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真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及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彭真>   (〖在全国检察工作座谈会、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上,彭真同志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开省、市、自治区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会议,公安部在开预审工作会议。我参加了几次座谈会,看了一些简报,了解了一些问题。黄火青同志和江华同志要我讲话,我对情况很不熟悉,现在发表一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第一、公、检、法当前的主要任务是为四个现代会服务。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策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全党全国工作的着重点已经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是全国人民在现阶段的中心任务。我们公、检、法当前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就应该说是基本上完成了自己的任务。   这次全国人大会议的主要内容,一个是经济,一个是民主和法制。华国锋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就是专讲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已把问题讲得很清楚。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没有、至少是不能确实地保障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因而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林彪、“四人帮”一伙横行时,既破坏了民主,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又破坏了集中,破坏了无产阶级专政。林彪一伙自己说过,他们所谓“革命”就是革“革过命的人的命”。这伙政治骗子在这里倒是说出了一句真心话,他们把全国从上到下很大一批干部和革命群众,都当成了专政对象横加迫害、摧残。当然问题不光在法制,还有党本身的问题,还有别的问题。但法制不健全、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制定,总是个大漏洞。现在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几个法律,九亿人办事就有章可循,坏人干坏事就有个法律的约束和制裁了。   邓小平同志讲,要向前看。这次搞的几个法,就是本着向前看的精神搞的。目的是从法制方面防止各种坏人坏事兴妖作怪,即使发生了,大家也可以较快地察觉,对它进行斗争,依法予以制裁,不致搞成大乱子。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从三中全会到这次人大,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很快得到恢复。我回到北京和恢复工作不久,没有到外地去,不了解各地具体情况,但在参加中央和中央直接领导的一些会议中,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过程中,我亲身感觉到思想政治上生动活泼的局面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及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作风,在迅速地恢复和发扬,只要全党、全军、全国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都这样做,并且坚持下去,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一伙的遗毒和帮派习气,只要切实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0和社会主义法制,一个安定团结的,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可以逐渐得到有力的保证,并且会克服各种困难,日益巩固和健康发展。   根据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人大常委二月决定成立法制委员会,三月开始工作。它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搞了几个法的草案,经中央原则批准,由人大常委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选举法规定,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有的同志说这一条实行起来很麻烦,困难不少,外国人也说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其实,我们过去就搞过。京、津、沪等市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等,过去就是直接选举。这次扩大到县,代表直接由群众选举,再由他们选举产生人民政府。过去,人民代表大会开完会就完了,现在我们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常委会,作为它的常设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人代会和它的常委会负责。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也由它选举、任免。无疑,这样会从法制方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人民对国家的管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在这里,我想着重讲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有人问我,林彪、“四人帮”这类人和事今后是否就再也不会发生了?我看谁也不能保险。问题是,如何防止和如果再发生,我们怎样对付,要尽量把漏洞堵上。   比如,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乱捕乱抓干部和群众,横加迫害。针对这个问题,这次规定,侦查、拘留、预审、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审判,只有公、检、法才有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要以伤害罪论处。如果把人整死怎样办呢?刑法没有说,当然应该以杀人论处。刑讯逼供是几千年的封建恶习,流毒很广很深,很顽固。从苏维埃时期起,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三令五申地禁止逼供信。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还是搞得那么凶。当然,这次搞刑讯逼供的,主要不是公、检、法,而是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中的极少数坏分子,还有些上当受蒙蔽或者糊涂的人。今后的问题主要在公安机关,因为预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的刑讯逼供罪行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同志们想一想,公安部除谢富治外,有几个副部长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有受刑讯迫害?严禁刑讯逼供,是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人)、所有干部和群众的。   还有,严禁打、砸、抢。有人不赞成把它写进刑法,说这不象法律用语。刑法还是写上了,因为前些年打、砸、抢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严重的后果。严禁打、砸、抢,打伤人的就要以伤害罪论处,打死人就要以杀人罪论处,抢东西的就要以抢劫罪论处。   针对文化大革命中诬陷他人的严重情况,这次规定了诬陷要依反坐原则论处,只是没用“反坐”这个词,而是说参照所诬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以刑事处分。有人可能会说,定得这么厉害呀?不错,就是要让那些诬陷别人的人感到害怕。如果你不诬陷他人,你怕什么?   再有,诽谤。前些年,有些人不择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象极为严重,干部和人民群众极为不满。所以,这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要负法律责任。   判案也有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审判。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有人说,对被告那么保护呀?是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在,反革命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几十分之一,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的犯罪问题,其中多数又是青少年犯罪。如不切实加以保护,就会伤害人民,伤害下一代。青少年犯了罪,不是说他没罪,但要看到造成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它是同林彪、“四人帮”的毒害分不开的。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主要是个教育问题。   总之,有了这几个法,只要我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有利于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的巩固和发展,林彪、“四人帮”一类野心家、阴谋家再要兴风作浪就不那么容易得逞了。   第二,这次会上,有的同志提出,是法大,还是哪一位首长、哪一级地方党委大?我看,法大。这次公布的七个法,草案是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批准,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它是代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有谁比党中央还大,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大呢?   