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文革”大事记   <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   区法院“文革”是从1966年《“5·16”通知》开始的,当时由院党组领导。由于院党组书记院长吴洪宁、党组成员副院长韦立仁在外地搞四清。事实上是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瑞藩,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谷恒华在家主持工作。大事记从时间顺序来追述,重大事件,也在当年的前后一段集中详细加以说明。由于材料不全,拟出初稿后再作些调查补充。 ## 1966年   6月13日   李瑞藩向全院干警作关于开展面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动员报告。宣布院“文革”领导小组成立。李瑞藩担任小组长,成员有徐明辉(司法处长)、谷恒华(办公室主任)、李茂发(刑庭庭长)、李助华(民庭庭长)、朱贤河(人事科长)。   6月14日   全院掀起大鸣大放大字报高潮。大字报主要目标是揭发所谓“有问题”的副院长韦立仁和司法处副处长何金城。   6月28日   刑庭陶行健(审判员)在刑庭宣布,按庭室分工包人,刑庭、民庭结合揭批文涛。   8月3日   结合“四清”,分批进行系统的“文化大革命”。区党委派工作组进驻法院。组长史清盛(公安厅副厅长)。成员有孙曹威(原检察院副处长)、李蕴琪(民政厅)、廖人和(公安厅四处)、邹×× (区人委办公厅)。工作组领导法院“文化大革命”。   8月7日   晚上以史清盛为组长的“文革”工作组和全院干部、职工见面,作开展“文革”的动员报告。指出前段大字报揭发了所谓韦立仁的右倾修正主义问题,何金城的所谓地主分子问题,文涛的所谓历史问题,潘子明的所谓叛徒问题,毛兴义的所谓问题还不够。号召运动要深入揭发。只要认为是“问题”,都要揭发。   8月28日   工作组被认为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而撤销。   8月29日   选举法院“文革”委员会。主任:朱贤河,副主任:季仁才。委员有:韦轩元、赵玉龙、陈远琦、袁秀荣、何礼贵等7人。   9月3日   韦国清在明园开会布置,各单位成立“赤卫队”,以对付红卫兵,于是法院成立“赤卫队”。李瑞藩担任指导员、季仁才担任队长。“文革”成员都是领导,还吸收了何礼贵、朱贤河、陈远琦、韦轩元等十几个同志参加,并发了臂章。从此,赤卫队就成了法院防御社会上红卫兵冲击的御用工具。   9月13日   朱贤河总结前段运动,布置下段工作,李瑞藩在会上宣布:区政法委党组已批准把韦立仁、何金城从“四清”工作队拉回,参加运动,下一步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斗争了。确定重点批斗对象是韦立仁、何金城。   9月17日   何金城被从河池县“四清”工作队调回法院参加“文革”。   9月20日   何金城被诬陷为漏网的地主分子而被揪出来批斗。党组副书记李瑞藩亲自参加研究,由朱贤河主持大、小会批斗。还抄了何金城的家。批斗后单独关押在机关内,隔离审查、写交待、罚劳动、干重活。限制人身自由达两个多月之久,在此期间,已丧失劳动力60多岁的何金城的母亲,也以未改造好的“地主分子”为由被赶回原籍宾阳县落户,还对何的妻子、儿女施加压力,要划清界线,把何金城的妻子儿女赶到广西大学(何妻工作单位)居住。批斗、强迫劳动、人身摧残一直延至11月底。   10月5日   从南宁市“四清”工作团(当时韦任团长)中把韦立仁副院长拉回参加“文革”,接受群众批斗。诬陷韦立仁为“三反分子”,隔离审查、批斗、监督劳动。家也被抄了。   11月30日   区法院“文革”领导小组,召开全院干、警会议,号召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李瑞藩(副院长)作执行“资反路线”的检查。   12月1日   谷恒华(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作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错误的检查。   12月10日   区法院改造“文革”领导小组成员。调整了李瑞藩、谷恒华不参加“领导小组”。其他成员不变。 ## 1967年   元月24日   元月28日凌晨“广西造反大军”负责人熊一军率队来法院夺权,遭到法院干警的反对,当时未夺成。法院干警在支持夺权和反对夺权的问题上分成两个观点,组成了两个革命造反团。一个支持夺权的叫“捍卫毛泽东思想战斗团”(简称“捍卫团”),一个反对外单位来夺权的叫“高举毛泽东思想战斗团”(简称“高举团”)。   “捍卫团”的负责人:梁文忠(人事科科员)、陆明(书记员)、苏伟雄。   成员有:陶行健、龙大洋、杨明江、黄昭能、赵玉龙、张佐民、曾学勤等。   “高举团”负责人:陈远琦、卢勋、夏敬雄。   成员有:韦轩元、周奔、于淑英、骆秀兰、覃祖瑞、王祥旺、李继荣,(3天后即宣布解散)。   元月中旬   根据群众所谓揭发院党组副书记李瑞藩、支书谷恒华、副支书朱贤河决定派韦轩元、韦秀璋两人两次调查,并以大字报公布调查材料,确认诬陷何金城为漏网地主分子,由原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在不准何金城参加支部大会的情况下,讨论决定开除何金城党籍、开除公职、送回原籍监督劳动。材料由朱贤河整理,李瑞藩签发上报区直党委。(原始材料已查不到)。   元月22日   何金城对党支部所谓处分决定有意见,书面恳求组织核实所谓检举材料。并表示愿意从新做人,在党和群众监督下,老老实实地劳动改造自己。