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进展情况和当前任务”的报告和“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中央和军事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党组:)   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进展情况和当前任务”的报告、“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对‘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两个文件,望各地党委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整风运动以来,各方面暴露了不少对肃反运动不满的和敌视的言论。在大鸣大放中,一部分下降的肃反清查对象,乘机向党发动了猖狂进攻。有些在肃反运动中看来没有被怀疑过的人,也开始露出了某些政治上的嫌疑;有些已定案的反革命分子,有的反了供,有的企图反供,个别的还乘机捣乱。这种现象,没有什么奇怪,相反,对我们是一件好事。首先,可以使人们清醒头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肃反运动是十分必要的,正确的;“有反必肃”的方针必须坚持不能动摇。特别在右派分子利用肃反问题向我进攻的时候,要防止放松肃反和草率收兵等等右倾现象的抬头。第二,可以继续揭露我们工作中的一些错误缺点,使肃反善后工作能够做得更加仔细和更加完善,有利于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   各地党委应当根据自己面临的具体情况,切实地部署工作。必须把肃反运动善始善终地坚持搞完。当前一方面应当按照中央六月十二日的指示,抓紧做好善后工作,另一方面必须对遗留下的大批尚未结案的和尚未定案的案件,在预定的期间,细致地正确地处理完毕。做好了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就进一步巩固了肃反运动的成绩,也就是对右派分子反动分子的猖狂进攻的最有力的回击。   “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可以发给开展肃反运动的单位的全体人员〔包括好人和肃反清查对象在内〕进行讨论和学习。 ##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进展情况和当前任务的报告 ## 1957.06.18   (中央:)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负责人会议,已于五月十五日召开。会议听取了各省、市、区的运动情况汇报,研究了当前的工作,讨论了政策界限补充解释和第一批运动的总结(草稿),二十二日传达和讨论了中央指示,二十三日由罗瑞卿同志作了总结。   根据四月份的统计,全国应该参加肃反运动的总人数共一八、四四〇、五二二人,开展了运动的一七、三三三、七六六人,尚未开展的只有一、一〇六、七五六人。已经甄别定案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共八一、〇九〇名。已经结束肃反运动的有北京市,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解放军四个单位。   第二批参加肃反运动的人数最多,主要是县、区两级机关干部、厂矿、基建单位的职工和中、小学教职员。运动中共确定肃反清查对象一〇三、二四一名,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一·二三。需要甄别定案的肃反清查对象九九、六一九名,已经定案八九、八一三名,占需要甄别定案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二。完成定案任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有广东、河南、湖北、陕西、河北、广西、天律、湖南、四川、云南、江西、贵州、新疆、内蒙、甘肃等十五个单位;完成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有上海、安徽、黑龙江、江苏、福建、辽宁、山东等七个单位;完成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有浙江;不到百分之七十的有吉林、青海;山西才百分之三十九·六。已经定案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三七、七五〇名,占参加第二批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〇·四五。据基本结束定案工作的十五个省、市统计,定案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平均占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〇·五三,其中以云南占百分之〇·九一为最高,河南百分之〇·八一,江西百分之〇·八五,贵州百分之〇·六三,湖南百分之〇·五八,新疆最低只占百分之〇·一三。从方面来看,中、小学教职员的比例一般达百分之二左右;县区机关干部约占百分之〇·五左右,厂矿工人约占百分之〇·二左右。   第二批运动继续查出一批隐藏较深的血债累累、罪恶和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例如:   湖南查出原国民党河南安阳区军警联合稽查处长蒋逢祖,他曾亲手杀害我党员干部和群众三十九名,解放后混入郴县公安局当了干部。   四川隆昌县供销合作社干部朱永温,是中统安徽泾县调查室行动组长,曾杀害过我革命干部和群众三十人。   陕西咸阳石油器材库采购人员郎梅生,当过江苏丹阳县国民党保安团分队长,杀害我丹阳县工委主任巩得胜,将头割下挂在电线杆上威吓群众。   山西临汾县委第一书记石毅、安泽县前任副检察长宋国保都是反革命分子。翼城县供销社炊事员薛殿英,有四十九条血债。盂县银行会计边玉田有三十五条血债。洪赵县通过肃反查出了在地洞里钻了九年、头发已经变白、有七条血债的特务分子聂恩聪。隰县也查出了一个在地洞里藏了八年的反革命分子姚汝贤。   内蒙森林工业局的反革命分子张耀廷,是还乡团小队长,杀死过我村干部十一名,并将被害四同志剖腹挖心炒菜喝酒作乐。   江西余干县查出一个漏网的恶霸分子章光亮,有四十多条血债。解放后公安局数次通缉未获。他五次伪造历史,改名换姓,冒充军属混入我航运机关。南昌县水产公司会计谢燮臣,亲手捕杀革命同志十八人。谢因“剿共有功”,得过奖旗二十四面,被称为“剿共英雄”。   广西膝县查出反革命分子陈冬生,是国民党县国民兵团副司令,先后捕过我革命同志三十八人杀害六人,解放后组织土匪暴乱,打死船民二十人,杀我干部十二人,群众四人,抢劫公粮十万余斤。   