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关于对戈志盛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根据中央(1982)9号文件精神和“两案”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于1982年6月16日召开了常委会议,讨论研究了对戈志盛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戈志盛,男,汉族,现年45岁,1956年7月入党,1960年5月参加工作,文化革命前,在内蒙师院人事处任干事;文化革命开始后,于1967年7月任内蒙革委会筹备领导小组组织组副组长,1967年11月结合到呼市革委会任副主任,1968年1月至9月兼任呼市“群专”指挥部总指挥;1971年3月被免去呼市革委会副主任职务,回内蒙师院任宣传组副组长,1973年7月任呼市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1978年11月8日,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撤销其呼市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职务。   从戈志盛同志十年文化革命中的整个表现来看,是一个靠造反起家的典型人物。早在文化革命开始的1966年,他就参加了内蒙师院的造反派组织——《东纵》。随后,作为《东纵》的代表,进了《呼和浩特造反联络总部》,并担任了负责人之一,继之,又以造反派头头的身份,当上了呼市革委会副主任。1968年他担任了9个月的呼市“群专”总指挥,在这一段时间里,“群专”所干的查抄和抓人等坏事,他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1968年至1969年“5·22”批示下达前,“挖肃”和挖“新内人党”期间,他一直在台上,批林批孔中,他又参与了内蒙和呼市地区好几个山头的活动,在1974年呼市召开“双委会”和1976年处理李悦等人冲击进驻市委机关等重大问题中,大耍两面派手法,站在帮派的立场上,为山头说话,一度扰乱了局势,影响了生产,他负有重要责任。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其被审查期间,对他所犯的错误,特别是批林批孔期间的错误,基本上作了交代,同时还揭发了内蒙和呼市地区参与山头活动的一些人和事;1979年到呼市化工厂劳动3年来,表现尚好;在这次审理他的问题时,虽然承认了自己的大部分错误事实,但对错误性质采取辩解。表现不诚恳。根据中央(1982)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意见是:同意自治区党委1978年11月8日关于撤销戈志盛同志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并建议给其开除党籍的处分,按一般干部分配工作。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关于对戈志盛同志所犯错误的审查结论;戈志盛同志本人的检查;戈志盛同志《对审查报告材料的意见和说明》;关于戈志盛同志对审查结论意见的复议意见。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1982年6月16日   报:内蒙党委,存。 (共印40份)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