并认为在党的教育下,解放以来都在外面工作,爱人和5个小孩都在南宁,4个小孩还在读书,可否把我放在南宁市、场、厂监督劳动,对于小孩能照顾一些。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作为一个所谓“受处分”的党员,诚恳的请求留在南宁监督劳动,想尽一点点照顾小孩义务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得不到答复。   元月23日   凌晨2点钟“广西造反大军”熊一军带队来法院夺权。第二天上午,院里各战斗队选出两名代表与造反大军谈判。午后选出梁文忠、陶行健、龙太洋、赵玉龙、黄昭能、陆明、苏伟雄等7人为夺权行动委员会。苏伟雄宣布夺权声明。捍卫团这时共有18人,不仅选出了夺权行动委员,而且分工接管了各个单位。   元月24日   “捍卫团”和“高举团”正式成立,因夺权问题,开展论战。   元月29日   “广西造反大军”再次来法院夺权。在球场举行夺权仪式,并派申太球(广西机校采购员)、梁玉书(铁路工人)为代表进驻法院。   元月29日(星期日)   何金城含冤到小麻村南湖跳入湖里溺水身亡。   2月11日   “广西造反大军”代表撤出法院,由法院“造反派”自己掌权。以梁文忠为主要负责人组成服务员,行使法院权力。服务员成员:   梁文忠(负责全面);张佐民(对外联络);陆明   苏伟雄(宣传);赵玉龙(材料);   陶行健、龙太洋(负责斗、批、改)   赵玉龙(材料)。   2月15日   参加区直联络站组织区直厅局长以上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揭发批判会,以便让韦国清作检讨,站出来。   2月上旬   在造反派梁文忠主持下,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名称,更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人民法庭”。在一些法律文书、判决书上,出现沿用这个名称行文。分成4个组,刑庭为一组,组长陶行健;民庭为二组,组长龙太洋;信访申诉为三组,组长黄述基;四组组长×××。   2月22日   捍卫团印发诬陷韦立仁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的铅印材料。题目为“韦立仁的反革命修正主义罪行六条”,印发全区法院和散发到社会上。材料是朱贤河提供,执笔:赵玉龙、陶行健。定稿:梁文忠。   3月初   广西军区宣布对公安实行军管。派出军管小组。冯艾文为组长,军代表戴福庆等经常与法院造反派联系。3月下旬“捍卫团”表态支持韦国清站出来干革命。   4月初   “捍卫团”改名为区法院“革命战斗兵团”,加入“广西联指”组织,后称为“广西联指区法院战斗兵团”。负责人:梁文忠、苏伟雄、陶行健、陆明、张佐民、龙太洋(以后增加陈远琦、季仁才)。   联络员:杨明江;   4月28日   区法院战斗兵团以徐克、刘运香观点不一致为由,公告开除出兵团。于5月下旬又开除高雄出兵团。5月下旬,陆明、陈蔚薇宣布退出兵团。   5月   随着社会上武斗的逐步升级,红卫片成立武斗联防指挥部。参加单位:广西区法院、广西日报、区物资局、水电设计院、水电厅、农调队、林业厅、冶金局、文化局、粮食局、手工业局、区党校。   总指挥:李青(区手工业局)。副总指挥:梁文忠(区法院)、梁××(广西日报)。   成员:黄宗才(区农调队)、沈维柱、张贤(区物资局)、朱仰文(区水电厅)、黎影材(区党校)、王胖子(冶金局)、肖××(水电设计院)   联络员:杨明江   5月25日   (区直成立“5·25武斗指挥部”(后改名为“联指”),地点设在区法院吴洪宁院长的宿舍楼上(吴洪宁搬出)。梁文忠多次参加“5·25”指挥部会议。陈远琦、黄昭能负责警卫。)   (5月26日)   区法院夏敬雄、张佐民以“广西联指”的身份参加赴京控诉团,在北京实际上是帮助“广西联指”代表团整理材料。直到11月底才回南宁。与此同时,黄云兴代表“4·22”派作赴京代表。   “广西日报”据点武斗逐步升级。   “5·25”指挥部调动群众围攻“广西日报”的“4·22”群众,有人印厂、冶矿厂等外单位450多人的武斗队伍进入法院。“4·22”派的法院科科长高雄在办公室被打伤,冶矿厂甘世隶在场,赵玉龙前往阻止高雄才得救。梁文忠指示法院安排武斗队住宿,吃饭、医疗、送水等工作。   5月30日   “广西联指”传单、广播传出,“联指”红卫兵冲展览馆,被体委举重运动员叶泰健阻拦,并殴打了红卫兵,梁文忠得知后,晚上带队由杨明江、韦秀璋、黄昭能等参加,前往区体委抓举重运动员叶泰健(华侨印尼归侨)。因叶不在,未抓到人。   6月13日   “广西联指”攻打文化大院。法院梁文忠带队,有季仁才、杨明江、黄昭能、陈远琦、于志超、舒展、韦秀璋、何礼贵、黄立群、刘前进参加武斗(打石头仗)。   6月25日   “广西联指”攻打文化大院,法院为后勤基地,进驻法院休息的有外单位武斗队,橡胶厂的“一模三揪”,铁路的“捣黑窝”等200多武斗队伍。   7月3日   中央“文革”命名广西两派群众组织为“广西联指”、“广西4·22”。   7月 日   于志超去展览馆寻衅时,被“4·22”群众砍断右手,经送医院抢救,才把手缝好。   8月7日   谢富治在北京发表砸烂公检法的讲话。   8月10日   “联指”攻打广西日报。把一批硫酸拉进法院,法院成为武斗屯兵站和后勤供应基地。   9月9日   “联指法院兵团”在周总理第五次接见两派代表讲话的影响下,一部分人退出,成立“9·9”战斗队和“卫东虎”造反团,实际是“4·22”派。   9月30日   “九·九”战斗队、“在险峰”战斗队、“卫东虎”造反团联合改名为“东方红”革命造反战斗团,共有成员17人。选举陆明、袁秀荣、韦轩元、徐克为服务员。11月19日韦立仁发表支持“4·22”声明。   公、检、法三兵团碰头会,成立“广西联指红色公检法司令部”。   12月8日   广西“联指”、红色公检法司令部领导分工。   