南京市建筑公司十一工区事务长杨洪声,当过国民党伪淮阴县五乡联防大队长,杀害过我干部、群众十人。   上海国棉十六厂职员夏加林,是汪记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常委兼秘书长。仁济医院主任医师陈绍周当过中统局局长徐恩曾的私人秘书及中统局专员。   黑龙江龙江县小学教员张占鳌,是一九四二年有名的河北滦县潘代庄惨案——“千人坑”事件的罪犯之一。   隐蔽在吉林夹皮沟金矿的还乡队长蔡华延,曾亲手杀害、活埋过我区委书记一名,干部、群众、家属十四名,连一岁至五岁的小孩均遭惨杀。   山东省立第二医院住院处主任吕涵生,是国民党贵州省三都县长,曾杀害过十六个农民。   湖北中南财经学院还乡团分子杨世聚,一九四七年七月二十七天中即积极参与杀害我基层干部、积极分子十七人。其中一次,杨匪将我农会副会长杨建训一家老小七人捆起,先用棉花沾油烧烙杨建训的脊背,然后分别活埋、投水杀害。   运动又查出了一、二二五名现行反革命分子和派遣潜伏特务分子。其中有不少重要的特务反革命分子,例如:蒋邦武装特务组织“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江西军事联络组”的特务罗侍来,一九五〇年在组长万长显率领下,一行十四人携带机枪、电台偷渡窜入大陆,妄想建立游击根据地,配合蒋邦反攻大陆。但在我军围剿下,大部匪徒被歼灭。罗侥幸漏网逃入江西,隐瞒历史混入新喻县税务局潜伏下来,企图待机再起。河南西平县粮食局营业员李志法(共产党员),一九五〇年在广东深圳作边防检查工作时,曾被一女特胡梅以美人计策反,于一九五一年十月将毒药一包投入水缸内,使全排税警中毒,并阴谋刺杀我负责同志未遂。湖南衡阳市查出中委会二组派遣特务吴松柏,曾向该市药材公司发展组织,进行特务活动,并查出密写药物等罪证。广州市十五中学教员黄然,一九五五年三月在澳门参加了“中委会”特务组织,并被委为“广州工作组”组长,曾用密写、暗语等方法向特务机关报告过八次情报。江苏沛县搞出一个反革命集团“南望社”,主犯孙德江,沛县北里村完小教员,地主出身,对土改极仇恨,幻想蒋介石卷土重来,一九五五年十二月拉拢该县完小教员数人,组织“南望社”,制定誓词、入社申请书、国民党旗等,发展组织,造谣破坏,盼望蒋介石卷土重来,图谋推翻人民政权。上海电信局技术员李文成,“三反”时因贪污判处徒刑,劳改一年,刑满释放后极不满,涂写大量反动标语,投寄反动信件百余封。去年一月肃反运动中,还以“全国反共司令包弓”名义,继续投寄反共信件,并委任收信人为“上海区反共政治部部长”。   运动广泛地深刻地发动和教育了群众,特别在群众中进行了反复深入的政策界限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更具体地分清了敌我界限。许多地方和单位还吸收了党外人士参加肃反运动的领导,更加保证了运动的胜利发展。据十五个省市不完全统计,在运动中交代或弄清了各种政治历史问题的有八十八万多人,这也是运动开展得比较深刻的一个标志。   我们在做法上也有了进步。县一级的运动一般按机关肃反办法进行。区级干部一部分按系统调县参加肃反,一部分则用短期集训方式进行审查。中、小学教职员利用假期进行短期集训,集训以后,再组织专案工作和定案工作。基建、厂矿单位工人中的肃反,根据肃反、生产两不误的原则,一般都利用工余时间分批轮流进行肃反教育,开展忠诚老实运动,专案工作和定案工作则由专职队伍去进行。   做法上改变了,斗争方式更加灵活了,这样,运动的阻力也就大大减少了,反革命分子纷纷坦白交代问题,因而斗争面大大缩小。肃反清查对象一般只斗争百分之三十左右,经过和平谈判交代和自动坦白的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甄别定案中下降比例较第一批显著减少,全国平均下降百分之五十左右,江西只下降百分之十五·二,山西下降百分之二十九·五。但也有少数地方还很高,如新疆下降百分之八十·七,广东下降百分之七十三·五。   为什么下降的比例还比较大呢?第一、因为不少单位是在一九五六年上半年开展运动的。当时第一批的一些不策略的做法,还没有完全改过来。在掌握政策界限上也发生过一些不够稳当的现象,因而触动面仍然较大。在一九五六年后半年开展运动的单位,下降比例就比较小了。例如上海一九五六年上半年开展的下降占百分之五十六·九;下半年开展的下降占百分之三十四·一。江苏省一九五六年八月以前开展的下降占百分之五十一·五;九月以后开展的下降占百分之三十九·二。其次,有些地方的定案工作,确实存在着粗糙草率现象,漏掉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第三、对于肃反清查对象标准的认识也不够一致,有些地方把运动中没有触动就下降的对象,把只经过一般谈话或调查就下降的对象,也都做了统计,这样就使下降比例相对地增大了一些。应当指出,第二批下降的情况与第一批是不同的,经过小组斗争的是少数,例如陕西省下降对象的百分之八十二是没有经过小组斗争的,因而没有像第一批那样伤感情。运动中打人、骂人、车轮战等错误也很少,完全斗错的更少,如河北唐山在二九一个肃反清查对象中,经过小组斗争的只三十一个,斗了以后下降的二名。   全国第二批共捕了三、一八六名,在已经甄别定案的三、一〇八名中,应该捕的二、四一七名,占百分之七十七·八,可捕可不捕的五〇—名,占百分之十六·一,错捕的一九〇名,占百分之六·一(第一批错捕的占百分之二十一)。安徽、福建、陕西、甘肃、山西、黑龙江、内蒙七个省、区共捕了一五〇名,还没有发现错捕的。北京、天津、贵州、江西都只错捕了一人。搜查一般都没有进行。自杀的也大为减少。第二批自杀已死的共一、八一七人,占参加运动人数的百分之〇·〇二(第一批自杀已死的占百分之〇·〇七)。   由于斗争方法的改进,斗争面小,下降的对象中绝大多数没有伤感情,错捕极少数等等,所有这一切说明,第二批运动比之第一批运动确实有了很大进步,运动是健康的、深透的,成绩是巨大的,各种工作都做得比较仔细,避免了许多可能发生的错误缺点,达到了好、快、省的要求。群众对运动的效果表示满意,社会各界人士也有较好的反映。事实说明,我们的基层单位,的确有隐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少,并不是什么“湾小水浅,养不住大鱼”。因此普遍开展一次肃反运动,进行彻底地内部清理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批运动所以比第一批运动搞得好,主要是由于:(一)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形势十分有利,敌人更加动摇瓦解;(二)有了第一批的经验教训,有了受过锻炼的专职肃反队伍;(三)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四)有了比较明确和比较具体的政策界限。   但是,运动仍然有不少缺点。从各地复查工作看,漏的现象是严重的。漏的原因,是有一些单位群众发动得不够充分,运动还不够深透,少数单位由于过分害怕发生副作用,不敢大胆发动群众,不敢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工作,有的只强调和风细雨地进行“和谈”,有的简直是无风无雨,不像在进行解决敌我矛盾的斗争。