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太原市委五人小组甄别定案工作总结 ## 一、基本情况:   我市的内部肃反斗争,在党的领导下,从1955年7月起至1960年5月胜利结束,历经四年多的时间,先后在全市党、政机关、学校、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乡干部中分六批开展了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共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5457名,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1.23%强,经过严肃慎重的甄别定案,全部作了处理,计清查出混入我内部的历史特务间谍分子1057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446人,反动会道门头子25人,恶霸35人,土匪分子59人,托匪分子1人,汉奸457人,蒋阎匪军政警宪中的反革命分子2502人,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17人,现行反革命破坏分子532人,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共320人。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的处理是:判处死刑的8人,死刑缓期执行的12人,无期徒刑的19人,长期徒刑的717人,短期徒刑的1,210人,捕交当地处理的20人,以上判处徒刑的反、坏分子占所有反、坏分子的35.9%。判处管制处分的1,529人,占反、坏分子总数的28%强。给予行政处分的987人,占反、坏分子总数的18%强。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918人,占反、坏分子总数的16.82%。此外,经过甄别定案结论为普通反革命分子的1,353人;逃跑、病死,自杀的37人。历史上曾经是反革命但在肃反前已经作过交待或者处理,此次运动中未发现重要隐瞒,不再当作反革命分子处理的1,055人;起义人员按既往不咎的政策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的70人;政治历史问题的2,914人。经过甄别平反了错斗无辜的好人82人。处理了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17人。对一些嫌疑、复杂、重大,一时难以弄清问题的250人的材料转交了公安部门作为长期侦察和考查。   甄别定案工作在市委直接领导下,坚持了党的不漏不错的原则,严格执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保证了肃反运动的顺利发展和圆满结束,成绩是显著的,它表现在:(1)首先区分了敌我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迚照中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严肃认真地处理了5457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纯洁了我们的队伍;(2)给查出的一批普通反革命分子做了从宽不计肃反规格的结论,给一批有政治历史问题长期未能考查清楚,背着包袱不能安心工作,领导上也不能放手使用的人,作出了书面结论,大大地鼓舞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对问题复杂、重大,需要继续追查的人或者问题虽然不大但亦须继续查清的人,也作了适当的处置,不致把他们漏掉。由于这些成绩,保证了运动健康地圆满结束。   甄别定案工作虽取得上述成绩,但在工作中也出现过某些“左”和右的偏差,概括起来是:(1)在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上,曾有过不够严肃认真,出现过一些该定未定的案件和可以从宽不再当作反坏分子处理而又作了处理的案件。(2)部分案件材料的审查不够细致,有过草率从事现象;结论文字有的欠缺推敲,个别案件结论不够恰当,致案件审查进展缓慢,质量不高。造成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原因,主要是定案干部本身思想上、政治上有缺陷,各级五人小组领导上注意也不够,再加上钻研学习中央政策界限不深入,对一些地方性的问题未及时给予解决,为了纠正上述缺点和错误,我们在省委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整风,对所定案件返复地进行了多次复查,错定案件均及时地坚决认真的作了纠正,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和圆满结束。 ## 二、主要经验教训:   (一)必须认真学习党的有关肃反指示和对反革命与坏分子的解释处理政策界限。