兵团服务员(29人)分配如下:公安厅17人,法院7人,检察院5人。   核心组(7人),(公4、法2、检1)。   苏礼峨、李永和、覃源辉(公安),梁文忠、张佐民(法院),李建楷(检察)。   下设办公室:黄玉球、周万成(公安)   政工组:季仁才(法)、廖廷结、覃源辉、高志才、陈天华。   宣传组:苏伟雄(法)、李永和、张××、龙太洋(法)、陶行健(法)。   联络组:裴大新、张佐民(法)、黄礼直、李柏枝、唐爱山。   斗批改组:陈勇、李西正、马喜、黄子燧、陈××、李建楷。   区直联络站:郝良才。   政法联络站:罗德庆。   12月13日   下午开成立庆祝大会。   12月15日广西“4·22”成立新政法总部,总部成员有刘前、吉伯圣、陆明等人。区公检法和市公安、检察的“4·22”派参加。   67年除了打派仗外,法院主要大事件是死了一副处长。 ## 大事件(之一) ## 何金城被逼害致死   何金城:男、汉族、广西宾阳县人,1919年生,大学文化。1949年7月在广西大学法律系读书时参加党的地下工作,同时加入中国共产党。解放后历任广西省人民政府交际处秘书,广西省司法训练班指导员,广西人民革命大学副队长,广西省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科长、科长、副处长,行政工资16级。1967年元月29日含冤死于南宁市小麻村南湖边,终年47岁。   院“文革委员会”和当时的院党组研究决定:韦立仁、何金城为重点批斗对象。并整理材料上报给区政法委员会党组批准,于1966年9月17日把何金城从河池县“四清”工作队揪了回来,责令其交待问题。即被诬陷为漏网的地主分子,被批斗、挂牌、抄家、隔离审查、监督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精神肉体受尽摧残,大会批、小会斗,在此期间,还把何金城的母亲(60多岁了已丧失劳动力)以尚未改造好的“地主分子”为由赶回原藉农村落户。给何金城妻子、儿女施加压力,要其划清界线,强令逼迁广西大学(何金城爱人的工作单位)。与此同时,派了韦轩元、韦秀璋两次到宾阳县何的家乡调查,寻找伪证,回来后将不实之词,当作确凿证据材料予以公布。作为法院的法警既是何金城的堂弟,又是“文革”领导成员的何礼贵,也作了违心的所谓“亲身受到何金城剥削的长工”的“活的伪证”来控诉所谓何金城的“罪行”。在经过“调查”、“核实”以及残酷的批斗之后,于1966年11月底,李瑞藩对朱贤河说:“何金城的问题可告一段落了,研究一下对他的处理问题”。1967年元月初在朱贤河的主持下,在没有何金城参加下,召开了党支部大会,作出了“开除何金城同志党籍、开除公职、送回原籍监督劳动”的决定。呈报材料是李瑞藩签发报区直机关党委(未查到原始材料)。为此,1967年元月22日何金城,提出书面恳求,“因为爱人和5个孩子都在南宁市,而且4个孩子还在读书,要求不送回原籍,留在南宁市场、厂监督劳动,以便对小孩有所照顾”。党组、党支部对何金城的恳求,置之不理,也没有答复。就在这种不堪极左路线迫害,政治上、精神上、肉体上的严重摧残,那种妻离子散、感到没有前途的情况下,于1967年元月29日一个星期天,借口去医院探望妻子住院的情况下,跑到小麻村南湖边跳水,含冤身亡。由于受林彪、江青极左路线的逼害,主要负责人李瑞藩已病故,故其他个人责任就不再追究了。   何金城被逼害致死,区党委先后于1976年6月和1979年4月两次作出了死亡结论,都有不实之词,死者遗属很有意见。于1983年7月28日区法院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再次复查核实,才做出了彻底平反昭雪的结论。对“文革”中强加给何金城的诬蔑不实之词,应予全部推倒,不确切的结论应予撤销。给予何金城彻底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这个结论呈报区党委组织部审批。1983年8月9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区高级法院党组《关于何金城平反结论的意见》。   区法院于1983年8月20日下午4时在南宁革命陵园补开追悼会,彻底为何金城平反昭雪。事后按政策补发给何金城亲属扶养补助费4,078元。   (附:(1)) ## 关于何金城平反结论的意见   何金城,原名何礼崇,男,1919年2月生,汉族,大学毕业,广西宾阳县人,194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参加工作。历任广西省人民政府交际处秘书、广西省司法训练班指导员、广西人民革命大学副大队长、广西省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科长、科长、副处长等职,行政工资16级。   何金城解放前一直在学校读书。建国前参加工作以来,一贯勤勤恳恳地工作,为革命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文革”这场大灾难中,何金城遭到林彪、江青极左路线的迫害,受到错误的批判斗争,使其精神和肉体上遭受严重的摧残,于1967年元月29日含冤而死。   为了落实党的政策,对“文革”中强加给何金城同志的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应予全部推倒,不确切的结论应予撤销。给予何金城同志彻底平反昭雪,恢复政治名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1983年7月20日   (同意)    吴丽珍83.8.3   (附:(2))   区党委组织部:   我院原司法处副处长何金城同志,“文革”期间被错误批斗,于1967年元月29日被迫害致死。过去,由于受林彪、江青极左路线的影响,先后于1976年6月和1979年4月两次作出的死亡结论,都有不实之词,死者遗属提出了意见。