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申诉   <王淮湘>   【本片来自网络杂志《昨天》提,原件无日期。这里的日期是根据文件内容的推测】   “文化大革命”中,我在吉林犯了严重错误,对此我极为痛悔,八年来我作过多次检查,去年整党中我又作了系统检查,并上报了中央。组织上对我进行处分是完全应该的。但是,吉林省对我的问题的结论,不是实事求是的。有些问题与事实不符,有些问题断章取义,有些问题完全是无限上纲,把“文化大革命”本身造成的罪责加在我个人身上,对这个“结论”材料我始终是有意见的。因此,我不同意开除我的党籍的决定,请求中央重新复查我的问题。现就吉林省对我的处理结论申诉如下: ## 一、“结论”的第一个问题,说我“参与林彪、康生篡党夺权阴谋活动,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这个问题及所列举的事例不是实事求是的,不符合事情的本来面貌,是无限上纲的。 ## (一)关于说我“陷害刘少奇同志”的问题:   “结论”中写道:“五四年刘少奇驳斥了康生对沙韬的陷害,六九年康生、曹轶欧策划组成沙韬专案组,陷害刘少奇和参予处理的罗瑞卿、安子文、杨尚昆、李克农、毛诚等搞阴谋,反康生”,“王淮湘根据康生的批示和康生、曹轶欧的旨意,对毛诚监禁审查,进行迫害”,“王与曹轶欧多次互相通信,陷害刘少奇同志。”   事情的经过是:对毛诚同志的审查是六八年“清队”中搞的,当时省革委刚建立不久,就碰上了“清队” 运动。约在七、八月份康生办公室主任曹轶欧写给我一封信,转来省委党校“造反派”揭发毛诚写给康生的信。曹在给我的信中讲,毛诚很可疑,有特嫌,要严格地进行审查。我把这封信转给了省专案组,并要他们帮助党校专案组进行审查。后来党校撤销,毛诚专案组才为省委专案办管。六九年下半年,省专案办负责人柏长青(原十六军四十六师副主任,现已转业)从北京回来,向我和肖道生(原空一军政委,现在福州空军,当时他分管干部工作和专案)汇报,说他在北京参加了曹轶欧、郭玉峰召集的会议,传达了康生的“指示”,成立了沙韬专案组(沙韬在甘肃,由甘肃牵头),具体领导是中组部的郭玉峰,后来吉林专案办觉得毛诚在北京的问题(即处理沙韬的问题),吉林没法搞,中组部又确定,吉林只负责毛诚去莫斯科前的一段历史。在审查过程中,曹轶欧给我和专案组写过几次信,讲毛诚的问题,我看后即转给专案组处理。专案组也给写过回信,有两次专案组建议为郑重起见,由我签的名。省专案组也几次向中组部汇报过。吉林对毛诚同志经过几年的审查,认为历史是清楚的,疑点被排除,最后结论,专案组根据中组部转来处理沙韬的材料,专案组的审查意见:毛诚同志历史清楚,在处理沙韬问题上犯有严重政治错误,不给处分,解放。省委讨论同意,并上报了中组部。时间约在七三年或七四年。   对毛诚同志的审查是在康生、曹轶欧的“指示”下发生的,我们的错误是认为“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指示”就盲目执行。“结论”说是“陷害刘少奇同志”,这是根本不存在的。谁都知道在这之前,早已错误地给刘少奇同志扣上三顶帽子,做了政治和组织结论。在处理毛诚专案的过程中,我讲过些错话,那都是中央文件和报刊公开的东西,我只是跟着讲了。至于专案组也几次给康办写信和向中组部汇报,他们当时都是党中央的部门,这种联系是工作关系。在处理毛诚问题上,我个人与他们没有单独的联系,怎么能说是参与阴谋活动呢?这个问题请找肖道生、柏长青同志核实。 ## (二)关于“阴谋陷害罗瑞卿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问题:   “结论”中写道:六八年十月王亲自写立案报告,制造省公安厅副厅长申虎成对林彪安窃听器的冤案,阴谋陷害罗瑞卿等中央首长。对申虎成同志的审查,是在“清队”中发生的,六八年秋,吉林省公安厅军管会的负责人张绍春向到长春办事的中央二办人员,反映了公安厅群众揭发原副厅长申虎成给来长春养病的林彪搞过窃听问题,中央二办来的人表示这是大事,应该重视。事后,张绍春向我讲了这个情况,我表示应该重视,军管会可以研究一下,建立专案进行审查。六八年十月在北京开会,我向陈锡联同志讲过这个案件,陈讲,这是重大案件,要向中央写立案报告,吴法宪分管专案,可报他转中央。