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零陵地区江永县委关于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的工作总结   (地委:)   1980年开始特别是1984年以来,我县按照省地委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省委(1985)12号文件,把处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地处理了“文革”杀人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否定“文革”教育和法纪教育,挽回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在群众中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达到了愈合伤痕,加强团结,和衷共济,一心一意搞四化的目的。 ## 一、杀人起因及后果   我县“文革”中的杀人事件是在“文革”特定历史条件下,于1967年秋受道县杀人风的影响而发生的,首先是原红星公社(现界牌瑶族乡)发生了杀人事件,后来逐步波及到全县。   1967年8月23日,原红星公社党委书记杨修瑜从老家道县兴桥公社返回红星公社,当晚将道县四类份子所谓活动情况和贫下中农杀四类份子情况在公社几个主要干部中吹了风,并决定8月25日召开大队支部书记、贫协主席、民兵营长、治安主任、大队长“五大头”会议,杨修瑜在这个会议上具体讲了道县、宁远四类分子的所谓活动和道县杀四类分子等情况,要求大队干部要管好四类分子,如果四类分子真正起来暴动,矛盾不要上交,由群众自己去处理。自这个会议后,8月26日界牌首先就开始杀人,后来波及到全县18个公社两个镇、一个农场。   这次杀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被杀的306户,407人(另外自缢19人),其中16户(28人)被杀绝;56人被迫外逃;69人造成孤老孤残无人抚养;85人丈夫被杀后改嫁;57人随母下堂;房屋被集体非法折、占、变卖,52户遗属外逃因无人管理而倒塌损坏房屋,101间;查抄大型农家具750件,抄走牲猪家禽40400斤;粮食46000斤,以及其它财物被抄走无法归还的,共估价21万元(未杀人财产查抄未计算在内)。 ## 二、处理情况 ## (一)认真贯彻党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   文化大革命中我县发生的杀人事件,政治上经济上都造成了严重恶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按照中央和省地委的部署认真贯彻省委(1985)12号文件精神,妥善处理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稳定了局势。但是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时间长,情况复杂,在干部中、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中,阻力较大,有的认为杀几个四类分子没什么了不起,有的认为对四类分子那样关心,经济上补了一次又一次,有的担心处遗工作会带来局势不稳定,县委多次召开乡、镇、场负责同志和县直机关科局长会议,学习省委(1985)12号文件,向乡镇场及重点村印发了600份宣传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群众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肃清左的影响,增强法纪观念。经过反复贯彻党的政策,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对处理好文革杀人遗留问题关系到平息民愤,消除隐患,愈合伤痕,增强党性,严肃法纪,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一件大事,决不能掉以轻心,只有搞好处遗工作,才能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省委12号文件和地委指示精神,县委书记挂帅,一名副书记具体管,并设立了3个组,一是政法组,从公、检、法机关抽调8人组成,二是党政纪律案件处理组,从纪委、县直属党委和部门抽调3人组成,三是接待组,从政府办、落实办抽调2人组成。县委还从县直机关抽调35人(其中科局长以上干部10人)组成专干队伍,乡、镇、场确定了专干40人,由乡党委书记挂帅,一名副书记专管。   县委常委先后8次听取处遗工作情况汇报,4次研究国家工作人员组织处理问题,列为全县整党的一项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把处遗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 (二)切实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为了妥善安置和解决遗属生产生活中的困难,1980年县委就派出了工作组逐村逐户对遗属进行走访,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在经济上给予了适当补助,1984年冬,对遗属财产查抄情况,房屋情况,生产生活等情况又逐户进行了检查和登记,摸清了底子,给后来的安置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具体做法是:工作组进村后,首先宣传省委12号文件进行彻底否定“文革”教育和法纪教育,摸清6个底子,一是财产查抄的底子,二是外逃和回归人员的底子,三是孤老孤残人员的底子,四是遗属改嫁和随母下堂的底子,五是生产生活方面的底子,六是过去对遗属补助的底子。