这是能否作好甄别定案工作,正确地贯彻党的肃反政策,保证不左不右不错不漏的首要关键。因为这样才能提高认识能力,分清是非界限,明确什么不是反革命问题,什么是反革命问题,什么是问题,什么不是问题,定案的速度就能加快,办案的质量就能提高;反之,是非轻重分不清,许多问题混淆在一起,性质不明,界限难定,容易把案定错,还要延长定案的时间。   在政策界限上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这样几种:   (1)反革命问题和政治历史问题界限的区分方面,容易将反革命问题当作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或者将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看成反革命。如太原市水泥制管厂将一个解放战争中参加阎伪“特工”,任“特警联合稽查处”及“慰问站”组员和“五雷指导员”,并有积极秘密“肃伪”活动,解放后表现不满并有意破坏氧气管的特务分子杜鸿宝,他们错误的结论成一般政治历史和思想落后问题。市人民银行的赵××,在任伪村书记时,家中被盗,怀疑是邻妇所为,要此妇女对证,在对证途中此妇女投井自杀,当时村中已作过处理;反奸清算时曾被群众斗争;参军后开小差,逃至榆次老区当教员,后因群众追查他的来历,又逃入榆次城当了伪保安队的士兵,解放后投考了我银行。应以政治历史问题对待,而他们却按历史反革命分子定了案。   (2)政治问题和思想问题的界限区分方面,有的将有政治阴谋的人看成是思想落后。如太原工程局动力处工人何德梅转业后对工作和工资待遇不满,纠合一同转业的张希仁等五人数次集会,积极物色对象,企图夺取公安机关枪支,阴谋杀害共产党人。他们错误的认为何由于对工资待遇不满,是思想问题,这显然是错误的。另外也有将没问题的人当成有问题对待。如市税务局的杨×,有一次邀武××到他家吃饭,武说:“粮食计划供应,我吃了,你们不够吃”。杨说:“吃吧,有的是粮”。再无其它事实,他们给结论为:“破坏粮食政策,囤积粮食”。这样结论也是不恰当的。   (3)反革命破坏和工作过失界限的区分方面,有的将反革命破坏活动当作过失看待,或者将一般失职行为和责任事故看成反革命破坏。如市人民银行左人英,出身富农家庭,其母抗拒土改自杀,他怀恨在心,曾打算参加“复仇队”为其母报仇,并逼其妻退出共产党,脱离街道工作,一贯思想反动,竟涂写反动标语,嫁祸于人,陷害干部的现行反革命破坏,却以品质恶劣和错误行为错定了案。另外如太原技校的张××在描图时,误将标号“44”写成“24”;工程局的某技术员在监工时,粗支大叶,同意了乙方减少楼板的钢架,致出事故,他们按反革命有意破坏定了案。经审查都是属于工作中的失职所致,并非反革命问题。   (4)反动言论和落后言论的界限方面,将反动言论看成落后言论,或者将落后思想和落后行为看成反动,甚至是反革命。西缉虎营完小教员韩启良受反动教育影响很深,运城解放参加我军逃跑后,借用其弟户口册,报名投考我行政干部学校,一贯思想反动,经常散布反动言论说:“吃红面烧心,人发软,怎能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也要亡国灭种”。污蔑积极分子是“狗”等等反动言论,错误的以落后言论做了结论。另外小教训练班对芦××在日记本上写过:“人生在世如蜉蝣,转眼荒土变土丘,何若早日辞尘去,不管千秋与万秋”,应该以落后思想表现看待,他们对芦的结论是有反动的思想和行为。   (5)严重罪恶与一般罪恶的认定上,有的将严重罪恶视为一般罪恶,或者将职务性的奉令逮捕审讯看成是反革命直接血债。如太原工程局解××,曾任国民兵团副团长,在任职期间积极抓捕审讯我游击队长郭有清、队员宋喜义等三人,致此三人被敌杀害,他们认为最后决定处死的是伪县政府,结论为解只负抓捕之责,不算血债。由于政策界限不清不能严格区分密报者、积极追捕者、主谋逮捕杀害者、严刑逼供造成人命或冤案者的界限。往往把应算血债的没有算作血债,另外也有把一些不应算血债的人算作了血债。   (二)必须细致耐心地审查结案的事实、材料和证据,严格分清是非和责任。这是定案工作的重要关键。因为要把一个案件定好,必须首先把事实、材料和证据搞清,事实、材料和证据上有了问题,案件就无法定下来。搞清事实、材料和证据,才能有根据、有把握地分清一个人是否有问题,有责任,责任大小;是否犯了罪,罪恶大小。事实、材料和证据是不容易一下搞清楚的,必须细心地审查和鉴别。敌伪档案材料、检举材料、坦白材料、调查材料、证据皆可能有假的,如果不仔细审查和鉴别,很容易出错。事实存在,情节上不同,问题的性质即可大变。实践证明,凡错定了案,或长期定不了案,都是由于这一项工作没有做好。这种事例很多。如:卫生局的李××,敌伪档案中查出他是洪洞县慰问组的中校委员和督导长,本人不承认,经复查对证,才搞清敌伪档案中是另一个李××,虽系同乡同名,但不是一个人。中教训练班郭××,有人检举他任团长时,杀死我一个支部书记,他们据此定了案,经过查证,才证明郭当时已离职受训,杀人是团政治主任和副团长所为。象这些事实如不订正,是无法把案定对的。   来自群众的检举和证明,绝大部分是正确的,我们依靠群众弄清了不少人的问题。但其中也有一些材料是属于目睹,并不一定了解事实的真情,有的是听人传说,人云亦云的。如群众证明食品公司的薄××任日伪警备队中队长时,其部下在赵壁村韩虎管家抓捕了我两个工作人员交给他,当天被杀害。