我把陈锡联同志的意见,电话转告了在家的军队支“左”领导小组同志,经过他们讨论,写了立案报告,送到北京,我通过会议秘书处转送吴法宪,吴回话说,要作特大案件抓。当时,专案组提出我同意,用省革委会和公安军管的名义给叶群写过外调信,并不是我个人的活动。到七二年进行复查时,公安厅发现是假案,报经省委讨论,正式平反,申虎成同志分配到四平地区任革委会副主任。“结论”中说“陷害罗瑞卿等中央首长”是根本不对的,谁都知道早在审查中申虎成前的四、五年罗瑞卿同志已被诬陷“打倒”,六六年又公开在报刊上点名批判。“结论”根本不提早在七二年由省公安厅发现、省委主动地进行正式平了反的申虎成假案,仍当作我陷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责,这样牵强附会,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方面的情况,可向陈锡联、肖道生、张绍春同志核实。 ## (三)关于我“诽谤朱德、陈毅、李富春” 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问题   六八年十一月,我在传达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和六九年二月“九大”大代集中学习时,我确实讲过一些有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话,这是严重的政治错误,但这并不是我的发明,是当时八届十二中全会的货色。我怕扣上“封锁中央”的帽子,传了,讲了,而且请示过陈锡联同志。据我所知的一些省也是那么办的。   关于说我“‘九大’选举时不让投朱德、陈毅、陈云等老同志满票”的问题,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事情是在“九大”选举前,作为大会副秘书长的吴法宪向在前门饭店的十个代表团的负责人一起传达的,说“为防止老同志骄傲,既要选上又不给满票”。我回到吉林代表团进行了传达,当时极“左”思潮正重,有些代表讲我们不选他们,我提议军队代表革命干部代表并说服劳模代表投满票,其他人自己看着办。   (“结论”把来自八届十二中全会的货色,和“九大”秘书处的布置,不仅吉林是各地普遍办了的事情,说成是我参予林、康阴谋活动,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显然是离开了当时特定历史情况的无限上纲。这个问题可找陈锡联、阮泊生(在山西)、张李明(在吉林)同志核实。) ## (四)关于说“七○年林彪在九届二中全会上策动反革命政变,王淮湘与王秉璋等人相呼应”、“向党发难,为林彪篡党夺权制造舆论”。   事情的经过:九届二中全会于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在庐山开幕,在全体会议上周恩来、康生、林彪讲了话,当晚分组进行讨论。东北组由东北三省的中委,还有中直、国直、军直的十多名中委编在一起,陈锡联、潘复生和我为小组召集人。当晚进行小组讨论,王秉璋、王辉球等人在插话中说有人反对毛主席,没有引起与会的注意。第二天上午,我与阮泊生、刘振华、潘复生、杨春圃在一起整理头一天全会上三个讲话的笔记,大约十点半收到了六号简报(华北组的——即后来讲的反革命六号简报),内容是陈伯达、汪东兴的发言,说有人反对毛主席,要全党共讨之,全国共诛之。看到简报后,都觉得有问题了,提议潘复生和我到陈锡联那里问问是怎么回事。到后陈讲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人反对毛主席是大是大非问题,下午的小组会应有点气氛。我回来后给吉林的中央委员打过招呼,说简报都看到了,有人反对毛主席这是大事,下午小组会应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下午的小组会上,首先是公安部的于桑代表李水清、刘伟作了慷慨激昂的发言,接着会议争先发言,情绪激动,有的领头喊口号。我想发言没有发上。小组会开始前陈锡联被叫走,两小时后回到组里,说主席讲会议温度高了,休会。