最近,经再次复查,拟对何金城同志重新作出平反结论,现将平反结论意见送上,请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1983年7月28日   抄送: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区人大政法片工作组。   (附(3)) ## 关于何金城同志平反结论意见的批复   (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   你们报来《关于何金城同志平反结论的意见》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1983年8月9日组织部印 ## 1968年   元月6日   韦立仁听说伍晋南被打后,害怕被打,便跑去展览馆住第二天又去新华街“工总”总部躲避,7日当晚有黄云兴、周奔、卢勋、徐克等同志前去找他回院。   2月17日   公、检、法实行军管。军管会法检组进驻法院。实行全面军管,军管组长:王惠民(初期)。后期组长是宁显芝(转业在公安厅、任区公安厅一处处长)。副组长:张宗年(转业到湖南省邵阳农场任副场长)。成员有:王惠民、陈沈珠、黄永珊(整党时才来)。   3月1日   法院两派倒旗砍山头,实现革命大联合,向广西军区报喜。   3月5日至4月8日   法院两派联合举办“斗私批修”学习班,由军管主持。   3月14日   宣布军管“广西日报”为自治区革筹小组机关报。   4月12日   法院成立治安小组,名单是:季仁才、韦秀璋、王祥旺、陈远琦、任书宪。任务是对韦立仁、谷恒华、潘子明等进行教育改造。规定每天早读一小时,每周一、三、五下午学习,下雨也要安排。要检查、写检讨,不能睡懒觉,要早请示,晚汇报。   4月13日   南宁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召开大会。   4月29日   陈远琦找韦立仁谈话,指出,韦不服监督劳动、搞翻案,继续挑动“群众斗群众”。发表声明是矛头指向无产阶级司令部,指向解放军、指向革筹小组。这些表现是搞右倾翻案,搞分裂。要求韦在军管布置下写检讨,认识翻案是错误的。(1)态度要老实。(2)严肃对待自己的问题,要不,老帐新帐一起算。(3)不准串联,每天早请示,晚上向毛主席汇报(早请示,晚汇报)。来客登记报告。   5月3日   法院第二次动用业务枪枝,武装去搞武斗。第一次动用业务枪枝的是1967年7月。吕秀群被迫开锁,要枪人是梁文忠、季仁才、陶行健。这一次是到公安厅办公厅二楼去要枪。要枪人是:梁文忠、杨明江、季仁才、陈远琦、颜建焜、刘前进、于志超、陈昭衡、陶行健、苏伟雄、黄立群、覃祖瑞、舒展、任书宪当天去找军代表指出他们违反“九·五”命令,应把枪收回。第三次是1968年5月31日,到军管小组副组长张宗年家要枪。要枪人是:颜建焜、骆秀兰、何琪雄、季仁才、苏伟雄。   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上武斗逐步升级,动用真枪实弹,这时法院经常带枪的人是:梁文忠、季仁才、陈远琦、颜建焜、黄昭能、杨明江、覃祖瑞、韦秀璋、陶行健、苏伟雄、黄立群。   5月8日   开始批斗韦立仁,去追查历史,后批斗现实“破坏罪行”。   5月16日至21日   大、小会批斗韦立仁。   5月24日   韦立仁、谷恒华被拉到区公安厅去游斗,区公检法兵团在苏礼峨等人的主持下,在区公安厅保育院批斗公检法钟枫等20多位领导,已持续了两天,今天批斗后,和钟枫等20多位领导挂黑牌游公安厅大院,进行残酷的人身侮辱。押送韦立仁、谷恒华去的是苏伟雄、黄立群。   6月29日   陈远琦等组织法院持枪人,讨论“自卫战”,布防问题。人员、枪枝配备问题。   7月1日   “自卫战”也就是武斗人员分工:   救护:何琪雄、于淑英、毛兴义。   家属小孩转移:骆秀兰、覃祖瑞、昌汉卿。   管“走资派”:何汉忠、郑锦龙、莫辉。   后勤:李继荣、梁玉华、黄日明。   联络:夏敬雄。   机动组:梁文忠、杨明江、黄立群等人,共分两个组。   指挥:梁文忠、季仁才、陈远琦。   武斗作战方法:原则上等在门外,万一进来了,一组撤至食堂;二组撤至防空洞一带,最后两组合并到办公室。   7月15日   公检法组织“联指”派,组成一个武装连,由军管组织,去攻打南宁市解放路“4·22”派的据点。   连长:军代表赵瑞帮。   指导员:钟玉生(军队代表)   一排长:张挺阳、副排长:师兰亭(共38人)   联络员:林德忠   其中:三班长:黄子燧;战士:韦秀璋   二排长:张永茂 副排长:苏礼峨   联络员:唐仁政   其中:四班长:乃秀 班副:杨明江   战士:梁文忠、刘桂文、何礼贵、舒展、陈远琦。   六班长:蒋立诚;战士:于淑英、伟玉萱   三排长:邓次息(军代表)49人   排副:李君华;联络员:樊恒荣;(其他是公安厅人员,名单略)   这次武斗结果,据高志才(公安厅兵团头头之一,现在梧州地区粮食局,任局长,处遗时已免职,由于交待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交来的日记本记载。……   高志才日记中这样记着:前后参战人员144人,牺牲1人(吴自祝公安厅干部)负伤13人。   敌53名,俘敌97人。   缴获新式机枪1、56式自动3、半自动3、卡宾1、步枪1、手枪1、望远镜1、手表1、单车、照相机1、人民币600元。   消耗各种子弹8694发,手榴弹89枚,炸药包……。   8月26日   南宁市50万人庆祝广西区革命委员会成立。   8月31日   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黄述基、徐克被揪斗。   9月6日   军管会布置法院成立由朱贤河、黄昭能、于志超等人组成的专案小组,负责整理、调查吴洪宁、徐克、高雄、刘运香、韦立仁、文涛等的材料。同时,成立治安小组,由何礼贵、刘前进、莫辉负责。任务是看管监督“走资派”、“坏人”的劳动,维护机关安全。   