因而运动有夹生现象,漏掉了反革命分子。例如云南临苍专区运动结束后,又复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二十二名。吉林市检查了三十一个单位,又发现了六十名肃反清查对象。四川绵阳等十个地市委的不完全统计,查出漏掉的反革命分子一〇三名。黑龙江的牡丹江市共复查出一五一个肃反清查对象,已肯定为反革命分子的九人。绥化县在复查中查出食品公司经理(总支副书记,肃反的核心组长)是个日本特务,有七条血债。甘肃的玉门、固原和第一工程局临时管理处等十三个单位,复查出反革命分子十三名,反革命嫌疑分子九十七名。   在定案处理中,有是非不清的偏差。原因是,一九五六年后半年进一步贯彻对反革命分子的宽大政策中,我们没有把认定是非和宽大处理这两个问题交代清楚,在肃反干部中引起了一些混乱思想,以致不少地方和单位发生了把宽大处理同分清敌我混淆起来,把一些已经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马马虎虎地当作一般问题处理的现象。例如,河南全省中学教职员中下降了一一一名肃反清查对象,其中有二十二名是反革命分子。郑州市一四七名下降对象中,有二十五名反革命分子。吉林白城铁路分局审查了三十名下降对象,发现有三名反革命分子和七名反革命嫌疑分子。一九五七年一月中央十人小组召开的政策界限座谈会以后,各地陆续进行了复查,福建发现漏的有二百多件,湖南三百多件,山东一百多件,辽宁省初步发现可能漏掉的案件上千件,黑龙江也有不少漏掉的,哈尔滨市经过复查,就发现了一百多名反革命嫌疑分子。   这一时期,在进一步贯彻宽大政策中,着重纠正处理面过宽,处分过严的偏向,但也发生了该办不办,无原则宽大的现象。如河南林县一个积极参与捕杀我民兵十二人的反革命分子豆东贵,县委只给记过处分。汝南县查出一个有八条血债的惯匪徐修竹,该县却认为徐平时工作表现好,运动中自动坦白,只给以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处分。福建浦田县搞出一个叛变分子赖金繁,叛变后与其姐夫同谋将我地下特委书记等四同志骗至家中,报告敌人抓去杀害,对这样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只给了二年管制的处罚。甘肃岷县查出一个有两条血债的汉奸分子魏东岳,本应判刑,但该县五人小组决定免予一切处分。黑龙江鹤岗查出的反革命分子王丙俭,有五条血债,肃反中经过斗争才交代出来,该单位却以“坦白了”为理由免于一切处分。这类事例,其他省市也有。群众对于这样不严肃地处理反革命问题很不满意。有人说:“既是这样处理。还肃什么反?”运动前已经坦白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也感到“不公平”,他们说:“早坦白的有三不好:入不了党,工资低,不能提拔。”“早交代的是黑牌,晚交代的仍是红牌。”已经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也翘尾巴,要求赔礼道歉。这种偏向,必须检查纠正。   在运动中,某些地区和某些单位也发生过“左”的偏差。有的由于领导上对确定肃反清查对象审查不严,因而触动了一些不应该触动的人。有的由于对调查对象和肃反清查对象的界限混淆不清,把一些调查对象也拿来“和谈”和斗争了。打人、骂人、车轮战等刑讯逼供的现象,在某些单位也曾发生过,甚至还有开大会斗争的。我们还错捕了一些人。自杀的数字还是不小的,其中有一些是因为工作做得不好引起的。我们不能忽视这些错误缺点带来的副作用,应当认真地进行善后工作。   第三批运动主要是县、区附属单位、小学教员和一些更加分散的小型厂矿、基建、企业单位。由于运动是在第二批基础上进行的,各地又加强了领导和具体帮助,因而运动进展比较顺利,副作用更少,下降比例也更小。广东全省已定案五八三名,只下降了二十二名,占百分之三·八;吉林全省已定案二十六名,只下降一名,占百分之四;江西全省已定案二六三名,只下降十五名,占百分之五·六。湖南黔阳专区一个下降的也没有。这虽还不能代表全般情况,但就我们得到的反映,一般的第三批较之第二批,又有了进步。运动开始时,有些同志认为这些零零散散的小单位,不会有什么重要的反革命分子。其实并不完全如此。如黑龙江省鹤岗南山矿的二十三名工人肃反清查对象中,已经证实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就有十六名。牡丹江制材厂工人叶建忠,已经查明是还乡团分子,曾积极参与抓捕我村干、家属和进步群众八十余人,其中被叶犯活埋的就有三十七人。有些同志对在这些基层单位中开展肃反运动的必要性认识不够,碰到困难就发生动摇,总想走个过场之后即草率收兵,这是不对的。   目前少数地区的肃反运动将近结束,但多数地区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现在全党正在开展整风运动,根据中央指示,为了使肃反运动同整风相适应,也为了集中力量把已开展运动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凡是现在尚未开展运动的,暂时停下来,六、七两月份,一般不开展运动。个别单位如果条件具备、开展运动并不妨害整风而且较为有利的,经过省、市委、自治区党委批准可以开展。   有反必肃,肃反必须坚持到底,这是中央坚定不移的方针。各级党委要注意消除因为暂停运动可能发生的各种误解。为了抓紧做好一、二、三批已开展运动的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 (一)抓紧完成专案、定案工作   全国还有六、一二二件专案尚未结案,一批二六八件,二批二、七三四件,三批三、一二〇件;还有二二、三九一件定案任务尚未完成,一批一、一二七件,二批九、八〇六件,三批一一、四五八件。这个数量还很大,而且不少是疑难案件,要求各省市党委抓紧这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对于上述专案和未定案件,应该重新分类排队,逐案清理,件件作出结论,坚决不要拖尾巴。应该进行处理的,必须依照处理程序,迅速地分别提请行政、党、团或司法机关接受处理。这项工作,要求在八月份以前基本完成。 ## (二)复查工作   在基本结束运动的单位,主要是第二批的单位,应该进行一次有重点的复查工作,既要查错,又要查漏。复查的重点,应当放在平素领导上不放心的单位,下降比例特别大的单位,定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比例特别高的单位,以及有争端或有申诉的案件。复查应该以中央一九五六年三月下达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和这次发出的对于政策界限的“补充解释"两个文件为标准,统一思想认识。必须复查的案件,但五人小组专职队伍已经复员的单位,上级五人小组应当协助解决组织力量问题。复查出来的错案冤案,不管是否已经处理,都应该坚决地迅速地加以平反,并且做好善后工作。