我在九届二中全会上的错误是受六号简报的影响,跟着起哄,事先事后我和林彪一伙没有来往,说我“与王秉璋等人相呼应”“造谣煽动”“在东北组起哄”完全不是事实。此事可找陈锡联、阮泊生、刘振华(沈阳军区政委)核实。 ## 二、“结论”中第二个问题,讲我“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阴谋活动,继续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我和江青“四人帮”没有任何个人联系和私下来往,因此,这个问题也不是实事求是的,同样也是硬往“四人帮”一起联。 ## (一)关于“结论”中说我“指令全省批判修正主义回潮,把矛头指向周总理等国务院领导”问题,根本就没有那么回事情。   事情是七三年党的“十大”结束后,东北三省领导人就如何贯彻党的“十大”精神交换过意见。根据“十大”精神,主要是巩固和发展“文化大革命”的“大好形势”。回省后,省里经过两个月的调查酝酿,并派人学习辽宁、黑龙江两省作法,经省常委讨论,确定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在省委扩大会议上的报告,是肖道生同志讲的,报告中批判了所谓“回潮”问题,讲的是从当时的中央文件和报刊上移来的,并不是我们的创造。所举的例子是省机关个别局的干部,这是一次贯彻“十大”的教育运动,现在看这次教育显然是错误的,但根本不是毛远新布置的,更没有想过矛头是对着周总理的。这件事可找肖道生、阮泊生同志核实。至于毛远新让我了解一机部的长春会议是以后的事,记得七三年底,八大司令调动,我到沈阳,毛远新对我说一机部的长春会议是“回潮”的会,我们辽宁根本没让传达,你可了解一下。回来后我找人了解过,没有看出什么问题,也就没有向毛远新讲。 ## (二)关于《创业》问题   “结论”中说我“追随江青,压长影追查《创业》的背景”,这是根本没有的事。七五年春《创业》影片公开放映后,文化部派电影组长吕韧敏到长影了解情况。吕是由长影负责接待的,住在省委一招待所,省委正在一所开会,长影负责人苏云建议我看看吕,吕提出听听省委常委对《创业》的看法。在常委的座谈中,都说看着挺好,没有看出什么问题。吕以后在长影怎么了解我不清楚,此事可向兰干亭(原吉林省常委,后到安徽省委任副书记)、苏云(长影负责人)核实。   “结论”中说,“王淮湘到大寨,按江青的旨意,迫使《创业》作者张天民同志再给江青写第二个信和按江青旨意,追查张天民写信的后台问题。”七五年九月中央在昔阳召开农业学大寨会议期间,省委书记阮泊生从昔阳打电话通知我,江青要我带《创业》摄制组十多人到大寨。当时我以为中央在那里开会,这个通知中央会知道的。到了大寨,吃中饭在餐厅见到江青,她骂《创业》作者张天民告了老娘的刁状。并为中央芭蕾舞团到长春演出的招待问题斥责了我。随后要张天民再给毛主席写第二封信,作检讨,建议重拍《创业》,要我作张天民的工作。当时我屈服江青的压力和长影党委副书记苏云作了张天民的工作,张天民写了第二封信,回到北京后,陈锡联、吴德、纪登奎三人找我谈话。我向他们汇报了去大寨的经过,江青要张天民写第二封信的情况,他们批评我不该去大寨,张天民再写第二封信是错误的。他们谈话后,我找到了苏云,没让送出第二封信,《创业》也没再重拍。至于江青讲的评《水浒》问题,我回省后既没有传达,也没有抓。这些事情可找兰干亭、苏云核实。说我从大寨回到北京,要崔海龙打听十二省会议情况。崔是参加赴新疆代表团的,又不是参加十二省会议的,是没有的事情。   “结论”中还说“王淮湘按江青的旨意,追查张天民写信的后台”。事情是这样的:七六年二月下旬,中央打招呼会议期间,江青在十七省负责人会议上,严词责问我为什么没有看到张天民的第二封信,要我交代。我以作者不通作了回答,引起她一顿批评斥责。会议期间看到发的一份会议参考材料,是胡乔木同志讲他曾给《创业》作者张天民转过信。回省后,因担心江青抓着未送第二封信继续追查不放,涉及上边领导人,把问题复杂化,同崔海龙商议,想让张天民把已经揭发出转信人的情况写个材料,报上去搪塞一下。与张天民谈话的是长影负责人苏云,张天民又讲出了转信人贺捷生。这个谈话记录以我和崔海龙的名义,转报了江青,这个作法是错误的。当时主要是想以此压下江青对未送第二封信的追查。此事可向崔海龙核实。   就在这次崔海龙提出王震同志与我的谈话问题。