对查抄的财物要认真查清处理,属国家和集体占用的,原物在的退还原物,属个人无偿占用或利用职权低价“购买”的则令其退还,尤其是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清退。经教育不退者,要严肃处理;对于被集体拆毁,变卖或无人管理而损坏倒塌的房屋,采取集体凑一点,自己出一点,政府酌情补助一点的办法,修建和赎回原房。帮助遗属解决无房居住的问题;原物确实查无下落的要向遗属讲清道理,对损失严重,生活困难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于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救济12元,生活确实困难的遗属,给予了困难补助。对仍然在外,要求回归的遗属,由政府写信欢迎他们回来,并按规定划给自留地、责任田和责任山,并发给200-300元安家费。在清理查抄财物工作中教育遗属实事求是,体谅国家困难,不要斤斤计较。对利用落实政策清查财物之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在安置工作中,由于底子清楚,党的政策深入人心,方法得当,思想工作过细,对安定遗属,稳定局势起了很大作用。   根据省委(1985)12号文件和地委指示精神,在政治上对“文革”中被杀者,给予恢复名誉,县人民政府给受害者发了平反通知书;在经济上,发抚恤费644050元,财产损失补偿26458元,困难补助72000元,无人抚养的双孤69人,给予定期救济30680元,安置被迫外逃回归人员47人9700元,安置随母下堂回村落户17人,3100元,解决赎回、维修房屋开支经费17763元,妥善安置了遗属。 ## (三)坚持党的政策做好组织处理   对人的处理,必须采取慎重态度,认真做好我县“文革”中出现的杀人事件,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搞好对人的处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县委对这一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认真地分析,全县发生杀人问题有18个公社、两个镇、一个农场,86个大队,分别占公社、镇、场、大队总数的90%和40%。从犯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人员的成份来看,大多数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文化政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受极左思潮影响较深。从当时历史条件来看,杀人事件是在阶级斗争极度扩大化和无政府主义极端泛滥的情况下发生的,他们出于朴素感情,在所谓保卫文化大革命,保卫红色政权的口号下,犯了杀人罪行和错误,因此,对在“文革”中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员进行处理,必须贯彻省地委“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的指导思想和“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在处理时严宽适度,做到三严三宽,即策划指挥者从严,奉命执行者从宽,个人品质恶劣者从严,属于受极左思潮影响者从宽,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从宽,做到有利于严肃法纪,有利于消除隐患,有利于愈合伤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同时还根据责任人的认罪认错态度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工作表现情况,经县委、县纪委研究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县委审批,农村党员县纪委审批)对在“文革”中犯有罪行和严重错误的94人给予了处理,占“文革”杀人中牵连人数的10.26%。其中:经县委研究报地委审批逮捕法办的8人(国家干部2人、农民6人)开除党籍的63人(包括开除党籍后被判刑的5人、国家干部7人、教师1人、职工3人、农村党员52人),留党察看的21人(国家干部4人、医生2人、职工3人、农村党员12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国家干部1人、职工1人),撤销职务2人(农村干部)行政记大过1人(教师),行政开除2人(职工)。   (在处理人时我们认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四)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愈合伤痕   在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过程中,县委始终把思想工作和愈合伤痕的工作放在首位,不仅做遗属的思想工作,而且还要做好被处分的和他们亲属的思想工作,只有把这些人的思想工作做好了才能消除积怨,愈合伤痕,实现安定团结。在处遗工作中,少数遗属提出过高要求,上访地县(5人曾上访北京)要求惩办杀人凶手。特别是部份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惩办杀害其亲人主谋及凶手的人比较强烈,经常上访纠缠主管部门和领导,对于这部份人的思想工作难度很大,如城关镇在“文革”中被杀者何雷清,79年在贯彻省委5号文件精神时政治上已给予平反昭雪,恢复了名誉,发了平反通知书和补给了安葬费,被没收的房屋产权归还了他在江西工作之女何良秋,1979年4月28日何良秋将房产自主处理,卖给了城关镇和城关蔬菜二队,1986年9月1日,何从江西返回江永上访县委和落实政策办,重新申诉要求将79年4月出卖的2处房屋退还本人,还要求追究杀害她父亲何雪清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江永县委不达到她的要求,她还要继续申诉上告。