在执行宽大政策中发生的将认定性质同宽大处理混淆起来的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对于漏掉的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应当重新认定性质,重新定案,其中已经处理过的,其处分一般可以不再变更。   在整风运动中,少数已经结案下降的肃反清查对象,又发现了一些新的反革命问题。这一类人,应当由肃反五人小组慎重地加以研究和处理。凡应当重新认定性质,重新定案的,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进行处理。原来不是肃反清查对象,现在暴露了有反革命问题的人,应当经过党委批准,交给公安机关列为专案处理。已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利用整风乘机翻供或进行反革命煽动破坏的,应在确实查清情况后,严肃处理。如果确实是错案,则应实事求是加以纠正。 ## (三)善后工作   肃反善后工作是当前整风运动中必须郑重解决的人民内部的矛盾之一,各地必须认真地检查和主动地做好,以消除副作用,增强团结,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第一批运动带来的副作用比较大,下降对象中有不满情绪的也比较多,特别是一部分高级知识分子,表现比较突出。二、三批也不是没有问题。我们对这种状况必须足够估计。目前有一些在肃反运动中被错斗的人,已经提出了不少意见和批评。右派分子乘机叫嚣,企图全盘否定肃反运动的成绩,借以攻击党的领导。除了对右派分子的恶意攻击,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予以反击外,对于被错斗了的人提出来的各种问题,都应当采取正确态度,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和处理。   善后工作应该分别不同对象去进行。对于完全斗错的好人,应该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恢复工作,恢复原有待遇,进行教育,求得消除不满情绪,以利团结。对于仅仅隐满/瞒了一般政治历史问题而当作反革命被斗争了的人,也应该承认我们工作上是有缺点的,就是说运动中曾经把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同反革命问题混淆起来了,伤了他们的感情,这是不好的;但也应该实事求是地说明,而有些人长期隐瞒了政治历史问题,在群众运动中引起了群众和组织的怀疑,受到斗争和清查,也是难于完全避免的。有些人的问题,不经过运动,要弄淸楚也是很困难的。这一点他们应该有所原谅。同时,应向他们说明:把他们当作反革命斗了,这是不好的,但把他们的问题查清了,取消了对他们的怀疑,他们得到了群众的信任,却是好的。对于被清查过或被斗争过的下降对象,都应该作出书面结论,即令这些人是因为思想落后、思想反动或者关系复杂被清查或者被斗,在平反时也可进行适当解释或说明,但是,不要在结论上挂思想落后、思想反动或者关系复杂等尾巴。结论一定要给本人看过。对于被搜查错了和经搜查证实没有问题的人,应该归还的物品,必须如数归还。损失的,要赔偿。无法赔偿的,要诚恳地赔礼道歉,不论对于那一种错案,在进行纠正的时候,都一定要商同本人同意,在原来清查、斗争的范围内公开宣布,恢复名誉。凡是要求当众宣布的一定要当众宣布。但不登报。并且在今后的工作和待遇方面,不得有所歧视。该补发工资的,要按照规定补发工资。工作岗位已经变动的,应该妥善安排。同时教育群众,主动团结他们。他们对肃反运动提出的意见,都要耐心倾听,正确的,一定要诚恳接受;不妥当的要进行解释;个别无理取闹的,也要耐心进行教育,经过多次教育仍然无效的,应该给以适当的批评。   对于运动中自杀已死的人,凡是有人要求而又能够作出结论的,应该作出结论;真正因为我们有追逼错误而自杀的人,还应向他们的家属道歉和进行必要的善后处理。做不出结论的,也可向其家属解释清楚。以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决定,精神上同这次意见不完全一致,应一律按照这次意见处理。自杀已死的人,就是反革命分子,其家庭如未参与反革命活动,一律不得歧视。   认真地纠正肃反中的错误,决不是我们的被动,只有真正地使被斗错的好人同我们消除了隔阂,恢复了感情,加强了团结,我们才是真正地取得了主动。这一点,要向肃反干部和积极分子讲清楚。 ## (四)迎接大检查   目前在一些干部中,对于大检查还存在着一些害怕、消极应付、侥幸、盲目反感等不正确的心理。要求各地党委教育干部充分认识发动党外人士检查肃反的积极意义:既有利于我们彻底纠正错误缺点,巩固成绩,推动工作,又可以通过检查使党外人士了解肃反的其实情况,有利于团结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孤立那些坚持反对肃反的右派分子。我们的态度是,实事求是,老老实实。准备检查的工作应该同复查、善后工作结合起来。发现了问题,就应当及时加以解决。对于党内、党外提出的问题,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认真仔细加以研究分析,经过领导慎重研究后,选择适当时机和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以解释、回答和批驳。 ## (五)保护积极分子   在整风运动中,必须坚决地、妥善地保护肃反积极分子。目前,许多积极分子受到了各方面对肃反运动提出的批评和意见的压力,不少人思想混乱,心中无底,感到委屈,少数表现动摇,怀疑党错了,个别投机分子向右派分子、反动分子自首。因此,应该告诉积极分子,这些批评和意见大部分都是讲得很好的,揭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许多错误缺点,我们要采取欢迎态度,虚心倾听。即是有些话很不中听,也一定要让人家讲完,并且要十分耐心地听完。即便是完全错误的意见,让他们讲出来也有好处。肃反运动的成绩是肯定的,是推翻不了的,这个方面用不着害怕。当然,我们也确实有毛病,我们对待错误缺点的原则是“有错必纠”,人家不提意见,我们要纠正错误,提了意见,更有利于我们纠正错误,应该教育所有的积极分子,认真地克服工作中的错误缺点,取得教训,提髙自己。同时还要说明,他们的错误缺点有些是不可避免的,有些是领导上应该负责的。至于政策、方针上如果有毛病的话,那更不是他们的责任。以上这些问题,应该在适当时机召集党、团积极分子会议讲清楚,使他们心中有数。对于叛变自首的投机分子,应在适当时期加以处理。 ## (六)劳动教养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需要送劳动教养的共七、五八六名。其中四、〇二八人已经投入生产,有的单位做得比较好,收到了效果。现在看来,劳动教养肯定要办。   劳教人员的工资待遇全国很不一致,应当逐步做到按劳付酬。如果一时做不到按劳付酬,可以按照劳改留场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发给薪金。已集中起来尚未投入生产的,应该酌情发给一定的工资。