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贯彻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的请示报告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中央批准高检、高法、公安、司法四党组关于贯彻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报告转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中央一九五六年九月四日 ## 贯彻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的请示报告   (中央、主席:)   (一)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已于七月十三日在联合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会议上,由罗瑞卿同志作了传达。会中恩来同志就关于如何贯彻中央指示给大家作了报告。到会同志一致认为:中央的指示对于巩固一九五五年镇反斗争的成绩和进一步健康地开展镇反斗争,对于加强法制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十分适时的正确的,表示坚决贯彻执行。会议于七月十六日结束。   (二)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各地反映的情况,会中对于此次检查的范围作了研究,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错捕、错判案件。全国错捕、错判案件情况,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和省、市的政法部门都作过一些典型调查,有少数省、市甚至作过比较全面的复查,从现有情况看来,一九五五年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都确有比较严重的问题的,错捕虽然是少数的,而且大部已作了处理,但是,从全国范围看来,确是普遍发生了的,因而数目也是不小的。据山西、内蒙、浙江、河南、四川、吉林和上海等七个省、市的公安部门的初步检查,平均错捕占百分之二·三四,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则较之错捕数目大得多,且更为普遍。据上述七个省、市的统计占百分之七·四八。由于错捕和可捕可不捕而捕了的情况存在,加之在审判工作上的主观粗糙和量刑不准,因此也就发生了错判和可判可不判而判了以及量刑过重的情况。量刑过轻的情况也有,但比较前者为少。这种审判工作的缺点错误,从全国范围来看,也带有普遍性,有的地方也很严重。为了切实做到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检查错案,是此次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和判了的以及判刑过重过轻悬殊很大的,也应当结合检查错案进行适当检查处理。   检查错案的重点应放在一九五五年到现在逮捕和判决的,对于一九五四年以前逮捕和判决的,则首先应该检查那些不服判决和喊冤的案件,以及我们发现有错捕错判可能的案件。在发现错案中,注意不要在监狱、劳改队的犯人中去号召查错,因为只要我们认真在一个劳改队或监狱内处理了几件错案以后,受冤枉的就会自动前来申诉的,如果在犯人中进行发动查错,就势必搞乱自己还纠正不了错误。   对于错捕案件,一经检查发现,即应迅速予以释放,并做好善后工作。凡是内部肃反中捕错了的,除了应当恢复工作,向其道歉外,并补发被捕期间的薪金;凡是社会镇反中捕错的,除了道歉外,对于因逮捕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适当赔偿或救济。救济、赔偿费用由各省、市负责研究解决。   对于可捕可不捕而捕了和判了的,虽然也是错误,也应该加以检查和纠正,但是,从其性质上说,这种错误不是冤枉好人的性质,而是工作上掌握政策和判处上不符合法律或不完全符合法律的错误,不应当和错捕的案件一样看待,一样处理。凡是可捕可不捕而捕了和判了的,应当教育释放,但不赔偿损失,并应在释放前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和向群众进行适当解释交代,如经解释群众仍有很大意见的,可以缓释。衡量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去年逮捕的,就要依照去年的政策界限为标准;今年逮捕的,就要依照今年的政策界限为标准,就是说要从今年和去年的不同情况出发。其中捕后已经判刑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清理释放,捕后至今尚未判处的,无论是今年捕的或者是去年捕的,应当一律依据今年的政策精神进行处理。对于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从轻重来说,当然也有一定错误,但是不要作错案看待。轻重相差不大不是同法律有很大抵触的一律不要改判,轻重过于悬殊从法律上说不过去的应予改判。   2、检查积案。据初步统计,现在全国未决犯约有十五万名左右,其中一九五四年以前(包括一九五四年)逮捕的约有一万五千名左右。一九五四年以前逮捕的久押未决犯,是这次清理积案的重点,这批久押未判的案犯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有一部分是一九五一年第一次大镇反运动时,因为监所拥挤,未经判决即投入劳改而至今没有判决的;有一部分是历年积累下来的案情比较复杂,难以审结的案件;有一部分是过去判处“长期改造”而没有明确刑期的;也有极少是由于机构变动,人事变迁,未做交代或者档案丢失而长期无人过问的;也有一些是有意识留下来而未判决的战犯和“活字典”;还有的是接收的国民党反动政府的犯人而我们未加清理,继续执行国民党政府的判决的。   对于这批久押未决的案犯,拟采取以下办法加以处理:对于证据不足,犯人坚不承认、而又一时难以查清的,可以释放,继续侦查;对于全部犯罪事实难以查清,但已弄清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可清一罪,判一罪,不清的部分在宣判后,继续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只认定轻微罪行,不够判罪,其他尚属嫌疑,短期难以查清的,可取保释放;对于案情虽然复杂难以结案的重大案件,如果尚有线索可查的,应当迅速查证,不能畏难不前,长期不决;对于战犯则按中央既定政策处理;少数“活字典”如何处理为好,待检查后再提出意见。   