县委几位领导找其谈话,根据省委12号文件精神向她宣传党的政策,耐心做思想工作,并责成县落实办、信访办组织了一个联合调查组从1986年9月10日到10月19日历时46天,通过认真调查核实,认为:何雪清的房屋按省委5号文件精神,已于79年4月把房产权归还了其女何良秋,政策已经落实,何良秋自愿出卖后又要求赎回的2处房屋问题,应由她本人负责。对于要求追究杀害其父亲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按照省委12号文件精神构不上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其家中财产受到一些损失以及何良秋上访期间(将近2个月)经济上所造成的一些困难,按照党的政策,给予其适当补助。通过上述工作何良秋的思想情绪基本上得到稳定。   县委、县纪委在处理“文革”中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员时,分别逐个进行谈话,向他们宣传党的政策,引导他们认罪认错,放下包袱,努力工作。   由于我们坚持了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处遗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绝大多数遗属都能识大体顾大局,向前看,拥护党的政策和处理办法。如界牌乡鸭头源村祝辛荣的丈夫和两个儿子被杀,现孤独一人,我们按照省委12号文件精神,对杀害祝辛荣亲人的组织策划者给予了处分,并给祝每月12元的定期救济,她流着泪对工作组的同志说,党的政策真好,事过19年了,党和政府还来处理,每月还发给我12元生活费,我要感谢党,感谢政府。又如冷水铺乡上甘棠村周小苟(现名周党恩),“文革”中父亲被杀,母亲改嫁成了孤儿,乡政府把他抚养起来,并送他一直读到中学,县落实办根据他的困难情况,在经济上给予了补助,帮助他修理好房屋,解决了生活方面的一些困难,周非常感动,说我一辈子也不得忘记党的恩情。因此,他把原来的名字周小苟改为周党恩。   在“文革”中犯有杀人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人,通过学习党的政策和个别谈话都能认罪认错。如界牌乡源田塘村钟昌国,文革中积极参与杀人,处遗工作组进村后,自己感到问题严重,思想很紧张,吃不下饭,准备坐牢,工作组及时做他的思想工作,交待政策,引导他认罪认错。在组织处理时,给钟以开除党籍的处分,钟很感动并说我要感谢党,感谢党的好政策,源田塘村杀这么多的人,我是有罪的,坐牢也是罪有应得。 ## 三、存在的问题   在处遗工作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少数遗属提出过高的要求,不断上访地县要求惩办杀人主谋者和凶手,特别是部份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比较强烈。如界牌乡源田塘村被杀者遗属(大部份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断联合向省、地、县委写信,要求惩办“文革”杀人主谋者,虽然我们对其反复宣传党的政策,耐心做思想工作,但他们不服,仍继续信访。   2.组织处理时,少数乡党委在处理人的问题上,下不了决心,如大干乡原潮水大队民兵副营长和化兰“文革”中积极参与策划杀人,主动充当杀人凶手,县纪委给予和开除党籍的处分,乡党委一接到处分决定,就立即向县委写了要求对和化兰从轻处分的报告。   黄甲岭乡原瓦屋下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杨老四“文革”中积极参与策划杀人(该大队杀19人),主动充当杀人凶手(亲自杀1人)杀人后不但未受到处理,还提拔当了党支部书记,1986年6月又评为优秀党员上报县委组织部,发现后才将其优秀党员取消,在组织处理时,落实办多次向乡党委打招呼并派人督促建议对杨老四给予党纪处分,至今未见处理结果,遗属意见很大。 ## 四、今后工作意见   我县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虽已基本完成,但少数遗属思想还不够稳定,目前仍继续要求惩办“文革”中杀人的主谋者和凶手,为了妥善解决存在问题,按照省地委指示精神,我们今后的工作意见是:   1.善始善终处理好“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继续做好遗属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少数遗属的思想稳定工作。   2.巩固处遗工作的措施要落实,近两年内,处遗工作组要有2至3人负责这一工作,并有一名副书记兼管,村、乡特别是杀人较多的村乡要有专人继续做好这一工作。县委每年研究两次处遗工作,巩固情况,分析遗属和因“文革”杀人受到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巩固处遗成果。   3.对少数遗属目前生产、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要协助村、乡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开辟致富门路,尽快摆脱贫困。   总之,我们应再接再励,不松劲,不厌烦,善始善终把工作做好。    中共江永县委1987年5月8日   ·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