负责审查韦立仁的有:韦秀璋、杨明江、朱贤河、梁文忠、赵玉龙、夏敬雄、陶行健、龙太洋。   负责审查吴洪宁的有:张佐民、黄昭能、夏敬雄、陈远琦。   负责审查文涛的有:颜建焜、张佐民、黄昭能、韦轩元、韦秀璋。   在区体育馆召开5000人大会,廖炜雄主持批斗所谓“伍修集团”。把贺希明等200多名党政领导干部拉到大会批斗,扛黑旗、挂黑牌、游会场。是广西最大的一次对领导干部人身侮辱和摧残。韦立仁也被推去陪斗、挂牌示众。   押送人:黄昭能、刘前进、苏伟雄、韦秀璋、黄立群。   10月 日   吴洪宁、黄日明、吕荣廉等继续被挂牌揪斗。   11月14日   由梁文忠组织主持大会,继续批斗韦立仁,并安排了舒展、朱贤河、文涛、杨青、赵玉龙等作揭发批判发言。   11月7日自带行李步行到西乡塘广西农校,搞“斗批改”,后到民族学院附中宿舍。   11月-1969年4月   公检法军管会组成几个连队,离开机关到西乡塘民族学院内搞“斗批改”“清理阶级队伍”。法院编为五连。   连长:陈远琦;副连长:骆秀兰、张佐民、韦秀璋。   指导员:梁文忠;排长:陈昭衡、颜建焜。   一班长:卢勋、陈昭衡;   二班长:颜建焜(兼);   三班长:骆秀兰、廖润源;   四班长:徐仰俊、刘前进。   负责审查黄日明的有:黄昭能、朱贤河、骆秀兰、韦轩元、韦秀璋、廖润源。   负责审查潘子明的有:张佐民、黄昭能、韦轩元、韦秀璋。   负责审查梁津的有:颜建焜、骆秀兰、赵玉龙、李助华。   负责审查高雄的有:李功民、何琪雄、王祥旺、夏敬雄、陈蔚薇。   9月18日晚对少数派观点的进行大抄家,被抄的有:徐克、刘运香、陆明、高雄、韦立仁、潘子明等。   9月 日   学习《七·三布告》,解决所谓“受蒙蔽”的问题。把少数派,即“4·22”派定是站错了队,集中到公安干校去办学习班。由军管主持,法院“联指”派则派少数人去为领导,要他们学习、检讨、犯了错误要“反戈一击”有功。人人过关,进行全面审查。徐克、高雄、黄述基等一一作了“认罪检查”并接受揭发批判。   9月29日   作为“文革”的成绩,公检法揪出以钟枫为首的“一小撮”“叛徒”、“特务”、“走资派”等数十人,法院有韦立仁、谷恒华、黄述基、潘子明、徐克、高雄、刘运香等被拉到茅桥礼堂,一个个挂黑牌“亮相”“低头认罪”示众。进行人身侮辱。   押送人:何琪雄、黄美英、朱贤河、陆伯林、廖文斌、黄惠志。   10月4日   军代表宁显芝、张宗年,为“斗批改”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整个公检法的“清队”“斗批改”。还有军代表陈沈珠(已转业到钦州地区)。   法院全连43人,分4个班,正副连长3人,炊事员2人,共45人。留守办案6人,接待1人,行政1人,看家1人,炊事1人,共11人。“黑帮”10人全带去了。   12月26日   批斗高雄大会。由梁文忠主持。   12月27日   陈远琦以“学习班”领导者身份,向被批斗对象训话,宣布4人直接交群众监督,这4人直接搬到下面的班去住,接受群众监督批斗。黄日明搬到三班,刘运香搬到一班,徐克搬到四班,高雄搬到二班。并宣布:被批斗对象,到班上接受监督、批斗是给你们一个悔改“认罪的机会”。   12月29日   军代表张宗年、宁显芝宣布派人到桂林、贵州、忻城等地方调查陈振雄、文涛、徐克、吴洪宁、高雄等问题的调查。要内揭外调。   12月30日   (陈远琦对被批斗对象训示:元旦不准回家的有韦立仁、吴洪宁、文涛、高雄。规定在放假(元旦)期间,(1)不准外出;(2)在假期内如家属小孩来探望要报告,如发现不报告先接见,以破坏监督论处。(3)从现在起不准进入厨房,送饭要报告工作人员;(4)不得串连和其他犯罪活动,如破坏,后果自负。)   给回家过元旦的被批斗对象:谷恒华、徐华、吕荣廉、黄述基、黄日明、潘子明等也进行训示,规定:(1)在家里写交待材料(书面);(2)不得外出;(3)有外人或亲友来访要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接见;(4)不准进入厨房。 ## 大事件之(二) ## 无情打击、残酷批斗、严重摧残迫害干部。   在所谓“清队”的幌子下,资产阶级派性恶性膨胀,在军管的指挥下,批斗摧残干部发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所谓“再教育”对干部大批判。在“清队学习班中”,当时区法院干部职工共66人,先后以各种罪名诬陷、审查、批斗的达19人之多,占干部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定性批斗的有9人。   (一)被诬陷为“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罪名而被批斗的有:李瑞藩、谷恒华、朱贤河。   (二)被诬陷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派”“三反分子”长期被批斗折腾的有韦立仁(副院长)。   (三)被诬陷为“国民党特务”、“叛徒”、“右派分子”而被批斗的吴洪宁(院长)、潘子明(科长)等。   (四)被诬陷为“伪党团骨干”而被批斗的有文涛。   (五)被诬陷为“有历史问题”“地主分子”“牛鬼蛇神”而被批斗的有:高雄(科长)、吕荣廉(科员)、刘运香、梁津(科长)、杨青(副庭长)、黄日明等。   (六)被诬陷为“坏头头”、“变色龙”、“小爬虫”等罪名而被批斗的有:徐克(副科长)、赵玉龙、黄述基(副主任)、陆明(书记员)等。   (七)被诬陷为“走资派”、“死老虎”等罪名而被批斗的有候暮寒(老院长)。   以上这些同志被批斗后,以敌我矛盾继续送到武鸣壮校作专案审查达3年多之久的有:文涛(审判员)、潘子明(科长)、高雄(科长)等。   吴洪宁(院长)以敌我矛盾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送茅桥监督劳动。   