什么叫法?法律就是党的方针、政策定型化的表现,是把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党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是不是说,法律一经制定就永远不能再改?当然不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经验的丰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用或者需要补充了,那就必须加以修改。但是,第一,在没改以前,谁也得遵守。第二,要改也得经过法定程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才能修改,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无权修改。即使中共中央认为需要修改,也是要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才能成为法律。正象叶剑英同志说的,“法律和制度要有稳定性、连续性,它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利益,一定要具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而不能以任何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邓小平同志说,“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是同样的意思。   第三,讲讲党的领导和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的问题。   两院独立行使职权,这不是黄火青、江华同志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检察院哪个同志要求的,而是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全国人民赋予他们的庄严的职责,是很重的担子。   规定两院独立行使职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并不是新的东西,而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在一九五四年制订我国第一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时就明确规定了的,是我们一贯的主张。资产阶级那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在历史上曾经起过反对封建统治的进步作用,但在资本主义统治下,它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伪的,实质上不过是资本的平等,商品交换的平等。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我们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所有公民都一律平等的,是真正的人人平等。现在,过了二十多年,更有条件真正做到了。为什么呢?拿经济制度来讲,我们在土改后就消灭了地主阶级的经济。那时候,资本主义的经济还没有消灭,但在全国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官僚资本解放初就被没收了。一九五六年,又实现了社会主义的公私合营。现在经济上已经没有剥削阶级了。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更有保证。至于政权问题,在一九四九年就解决了,已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法律是我们自己制订的,为什么还不应该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里,附带讲一下地主、富农摘帽子的问题。一九六三年以前,我们一直讲团结百分之九十以上。那一年在杭州起草“第一个十条”时,有些中央局负责同志提出,是不是可以提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毛主席经过考虑后说,可以提团结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要把地富子女作为团结对象。至于地主、富农,过去土改过程中,中央曾一再规定,土改后富农劳动满三年,地主劳动满五年的,可以改变成份。到现在,这么多三年、五年了,还不该改呀?再说,地富改变成份,党中央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劳动,守法,没有反动行为。根据这样的规定,经过群众评定和县级领导机关批准,为什么不应该摘掉这些地主、富农帽子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管你是什么人,都要服从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认任何人有任何特权。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它就是从法制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决不是什么“以法抗党”、“向党闹独立性”。   那么,党委还要不要审批案件?一般案件党委不要批。批那个干什么!党委工作那么多、那么忙,案卷那么厚,你又不能看或者不能全看,别人跟你那么一说你就批,很容易出错误。党委何必多此一举。这个问题,我请示过华国锋同志,他说,党委不批具体案件。法院有审判委员会,检察院有检查委员会,可以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当然,这不是说党委对任何案件都概不过问。对于有的重大复杂的案件、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纠缠在一起的案件,没有党委或中央的直接领导和过问,公、检、法怎样很快弄清事实真象和正确处理呢?此外,如果党委发现冤、假、错案,就是一般案件,也必须责成和督促司法机关复查处理。   党委不批一般案件,是不是否定或者削弱党的领导?不,决不是这样。相反地,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特别要领导和支持两院独立行使职权,检查、督促公、检、法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肃、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还要为公、检、法特别是检察院、法院配备足够的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工作能力的称职的干部,不能把一些不能胜任的干部当做包袱推给公、检、法。还有大量政治思想工作,也要党委很好抓起来。总之,没有党委的领导,公、检、法机关是不可能完成党和国家交给他们的任务的。   第四,“心有余悸”问题。   党和国家给了公、检、法很大的职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你怕什么?   “四人帮”一类人或者“四人帮”的余孽是否还会卷土重来?过去,包括我们这些老同志在内,没有经验,也没有警惕。现在,老家伙有了经验,中年人有了经验,青年也有了经验,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有了经验和警惕,情况和从前大不一样了。为什么你还心有余悸!应该是“余勇可贾”了。   有人说,法制虽然很好,就是担心不能实行。我认为,在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领导下,第一,把法律交给九亿人民;第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充实骨干,健全组织;第三,党团、团员、干部带头守法,起模范作用。有了这几条,法律怎么会不能实行呢?   第五、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三个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一个任务,就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就是从法制方面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公安一道工序,检察一道工序,法院一道工序。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不要讲你大还是我大,你重要还是我重要,而是谁对就应该尊重谁的。   公、检、法哪个单位都不要搞派性,不要让派性和帮派习气钻进来。小心帮派分子拍马。他拍你的目的,是想骑你。不要觉得舒服,他是要骑你的!有的人沾染了帮派习气,怎么办?劝他改,帮他改,一看二帮。首先,他自己要努力改。身上有粪,还不到河里洗洗澡?错误人人皆有,大小性质不同。这话是毛主席说的。有错误,身上脏,洗洗就干净了嘛!我希望公、检、法机关一定要把帮派习气洗除干净。受了林彪、“四人帮”的毒害,要治。有病还不治?别的同志也要帮他。这是我们党历来的方针,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林彪、“四人帮”把干部往死里整。我们不要学他们。不管是谁,有错改了就好。   最后,讲讲迎接明年元旦。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六个法要实施生效。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问题成堆。公、检、法机关最好在今年下半年把过去遗留的案件处理好,把几个法学好,并且好好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逐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很复杂。林彪、“四人帮”假借党的名义,使不少人,尤其青年人,受蒙蔽,上当,受毒害,犯了错误,甚至犯了罪。这些问题如果都按刑法治罪,那怎么行?那样办,又要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搞乱了。所以,对文化大革命遗留的问题,必须按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处理,在揭批查和落实政策中解决。请大家努一把力,熬点夜,争取在十一月底以前把过去的问题解决好,剩下一个月复查扫尾,明年一月一日按新的刑法、刑诉办。这样,我们就比较主动了。同志们想想,我们的工作是主动好,还是被动好?是吃敬酒好,还是吃罚酒好?我在这里向同志们敬一杯酒,祝大家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力争主动,做好工作,在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个光荣任务方面,向党向人民报捷。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 来源: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