仍然继续发原工资百分之七十是不合理的,各地应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告我们。   劳教人员在法令尚未公布以前,坚决要求自谋职业的,应该批准。如找不到职业,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回来的,仍然可以加以收容。如果出去以后犯了罪,应当依法处理。   在现有劳教人员中,还有一些不适合劳教的人,如华侨、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老弱、妇女等,应该清理出去,根据问题的性质,按照政策,由原单位妥善地加以安排。 ## (七)关于肃反档案材料问题   肃反清查对象的材料很多,作了结论以后,应加以整理保存,不要毁坏。肃反档案,除了结论之外,不要给本人看。对要求看自己的材料的人,应该进行解释。 ## (八)必须妥善安排肃反专职干部的工作   有些地方,运动一结束,肃反干部就失了业,这是不好的。对于这批已经学会了对敌斗争的一些本领,并在政治上受了考验的干部,一定要给以妥善的安排。原则上,应该让他们回到原岗位上工作,实在不能回原岗位工作的,也要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长期不分配工作,是错误的。运动结束后,对肃反专职干部要作一次鉴定,好的要表扬,有缺点错误的也要批评,严重违法乱纪的要处理。由于运动过程中工作很紧张,专职干部都没有很好地进行学习,因此,应当给他们一定的时间进行学习补课,特别是技术干部,一定要给他们以重新掌握业务技术的机会,使他们在回到工作岗位之后,能够胜任地进行工作。 ## (九)领导问题   肃反运动的任务还很繁重,特别是在整风中,在作好善后工作迎接大检查中,还会冒出更多的问题。因此会议认为应要求各级党委继续坚持书记负责、党委定期讨论的制度,抓紧领导。没有结束运动的单位,五人小组一律不能撤销。第一批已经撤销了五人小组的单位,复查工作、善后工作和准备检查的工作,应该由党委或党组担负起来。各级党委应该注意纠正松劲情绪,使肃反运动善始善终地完满结束。   经过会议讨论,对“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这个文件作了修改,随报告送上,请中央审核批准下达执行。第一批运动总结的草稿,我们根据会议意见修改以后,拟作为草案并发给各地讨论,然后再作修改定稿报中央。 ## 中央十人小组对“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 ## 1956年11月15日   一九五六年三月中共中央批准下达的“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经过各地的认真贯彻,证明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一)反动组织的情况十分错综复杂,我们掌握的材料不足,知识有限,有若干案件,一时确实难以辨明性质;(二)某些地方把甄别定案时的性质论定,同处理案件时的贯彻执行宽大政策这样两个问题没有分清;(三)加之中央十人小组对于某些政策界限问题的答复和解释,交代得不能明确,并且通报过个别不适当的文件,以致在甄别定案工作中,当纠正了一些错定为反革命的案件之后,又发生了一些漏掉反革命分子的现象。在结案处理工作上,既存在有过严的现象,也发生了一些该处理不处理的偏差。为了统一认识,特综合各地提出来的具体政策界限问题,根据中央的肃反政策,对于一九五六年三月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解释。 ## 第一,关于特务间谍分子 ## (一)特务外围组织   所谓特务外围组织,是指特务间谍机关和特务分子为了掩护其进行特务活动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是特务间谍机关操纵运用的反动组织(如帮会中的“新中国事业建设协会”;特务陆京士控制的“工人福利会”等等)。参加这类外围组织的人,有特务身份的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被特务收买利用积极从事特务活动的分子,也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对于参加这类组织的一般成员,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其中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可以按反革命分子论处。 ## (二)武装特务组织与特务控制的武装部队   武装特务组织,是指武装起来的特务组织,或者是把特务分子武装起来,派到一定的地区,执行情报、策反、派遣、突击、爆破、暗杀、绥靖等特务任务的特务组织(如绥靖总队和特务间谍机关派出的武装工作队等)。参加这类特务组织的成员,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但是,对于这类特务组织在全国解放前夕从一般部队和地方临时吸收和补充的一般人员,如果他们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全国解放以后,国民党特务机关为了进行颠复破坏活动,策应蒋介石“反攻大陆”,曾在我华东、中南、西南沿海边沿地区组织了“反共救国军”之类的特务游击部队。参加这类组织的成员,凡有特务身份的都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虽无特务身份但积极进行特务活动的,也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特务游击部队中的中队长以上骨干分子进行过破坏活动的,或者虽非中队长以上骨干分子但曾经积极活动、有罪恶有民愤的,都应该以反革命分子论处。其他被迫、被骗参加特务游击部队,而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不应当以特务分子或反革命分子看待。   特务控制的武装部队,是指在特务机关领导指挥下,在一定的地区和方面,进行军事和特务活动的武装组织(如人民服务总队、忠义救国军、交警总队、别动军等)。这类武装部队成员,有特务身份的,或受过职业特务训练的,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虽无特务身份,但从事情报、突击、爆破等特务活动的分子,也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这类武装部队中的其他成员,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但是,其中中队长以上骨干分子有罪恶有民愤的,或者虽非中队长以上骨干分子但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 (三)特务分支机构(或特务基层组织)与同特务机关有若干工作联系和配合的组织机构   特务分支机构(或特务基层组织),是指特务机关在日伪、国民党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建立或者派出专门从事特务工作的组织(如日伪、国民党宪兵部队的“特高”,警察部门的特务系、督察室,国民党军队中的随军督察组,中统、军统在学校中的学运组,工厂中的工运组,妇女组织中的妇运组,地方的情报组、情报站等)。