七五年八月王震同志到长春,在我送他到机场的路上,他对我讲:《创业》是部好片子,江青不老实不行,邓小平主持工作后,老同志很高兴。事后,我把这次谈话给阮泊生、崔海龙讲过。这次崔提出要我揭发,我开始不同意,崔说你不讲别人讲了会被动的,王震那话是分裂中央的。后来又说你不揭宗希云要揭。崔、宗二人都是中央学习班学过的,批林批孔运动中,奉王洪文的“指示”,专门处理过吉林的问题。他们同上边关系密切。这使我压力很大,因为这涉及中央领导王震同志,怕江青知道后事情闹大,王震同志遭难。另外崔、宗二人知道此事,崔又一再催逼,觉得不讲不行,再三考虑决定写信给毛主席,这样既使别人无法扣知情不举的帽子,也符合组织原则。我写信是错误的,但不是想陷害王震同志,如果我是想陷害和邀功的话,为何不直接写信给江青。 ## (三)“结论”中说我“兜售毛远新的讲话,布置全省‘反击右倾翻案风’”的问题,这是不真实的。   事情的经过是七五年十一月底刚刚发下中发(75)23号文件(即毛主席批评刘冰同志的信),沈阳军区政委曾绍山打电话要我和刘光涛到沈阳开会,毛远新刚从北京回沈,他已是毛主席的联络员,在会上他问我们是不是收到中发23号文件,说毛主席要他给我们打个招呼,免得犯错误。我回省后,在省常委学习23号文件时,把毛远新的讲话精神,作了传达。后来,接到中央扩大传达中发23号文件的通知,省委才开地(市)负责人会传达的,并没有在毛远新讲话后,在全省布置“反击右倾翻案风”。此事可找阮泊生、崔海龙核实。   七六年二月六日《人民日报》用“另一个最大走资派”的提法,点了邓小平同志的名,引起许多议论,地区也打电话讯问怎么回事。当时,沈阳军区正开军以上干部会,我的秘书从沈阳抄回一份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裴光在会上点名批评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据说这个讲话是毛远新给裴讲的)。我在省委召开的扩大会上基本上照讲了。我当时错误地认为沈阳军区先讲了(早吉林一个星期),沈阳是大军区,他们能讲,我们也可以讲。此事可找刘光涛核实。   七六年二月中央召开打招呼会议期间,毛远新到京西宾馆看了辽宁省和沈阳军区参加开会的同志,曾绍山把我和刘光涛也找去。在讲到毛主席讲的桃花源中人不知有汉无论魏晋时, 我插话讲了,年前吉林省法院副院长张绍春向省委汇报最高法院会议情况时,说江华同志讲“文化大革命”是谁把法院取消了。我说这位老同志不了解当时革委会的编制很小的情况。我讲这话没有告状的意思。讲这话时肯定没有徐景贤在场。可找刘光涛、张午(沈阳军区副政委核实)。   ((四)“结论”中说“七六年六月王淮湘按着王洪文、毛远新要东北三省‘串连’、‘造反’的旨意‘对国务院攻一下’”的问题。事情的经过是:七六年六月吉林省军区政委苏俊禄从沈阳开会回来,给我带回曾绍山政委给我的口信,说国务院最近要开计划会议,有的部、委对“批邓、批条条专政”有阻力,要各省、市去促一促,你们要好好准备一下。不久接到国务院召开计划会议的通知,我在常委讨论准备的会上,讲了一些错误的话,给吉林参加会议的同志以坏的影响,但不是“按照王洪文、毛远新的旨意”,而是受曾绍山的影响。) ## 三、“结论”的第三个问题,说我“陷害迫害老干部,拉帮结伙,控制吉林省党政领导权”。“结论”中举的事例与实际有很大出入,是很不实事求是的。 ## (一)“结论”说,原吉林省委党委、副省长以上26名干部,就有18人被我诬为“叛徒”、“特务”、“历史反革命”、“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走资派”等,长期监禁迫害,其中两名被迫害致死。这与实际情况是很不符合的。   实际情况是这样:六八年筹备省革委会,两派在北京谈判时,部队支“左”领导小组提出解放并参加结合十名干部的方案(计有阮泊生、郑季翘、兰干亭、周光、张士英、雷鸣玉、宋洁涵、赵天野、宋振庭、宋任远)。当时听取汇报的康生和军委办事组,说我们解放多了,要重新研究。经与两派重新协商,减少到五人(即阮泊生、郑季翘、兰干亭、周光、张士英),加上在地区参加结合的张李明共六人。至七三年又陆续解放10人(计有宋振庭、宋任远、赵天野、于克、杨义韬、刘慈凯、宋洁涵、付振声、张文海、张开荆)。