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维国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策动叛乱案的法庭文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起诉书 ## (1982)军检诉字第1号   被告人王维国,男,63岁,河北省元氏县人,逮捕前任中共九届候补中央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四军第一政治委员。在押。   被告王维国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侦查终结,于1981年4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确认,王维国是林彪反革命集团重要成员,参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武装政变的阴谋活动,犯有下列罪行:   一、1971年3月下旬,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上海制订了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纪要》确定:王维国是林彪发动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成员。   (1971年3月31日晚,王维国参加了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岳阳路原少年科技站召开的秘密会议,并为这次会议积极提供条件。参加会议的有南京军区空军原政委江腾蛟、空军第五军政委陈励耘以及南京军区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会上,林立果指定王维国为上海的“头”。)   二、1970年5月,在林立果亲自指挥下,王维国参加了对原为林立果找对象的“找人小组”(又称“八人小组”、“上海小组”)的整顿。王维国要求“小组”成员要效忠林立果,“小组”的“每一件工作、行动,都要考虑大局”,“要有助于大局,大局就是副部长(指林立果)”。通过整顿,“上海小组”成了林立果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的工具。1971年3月以后,“上海小组”由林立果直接控制、指挥,同时受王维国领导,负责林立果和王维国等人之间的联系、传递信息、参与组建和训练“教导队”。9月8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次日,“上海小组”按照林立果的指令,进入“一等准备”,集中待命。9月12日晚,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上海小组”按照周宇驰的指令,为13日乘飞机南逃作准备。“上海小组”这两次行动,“小组”的主要成员空四军司令部军务处处长蒋国璋在接到指令后,均及时报告了王维国。   三、1971年3月下旬,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在准备阶段建立秘密警卫处,修建新华一村,成立教导队的计划,指使王维国在上海新华一村修建秘密据点,成立“教导队”。王维国按照林立果提出的,秘密据点“要绝对保密,房子不要引人注目,要修地下室,门窗要装防弹玻璃,院墙要开暗门”等要求,亲自找设计人员绘制了秘密据点的图纸,成立了修建班子,秘密进行施工。与此同时,王维国亲自布置在新华一村组建“教导队”,“教导队”由王维国直接领导,具体工作由“上海小组”的蒋国璋、空四军政治部组织处处长袭著显负责。王维国规定“教导队”的编制为3个区队,9个班,每班12个人;人员的条件要对林彪、林立果感情深的;在政治上,要培养对林彪、林立果的感情,成为在林立果领导下,誓死捍卫林彪地位的“坚强战斗集体”;在军事上,要进行捕俘、格斗、使用各种轻武器、驾驶车辆和打巷战等特种训练。9月12日,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划南逃。当晚,周宇驰指使在北京的空四军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李伟信,打电话通知“上海小组”蒋国璋,要蒋立即报告王维国:“明天有一架大飞机到上海,‘小组’全体、‘教导队’全体带武器和战斗化行李随机出发。”“告王政委明日上机场,有话告他”。蒋接电话后作了安排,并报告了王维国。   四、1971年3月下旬,林立果、周宇驰按照《“571工程”纪要》中“自造”武器的反革命计划,指使王维国仿造7.62毫米轻型冲锋枪。王维国在南京军区空军军械修理厂秘密试制了8支7.62毫米轻型冲锋枪,并将其中2支送给了林立果。   五、1971年9月8日,林彪下达了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策划在毛泽东主席南巡途中谋杀毛泽东主席。9月10日下午,毛泽东主席在上海与王维国谈话,11日离开上海后,王维国即给周宇驰打电话,密报毛泽东主席的谈话内容和离开上海的情况。12日晨,王又派专人乘飞机到北京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了毛泽东主席谈话的详细内容。林彪反革命集团接到王维国的密报后,知道谋杀毛主席的阴谋已经破产,即策划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   1971年9月13日,林彪外逃叛国,中央下达禁航令后,王维国与蒋国璋、袭著显等人订立攻守同盟,布置解散“教导队”和“上海小组”,毁灭罪证。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告王维国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了林彪反革命集团武装政变的阴谋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93条,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和策动武装叛乱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检察员 王义林 吕战1982年2月8日 ## 公诉词 ## 王义林 吕战 ## 1982.03.03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被告人王维国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叛乱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审问被告,出示物证、书证,宣读证人证言,证实我院起诉书认定被告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和策动叛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下面我发表三点意见:   一、被告王维国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武装政变的阴谋活动,是故意犯罪   一个人的自觉行为,是由思想和意志支配的。