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财委(资)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   中央政治局会议已经审查并批准中财委(资)提出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上述暂行条例草案和关于这个条例的说明,还须在政协全委会座谈后,报请政务院审核公布。现将“关于扩展公私合营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情况和意见”发给你们,供内部掌握试行。这个文件中提到的中财委第六办公厅的意见,是经中央批准的意见,在试行中如发现有行不通的地方或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另作处理者,请连同你们的意见报中央。    中财委(资)中央统战部一九五四年七月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稿及其说明已于七月十八日送请审核。条例制订过程中和扩展合营工作中,在几个有关的政策问题上尚存在有不同的意见,中对委(资)对此,曾反复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研究,现将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六办同志们的意见报请核示。   一、关于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   关于私营企业的利润分配,过去“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虽有规定(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为公积。经过提存公积、分派股息后的余额,分配作为股东红利和董事、经理等酬劳金的部分,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分配作为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的部分,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五,分配作为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金的部分,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十五。)但因为资本家所得部分规定太高,企业公积和职工所得部分太少,为职工所不满,实际上按该条例进行分配的也很少。去年,陈云同志向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和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报告中,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提出资方的股息、红利等可占到全年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继之,李维汉同志在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正式加以宣布。对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中央在今年三月三日批转天津市委关于公私合营工厂利润分配和建立与健全董事会的报告的指示中,曾指示股东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共可占到全年盈余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草案)的第十七条则是用公开的形式把这一利润分配原则固定下来。近据上海市工业局调查,该局轻工业党委所属的公私合营企业,十个单位统计,一九五三年的企业利润很高,按“四马分肥”分配结果,资本家所得过多。上举十个单位中,企业利润占资本额百分之一○○以下者二家,百分之一○○——三○○的有八家。按“四马分肥”分配,私方分得部分达资本额百分之五十——六○的有三家。其中突出的为民用药厂,资本额二七亿,企业利润六六亿,利润率为百分之二四五,股息、红利按企业利润百分之二○分配,达资本额的百分之四九。以此为例,则资本家在两年左右就可以把他们的资本全部捞回。   部分同志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合营企业如按“四马分肥”原则,资本家所得太多,需要考虑缩小分配比例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加以限制。   但根据中财委(资)对现有的五五六户合营企业调查资料的综合分析,一九五三年度的利润分配情况是;未分配盈余的达三○三户,已分配的二五四户中,股息、红利占资本额百分之一○以下的达一一三户,百分之一一——百分之二○的为八三户,百分之二一——百分之三○的为三九户。百分之三一以上共一九户。二五四户中,利润率在百分之一○○以上的三三户,在百分之五○以上的六三户,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五四户,在百分之三○以下的一一四户,   上述资料指明,合营企业一般的盈利及资本家分取部分并不多,企业利润过高,资本家分得太多的是少数地区的少数企业。据此,我们认为:中央既定的“四马分肥”即合营企业股东的股息、红利可占到企业利润百分之二五左右的原则是适当的,目前不应改变。但对少数利润固定过高的企业可以考虑采取适当办法对企业利润和资本家所得加以限制:   (1)对某些产品适当提高原料供应价格,降低成品的收购价格。   (2)合营企业如因获得国家调拨原料,成品应按调拨价格收购,如向自由市场出售成品,应将价格差额部分缴还国家。   (3)按累进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4)逐步采取定值、定息的办法。   以上四项办法,各地和有关部门可以研究,但须经中央决定,始能执行。   二、关于合营企业清产核资的几个问题   (1)对企业原有公积金的处理问题   私营企业的公积金,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企业盈余,从中提取一部分作公积金;二是历年盈余未分或少分投入基本建设后列作公积金;三是一九五○年重估资产时,曾有一项规定将重估后的增值部分提取若干作为公积金。(上海规定提取增值部分之百分之三○——百分之七○作为公积金。)公积金对资本所占的比重,各行业、各企业高低不一。根据上海今年年初扩展公私合营十四个试点厂的调查,公积金所占比重为最高的为统益纱厂,约占资本额的百分之九五(公积金八三二亿,资本额八六八亿,恒大纱厂的公积金占它资本额的百分之一五○。