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明华:公开反对林彪的日记和文章   【官明华,广东省始兴县人,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8团医的女医士。1969年末,她被扣上“攻击新生的革命委员会”罪名,先後被押在团部和师部隔离审查。其日记里写的落山时“金黄色的太阳”被举为“攻击毛主席”的罪证,因为毛是“最红的红太阳”。1970年6月,她在被审查期间写文章说,中共副主席林彪“是披着羊皮的狼”、“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为此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 ## 一、日记:   一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林彪利用毛主席的亲密战友、 接班人这个崇高的称号,掩盖他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在中国搞和平演变,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活动。现在我就按他讲的, 谁反对毛主席, 谁反对毛泽东思想, 就全党共讨之, 全国共诛之。林彪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就发动全国亿万群众对他进行共讨之, 共诛之。   (我为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我提出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马!)    一九七0年六月十六日   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 颗定时炸弹,是赫鲁晓夫式的个人 野心家和阴谋家。    一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头可断,血可流,誓死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捍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你们要我向林彪投降, 简直是白日作梦。你们用武力镇压了我一个晚上,只能损坏我的皮肉,却动摇不了我忠于毛主席的一颗红心“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只要我打倒林彪是正义的, 你们把我的头砍下来我也心甘, 我也感到死得其所。    一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你们还口口声声称呼他是“林副主席”,把他和毛主席在一个 “无产阶级领袖”的位置上,这是对毛主席、对毛泽东思想的极大侮辱!   我提出打倒林彪,这是我最光荣、最伟大的革命行动。可是, 你们竟把我这种光荣的革命行动, 污蔑为反革命行动, 还胡说我“反对林彪就是反对毛主席”, 我认为这种谬论, 是对毛主席、毛泽东思想的极大侮辱!   規定林彪是毛主席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这是对毛主席,对毛泽东思想,对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对具有反帝反修光荣传统的英雄的中国人民的侮辱, 是极端错误的。   “现行反革命”的帽子终于给省明华戴上了,专案组忙于定案处理。在学习班批斗, 拉回连队批斗,每斗必打,有时打得鲜血直流,官明华不低头,不叫痛。   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四日,官明华奋笔疾书了三篇文章:《敦促林彪投降书》、《敦促学习班领导与林彪划清界限书》、《告八团革命群众书》。她严正宣告:   “全国亿万人民已经识破林彪是披着羊皮的狼”, “林彪利用‘亲密战友’,‘接班人’这个崇高威信来掩盖他反对毛主席,反对毛泽东思想”。“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是一个赫鲁晓夫式的野心家、阴谋家。” “革命烈火正在祖国各个角落燃烧着”, “林彪的末日快到了”,“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马”“林彪从党中央滚出去”。   批斗大会上,当大家高喊“毛主席万岁”时,她跟着喊。但喊到“林副主席身体健康”时,她不喊却马上把头低下。 ## 二、作为官明华罪证的保存在档案里的一份原始记录。 ## 批判官明华时的记录材料   一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宿舍,小组骨干同志对它进行批判时,小组长首先宣布:只准你老老实实,接受批判,提高认识,承认错误, 彻底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可她仍不接受批判, 相反, 怒气冲冲的叫“我要坚决把林彪拉下马, 打倒林彪!”的反动口号,“不论你们如何批判,我也决不会向你们低头认罪,我把林彪拉下马,打倒林彪, 这是我的革命行动,林彪总有一天要垮台的,你们不相信,那就走着看吧!”当时我们又严加制止她的反革命言论,不许她再放毒。我们继续进行对她的顽固思想、反革命行动的批判后,叫她去劳动,她站起身来,哈哈大笑,并说:“头可断, 血可流,你们两人坐在铁凳子上, 我也不会向你们低头,我坚决要把林彪拉下马,打倒林彪!”   (在这次批判中, 她喊了三次反动口号)   在这份原始记录的后面,官明华写道:   记录材料整理是我的言论(原话)    官明华 6.25。 ## 三、官明华给丈夫覃达昆的最后遗言   官明华丈夫覃达昆在获悉广州军区要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后,只能含悲忍泪, 写了一封信: “明华:你认罪吧,争取回家团聚...” 官明华儿子志炜在信尾加上: “妈妈,你不能死,我们想念你。”   我们可以看到官明华在原信的背面写的回信:   (达昆:)   毛主席挽救了你,可是林彪反对毛主席,我要打倒林彪,你却站在林彪修正主义立场上为林彪辩护, 你这是什么行为?你这是忘本了。没 有毛主席,你能有今天和孩子们幸福生活在一起吗?我告诉你, 我决心捍卫毛主席, 就是死了, 我也死得其所, 但我有一个要求, 如果我死了, 你要好好教育几个孩子, 要象我那样, 警死捍卫毛主席。这是我的希望。   当然,这封回信到不了覃达昆手里,而是作为新的“罪证”,放进了档案袋里。 ## 四、下面文字摘自官明华的日记:   一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碧蓝色的天空,多么晴朗阿! 