犯罪人主观上追求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而反革命犯罪行为本身,能最充分地证明犯罪人的反革命目的。   被告积极为林彪反革命集团发动武装政变做了一系列准备。1971年3月31日,王维国参加了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计划,由林立果、江腾蛟主持,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会上,被告被林立果指定为上海方面的“头”。在林立果的指使下,被告在上海新华一村修建秘密据点。被告亲自找设计人员绘制秘密据点的图纸;按照林立果提出的特殊要求,组织人员秘密进行施工;主动提出“要在院内搞一个直升飞机场”;要求“房子一定要在(1971年)国庆节前完工”。与此同时,被告在新华一村组建和训练“教导队”。被告按照林立果的规定,“教导队”的人员“不要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不要干部子弟”;要求“教导队”在政治上要培养对林彪、林立果的感情,使“教导队”成为在林立果领导下,誓死捍卫林彪地位的“坚强战斗集体”。“教导队”在写给林立果的决心书中提出:“我们一定要人人想着您,步步紧跟您,一切听您的领导,一切服从您的指挥,紧跟您,顶逆风,战恶浪,风吹浪打不回头”,“为誓死捍卫林副主席最高副统帅地位,为誓死捍卫您——我们的好领导,不怕牺牲,不怕坐牢。只要您一声令下,我们就立即行动,您指向哪里,我们就冲向哪里”。被告在军事上,要求“教导队”进行捕俘、格斗、使用各种轻武器、驾驶车辆和打巷战等特种训练。宣称“‘教导队’将来要起巨大作用”。还要求“教导队”要十分注意保密,规定不要在新华一村而要到江湾机场搞训练。与此同时,被告在林立果和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周宇驰的指使下,在南京军区空军军械修理厂秘密试制轻型冲锋枪。1971年9月8日,林彪下达了政变手令,决定要在上海谋害毛泽东主席。当晚,林立果等人在北京西郊机场密谋杀害毛主席的行动方案,提出“用100高炮平射打火车,要空四军把‘教导队’带上,就说有坏人要害毛主席,以抢救为名往上冲”。9月9日,林立果指令“上海小组”进入“一等准备”,要“教导队”抓紧打靶训练。蒋国璋接到这一指令后,在向被告报告时,被告说:“你们和‘教导队’训练都要选好靶场,注意隐蔽,可以利用一些旧机窝,不要让人家发现了你们的行动”。9月12日晚,林立果一伙准备南逃,要调走“上海小组”和“教导队”。蒋国璋将这一情况报告了被告,“上海小组”和“教导队”也在接到指令后,荷枪实弹,全副武装,连夜做好了出发准备。   1971年9月初,林彪一伙千方百计探听毛主席在南方巡视期间的行动和谈话内容,策划谋杀毛主席。9月10日,毛主席在上海找王维国等人谈话。十一日许世友司令员告诫王维国“要听毛主席的,不要上别人的当”。但是,被告对这样的警告根本不听,在毛主席离开上海的当天,两次打电话找周宇驰,迫不及待地将毛主席离开上海的行动和毛主席找他谈话的内容,向周宇驰密报。第二天又派儿子乘飞机到北京,向林立果、周宇驰报告了毛主席谈话的详细内容。林立果听后说:“在这种情况下,你爸爸还派你来给我们讲这么重要的情况,说明你爸爸对我们感情很深,对林副主席感情很深”,“我们今天所以能得到这么重要的情况,说明王政委采取的策略很好,隐蔽得很好”。林彪一伙得知毛主席离开上海回北京的情报以后,知道谋害毛主席的阴谋已经破产,就转而准备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   (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国外逃后,被告慌忙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被告对“上海小组”的蒋国璋、袭著显等人说:“把林立果历次来上海讲话材料弄一份完整的藏起来,或者用塑料纸包起来埋藏在地下,其他人的笔记本、材料都要烧掉”;“你们现在要抓紧时间,一个小时一个小时,一件事一件事的研究,要经得起人家问几个为什么”,“也可能把我们抓起来,你们要有单独作战的能力”,“为了对林立果负责,杀脑袋也不能讲”;“‘教导队’目标很大,解散算了”,并要“上海小组”分散到职。同时,布置人员销毁了林立果、周宇驰的讲话材料等三百余份。)   以上事实证明,被告王维国参与林彪策动武装政变的犯罪活动,态度是积极的,行动是自觉的,是故意犯罪。   二、被告王维国走上犯罪道路不是偶然的,是他在个人野心支配下,积极投靠林彪的必然结果   林彪要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必然要网罗一些野心分子、投机分子、敌视社会主义分子,结成阴谋集团。1969年以来,林彪、叶群就有目的、有计划地以接见、照相、请客送礼等手段拉拢勾结被告。林彪说:“王维国很年轻、很优秀、很聪明。”林立果说:“王维国是好领导、好班长,难得的人才。”当着被告的面封官许愿说:“打算让王政委当南京空军的副政委。”被告则在个人野心的支配下,积极投靠林彪、林立果。   1969年6月,被告按照叶群、江腾蛟的旨意,不择手段地为林立果选美女,说“这是为天才人物选助手,是有伟大深远意义的”。被告还指使专人用公款为林家采购珍贵文物和生活奢侈品。仅从1969年12月到1971年9月,经被告批准报销的用于给林家送礼和供林立果挥霍的公款就有2万多元。   被告认为靠上林彪是“得天独厚”。他完全接受了林立果、周宇驰关于“自由选择政治领导”,“要一边倒,不要两边靠”,“与其分散投资,不如集中投资”的反动说教,把林彪当成政治靠山,把政治赌注完全押在林彪、林立果身上。他当着林彪的面说:“林立果是天才,是好领导,是最好的接班人”,“他在上海和我们一起工作,经常从各方面指点我们,这样,我们方向就明确了”。1970年6月,林立果开着林彪的红旗牌轿车,和被告、江腾蛟逛长城,合影、录像留念。在长城上,年过五十的王维国和江腾蛟分别在林立果的左右两侧,搀扶着二十来岁的林立果上台阶,大献殷勤,丑态百出。被告把林立果开的汽车说成是“政治车、幸福车、保险车”,坐了“不迷失方向,永不翻车”。在给林彪的效忠信里写道:“没有林副主席就没有我的一家,就没有我的一切。”表示永远忠于林彪,做到“海枯石烂不变心”。