公积金所占比重最低的也有百分之二十。一般是纺织业的公积金所占比重高,约为百分之四二;轻工业,有高有低;重工业公积金所占比重较低,一般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   资本家对企业合营后公积金的处理,根据全国工商联代表大会中他们的主张以及最近上海市委统战部和民建会上海分会的反映,有以下的各种意见:   第一、公积金原属资本家所有,清产估值以后,资产净值全部转为私股。   第二、公积金属企业所有,合营后转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据反映,刘鸿生曾表示:过去私营企业增资招股也没有将公积作为老股东的资本,何况现在公私合营?(六办曾请托上海市委统战部对刘所述情况进行调查,报告解放后上海有一百家私营工厂合并,都未将原来的资本部分和公积金部分合并计算,而是将甲厂的资本和乙厂的资本合并,甲厂的公积金和乙厂的公积金合并构成合并后新厂的资本额和公积金,在此基础上计算各家的股份)如何转法?上海资本家有三种意见:   (一)清产估值的结果,如果资产净值比原来资本额加上公积金的总和有所增减,则按照原来资本额同公积金的比例分别增减。例如某私营工厂,资本额为六百亿,公积金为四百亿,资本额同公积金的总和为一千亿。合营后清产估值的结果,资产净值假定是一千二百亿,也即比企业原来的资本额同公积金的总和多了二百亿。这增值的二百亿,按照上海资本家上述的意见处理,就会是以一百二十亿作私股股本,以八十亿作合营企业的公积金。上海资本家中也有提出与此不同的处理意见的:有人主张不变动企业原来的资本额,估值以后增减的部分,在企业原来的公积金项下增加或者减去;有人则主张不变动企业原来的公积金数额,估值以后增减的部分,一在企业原来的资本额项下增加或者减去。   (二)全部财产重估后的资产净值,以一部分作为私股股本,以一部分作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有人并主张将与生产有关的资产列作资本,与生产无关的资产列作公积金。   (三)把一九五○年重估财产时从增值中提出的公积金转为资本;把从历年盈余分配中提取的公积金作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   党内时这一问题的看法,就六办接触所及,有这样几种:   第一、将企业原有的公积金转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   第二、将企业原有的公积金部分转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部分转为私股。   第三、同企业原有的呆滞材料、呆滞资产一并考虑,灵活处理。例如上海市委对处理呆滞材料、呆滞资产曾提出:私营企业公积金转为私股者,呆滞材料和呆滞资产作为合营企业的公积金;私营企业公积金部分转为私股,部分转为合营企业公积金者,呆滞材料和呆滞资产列入私营,不作公积。   第四、将企业原有的公积金列作私股,但可根据企业原来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情况,经公私协商同意,从公积金中提出适当部分作为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   第五、国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原有资产中资本额和公积金的比例分成两部分和企业原有的资本和公积金合并,构成合营企业的资本额和公积金。   在上述的方案中,六办多数同志倾向第四个方案。他们的考虑是这样的:   第一、私营企业公积金的来源有如上述,根据公布不久的宪法草案的精神来看,似以承认公积金属资本家所有比较适当。   第二、假使上一认识不错,则企业原有的公积金在合营以后转作私股也是比较适当的。在政策效果上,公私界限分明,对诱导资本主义工业的纳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的积累公积,都会起推动的作用。   第三、根据计委同志的推算,私营工业(包括大小型企业全部)的资产总值约为四十八万亿元。假定私营工业的全部资本额也是四十八万亿元(资本额一般小于资产总值),又假定利润率为百分之三○(这样的假定那是比较从高的),则其全年盈余为十四万四千亿元。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分配,资本家分得的利润约为三万六千亿元。假定私营工业的公积金占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一○,即约为四万八千亿元,在运里就可以推算一下企业原有公积金在合营以后转作私股同转作合营企业公积金的得失:   如果转作私股,资本家将以这一部分资本分取利润三千六百亿元;   如果转作合营企业的公积金,又假定公私股份比重以百分之二○对百分之八○计算,则在上述的利润三千六百亿元中,公股将分得七百二十亿元,私营将分得二千八百八十亿元。   算了这样一笔账的结果,可以看出上述两种处理办法的具体出入就在于国家每年分得或者少得七百二十亿元。少了这一笔收益,在政治上更为主动,算大账,似乎还是上算的。   对企业原有公积金的处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中央决策后还可以作为内部指示试行,多摸一摸其中的利弊得失,然后再作出公开的规定。   (2)对企业原有的呆滞材料和呆滞资产的处理问题   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包括其全部实有财产,以免资本家分散资财;这样,自然会发生其原有的呆滞材料和呆滞资产的处理问题。把这批东西也包下来,首先对企业的经济核算有问题,其次,资本家以其对生产不起作用的东西占取利润也不大讲得过去。根据这样的考虑,有的同志主张对这些材料资产一律不作价、留作待处理财产;也有人主张不作价而列作合营企业的财产。六办研究的结果,认为可以经过公私协商打一定折扣,作价列入私股,其中一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列作待处理的财产,俟合营后陆续加以处理,随时处理,随时将所获价款列作私股股本。   (3)企业原有土地的估价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看法也不一致。有的参酌政务院征用土地办法的精神,认为不应作价。有的认为与生严有关的土地仍可作价,与主产无关的土地则不予作价。六办和内务部、税总等机关共同研究的结果,认为国家还在征收房地产税,完全不作价,很难说服别人,因此主张:对与生产有关的土地应适当作价,对与生产无关的土地,可暂不作价,作为合营企业的待处理财产之一,随时处理,随时将所获价款列作私股股本。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