在批斗中惨遭殴打的有6人:韦立仁、谷恒华、高雄、黄述基、刘运香、吴洪宁。   打人最凶的有6人:黄立群、季仁才、于淑英、韦秀璋、龙太洋、刘前进。   被隔离审查的有10人:即韦立仁、吴洪宁、谷恒华、黄述基、潘子明、文涛、高雄、吕荣廉、徐克、黄日明等。   批斗后被抄家的有6人:即韦立仁、吴洪宁、高雄、刘运香、何金城、徐克。   积极参加抄家的有梁文忠、陶行健等人。   在批斗中被抛出档案材料的有9人。即韦立仁、吴洪宁、文涛、潘子明、高雄、刘运香、黄日明、梁津、吕荣廉。 ## 1969年   元月3日   军管会张忠年对外调人员提出要求,派人外出调查。   元月15日   军代表张忠年和梁文忠、陈远琦等听取外调人员回来汇报外调情况。外调人员说,外调了吴洪宁、梁津、徐克、高雄等的历史和“文革”的活动情况。   元月29日   把高雄、刘运香、黄日明等从班里收回改造队,同时将谷恒华、黄述基、吕荣廉等放到班里监督、批斗。同时讨论解放李瑞藩。   元月30日   吴洪宁交待。   3月14日   组织连里群众批斗黄述基。   3月17日   讨论关于黄述基的被解放的问题。先进行自我检查,然后群众讨论。   3月23日   分别召开学习班里的党员和非党员座谈会,布置批判“韦立仁的阶级斗争熄灭论”。开展“革命大批判”、“上挂下联”。   3月23日   再次批判韦立仁。   4月初或3月底从民族学院搬回南宁。“九大”开幕那天到朝阳广场庆祝游行。   4月12日   布置全区组织“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到农村支农”。法院除少数留下继续搞“斗、批、改”,即“被批斗对象和未弄清问题的人留下”外,全部组织到河池地区南丹县六寨公社才怀大队支农一个多月。   6月 日   成立整党建党领导小组。集中在吴洪宁、韦立仁宿舍,领导成员除军代表宁显芝、张忠年之外,五连的领导成员有:陈远琦、李瑞藩、骆秀兰、朱贤河、黄云兴。   8月12日   五连成立新的党支部,继续领导“整党建党”和“斗、批、改”。   支书:陈远琦;副支书:李瑞藩、骆秀兰。   组织委员:朱贤河;   宣传委员:骆秀兰(兼);   青年委员:黄云兴。   6月13日   军代表宁显芝作整党建党的动员,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1)解放干部:由李瑞藩、骆秀兰负责。   (2)纳新、预备党员转正:由朱贤河负责。   (3)收集材料:由黄云兴负责。   讨论了以下问题:   (1)要解放的干部有:谷恒华、杨青、项伯衡。   (2)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张佐民、袁秀荣、徐仰俊。   (3)拟列入纳新对象的有:何礼贵、杨明江、陈昭衡、于淑英、刘桂文。   6月18日   韦秀璋向连领导汇报专案连工作情况。   专案连从留审查的34个对象中,提出14名是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者,从宽处理,五连有2名。即韦立仁、吴洪宁,本够划特务,但交待好,以可划可不划对待。韦立仁是“走资派”,不属死不悔改。可以解放。   7月7日   军管会张任中传达区革委整党建党办公室领导讲话精神,要找“自觉革命”的“典型”。连队领导研究工分召开各种座谈会(党员),找“典型”分工如下:   (1)未解放干部座谈会。韦立仁、黄述基、李助华(由陈远琦、李瑞藩、骆秀兰负责)。   (2)科长座谈会:夏敬雄、赵玉龙、卢勋、徐克、徐仰俊(由朱贤河负责召集)。   (3)一般党员座谈会:刘前进、黄昭能、昌汉卿、苏伟雄(由陈远琦负责召集)。   (4)被揪斗过的党员座谈会:黄日明、刘运香、吕荣廉(由黄云兴负责召集)。   (5)非党同志申请入党座谈会(由朱贤河负责召集)。   (6)非党群众未申请入党座谈会(由黄云兴负责召集)。   指出:斗私自觉性差的有:袁秀荣、黄述基、赵玉龙、陈蔚薇、刘前进、徐仰俊。   问题多的重点人物有:吴洪宁、杨青、徐克、项伯衡、谷恒华、黄日明、韦立仁。   8月27日   解放谷恒华、促项伯衡、杨青“自觉革命”。   8月23日   支部大会讨论处理吴洪宁的问题。   决定:不以特务论处,降工资2级。由11级降为13级。   支部讨论徐仰俊转正。   8月25日   砸烂公、检、法采取组织上的措施,把广大干部下放。以传达韦国清等同志对整党建党的指示:即传达到支书。其中讲到干部去向问题,即下放干部问题有下面几点:   (1)组织宣传队,帮助搞基层建设;   (2)组织专案班;   (3)办“五·七”干校;   (4)到革委会各办事机构中去。   10月6日   军管会宁显芝召集五连干部,研究干部去向问题。军管会成立干部分配办公室。由军管会戴福庆还有王永山、公安厅的刘代才、法院的梁文忠参加研究。当时军管会管的公检法处科级干部共176人,其中,处级干部44人,科技132人。   10月8日   陈远琦参加研究五连干部的去向,建议分配名单如下。实际上是砸烂公检法,在组织上的措施。当时五连处科级干部14人,对其中3人(2人认为安排不当、1人应当留下工作)外,其他一般“拥护”这个安排。   69年11月 日   正式分配名单如下:   一班:   于志超(去桂林机械厂) 曾学勤(去南宁市分配工作)   廖润源(去玉林动力厂) 陈昭衡(河池地区保卫组)   陈蔚薇(去露塘农场) 周奔(区革委保卫组)   徐克(五·七干校) 刘运香(五·七干校)   李瑞潘(“五·七”干校)。   二班:   韦立仁(去宣传队) 徐仰俊(清案组) 梁文忠、陈远琦 黄昭能(去宣传队) 龙太洋(清案组) 到武鸣壮校搞专案的。