被告还欺骗、蒙蔽空四军广大指战员,要“一切听从林副部长指挥,一切听从林副部长调动”,“把空四军建设成为林副主席放心的基地,信任的基地,巩固的基地,安全的基地”。   1970年8月,党的九届二中全会前夕,被告身为中央候补委员,却写信向林立果请示“开会要做哪些准备,会中需要做些什么”。林立果通过周宇驰打电话告诉被告:“他(指林立果)叫你放、你就放,他不叫你放,你不能放。”会议期间,被告在吴法宪、林立果的串连和策动下,积极参与林彪“和平抢班”的阴谋活动。这一阴谋败露后,被告不但不揭发,反而与林彪、林立果勾结得更紧。在会议闭幕的当天,被告伙同陈励耘找林立果密谈,林立果说:“这次将力量暴露了,也暴露了你们。首长(指林彪)知道你们两个受损失很难过。”林立果的话清楚地表明,被告与林彪、林立果是一伙。   由于被告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对他十分信任。周宇驰在对“上海小组”成员的讲话中说:“王政委与副部长(指林立果)的感情是很深的,在所有问题上是一致的,林副部长的意见,就是王政委的意见,王政委的意见,副部长是很尊重的。”1971年3月24日,也就是反革命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出笼的当天晚上,林立果、周宇驰在上海巨鹿路招待所召见被告等人。周宇驰说:“王政委的意见有时不是他个人的意见,大家一定要信任他,要做到王政委说白的,就是白的;说黑的,就是黑的;就是王政委说太阳从西边升起来,也要相信”。同年9月8日晚,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北京西郊机场密谋杀害毛主席的行动方案时提出:“实在不行,要王维国趁毛主席接见时动手。”   以上事实说明,被告王维国走上反革命的犯罪道路,是他在个人野心的支配下,积极投靠林彪的必然结果。   三、被告王维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周宇驰等人的直接指使下,为林彪策动武装政变作准备。这个反革命集团制定的《“571工程”纪要》中准备阶段的部分计划,就是通过被告干的。这里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林彪反革命集团发动武装政变,主犯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的方案时,提出要使用“教导队”和“上海小组”。在这紧要关头,被告又向他们密报了毛主席的行动和谈话内容,使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转而准备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政府。被告的密报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被告的犯罪行为,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彪反革命集团是一伙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如果他们武装政变的阴谋得逞,就会亡党亡国,千百万人头落地,我国将陷入封建法西斯的血腥恐怖统治之中,我国的历史将出现一个大倒退。)   被告王维国积极追随林彪、林立果,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了我们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危害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被告王维国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武装政变的阴谋活动,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重要成员,触犯了我国《刑法》第98条、第93条,构成了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和策动叛乱罪,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另外,被告王维国在法庭调查期间,对有些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对他的这种态度,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判决书 ## (1982)刑字第3号   公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王义林、吕战。   被告人:王维国,男,现年63岁,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1938年3月入伍,原任七三四一部队第一政委。1971年9月20日被隔离审查,1980年7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杭华。   被告人王维国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武装叛乱一案,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2年3月1日至9日在本院法庭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员王义林、吕战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维国参与领导了由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林立果指挥的“上海小组”。1971年2月,王维国要求“上海小组”的“每一件工作、行动”,都“要有助于大局,大局就是副部长(指林立果)”。“上海小组”在林立果的控制、指挥和王维国的领导下,积极为林彪策动武装政变服务。   1971年3月下旬,林立果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周宇驰等人根据武装政变的需要,指使王维国在上海成立“教导队”和仿造7.62毫米轻型冲锋枪。王维国按照林立果的旨意,在上海新华一村亲自组建了由他领导的“教导队”。王提出要把“教导队”培养成为誓死捍卫林彪地位的“坚强战斗集体”。并指使“教导队”进行捕俘、格斗、驾驶车辆和打巷战等特种训练。与此同时,王维国还以“加强战备”和“改进轻武器”为名,在某军械修理厂试制了7.62毫米轻型冲锋枪8支,并送给林立果2支。   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开秘密会议,王维国参加了这次会议,被林立果指定为上海的“头”。   