经查对,薄当时和我有工作关系,捕住这两个人并不准备杀害,当时有日本人在,不能释放,只好奉令杀死,不应算血债。象这些证明,如不订正,即会把案定错。   检举中也有趁机陷害报复的。肃反中有人匿名检举张×任伪十九军政治部上校副主任时,以太原至忻县之间有十四、五条血债,经数次调查,毫无线索,后来才搞明白是张之弟弟因家务纠纷,借机陷害。食品公司的牛××,有人检举他在吉林任伪职时亲自扣过我地下工作人员,撤退吉林时杀害过我革命干部五人,经到当地调查,牛并无杀人事实,又找不到原检举人。后来发现省商业干校的潘希岳与牛一起住过新生学校,字体和检举材料上的字相似,经笔迹鉴定,肯定是潘所写,与潘对证,潘承认是因牛与他共同恋爱着一个对象,想陷害牛,所以才捏名检举。如不查对,根据这些检举来定案,那是非常危险的。   有的是证明人嫌麻烦,为了应付调查人,而捏造了假证明。市税务局的车××,检举材料说他任小学教员期间在三自传训中杀过人,数次派人到当地订正,村干部感到麻烦,就让当时的村付写了假证明,说他在碾面时,亲眼看见车给一家王姓军属的门上画过白圈,后王即被捕杀。定案审查中有怀疑,又去订正,才发现是假证明。也有我们的调查人员为了邀功而制造了假材料,或者品质不好强迫群众写出假材料。工程局保卫干部苗存生外出调查杨××的血债,群众说有个姓张的在村里杀过四个人,苗竟将张姓改为杨××回来交待,直到另派人订正时才发现。市公安局根据调查同志的材料说刘××在清乡团当队员时,曾在威县曹家营村于世泽的头上连打三枪,幸未打死,现尚有伤痕,临走时还尿了一嘴,定了案,经审查后,另派人查对,才发现是调查人强迫群众写的证明材料,显然,如不查对,根据这样证明材料定案,也是危险的。   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检举证明是真实的,但被害者因对害他的人有仇恨,切望严惩,所写的材料往往在情节上有扩大之处。如冀天禄证明王×任伪区督导员时,在三自传训中亲自审讯过他和白世祥等六人,签注意见后报县三人小组,他与白世柱被释放,白世祥与另三人被扣押。后经查证,冀天禄根本不知道王,当时的伪区营长、区长也说王不应负主要责任。又如宋安则检举李××向敌密报并逮捕其父宋梅五,在被扣期间,他曾向我敌工站借麦子20石到伪县府托刘科长向李说情,李受了麦子,反把其父杀害。经订正,我敌工站未给过他20石麦子,他也未到过伪县府,其父被杀后,敌工站动员过他参军,为父报仇。有的被害家属并不知道害他的人是谁,为了报仇,就根据传说写材料。也有凡是向他指名调查的,都给写证明材料。如李学曾的妻曾写材料说杀李学曾的是李××,后来又向其了解陈×的问题,他又写材料说李学曾是陈×杀的,根据这种材料,如果不加以慎重鉴别也要把案定错。   同案人的供述,原是最有力的证据。但也往往有问题。一般在不同情况下,同案人写的材料始终一致或主要情节上一致的,较为可靠;已经坦白交待并处理过的同案人写的材料也较为可靠。但由于这些人多是被押犯,又由于自己就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他们写的材料往往互相推诿,互相包庇,含乎其词,或者把责任都揽到自己头上,故意使我们不能把问题搞清。工兵司令程继宗给原任他的情报参谋吴键钰写的材料说:他是我手下的,所有罪恶都是我的。对这类证据,也要认真细致地分析鉴别,判明其可靠程度。   敌伪档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我们靠它搞清了好多人的历史问题。但这种材料也不是绝对可靠的。敌伪人员中有不少为了邀功,往往代别人填写了申请书、志愿表;也有为了虚报冒领供给,把别人的名字写到自己部门的表册上。如小教训练班曾从敌伪档案中发现××是襄垣国民党县党部干事,经查证,原是县党部书记长为多领经费而填的假表。又如另售公司从敌伪档案中查出郭××考入伪民大后有两条血债,经查证,郭投考后并未入学,由杨树汾顶名去住,血债原来是杨树汾的。对这些材料,也必须加以仔细的审查和鉴别。   肃反对象自己坦白交待的材料,都须经过查证才能相信;而且在定案时都必须取得直接证据或旁证,不能根据口供定案。(只有个别特殊的,才可以例外,但必须经过上级批准。)本人可以交待出详细真实情况,所以我们很注意本人坦白。但由于肃反对象多有顾虑,怕谈出真情对自己不利,往往是避重就轻,或把责任推在别人身上。也有个别的对象为了表现自己能很好的坦白,争取政府从宽处理,而作不真实的交待,甚至扩大罪责。小教训练班的裴××为了过关,争取坦白从宽处理,就曾坦白自己有十二条血债,有名有姓,经查证,全是假的。   (三)必须作全面的客观的冷静的分析,既要重视正面材料也要重视反面的不同意见,什么事情都要从两方面想想,不能只执着一点。这也是定好案件的重要关键。多数同志往往只从有问题的方面想,很少从没问题的方面想,也有个别同志有麻痹思想,只从没问题方面想。这都不妥当。应该是全面客观的考虑问题,不然就要把案定错。运动中我们遇到了许多案件,材料已经看出查的不透,有漏掉反革命的危险,但本单位定案同志却认为没啥问题,经退还查对,搞清了不少反革命问题。但也有一些本来没啥问题了,而本单位定案的同志硬坚持有问题,并按有问题定了案。市定案组常为这两种人作说服工作,费了许多时间。但有的定案同志抱有固定观点,不能冷静地看问题,而将对象问题中的某些地方,某些情节缺乏严肃认真对待而草率从事漏掉了问题或是不自觉地夸大了问题。这些都是有害的。任何事情只有经过返复慎重考虑,才能弄清楚问题。