吕秀群(去宣传队)   四班:朱贤河、王祥旺 袁秀荣(去宣传队) 赵玉龙(宣传队) 颜建焜、韦秀璋 薛志辉(“五·七”) 谷恒华(“五·七”)韦轩元 毛兴义(“五·七”) 项伯衡(“五·七”)   未分配的有 夏敬雄(去宣传队) 舒展(宣传队) 吴洪宁、李茂发 何琪雄(清案组) 于淑英(留守)到武鸣壮校 专政班   何礼贵(广西军区仓库) 吕荣廉(“五·七”)   继续受审查的:黄日明(“五·七”干校) 张佐民(区保卫组) 文涛、潘子明、高雄   三班 卢勋(区保卫组) 职工 黄述基(宣传队) 李助华(清案组) 何汉忠、黄立群 杨青(宣传队) 李继荣(“五·七”) 莫辉、郑锦龙 秦洁平(宣传队) 黄云兴(南宁市分配) 李管高、梁玉华 陆明(新州锌矿)   分配在区三办的还有:   梁津(“五·七”) 苏伟雄 任书宪(到厂、矿未去)。   昌汉卿(“五·七”)   分配在区革委保卫组的:刘前进(区保卫组)徐明辉、陶行健 骆秀兰(保育院)季仁才、杨明江   在这期间,被诬陷为假党员“阶级异己分子”,“叛徒”的高雄被送到武鸣壮校长期审查。搞高雄的专案,有颜建焜、王祥旺;   被诬陷为叛徒的潘子明被送到武鸣壮校长期审查,搞潘子明专案的是颜建焜、韦秀璋。   被诬陷为“民社党”“右派”的文涛,而被送到武鸣壮校长期审查。搞文涛专案的是颜建焜、韦秀璋,搞专案的有韦轩元、朱贤河、王祥旺、颜建焜、韦秀璋。   从1969年11月至1973年5月长达3年零6个月到武鸣专政班去审查,摧残干部,在专案连里共审查17个对象,法院参加专案连的有:   连长、指导员:孙曹威(当时是检察院的);   排长:朱贤河;班长:韦秀璋;   副排长:覃开坤(当时是公安干校的);   搞专案的有:韦轩元、颜建焜、殷里明(当时是区直某单位的)、杨庆芳(公安厅的)、蓝瑞生(公安厅)、王祥旺、黄显发(当时是检察院的)、韦庆明(航运局的)、梁文忠、李桐(林科所的)。   1968年-1969年参加搞“三办”的人员有:周尚文(当时是部队的)、潘立英(当时是区直某单位的)、梁肇森(当时是公安的)、王祥旺。   1969年底以后,成立“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代替了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全区各地、市、柳铁和69个县市先后建立了审判结案小组,共有干部465名。到1971年10月底共处理反革命和刑事案件1788件,清理在押犯800多名,处决罪犯××名。   1972年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办事组第三秘书组,给革委保卫组一政工组的批文中,提及恢复高级人民法院的事:批文编号为56号,主要内容如下:   “2月7日,区党委党委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区保卫组关于恢复我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请示报告。区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民事两庭;宋亚琛、王惠民、张复海3同志任副院长(宋亚琛主要继续抓三办工作)。但,正式启用人民法院名称要听候中央指示办理”。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要召开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把恢复人民法院情况呈报中央。于1972年4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给最高人民法院呈报,恢复法院的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函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区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问题,经自治区党委常委2月7日讨论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革委于1972年2月7日任命自治区保卫组副组长宋亚琛、王惠民、张复海兼区人民法院副院长。3月1日,又发出了“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拟编制34人,现有干部22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章)1972年4月19日   1973年8月18日,区党委任命张复海为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时,法院干部职工已有37人。   1974年1月19日,区党委以桂发(1974)15号文,经区党委同意,任命张复海为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法院干部职工发展到46人。   1974年2月全院干部开展批林批孔运动,联系实际揭批韦祖珍。同年3至5月,刑庭复核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案件43件74人。   1974年4月上旬,苏礼峨(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不执行中央和区党委指示,另搞一套,宣扬个人观点,以清明扫墓为由进行非组织活动。同月下旬苏礼峨与公安厅几个同志在其家研究写出了“十个为什么”的大字报(苏礼峨起草)。5月初,法院(和公安厅)党组反复表态不支持“十个为什么的大字报”,并对苏进行教育,但苏拒不接受。   1975年底,法院干部还是46人。   1976年,粉碎“四人帮”时,法院干部51人。张复海任院长,造反起家的苏礼峨任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83年处遗时,免去其职务,1986年批准定造反起家结论开除党籍)。