1971年9月8日,林彪下达武装政变手令,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9月10日上午,“上海小组”主要成员蒋××向王维国报告了林立果要“‘小组’进入一等准备”和该组集中待命的情况后,王维国要蒋××等人“注意隐蔽”,不要被人家发现。当日下午,毛泽东主席在上海找王维国、王洪文谈话。11日下午,毛泽东主席离开上海后,当天,王维国两次打电话找周宇驰,向周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和与其谈话的内容。12日晨,王维国又派其子王××乘飞机到北京,向林立果、周宇驰密报了毛泽东主席与其谈话的详细内容。林彪、叶群、林立果等人接到王维国的密报后,随即准备南逃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当晚,周宇驰指使林彪反革命集团案同案犯李伟信通知“上海小组”的蒋××,并要蒋立即报告王维国:明日有一架大飞机到上海,“上海小组”和“教导队”全体人员,全副武装,随机出发,并要王维国同时到机场,有话告诉他。王维国听了蒋的报告后说:这次出发,可能和我把毛主席来上海的情况向林立果他们讲了有关。   1971年9月13日,林彪叛国外逃死亡后,王维国指使“上海小组”主要成员袭××、蒋××等人销毁罪证,解散“上海小组”和“教导队”,妄图掩盖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在案。但王维国不承认是犯罪。   被告人王维国,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武装叛乱,已构成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和策动叛乱罪。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第93条和第24条、第64条、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策动叛乱犯王维国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有期徒刑3年,策动叛乱罪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扣除判决执行前羁押期,至1985年9月19日止。   二、剥夺其政治权利3年。   三、剥夺其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明审判员 黄林异军人陪审员 涂序凑军人陪审员 刘玉荣军人陪审员 王克东1982年3月9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正秋1982年3月1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 (1982)刑二字第3号   上诉人:王维国,男,现年63岁,汉族,河北省元氏县人,原任七三四一部队第一政委,1971年9月20日被隔离审查,1980年7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王维国因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武装叛乱一案,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于1982年3月9日以(1982)刑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王维国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剥夺其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和二级解放勋章。王维国不服,以“事实有的有出入”和“受蒙骗、被利用”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王维国积极参加林彪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武装叛乱,进行了一系列反革命活动。王维国参与领导了由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指挥、控制的,为武装政变直接服务的“上海小组”。1971年3月,又按照林立果等人根据武装政变的需要,成立“教导队”和制造武器的旨意,在上海亲自组建、领导了“教导队”,进行特种训练。同时,在某军械修理厂试制7.62毫米轻型冲锋枪,并将试制的冲锋枪送给了林立果。   1971年3月31日,王维国参加了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被林立果指定为上海的“头”。   1971年9月,王维国在林彪下达武装政变手令,策划谋杀毛泽东主席后,听了蒋××关于林立果要“‘小组’进入一等准备”的情况报告,当即向蒋××布置:“要注意隐蔽”。同年9月11日,毛泽东主席离开上海后,王维国即向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林立果、周宇驰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的情况和与其谈话的内容。林彪、林立果等人接到密报后,随即准备南逃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9月12日,王维国也接到了周宇驰要“上海小组”和“教导队”全体人员,全副武装,随机出发的通知。在林彪叛国外逃死亡后,王维国又指使“上海小组”成员蒋××、袭××等人销毁罪证,解散“上海小组”和“教导队”,妄图逃避罪责。   综上所述,本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维国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维国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93条和第64条、第5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维国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82)刑字第3号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郝绍安审判员 秦志新审判员 郭志文1982年4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武清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