其中安排工作的7人,没有安排的(付振声、张开荆、张文海)3人。还有两人,一是李梦令,长期养病,多年已不工作,一是民主人士徐寿轩,此二人,“文化大革命”中“造反派”没有触动他们,组织上也没有进行审查。自杀病逝各一人。自杀的是雷鸣玉(省委候补书记),本来筹建省革委时,军队就提出他参加结合,因为上边说我们解放多了。由于两派闹派性减下了他。到六八年冬已做好了群众工作,要他检查一下就可解放。他本人已经知道,就在这时,他由于想不通自杀了。病逝的是朱德海(延边自治州委书记、副省长),他是早期为中央保护的干部。六七年春就由军队护送去北京,六九年从北京疏散到湖北省,七二年因患肺癌在湖北病逝。“结论”中说我“诬陷朱德海是‘叛徒’”,“阻碍对朱的复查,致使朱德海含冤逝世”,这说法不符合事实。对朱德海的审查,一直是由军管延边自治州的46军和州革委会办的,他们说朱德海是“叛徒”,省专案组认为证据不足。七二年朱病危时,周总理两次要中组部派人到延边复查。省委组织部、省专案办公室都派了人协助,第一次由于延边州委不通没有查清,第二次州委勉强同意不算“叛徒”,省委专门进行了讨论,一致意见推翻“叛徒”的问题,朱德海逝世后,七二年省里开了追悼会,《吉林日报》在头版发了消息。这样做法在当时是不多的。定冤、假、错案的六人,赵林同志是中央发的所谓“六十一人叛徒集团”中被定了性的。栗又文、于毅夫是六八年春在北京由中央直接逮捕的,中央专案一办直接审查,关了几年之后交回省里,并交代继续关押审查,省委曾作过结论上报中央,一直未回答,到七五年才解除军事监护。李砥平、阎子韬、王奂如三人的历史问题,始终是由省里审查和结论的。   “结论”中说我“诬陷宋洁涵是安子文的亲信”,说宋是安子文的亲信是六八年中组部讲的,不是我讲的。事情的经过是六七年春宋洁涵给东北局宋任穷同志写信,揭发安子文在三届人大时曾向他泄漏过重要机密,说林伯渠虽然死了,因他写匿名信诬告刘少奇为“叛徒”,还是要开除党籍的。部队六七年向中组部调查时,答复说“宋洁涵是安子文的亲信”,军队领导小组研究认为,这个问题是宋自己讲的,宋在长春市一直是抓工作的,所以主张解放,参加结合,当时遭到了康生的否定。到七一年为建省委我向中央政治局汇报时,又提出解放宋洁涵问题,引起总理就这个问题讲了许多话,并说口头讲不行,要我们写报告,意思是我们看的轻。随后省委又写解放宋洁涵的报告,这怎么能说是我诬陷宋洁涵为安子文的亲信呢?“结论”中又说宋任远说江青三十年代的问题被我打成“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这完全不合事实。情况是六八年二月康生和军委办事组听军队支“左”领导小组和两大派代表汇报干部问题时,东方红公社派的代表向康生递交了一个小报告,说宋任远诬蔑江青是“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并不是我或军队领导小组有这个看法。如果我们是这个看法,就不会把宋任远列入第一批解放的十人名单。如果我们在东方红公社讲了之后,同意他们的看法,也不会在省革委会建立之后,较早地解放宋任远并让他参加结合。   “结论”中还说我对省里的老同志是先定性打倒,然后再让专案人员搜罗材料。这根本不是事实。六七年冬为准备代表团在北京的谈判,军队支“左”领导小组经过讨论,成立了调查组,考察了原省级领导干部的情况,为“三结合”做干部准备工作。军队支“左”领导小组第一次提出解放结合十名领导干部的方案,就是听取了调查组的汇报拟定的。关于赵林、栗又文两同志的定性,是中央批吉林的两个文件(一是建立省革委会的文件,一是建立省委的文件)上讲的。对省级干部无论是解放或结论,都是由分管干部和专案工作的同志与专案组研究写出材料,报省委集体讨论的。没有哪一个是由我先打倒再交专案组搜罗材料的。“结论”中说省委常委、副省长以上的26名干部,就有18人被我诬陷为“叛徒”、“特务”等长期监禁迫害。这是把中央定性的、中央直接逮捕的,“造反派”加给干部的罪名,州委错误定性的统统加在我个人头上,这既不符合事实,也缺乏分析。 ## (二)“结论”中说我“拉帮结伙,拼凑帮派势力”,说我“把追随他的药天禄提为省革委会副主任,后又提为省委常委,摆在其他省委之上,成为总管”,又说“王淮湘与毛远新编造周总理让崔海龙进省委领导班子的谎言,欺骗省委,上报提崔为省委常委、省革委会副主任”。这些都是不真实的。   