造反起家的张佐民当副院长(“处遗”时司法厅免去其职务,1986年批准因造反起家,批斗干部,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按区级干部另行分配工作),还有孙曹威当副院长(“处遗”时人大免去副院长职务,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保留副厅级)。   从1968年-1973年,法院被扣发工资的共9人。   (1)扣发韦立仁工资:从68年5月至69年1月,每月扣发80元共9个月,共720元。其中用韦立仁被扣发的工资购置所谓纪念品发放的用去81.67元。这些被扣发的工资直到83年“处遗”时于1984年11月30日才予以补发。   (2)扣发文涛工资:从72年8月至11月每月只发本人工资70%,扣30%,3个月共扣发工资85.95元。于“处遗”后1984年11月30日才如数补发还。   (3)扣发任书宪工资:从71年10月至72年8月,只发本人工资35-40%,共11个月,共扣发工资354.4元。直到“处遗”后1984年11月30日才如数补发还。   (4)扣发李茂发工资:从71年10月至73年4月共19个月,每月扣15%,共425.98元。73年5月至77年3月,每月只发85%工资,共3年零11个月,扣去工资929.7元。这两项工资直到处遗后1984年11月30日,已如数补发还。   (5)何金城补发4038元。   (6)潘子明已补发160元。   (7)谷恒华已补发540元。   (8)黄述基已补发417.16元。   (9)吴洪宁已补发374元。    1986年11月23日   (附:两派头头名单:) ## 广西“联指”派法院战斗兵团       姓名 “文革”前原职务 担任派职务 现在单位、“处遗”后受到处分 梁文忠 人事科科员 派头头管全面 担任高级法院民庭、经济庭长,现在区社会科学院,免职,犯严重错误、严重警告处分。 陶行健 正科审判员 派头头管宣传 担任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现在区经济法规委员会工作,一般错误,解脱调离。 龙太洋 副科审判员 派头头管宣传 曾任公安干校一般错误,解脱。 陈远琦 科员助审员 斗、批、改 曾任民庭助审员,一般错误,解脱。信访处副处长。 季仁才 科员助审员 斗、批、改 病离休、一般错误、解脱。 苏伟雄 办事员书记员 服务员 一般错误、解脱。 张佐民 办事员书记员 服务员 严重错误、免去司法局副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政法部门、重新按区级干部分配工作,现在社会科学院。 ## 广西“4·22”派主要负责人       姓名 “文革”前原职务 担任派职务 现在单位、“处遗”后受到处分 徐克 副科审判员 负责全面 经济庭审判员,一般错误、解脱。 陆明 书记员 服务员 一般错误,解脱。 袁秀荣 书记员 服务员 一般错误,解脱。 韦轩元 科员 服务员 现任业大副校长,一般错误,解脱。 ## 编后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对十年动乱造成的灾难作了科学的历史的结论,为了纠正十年浩劫所造成的损失,制定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的方针政策;对十年浩劫所造成的一切冤假错案采取果断的措施,给予彻底平反。1983年广西区党委调整了新的领导班子,紧接着组织工作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的遗留问题,落实党的各方面政策。自治区高级法院领导也作了新的调整。任命韦立仁同志为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副院长有吴永忠(党组成员)、文涛(党组成员)、蒙铎(党组成员)。人事处长李功民(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李文忠(党组成员)。在院党组直接领导下,组成“处遗”领导小组;由院长韦立仁任组长,副院长吴永忠为副组长、人事处长李功民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法院的“处遗”工作。经过清查及整党清查出造反起家的人苏礼峨(原高级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干部。给予犯严重错误的原副院长孙曹威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犯严重错误的原人事处副处长李桐留党察看2年的处分。给予犯严重错误的经济庭长梁文忠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调离法院)。给予犯错误的一刑庭庭长黄子燧党内警告处分。还有在“支左”中,搞逼、供、讯,逼人致死造成严重后果的转业干部助理审判员周尚文尚未处理。同时给予被逼致死的原司法处副处长何金城给予彻底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对“文革”中被立案审查批斗的16人召开平反大会,并发了平反书面通知,对一切不实之词进行推倒,恢复名誉。在“文革”中被扣发的工资也按政策给予补发。通过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教育,落实了政策,分清了是非,提高了思想,把同志们的思想统一到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87年10月30日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十七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