金色的太阳从东方升起。在美丽的蓝色上空, 我看见了太阳, 就想起了敬爱的伟大领袖--毛主席”。   一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我一定要和全国人民一道,誓作消灭帝修反的尖刀,坚决把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 -- 林彪挖出来,用实际行动迎接四届人大的召开,向四届人大献礼。   一九七0年十月六日   我感到我没有辜负毛主席,没有辜负党对我的培养和教育,没有向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林彪投降。这是我最感到愉快的经得起党对我的考验的革命行动。   一九七○年十月九日   我的成长是党培养的。我所取得的哪怕是最微小的成绩能完全应 该归功于党,归功于伟大领袖毛主席。。。永远作一个忠于毛主席, 忠于党的好女儿。 ## 五、《海南省志·审判志》关于官明华一案的记载:   官明华,又名官美容,女,原籍广东省始兴县人。家庭出身地主, 中专文化, 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八团医生。1968年至1970年间, 由于受林彪的“怀疑一切, 打倒一切”的极“左”思潮影响, 原兵团四师八团领导齐尚华, 对官的丈夫單达昆 (原兵团四师八团汽车司机) 老账新算, 大搞逼供。官明华深为不满,加上又被白沙县保卫组怀疑与雷玉蝉特务案(已查明属假案)有关联,1969年1月被八团领导齐尚华以革命委员会的名义隔离审查。审查中, 有人设下圈套, 使她喊出“打倒齐尚华”的口号。齐便利用职权,组织专案组对她审查。因找不到确凿的材料, 便采取逼供的手段, 把她定为“现行反革命罪”。1971年3月12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1971) 刑字第 25 号以现行反革命罪, 判处官明华死刑, 执行枪决。   当时认定官明华的犯罪事实主要是:   1. 猖狂恶毒地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攻击林副主席、攻击党的“九大”光辉文献、为刘少奇翻案;   2. 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向子女灌输反革命思想;   3. 长期隐瞒反革命亲属罪恶历史,公开为地主阶级鸣冤叫屈。   案经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审理认定的具体事实是:   1. 关于猖狂恶毒地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攻击林副主席、攻击党的“九大”光辉文献、为刘少奇翻案问题。所谓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问题, 原材料认定: 一是官明华说毛主席委托的人不一定都是好的, 其理由是刘少奇当国家主席就是毛主席委托的。二是否定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这是审问人审问她时, 提到毛主席在1966 年说过刘少奇是窃取党的名义的大党阀时, 官明华说毛主席这句话不对, 不是真理。并说这句话给林彪这个修正主义分子钻了空子,所以林彪在“九大”的报告中就利用 “刘少奇窃取领导权”来攻击刘少奇。三是1970年6月15日分析了林彪的政治报告, 说这篇报告是打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的旗帜, 进行反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一篇毒草。林彪是埋藏在毛主席身边的一个赫鲁晓夫式的野心家和阴谋家。一旦让他接班, 中国必将变成修正主义国家, 人民就会遭殃。因此,她要捍卫毛主席、捍卫毛泽东思想,要打倒林彪,把林彪拉下马,使社会主义祖国永不变色。根据群众反映, 在“文化大革命”前, 官学习毛主席著作是努力的, 在她1969 年至1970 年写的8本手记中, 共摘录毛主席语录 180 多段,写 了223 篇日记和学习心得,计有10多万字,其中洋溢着对毛主席、共产党无限热爱的思想感情。因此复查认定官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为刘少奇翻案的罪名,应予否定;攻击林彪和“九大”文献则属实。   2. 关于恶毒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问题。原材料认定官对其子女说, 没有钱就去拾破烂卖钱, 以前穷人也是捡破烂, 现在共产党把我们逼得也是这样。又说农场是吃人的地方,农场不如劳改场好等话。据查官的丈夫單达昆 1965年8月27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划为“坏分子”, 每月只发给生活费 20 元, 一直拖至1967年12月才定为七级司机的工资。而官当时每月也只有50多元的工资,一家6口人,又要赡养老人,日子是艰难的。在1968年10月清理阶级队伍时, 單达昆又被停发工资。因此, 官在子女面前发泄这些言论是可以理解的,不能无限上纲。说她 恶毒攻击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应予否定。   3. 关于长期隐瞒反革命亲属罪恶历史,公开为地主阶级鸣冤叫屈问题。据查, 官早在1952年读书时, 已向学校交待其父亲 (曾任国民党县长) 的罪恶并写信向乡政府揭露父亲的反革命行为。1957年也交待了其兄 (曾任人民游击队文化教员, 因犯罪被开除党籍、公职, 被判劳改) 的问题。只是对其母亲和家庭被划为地主不满,因此,认定她隐瞒反革命亲属罪恶历史的问题应予否定。对成分划分的不满和对母亲被划为地主分子的不满乃属于政治问题, 不能认作犯罪事实。   据此, 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1976) 23 号文件和公安部(1977)34号文件中“凡是纯属反对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案件, 一律彻底平反”的要求, 做出判决:官明华因反对林彪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属于冤案,应彻底平反昭雪,并做好善后工作。对于制造此案的主要人员, 应追究责任。1979年1月11日, 中共广东省委为官明华平反昭雪, 批准其为革命烈士。   来源:不平编著:《文革英烈(上)》,美国成家出版社,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