由于不慎重,许多问题都可能看错,因此,必须从正面的和反面的多方面的考虑问题。另外要重视不同意见,有些案件就是由于一些同志坚持不同意见,而最后搞清了。不同意见即使是错的,也不要紧,它对正确的意见并没妨碍,反之,经过辩论,能使正确的意见更得到发挥,为大家所承认。反革命分子当然是狡猾的。但对象的坚不承认,在某一点上也不见得都是顽抗,这些都是应考虑的问题。   前面说过,定案首先要搞清事实、材料和证据,这是处理案件最重要的根据;但是还必须搞清对象在肃反运动中的态度和工作表现,这也是定案中的重要根据。坦白好的,应从宽处理,顽抗则要从严处理。有许多对象承认了又推翻,推翻了又承认,对此要具体分析。有的是狡猾抵赖;有的是因为我们的逼供、诱供造成的,不能一律看作态度不好。如果是前者,应加重论处,如果是后者,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待。我们要把肃反对象的坦白交待过程和态度全部掌握起来,才能作全面的判断,如小教训练班的裴××,一九五○年在北京公安纵队的“四评”运动中,大家追他为何会说日本话,他为了过关,承认自己当过日本的翻译;现在转业,当了小学教员,肃反中又追他这个问题,他不承认他任过日本翻译,小组对他进行了斗争,他只好又承认了,并说他在军粮城任翻译期间杀过我八路军战士和工作员十二人。本单位为此曾认为他态度甚好。后来在查证中才发现全部是假的。本单位为此又认为态度不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同志往往只责备对象,不承认对象的假坦白和我们某些工作中的缺点有关,而不管常短一律结论为本人态度不好。市公安局的王××案,在运动中检举出两个反革命分子,是立了功,该单位却认为过去知道不报告,是包庇反革命,要求给以刑事处分。经过甄别定案才作了纠正。   在技术鉴定工作中亦必须严肃认真,我们在此项工作中亦发生过一些问题。如参加鉴定的人往往只按应知应会就结论说:按本人水平应是有意破坏;不看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鉴别一件破坏事故,不能只根据技术鉴定,还要看本人日常表现,历史政治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等等。有时技术上会出点错,我们绝对不能右倾麻痹,忽视反、坏分子的破坏,但也不能把一些过错当成反革命,误伤了有错误缺点的好人。   (四)在定案工作到一段落时,要认真进行复查工作,一个单位的案件定完以后,要进行全面的复查。这是防止和纠正草率定案,错定案,保证正确贯彻肃反政策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前后六批全部定了的案件,都经过复查,复查中发现和纠正了各批中该定未定案件百余人,另外也复查出应该根据从宽精神可以不再论处而论处了的百余人,平反了错捕案件六件;改变了一批处分上先后不一致,畸轻畸重的案件;对本单位与市委五人小组有不同意见的案件,经过交换意见,取得了认识上的一致;结论文字不妥的案件均作了文字修正。   由于我们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是随着运动发展逐步提高的,定案手续也是随着运动的进展逐步完善的,不经过几次返复的全面的复查,是难以纠正和防止偏差的。   (五)对甄别定案工作同志的一般要求是:   1.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有关肃反文件,明确什么是反革命,什么是好人,定案中要严肃地对待反革命,认真地保护好人。严格迚照政策界限,明确肃清反革命和保护好人两条任务,做好定案工作。否则不知道怎样去对待反革命和保护好人,是不能搞好定案工作的。   2.应具备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全面观察问题的思想方法,树立艰苦细致,深入耐心,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时刻警惕主观片面和粗枝大叶。对事实、证据和材料要仔细核对,对问题要全面分析,然后严肃认真地根据中央政策界限恰当地结论问题。   3.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手续,写结案材料和结论。在结论中要十分推敲字句,不能马糊从事,不能对问题有丝毫的夸张或缩小。不能粗糙、草率,丢掉重大问题,定错案件。   四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甄别定案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细致、艰苦、负责的工作。必须要有明确的政策思想,艰苦细致深入耐心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全面观察问题的思想方法及坚强的责任心和严肃负责的精神,才能作好甄别定案工作。    1960年5月   · 来源:   原载《肃反工作资料汇集》,中共山西省太原市五人小组办公室编,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