药天禄是十六军副政委,他做省革委会副主任、省委常委事先都经陈锡联、曾绍山的提议,经过军队领导小组讨论、正式报沈阳军区批准同意后,才提交省委、省革委会讨论通过,并不是我个人的安排。药天禄同志工作热情、积极、肯干,缺点是包揽过多,并非是我把他摆在省委之上。叫他“总管”还是建立省革委会之前,他是军队支“左”领导小组的秘书长,大家开玩笑叫他“药总管”,后来也常常以此同他开玩笑。并不是我封他为“总管”。崔海龙原是延边军分区政委、自治区革委会第二把手。“九大”选为候补中央委员。建立革委会后,我才认识他。七二年冬他到中央办的第一期学习班学习。七三年五、六月间,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学习班学员都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毛远新对我讲,总理在接见学习班时,曾问过崔海龙在省里兼什么职务,崔说没有,总理讲可以兼点职嘛。毛远新问我知道不知道,我讲崔海龙没有告诉我,我不知道。后来我问过崔,崔说这事我自己怎么好讲。当时我理解总理这样讲是考虑崔是朝族干部,过去朱德海也是兼省里副省长的。回省后我向省委常委讲了这件事,经过讨论报崔为省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未批。不知道毛远新给我讲的是不是有假,他向我讲过的上边那些话我是没有记错的。根本不存在我和毛远新编造总理让崔海龙进省委领导班子的谣言。 ## 四、“结论”的第四个问题,说我“制造假敌情,镇压干部和群众,破坏揭批‘四人帮’的斗争”。这不符合事实情况,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那种历史条件下发生的问题。 ## (一)“结论”说,“六八年王淮湘在清队中,制造假敌情,说吉林省‘不少单位还是坏人专政’,‘敌情十分严重’,一再批评‘右倾’,煽动乱批乱斗。”   实际情况是吉林省革委会三月份建立,五月中央就发布了“斗、批、改”指示,开展所谓“清理阶级队伍”的运动,并陆续公布了所谓“六厂二校”的经验。当时吉林省的大部分基层单位还没有建立革委会,全省的“清队”工作,主要是依靠支‘左’部队(四个军两个军单位三个特种兵师)派出的军宣队进行的。在当时我们和支“左”部队都受上边那种极“左”路线和指导思想的影响,讲过错话,办过错事。正象《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说的:“‘文化大革命’在一系列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上,混淆了是非,是非的混淆必然导致敌我的混淆,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作是阶级斗争,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清队”运动是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突出表现。这个问题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结论”把我们受“左”的影响,认识上的错误,执行中的问题,说成是有意“制造假敌情”,镇压干部和群众,是无限上纲,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是引不出这样结论的。另一方面,吉林省发现和注意纠正扩大化是比较早的。六九年三月革委会和军队领导小组共同召集全省性的会议,纠正乱抓乱关人的问题,提出把关“牛棚”的人放出来。五月又进一步总结了扩大化的十个表现和纠正措施,随后又派人检查和纠正几个扩大化重的县和单位的问题。省里专案组直接管的申虎成、任青远案件,七二年发现错误后,就进行了纠正。当然,由于我们对扩大化认识不够,解决的不够彻底,在那种条件下要从根本上解决扩大化问题是不可能的。“清队”可向肖道生、北京军区副司令汪洋同志核实。 ## (二)“结论”中说省革委会副主任郑季翘发现吉林市违反政策,乱揪乱斗,要求派人纠正,王淮湘竟给郑季翘同志扣上“右倾”帽子,对郑进行围攻。   