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关于准备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通知   (各省市公安厅、局负责同志:)   主席在最近一次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提出在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主持下,对肃反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我们完全拥护这个指示。为了认真做好这件事,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着手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首先须从思想上重视这次的全面检查,应该明确这次检查工作的目的。根据主席和中央的指示,发动这次有党外人士参加的大检查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次大检查,进一步肯定成绩、纠正缺点错误,总结经验,教育干部,统一党内党外对肃反斗争的正确认识,改进工作,以利今后肃反斗争。因此,在全面检查中,既要严肃检查肃反斗争的缺点和错误,实行“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也要认真总结肃反斗争的成绩和经验,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同时还要按照“有反必肃”的原则,通过检查,引导大家实事求是地认识:现在反革命分子虽然很少了,但反革命和反革命活动还确实存在。要防止夸大敌情,也要纠正“无反革命论”的错误思想。使党内党外对肃反斗争的成绩及其必要性,对工作中发生的缺点错误,以及对于今后的肃反斗争都能得到全面的一致的认识,并且使少数怀疑甚至不赞成肃反斗争的人也无话可说。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应当根据党委统一布置,在检查发动以前,向全体公安干部进行充分的教育工作,动员大家对这次检查工作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妥善地完成这项重要的任务。   (二)检查的重点是社会和内部肃反运动的情况和案件。但是在检查中,就必然会涉及到肃反工作其他方面的情况,例如:一个单位的内部肃反情况,一个地区的社会肃反情况,以及侦察、预审、劳改等方面的业务情况。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准备工作时,不仅应当把1955年以来肃反斗争中的案卷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整理,而且应当把1955年以前的肃反斗争中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整理,并应当考虑在涉及一个单位、一个地方或一个方面工作时的必要的准备工作。   案卷的审查,主要是看事实是否清楚,罪证是否充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是宪法公布以后的案件)。只要具备了事实清楚、罪证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三个条件,就是完成了案件审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人员或检查组到达后,要注意全面介绍情况。要以当时当地的敌情和斗争的结果说明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必要性,说明斗争的成绩是伟大的、主要的,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有分析的说明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要讲全面,不要讲片面;对于缺点还要分析原因,说明性质,不要笼笼统统地讲。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人们纠正片面性的看法。为了做到使人们了解全面情况,肃反工作的检查,可以几个典型单位作为检查的基础,社会镇反可以几个典型县、区(乡)或分局、派出所作为检查的基础。被检查的单位或地方,应当准备检查人员审阅全面案卷,使他们了解全面情况。这样,对于肯定成绩和纠正错误两个方面,都容易得到统一的认识。还应当给检查人员以接触群众的充分便利,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样可以避免片面性,有助于他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公安机关的秘密侦察工作部分,是对敌斗争的机密,不列入这次检查的范围。因此,在准备工作中,应当将案卷中有关特情、邮检、技术侦察和外线跟踪等涉及秘密侦察手段的材料撤出。如果有人提出要了解侦察工作,应当婉言谢绝,并且说明这是重要机密,必须经过国务院做出决定才能报告。   对于肃反斗争中的各种数字,只讲逮捕的数字,不讲计划数字。劳动改造工作中,犯人死亡的情况,如果个别地方数字过大,公开介绍时,可以适当减少。   (五)对于党外人士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凡是合乎事实的都要诚恳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凡是不合乎事实的,要加以说明。对于不正确的观点,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是态度必须是实事求是的,谦逊的、诚恳的、说理的。   (六)应当看到的,党外人士检查肃反工作是件严肃的事,对于某些人说来也是一场政治斗争。但不管怎样,都会有利于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工作。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一起,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注意统一思想,统一语言,分清内外,当讲者讲,不当讲者不讲,不要过于神秘,也不要过于天真和幼稚,以免引起人们的猜疑或被某些人钻空子,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今后的斗争。   (七)准备工作应当立即开始。在五月底人代大会以前我们建议先重点检查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南,湖南、山西、山东四省,在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以上几个地方应当抓紧进行准备工作。   对于调往边疆劳改队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案件,均应争取尽快处理完毕。对于监狱、劳改队申诉冤枉的案件,亦应尽快地进行调查,作出适当处理。   以上意见已报中央审阅,并请中央批转各省、市委。因时紧迫,特先通知你们,如果中央有所指示,当另行通知。你们对于执行以上通知如有困难或者不很了解之处,用电告。    中央公安部1957年3月16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