参加这类特务组织的成员,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但被上述特务组织或特务分子欺骗、收买、利用,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的分子,则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有一些反动组织(如宪兵部队的纠察组、队,警察系统的司法科、系;国民党军政、经济、企业、文化部门的防奸保密组等)虽与特务机关有工作上的联系和配合、但并不是职业性的特务组织机构,在这类反动组织中任职的成员,除开有特务身份的或者与特务勾结积极从事特务活动的分子,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外,其他成员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对于其中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成员,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 (四)特务间谍机关内部的特务分子与非特务分子   特务间谍机关内部的特务分子,是指履行了参加特务间谍组织的手续或者受过特务训练的分子,以及虽未正式履行参加特务间谍组织的手续,但从事特务间谍机关的人事、机要秘书、档案、情报编审、报务、译电、侦测、破译、翻译、交通、外勤、管理特务经费、研究从事特务技术业务等职业特务工作的分子。对于这类分子,都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   特务间谍机关内部的非特务人员,是指未履行手续参加特务间谍组织也未进行特务活动的炊事、勤杂、传达、收发、庶务、医务等一般行政事务人员或者临时被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对于这些人,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 (五)职业特务训练机构与特务间谍机关控制的训练机构   职业特务训练机构,是指特务间谍机关专门训练职业特务的机构(如中美合作所举办的各种特务训练班,中统、军统举办的特务训练班等)。凡在各种职业特务训练机构中受过特务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训练的分子,都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但是,对于因被迫、被骗受训,结业后确实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的分子,和在受训中自动逃跑、离脱或者被开除,以后确实没有进行过特务活动的分子,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对于在上述职业特务训练机构中担任过特务的业务技术课程的军官,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如果没有特务身份,只是被聘在该训练机构中讲过一般学术、军事、外语课程的分子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特务间谍机关控制的训练机构,是指为特务间谍机关所控制和运用,但不是专门训练职业特务的训练机构(如国防部二厅译员、外事人员训练班、政工(新闻)训练班等)。参加这类训练班的成员,凡有特务身份的,都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虽无特务身份,但毕业后被派在特务间谍机关从事特务工作的,或者接受特务任务,被派在其他部门从事特务活动的,也都应当以特务分子论处。对于这类机构中的其他一般成员,不应当以特务分子看待。   (六)全国解放前夕,曾参与国民党党、政机关的应变部署会议,或者接受过这些机关布置的应变任务的人员,如果在解放以后确实没有执行应变任务,没有进行破坏活动并且已经坦白交代的,不应当以特务分子或者反革命分子看待。 ## 第二,关于反动党团骨干分子 ## (一)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与仅有反动职位、没有反革命罪行的分子:   反动党团骨干分子,除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一项第二款所规定的几类分子以外,下列两种人,也应当以反动党团骨干论处:一、凡国民党县以上党团机关中科、股、组长等相当于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以上职务的分子;二、积极筹建反动党团组织,进行反动党团活动的县以上的筹备委员。   仅有反动党团骨干职位,没有反革命罪行的分子,是指:(一)有正当社会职业和一定社会名望,被国民党指聘利用,挂名担任反动党团骨干职务,但实际上没有进行反动党、团活动的分子;(二)反动党团区党部和区分部没有进行过反动党团活动的候补委员;(三)在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缺额或者离职时,被指定临时代理职务,没有进行反动党团活动的分子。上述三类分子,都不应当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看待。至于,原为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解放后已经登记交代清楚,以后没有进行过反革命破坏活动,仅在参加革命工作时隐瞒了反动身分的分子,在这次肃反中不要重算老账,再以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看待。 ## (二)组织地下建党活动的分子与被吸收参加地下反动党团组织的分子:   组织地下建党活动的分子,是指国民党或者其他反动党派,在我解放区秘密发展反动党团组织,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对于这类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被吸收参加地下反动党团组织从事地下反动党团活动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对于确系被迫、被骗参加地下反动党团组织,但没有进行过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人,不应当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 第三,关于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 ## (一)国民党军队中连长以上军官与相当于连长以上的其他军官:   国民党军队中连长以上的军官,是指有连长以上军职的军官、和有上尉以上军衔的参谋和军法、政工等人员,担任这类职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国民党军队中相当于连长以上的其他军官,是指有上尉以上军衔的军需、军医、兽医、军械、军邮、军工、军乐、随军文化艺术工作等人员。这类人员除开有严重的罪恶和民愤的,应当以反革命论处,其他都不应当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 (二)国民党政府中政治、法律、经济、文化机构的科长以上人员:   国民党政府中的政治、法律机构,主要是指乡以上政府,县以上法院、警察局、参议会等机构。在这类机构中,担任乡长、区长、县长、县政府科长、法院院长、检察官、警察局巡官、县参议长(包括副职在内)等以上职位,并且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国民党政府中经济、文化机构,是指银行、铁路、税务、邮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这类部门中,担任科长以上职务的人员,除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外,其他都不应当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 第四,关于国民党地下建军部队与地主土匪还乡武装   国民党地下建军部队,是指日本投降以后,国民党反动派在解放区,主要是在东北地区进行地下建军活动的土匪武装组织。这类地下建军部队的头子,中队长以上有罪恶和民愤的骨干分子,以及虽非骨干、但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分子,都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参加这类地下建军部队的一般成员和只有反动职位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不应当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地主土匪还乡武装,是指地主、恶霸、土匪、流氓、反动军官等,组织起来在我解放区进行骚扰活动的股匪性质的武装。参加这类还乡武装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虽非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但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也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 第五,关于汉奸 ## (一)日伪县以上协和会、新民会、维持会的汉奸分子与非汉奸分子:   日伪县以上协和会、新民会、维持会长以上,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应当以汉奸论处;虽非县会长以上,但积极进行汉奸活动,有严重的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也应当以汉奸论处。其他一般人员,不应当以汉奸看待。 ## (二)日伪军、警、宪机关的翻译与日伪政府、经济、文化机关的翻译:   在日伪军、警、宪机关担任翻译,陷害、欺压、勒索人民,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应当以汉奸论处。   在日伪政府、经济、文化机关担任翻译,除有严重的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以汉奸论处外,其他都不应当以汉奸看待。 ## (三)两面派区长;   两面派区长,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和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在敌我拉锯地区,两面应付的分子。这类分子中,凡是真心向敌,假心向我,有罪恶和民愤的,都应当以汉奸、反革命分子论处。凡是动摇于敌我之间,做了些好事,也做了些坏事,罪恶和民愤不严重的分子,可不以汉奸、反革命分子看待。至于被我指派或拉出充当两面派区长,真心向我,假心向敌的人,应该算好人,不应当把他们看做是汉奸、反革命分子。 ## 第六,关于反动会道门头子   反动会道门头子,是指在一贯道及其他反动会道门中担任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以上职务,并且进行反革命颠复、破坏、造谣、煽动等罪恶活动的分子。对于在反动道会门中担任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以上的职务,但纯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可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   凡是在当地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前确实停止了反动会道门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除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给予适当处理外,其他不要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   当地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确实停止了反革命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在肃反运动以前已经坦白登记交代的,可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至今隐瞒未做交代的,应该动员其坦白交代,坚决拒绝交代的,应当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   虽不是反动会道门头子,但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继续恢复和发展反动会道门组织,或者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 第七,关于起义人员 ## (一)起义人员与非起义人员:   国民党军政机构中的起义人员,是指当时谈判协议中所列的各种人员。