实际情况:发现吉林市乱批乱斗的不是郑季翘,是革委会常委姚美玲(红二派)到吉林市办事,得知她的男友(是造反派的小头头)被揪斗,并发现乱批乱斗的情况,回来在省革委会常委会上讲了,并提出派人去检查纠正。为此引起两派常委争论,当时革委会两派常委派性还很大,动不动就吵架,有时还动起拳脚,消除派性,加强团结是件大事。郑季翘支持姚美玲派人到吉林市检查,其他军队和革命干部常委的意见是主张给驻吉林市的46军打招呼,让他们注意纠正乱揪乱斗的问题,省革委会暂不派人,因为常委中派性还很大,派人去可能引起更大的矛盾和问题。在常委会上郑季翘和肖道生为此发生争论,其他军队和干部代表都支持肖的意见,不赞成郑季翘的意见,并不是我有意组织围攻郑季翘。此事可向阮泊生、肖道生、张士英核实。 ## (三)“结论”中说“四人帮”被粉碎后,群众揭发王淮湘的问题时,王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一日,亲自主持会议,将写标语、传单,反对“四人帮”,要求给刘少奇恢复名誉,由周总理和邓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并批评了毛主席在“文化大革命”中错误的史云峰,定为“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   史云峰案件是起冤案。案件发生在七四年十月,长春市工人史云峰,匿名书写25张传单,分别寄给省、市、区十四个党政机关,并在街头张贴。传单内容主要是对着毛主席,也有一条是对江青的,并不是主要是对“四人帮”,也批评了毛主席。案件发生后,省、市委及省、市公安机关,都认为是“重大反革命案件”,并组织力量破案。与此同时,新华分社的记者专程到北京,向中央写了情况反映,王洪文、华国锋(华当时兼公安部长)都作了批示,都讲是现行反革命案件,并要公安部协同破案,二十天后,公安部派人把批示送到省公安局,一个月后破案,史云峰被逮捕。史云峰案件是长春市管的。七六年六月长春市中级法院开始结案,定为“现行反革命”罪,一人主张判死缓,留作反面教育,其余都主张判死刑。上报了省高级法院。九月二十二日省高级法院核准案件,一致决议以“现行反革命”罪判死刑。十月七日粉碎“四人帮”,十月十九日省高级法院抽出了涉及江青的内容,按原决议报送省委办公室(以上这些情况我是后来从吉林省出版的八○年《长春》刊物上鄂华的文章了解的)。省委是在十二月一日审批的,就在审批前不久,中央发的(76)16号文件还强调提出:“在揭批‘四人帮’运动中,把矛头指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华国锋为首的党中央的政治谣言、反动标语,要坚决追查,打击制造者。”省委受这些影响,一致同意省法院的意见,按“现行反革命”罪判死刑。省委是在十二月一日审批的,直到十二月十七日临刑前两天,市法院才向史云峰本人宣布判决,史云峰两次上诉,到省法院就驳回了。根本没有给省委讲,十二月十九日执行的当天,长春市管政法的书记陈钟给省里管政法的崔海龙打电话,说犯人不服不好执行,崔当即回答可以采取措施,上午省委开会,崔向我讲了这个情况,我为慎重起见,又与常委讲了让大家再考虑一下,经过研究一致意见按原判执行。史云峰案件的结案,历经了半年多时间,经过长春市和省两级法院的决议和省、市两级党委审批的,都是集体讨论的。我个人未批过有关文件。从没有给任何人授意。省委十二月一日开会审批了一批案件,史案是其中的一件。那些年一般省委一年讨论审批两次案子,一次是“五一”前,一次是年终前,这次就是年终前审批的一批案子。史云峰案件是一起冤案,我作为省委主要负责人没有把好审批关,是有很大责任的。“结论”中说“在粉碎‘四人帮’后群众揭发我的问题”时安排审批史云峰并判处死刑的。意思是我有意通过判处史云峰死刑来镇压群众,这是猜想和生搬硬套的联系,是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这个案件可向张李明(原长春市书记)、张绍春(长春分区副政委)、崔海龙等核实。也可看看80年《长春》上鄂华的文章中摆的事实。   以上是我的申诉,请审阅,如有不当,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