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厅党组《关于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对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处分的学生进行复查处理的请示报告》   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厅党组《关于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对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处分的学生进行复查处理的请示报告》,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 附: ## 关于在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对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处分的学生进行复查处理的请示报告   (省委:)   我们在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中央中发[1979]85号文件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1980]教党字090号文件的规定,对1957到1966年期间错划为反动学生和因思想政治问题而受处分的学生的复查处理的过程中,一些中等专业学校也反映在同一期间它们也有极少数学生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被清除出校的,要求按上述文件精神进行复查处理。经初步摸底调查,中等专业学校这类学生为数不超过100人。我们认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为此,根据上述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中专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关于复查的对象,应只限于1957年到1966年期间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受到批判而错被开除党籍团籍,清除出校,未分配工作的学生,但同样不包括中共江西省人事局党组赣人党(81)1号、中共江西省教育厅党组(81)赣教党字4号文件中所列的四种对象在内。   2、凡属复查的对象,不论本人是否提出申诉(包括已死亡的),均由学校负责复查。原校已调整的,由调整并入的学校负责复查;原校撤销的,由原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凡原由学校和政法部门共同处理的,以学校(或主管部门)复查为主,并征求政法部门意见,互相配合,搞好复查。负责复查的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写出调查报告和复查结论,结论应同本人见面,并经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批准,抄报教育厅备案。   3、经复查,凡是“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错被开除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应予改正,安排适当工作,并按赣办发[1980]1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好他们的党籍团籍和学籍的问题。   4、关于工作安排问题。他们的工作安排,由学校与学生所在县(市)人事局协商,提出安排意见,随同调查报告、复查结论、有关旁证和现实表现等材料,按工作安排是当干部还是当工人分别报省人事局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批。工作安排应以就地安置适当工作为宜,并尽可能地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原属中专毕业生(包括参加了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只是未发毕业证书的在内)原则上安排作干部,由省人事局审批;原属中专肄业生(包括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在内),原则上安排作工人,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所需劳动指标由省计委在国家下达的1981年劳动计划指标内安排解决。对现在已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了工作的,不再重新安置。对于当时未列入统一分配的共大分校社来社去或自行就业的学生,经复查作出正确结论后,不解决工作安排问题。对出校后因其他错误,被定为敌我矛盾或法办的,不能按上述意见安排工作。   5、关于工资待遇问题。中专毕业生按现中专毕业生毕业时工资待遇发给,中专肄业生按现技工学校学生毕业时的工资待遇发给,并从安排他参加工作之日起发给工资。对过去参加工作的学生,如现在工资低于以上标准的,应作相应调整,过去的一律不补发。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时起计算。   6、复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之时间涉及较远,单位和人事变动较大,情况一时难于弄清,更增加了复查工作的难度。因此,要求各校党的组织一定要加强领导,安排一定人力,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复查工作。在复查中要做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按党的政策办事。各校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好复查关。时间要抓紧,争取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上结束这一工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中共江西省人事局党组中共江西省劳动局党组中共江西省教育厅党组1981年8月22日   (来源: 《江西平反冤假错案》中共江西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汇编,1997年8月,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