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民主党派、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 ## [绝密]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总政治部:)   兹将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民主党派、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的处理原则发给你们,在处理这些右派分子的时候请即以此为准。同时,中央还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文化界、高等学校教师和学生中的右派分子中各选出了若干人,审议了对他们的处理办法。这些办法在经过有关方面的交换意见以后可能还要有些更动。现将这些人的处理办法一并发给你们,你们在处理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参考。    中 央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关于在国家薪给人员、民主党派、高等学校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   (一) 资产阶级右派是反动派,是人民的敌人,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必须把他们彻底斗倒,使他们处于孤立。对于右派分子的处理,应当采取严肃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不宜过分,以便争取中间派,组织分化和孤立右派;另一方面也不能宽大无边,以致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一般地说,情节较轻的应当从宽,情节严重的应当从严;悔改较好的应当从宽,态度恶劣的应当从严。此外,对于历史上有过贡献、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人,和知识分子中确有真才实学的、特别是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在处理时也应当比一般人宽些。   (二) 对于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按以下六类办法处理:   (1)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如本人不愿接受劳动教养,亦可令其自谋生活,并由其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2) 情节严重、但表示愿意悔改,或情节虽十分严重、但态度恶劣,需要在体力劳动中加以改造的,撤销原有职务,送农村或其他劳动场所实行监督劳动。对于实行监督劳动的人,在生活上可以按具体情况酌予补助。   (3) 情况与第二类相似,但由于本人在学术、技术方面尚有专长,工作上对他还有相当需要,或者本人年长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撤销原有职务实行留用察看,并降低原有待遇。   在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下,如本人既不愿接受监督劳动,又不愿接受留用察看,则应开除公职,令其自谋生活,并由其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   (4) 情节较轻的,或情况虽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在社会上有相当影响、需要加以照顾,撤销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   (5) 情节较轻、或情况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而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或在学术、技术方面有较高成就,需要特殊考虑的,实行降职降级降薪。如原有兼职较多,应撤销其一部分或大部分职务。   (6) 情节轻微,确已悔改的,可以作为中右分子处理,免予处分。   (三)民主党派中的右派分子,除行政处分依第二条所列各项规定外,其党内职务和党籍建议各党派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一般党员应按罪行轻重,参照他们对罪行的态度、他们的过去表现和今后的作用,分别给予降职、撤销党内的一部分或全部、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2)凡在民主党派内有较长的历史、在中间分子中有相当联系和影响的人,一般应当留在民主党派内处理和改造。   (3)凡在一九五六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参加民主党派的右派分子,除解放前对民主革命或解放后对国家工作有过相当贡献,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和在反右派斗争中立了功的以外,都应当开除出党。   (4)凡因反动罪行服刑,受到劳动改造或者管制的处分,期满之后加以民主党派的,除确有转变者外,都应当开除。   (四)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按下列办法处理:   (1)右派分子一般应当开除学籍,但是应当选择个别反面典型在开除学籍后留校监督劳动。   (2)右派分子中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留校察看,继续学习。其中情节轻微,并积极参加反右斗争的,免予处分。   (3)国防、外交等机密性专业中的右派分子,一律开除学籍。其中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令其转学或转系。   (4)被开除学籍的右派分子,可以回家谋生的,由家庭和所属居民委员会或生产合作社负责在政治上加以监督;没有生活出路的,实行劳动教养。   (五)对于科学技术人员、归国华侨、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中的右派分子的处理,应当参照中央关于自然科学方面反右派斗争的指示、关于向华侨宣传报道反右派斗争问题的指示、中央关于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中央统战部关于在汉族宗教界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六)按照上述各项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各个机关、企业、学校、团体和民主党派中都将留下一部分右派分子。必须了解:留下这些右派分子,使大家经常保持警惕,在右派分子组织捣乱的时候,组织同他们斗争,这虽然是一种负担,但是这是有益的;反之,如果大家感觉太平无事,忘记了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还有积极斗争,却是极为有害的。同时还必须了解:右派分子无论留在本单位,还是实行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我们都有责任组织教育和改造他们。右派分子中间的一部分人是有工作能力的,应当适当地使用他们,其中有些人,特别是年龄不大的,如果改造好了,还是能为人民服务的。这两方面的道理,都必须向各单位的负责人和群众说清楚。   (七)右派分子中有现行反革命活动的,犯有刑事罪的,隐瞒反革命历史的,或者行满释放解除管制和被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又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都应当按反革命分子或者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处理,不按右派分子处理。   (八)右派分子加入了学术团体、文艺团体、新闻团体的,除受刑事处分的以外,一般保留其会籍;右派分子加入了工会、学生会的,在被开除公职、学籍的时候应当同时开除其会籍;在受到监督劳动、留用察看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时候应当同时停止其会员活动。   (九)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中的右派分子,一律开除党籍和团籍。如果情节较轻、悔改较好、无须开除党籍团籍,应当摘掉右派帽子。   (十)对右派分子的处理,必须认真查清事实,经过群众讨论,然后作出决定。凡属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干部名单中的人员或者在政治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的处理,必须报告中央或者相当的党委批准。学校中的副教授以上人员的处理,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负责人员的处理,应当同有关方面协商,并须经过法定程序。   已发: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军事各部门。    1957年12月14日发出   ·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