错误或罪行未予以“平反”,现又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不再重新结论处理。   二、对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审查处理的人员,经复查将其所犯错误也予以平反的,如本人对其所犯错误作过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在整党中又作了深刻检讨的,可不再结论处理,对其中参与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将如实记载其所犯错误事实和组织对他们进行结论处理、落实政策的情况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无悔改表现的,可重新结论处理。   三、属于犯“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无论是否重新结论处理,凡在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的,都应进行调整,另行分配工作;凡定性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原则上不能重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一月九日   · 来源:   ( 《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