3、检查监狱、劳改队违反政策、违反法律的问题。监狱和劳改队的违反政策、违反法律的事是很多的,有的地方确是十分严重的。过去监狱、劳改队我们虽然在政策上强调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但是在执行中一般的是重生产,轻管教,有的地方由于过分强调生产赚钱,而无限度地延长犯人的劳动时间,甚至有的地方竟强迫病犯劳动,鹰厦铁路就是最典型的,他们有的队竟迫使犯人每天劳动20小时之久。克扣囚粮,不给犯人吃饱的情况,不仅鹰厦铁路有,许多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着。随便打骂犯人和对犯人实行体罚等违法行为就较为普遍,监狱拥挤、卫生条件差则是更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犯人死亡现象有些地方就很严重。造成死亡的原因,除了上述情况外,有一些则是因为对于老、弱、病残的犯人未采取保外就医或者采取监外执行的适当措施而产生的。   会议中根据中央对于犯人采取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指示精神,决定对于老、弱、病、残和女犯加以认真清理;对于年岁很大或者身体残废,已失去对社会危害可能的,一般可采取保外执行;对于病势严重久治不愈的罪犯,应允许保外就医,没有人保的,应当给予尽可能的治疗;女犯中凡是罪恶不甚严重的,在征求群众同意后,可采取提前释放一批,或者假释一批的办法处理,今后凡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女犯可多判缓期执行,不一定都要押在监狱内执行。凡是管押少年犯的场所,在管理方法上不要和一般监狱一样,应当使少年管教所,实际上是教育少年犯的学校,着重对他们进行教育,按照文化程度编班上课,并在生活上给予优于成年犯的生活待遇,管理上给他们更多的自由。犯人吃不饱饭的情况,现在已基本解决。监狱房子少,犯人拥挤以及卫生医疗工作不好等问题,待摸清情况后,逐步加以解决。对于犯人管教、生产中的违反政策、违反法律的问题,拟在检查中采取边检查、边纠正、边建设的方针,以迅速克服缺点,改善狱政管理。   4、检查执行法律程序的情况。去年中央关于补办逮捕法律手续的指示下达后,这方面的情况已有了很大改变,不仅补办了应补办的手续,而且对于以后坚决执行法律程序是一个很大的推动。现在逮捕人犯中违法的情况,是大大减少了。会议中大家认为在这次检查中,凡是发现在宪法公布后,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并且有可能补办的应该设法加以补办,借此对全体政法干部再进行一次深入的法律教育。   (三)为了使检查工作健康的进行,防止偏差,根据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精神,明确了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接受教训,教育干部,而不是追究责任。因此对于犯了错误的干部,主要是进行教育,只有对于极少数有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才依法惩办。这一点在各地传达中央指示时,应当向所有干部交代清楚,以免产生错觉,引起思想混乱。同时,还应当说明检查镇反工作,一方面并不否认过去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的必要和它的成绩,并且事实证明过去内部肃反也好,社会镇反也好,都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成绩是主要的。另方面也不是因为有了错误,就不要镇反斗争了,相反的正是为了更好地、更健康地进行镇反斗争,决不能因为检查纠正错误,而放松对敌斗争,放松打击反革命的破坏活动。为此,在会议上强调了对于过去的错误缺点和成绩必须有恰当地全面的估计;必须把检查工作和对敌斗争很好地结合起来。   (四)关于检查工作的方法:到会同志一致同意中央关于领导干部亲自下去,一面检查,一面解决问题的指示,并已遵照中央指示,从中央司法机关抽调了干部五十余人,组织七个检查组,由梁国斌、马锡五、周兴、汪金祥、陈养山、王德茂、孟昭亮七同志带领于七月二十日左右赴辽宁、江苏、甘肃、四川、湖北、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进行检查。全国各省、市的正付检察长、正付院长、正付厅(局)长亦准备亲自下去进行重点检查,目前有些省、市已经这样做了。   检查工作的方法,应当是典型调查研究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特别是要做好典型调查,如中央所指示的检查一个县,一个监狱,一个看守所,一批案件,几个劳改队等。通过典型调查来研究解决问题和推动全面检查。   (五)在进行这一工作中,必须贯彻加强党委领导,四个部门统一行动,密切合作。为了统一掌握情况,便于研究解决问题,中央政法四个机关已经成立了清案小组,由张鼎丞、梁国斌、李士英、高克林、马锡五、徐子荣、周兴、陈养山、孟昭亮等九同志组成,由张鼎丞同志任组长,徐子荣、梁国斌、陈养山三同志任付组长,负责领导此次清案工作,并组织了联合办公室,进行具体工作。各地也可仿照中央的这种组织形式,组织五人或七人小组和联合办公室,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检查工作和研究处理问题,现在有许多地方已经这样做了。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决定各省、市清案小组半月向中央清案小组作一次清案工作简报。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中央审阅,如可行请中央批转各地党委领导督促政法机关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公安部党组司法部党组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已发: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委、候补中委,雪峰、尚昆、乔木诸同志,中央各办,中央各部、委,国务院,一办、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司法、监察、法制局党组,公安部转中央十人小组、清案小组,新华社、人民日报、中机、机要室,存档两份。共印二○七○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五六年九月七日印发   · 来源:   根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