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干部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指示   中央多次指示,农业合作社的干部,从主任副主任起,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许多合作社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也有不少合作社还解决得不很妥善,甚至迟迟未决。中央认为:在整风运动中,各地各级党委都必须检查各合作社执行中央指示的实际情况,指导各合作社按照自己的条件,通过群众讨论,适当地拟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在讨论和拟定这类办法的时候,可以参考下列规定:   (1)合作社干部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采取轮流值班制,或者分日值班,或者分上下午值班。在值班或者开会以外的时间,干部都同一般社员一样参加生产劳动。   (2)干部的劳动,同一般社员一样,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工分。因此,干部的生活费用,不要完全由社补贴,而可以只由社补贴那些因公误工的部分。补贴也可以采取定额的办法,但因为多数干部在实行值班办事以后,大部分时间可以参加生产劳动,一般的补贴定额都不宜太高。会计因为有经常的技术性的业务,补贴数量应该另定。   (3)在实施前两项规定的条件下,合作社干部参加社务工作的补贴工分总数,一般地应该力求不至超过全社工分总数的1%。   为了保证以上的规定能够更顺利地实施,县、区、乡各级党委应该按照中央关于民主办社几个事项的通知,改进领导方法,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会议。    来源:《人民日报》195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