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号通令   <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指挥部>   在和反共顽固派斗争时,是利用矛盾,争取多数,反对少数,各个击破,是有理,有利,有节。    —毛泽东《论政策》   对四清的对象,必须善于分化他们,区别对待,把最坏的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    ──《二十三杂》   本部于八月二十九日颁布了第四号通令,提出了七项规定。   现就目前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补充规定。本部以前所发的通令,如有同这个通令不一致的,一律以这个通令为准。 ## 第一条   从农村成外省市逃亡、流窜到北京,或隐瞒成份,隐瞒历史,隐瞒罪恶活动而混入国家机关和厂矿企业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确实查明后,要勒令其离开北京,回原籍,由受其迫害。了解其罪恶活动的人民群众进行斗争,监督督劳动,实行改造。   处理这类人,要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处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决定。这样做,是为了不放走一个隐名埋姓、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   在这类人中,丧失劳动能力,原籍又无人抚养者,或原籍就在北京者,为了避免加重农民负担,一般可以不离开北京,就地监督改进。但如果民愤极大,群众要求斗争,必须满足群众的一切要求。   这类人的家属,子女,若不属于上述四类人,本人又能够独立生活,或本人在京有人抚养,就可以不离开北京。   这四类人离京限期由原订九月十日以前;现改为九月二十七日以前 (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考虑酌情延长)。 ## 第二条   1,关于资本家。   资本家不必离开北京,可以继续留在原单位接受改造。   爱国的,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的,奉公守法的资本家,一般属于民族资产阶级,我们与他们的矛盾还要按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原则,我们不要离开这个原则。   2,关于右派分子。   巳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不再属于右派分子的范畴。但如果摘错了,可以放在运动后期处理。   右派分子不必离开北京,继续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通过组织系统进行处理,更便于对这类人的斗争、监督和改造。   3,关于其他有历史问题的人。   有历史问题,巳彻底向组织交待,经组织上作过结论,摘掉帽子,并且有所改造者,有公民权利,本人没有现行反动言行,可以留在北京,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改进。   这类人中如果有原来所作的结论不合适者,可以在运动后期由组织和群众重新作结论,现在不要急于处理。   4,关于摘掉帽子的地、富、反、坏分子。   要把这类人与地,富,反,坏分子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可以让他们在原单位、原街道继续工作和居住。就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接受改造。这类人中如有摘错帽子者,可以由组织和群众重新作结论,但不必急于处理。   对于以上四类人中违法乱纪,有现行反革命言行者,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 第三条   1、要有组织手续。   对于确实查明,属于第一条中所说的四类分子,要通过组织,限其按期离开北京。办理其离京手续要以本人所在单位和派出所为主,查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要主动配合,并且最好与原籍所在单位事先取得联系。其户口迁移手续要由派出所和本人所在单位直接负责。其他单位的红卫兵组织或个人可以间接配合,不得直接干预。这是为了防止坏人从中捣乱,从中渔利。   2,要给予生活保证。   要保证其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物品。对没有政治意义的经济财物一律不要查收。要切实给予他们生活上的出路。不要对他们进行武斗,要保证他们在路上的安全。   以上规定,即日起生效。   派出所,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在此以前所处理的情况,如有与此通令不一致的,由有关部门酌情考虑,负责处理。   我们坚决按照党的政策办事,决不是对敌人的宽恕,相反,我们是要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坏人最大限度地孤立起来,把他们彻底斗倒,斗垮。斗臭,使他们永世不得翻身。    首都红卫兵纠察队西城分队指挥部一九六六年九月九日(原载北京《红卫兵报》一九六六年年九月十三日)   · 来源:   原载北京《红卫兵报》一九六六年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