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十人小组批复新疆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关于“在肃反运动中已经斗争和处理的和平解放地区政府机关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处理意见的请示”   (新疆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秘密))   9月26日“对在肃反运动中已经斗争和处理的和平解放地区政府机关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电悉。我们认为报告中还有几个不够明确的地方,望再加斟酌修改后,报告自治区党委审查批准执行。   (一)起义的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县、市以上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隶属于政府机关的警务人员,也应该包括在内。但下列几种人,不应该算作起义人员或者不以起义人员看待:1.以进行反革命破坏为目的而混入起义部队或政府中的假起义人员;2.对和平解放事业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3.解放后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人员;4.解放后离职脱逃,以后又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在这些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过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身份的人员,如果他们确实是真正参加起义,在临近解放时或者在解放后没有进行过反革命破坏活动,一般仍应当作起义人员看待;就是有比较严重的历史罪恶的分子,也应以起义人员对待。动员他们把隐瞒了的问题交代清楚是对的。处理上应当根据“既往不咎”的原则,从宽对待。   (三)一般学校、医院及社会文化团体的工作人员,不要算作起义人员。事实上,这些单位的大多数人员都是公教人员,他们也并不愿意把他们列入起义人员的范围,当作起义人员看待。   (四)伪国大代表除在国民党军政机关有职位,并参加了起义的以外,一般可不列入起义人员的范围。但是,这些人,一般都在反动统治时期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今天的上层民主人士还有若干联系、在处理时尤应慎重。   (五)对于过去已经定案为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并已作了处理的起义人员,应当修改对他们的结论,并分别具体情部加以处理:已经判了徒刑或管制处分的,可向他们宣布从宽处理,提前释放;其中有严重的罪恶和民愤、群众有意见的,待向群众进行工作,取得群众同意后再行释放。原来开除了的一般的应该恢复其工作或另行分配工作。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一般均应予以撤销。对于所有这些人员,除了在和平解放事业中有贡献的和有资望的人员应做适当的道歉以外,一般的均毋需赔礼道歉;但须向他们进行解释,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以利团结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中央十人小组1956年10月12日 ## 对在肃反运动中已经斗争和处理的和平解放地区政府机关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中央十人小组:)   过去我们认为起义人员只是指的武装部队而言,因此在肃反运动中将新疆和平解放时留用下来的伪政府机关人员和解放后从关内和平解放地区和城市调来的伪政府机关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都当作了打击对象。截至目前,这些反革命分子,在专区以上机关中绝大多数已经进行了处理,少数正在专案审查或甄别定案;在县区大多数正在进行小组斗争或专案审查,少数已经作了处理,少数尚未触动。3月12日中央批发中央十人小组关于6月份召集各省市委五人小组负责人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指出:和平解放地区和城市的起义人员应包括政府机关人员在内。按照这个精神,和平解放地区政府官员中的反革命分子,除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以外,应贯澈执行“既往不咎”的政策精神,不得作为肃反的打击对象。据此,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应该迅速重新进行处理。兹提出如下初步处理意见:   一、处理范围:凡属新疆和平解放起义的政府机关人员,如在肃反运动中被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进行了斗争和处理的,均应重新进行处理。这种政府机关人员系指国民党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小官员,国大代表、立法监察委员、参议员、警察人员、区镇乡保甲人员,学校教职员和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国营的企业人员肃反对象中如属于解放后从关内和平解放地区和城市调来的上述人员,也应该新进行处理。   下列人员除积极参加和平解放事业者外,一律不以起义人员对待:   (一)国民党特务系统和党团系统的人员;   (二)在国民党政府机关工作的国民党、三青团骨干分子,以及以政府机关作掩护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   (三)盛世才时期的有严重的罪恶的特务分子;   (四)和平解放前夕,从国民党政府机关离职的人员。   起义的政府机关人员中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按中央政策界限列为肃反的打击对象。   起义的政府机关人员中的本地民族人员,仍应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本地民族干部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与处理的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精神主要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   二、对需要重新处理的人员,应分别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经定案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并已逮捕,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予释放和撤销处分,并同时修改对他们所作的结论;免予处分的只修改结论。在修改的结论中指出他们“历史上某一阶段的活动事实是属于反革命性质的”,这些人今后一律不再统计到肃反运动中清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数内。撤销对他们的处分和修改的结论,一般应在原来进行处理的场合内宣布处理(如斗争小组、专案小组或全体人员会议),并指出他们对国家对人民采取不忠诚不老实、隐瞒历史反革命问题的态度是错误的,我们对于那些坚持反动立场和有反动言论的人进行了斗争和专案审查也是应该的。但对于已经逮捕和劳动教养以及对其进行过非法斗争的人,应由负责同志向他们作必要的解释和赔礼认错,以消除对立情绪,搞好团结。对于经过斗争查清不是反革命分子作了结论的和经过斗争没有查清问题已经转交审干部门处理的,统统不再处理,没有查清的问题由审干部门继续审查。   (二)经过斗争或专案审查,尚未定案处理的,可作出结论,本“既往不咎”的精神,一律不再作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处理,   (三)正在进行斗争或专案审查的,应向群众说明他们是起义人员,停止对他们进行斗争,采取个别谈话,说明他们历史上有反革命问题,应该及早交代,如现在不交代,将来审干中还要审查。对交代了的,可予以作出结论,不愿交代的即可转交审干部门继续审查,不要追逼,但对他们正在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不能停止,应该作为审干工作继续进行。   (四)列为肃反对象,尚未触动的和在复查阶段新发现的,均不再列为肃反对象进行小组斗争或专案审查,应该转交审干部门审查。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示,以便根据中央批示修改此件下达执行。    新疆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1956年9月26日   · 来源:   原载《肃反运动政策界限文件汇集》(内部出版),19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