协议中没做具体规定的,下列人员应当做为起义人员:(1)起义军队的全体军官;(2)起义的国民党县以上和城市区以上政府机关的人员;(3)在地方势力派举行起义的地方,确实参加了起义的国民党中央嫡系军队的军官和国民党党团特务机关中的人员;(4)在参加起义以后转业或者自行离职,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对于上述人员,不论其历史罪恶如何,都应该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处理,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   但有确凿的材料证明是:(1)特务间谍机关利用起义有计划地安置的特务间谍、反革命分子;(2)破坏起义或者解放以后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3)起义前夕,因抗拒起义而离职脱逃,以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隐瞒了身份的分子;(4)未参加起义,被我接收、遣散的国民党中央嫡系军队的军官和国民党党团特务机关的分子。对于上述四类人,都不应当算作起义人员。   对于起义地区的国民党的经济企业、文化卫生、科学硏究等部门的人员,不要当做起义人员,应当以留用人员或职工群众看待。 ## (二)对于肃反运动中按反革命分子处理了的起义人员,应该查明情况,按照下列原则加以清理:   凡逮捕尚未判决的,予以释放;正在服刑的,应当提前释放或者解除管制;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取消对于他们的处分;定为反革命性质的案判而尚未处理的,应当按既往不咎的政策修改对于他们的结论。对于上述人员,除进行适当的解释以外,还应当补发应得的工资,恢复他们的工作或者给以适当安置。 ## 第八,关于现行反革命分子: ## (一)现行反革命分子与历史反革命分子:   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统一按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第一项第十一款的解释为准。区别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历史反革命分子,主要是为了在处理上区别从宽和从严。历史反革命分子与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区别,应当以解放前和解放后为界限。但是,对于解放初期进行过反革命活动、不久即确实停止了反革命活动的分子,也可以按照历史反革命分子处理政策,从宽处理。   对于某些历史上虽有反革命活动,但是(1)在解放前思想转变了,与我地下组织发生工作关系,或者积极地参加了反蒋民主运动,确实做过若干有利于革命事业和民主运动的工作,确实不是进行反革命两面派活动的人;(2)在参加革命工作以后,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立有特殊功劳的人。对于这两类人可不以反革命分子看待,但必须指出其隐瞒反革命历史的错误。 ## (二)反革命破坏与非反革命破坏:   反革命破坏,是指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剥削阶级中的反动分子,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进行的破坏;和虽无反革命身份与政治背景的分子,确因仇恨人民民主政权、仇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进行的破坏。对于上述反革命破坏分子,应当按反革命犯罪据情论处。对于一时查不清楚的破坏嫌疑事故,可先按其损失后果,适当处理,不要没有根据地做出反革命破坏的结论,对其嫌疑问题可以保留起来,协同公安保卫部门继续追查清楚。   所谓非反革命破坏,是指某些职工和人员,以个人报复为目的而有意进行的破坏。对于这种破坏,应当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区别开来,一般地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或者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办法去处理,其中情节重大,危害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分子,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关于定案和处理   正确贯彻肃反政策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要从可靠的事实材料出发,首先分析、判定案件的性质,然后再全面衡量情节的轻重,作出结论,加以恰当的处理。判定案件性质是属于分清敌我界限问题,衡量情节轻重是关乎处理宽严的幅度问题,二者不可混淆。目前有些地方没有把性质和情节、定案和处理区分清楚,对于某些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特务分子片面地强调宽大,甚至抹煞了他们反革命问题的性质,对于进行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因为没有查出他们的反革命身份,也就不算作反革命分子或者反革命破坏行为,都是不正确的。这是在定案工作中常常漏掉了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原因。因此,凡属确实是历史反革命分子或者是进行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就应当肯定地做出反革命分子或者反革命行为的结论,然后根据其罪行情节的轻重和坦白立功表现,全面加以衡量,按照政策,分别对待,依法处理。不能因为从宽处理而模糊了敌我界限。   当然,对于某些弄不清性质的反动组织,不从它的具体任务、具体活动和成员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笼统地看作是特务组织,把参加这类组织的成员一律当作特务分子看待,也是一种偏差。这种偏差,就扩大了打击面,容易冤枉好人。因此,各地对于一时弄不清性质的反动组织,在没有获得充分的材料作根据时,不要轻易地肯定这种组织的性质。对于其中的成员,主要应当根据他们有无特务身份、有无罪恶活动以及罪恶轻重等,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分别处理。不要不加分析地一律确定为特务分子。   ·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