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情况和一九五七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报告”的批示 ## 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情况和一九五七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报告”   中央认为这个报告对肃反运动的估计是正确的,一九五七年的肃反工作计划也是适当的。现发给你们,望即依照这个文件研究制订或修订你们的一九五七年肃反工作规划,并且实地贯彻执行。   肃反运动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胜利,第一批运动已经基本结束,查出了三万七千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第二批运动已在八百多万人中展开,初步查出了二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些事实证明了:运动的成绩是巨大的,开展肃反斗争是完全必要和完全正确的。从运动发展的过程来看,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第二批运动又有了很大的进步。因此,必须肯定成绩,认真总结经验,克服缺点错误,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努力,坚持到底,争取在一九五七年内全部地完满地完成肃反运动的任务。一九五七年的肃反任务仍然是繁重的,各级党委必须继续贯彻全党动员,群众动员的方针,督促领导全体肃反工作人员,艰苦工作,不骄不躁,克服和防止松劲情绪,把肃反斗争进行得更加深透更加彻底和更加完善。运动已经深入到分散的基层单位,必须注意在运动中充分地发动和教育群众,使广大群众都能受到一次肃反斗争的深刻的阶级教育,借以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使他们能够在政治上分清敌我界限。在今后的肃反斗争中,仍然要求我们把工作做得细致一些,切实防止马虎粗糙、草率收场的倾向。这种倾向在有些地区、有些单位已经发生,应该迅予纠正。中央要求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地(市)委和县委,继续坚持书记负责、党委定期讨论的领导制度,注意深入下层,加强具体领导和检查,以减少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偏差,保证有始有终地完成肃反斗争的任务。   此件和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情况和一九五七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报告,可以发到县委。    1957年1月11日 ## 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肃反运动的当前情况和一九五七年的工作向中央的报告   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五人小组组长会议,开了七天,已于11月27日结束。   1955年开展的第一批运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结束了。根据十月份的统计,全国参加运动的有5,864,238人,经过反复检查,最后定案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共37,288名。其中党政系统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33,827名,占参加运动的2,760,963人的1.22%,人民解放军查出了3,461名,占参加运动的3,103,275人的0.11%,其中军官的比例是0.32%。   第一批运动主要是在中央和省市级党、政和军队的领导机关中进行的。运动中揭发的事实证明,内部的敌情是严重的。例如,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查出的一千二百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中,有血债和其他严重罪恶的就有二百二十多名。北京市查出有血债的重大反革命分子69名。全国查出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和隐蔽较深的特务间谍分子共达二千五百多名,反革命小集团一百五十多个。有些地方,反革命分子的活动相当猖獗。例如,湖南医学院一个1953年钻进来的“中委会二组”特务司徒道生,他发展了两名特务,向香港特务机关送过六次情报,1954年利用假期还亲自到香港汇报一次。广州铁路管理局广州机务段查出一个以江赛荣为首的特务组织,1950年以来向敌人送过十九次情报。类似这样的事例,许多省、市都有。反革命分子还有一批钻到我们党内来了,各地已经发现的就有三千五百多名,其中四百四十多名窃取了党、政系统县一级以上的各种重要职务,有些当了省委机关的处长、有的还当了政府系统的司(局)长。   这次肃反斗争贯彻实行了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的路线,发动了规模巨大的群众运动。肃反运动给了广大群众极其深刻的阶级斗争的教育,许多群众第一次受到了同反革命作尖锐斗争的实践锻炼。群众在斗争中提高了政治觉悟,分清了敌我界限,擦亮了眼睛,提高了警惕性,积极地检举、揭发和斗争反革命分子。经过运动党同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了。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许多有缺点错误的人都提高了觉悟,勇敢地放下了自己的政治、历史和思想的各种包袱,同反革命分子坚决地划清了界限,进一步靠拢了党。在运动中,仅坦白交代或弄清了各种政治历史问题的人就有二十六万二千一百多个,揭发的反动、流氓和落后性质的各种小集团有三千一百多个。肃反运动大大地纯洁了革命队伍,教育了群众,增强了团结,推进了工作,对于巩固党和巩固国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运动的成绩是巨大的,但也发生过许多缺点和错误。这主要是在小组斗争阶段,政策界限不够明确,掌握政策不够谨慎,因而斗争面宽了一些,斗错了一些好人,斗了一批可斗可不斗的人。从全国党政系统154,273个肃反对象最后甄别定案的结果来看,被斗争的肃反对象可以分为下列七类:   第一类、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33,827名,占肃反对象总数的21.9%。   第二类、查出其他刑事犯罪分子661名,占0.42%。   第三类、查出反革命嫌疑分子5,295名,占3.43%。   第四类、因为政策界限放宽,过去算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今天不算了的有7,047名,占4.56%。   以上四类都是属于斗对了的,合计约占肃反对象总数的30%。   第五类、平素思想反动,言行表现不好,在运动初期应该进行思想批判或斗争的有20,406名,占13.2%。   第六类、可斗可不斗而斗争了的人有77,915名,占50.5%。这一类包括下面两种人:第一是有反革命问题,运动前做过交代,因为没有查证清楚或者因为表现不好又被斗争的有8,877名;第二是伪造历史或隐瞒政治历史问题,被怀疑有更大的政治问题而被斗争了的有69,038名。在这些人中,有一些人是可以不斗或者不应该斗争的;但有很多人在运动中斗争他们是有一定理由的;有些人在运动中被斗争是很难避免的。   第七类、因为检举材料失实或因为捕风捉影而斗错的好人9,122名,占5.9%。   斗争面宽了的偏差,在高级知识分子中更为严重一些。有不少单位被列为肃反对象的人占高级知识分子总人数的10%以上。   运动中,有些小组在斗争的时候还使用了打人、骂人;车轮战、诱供、逼供等等非法手段。逮捕、隔离反省和搜查面也宽了一些,全国共逮捕了17,821名,在已甄别定案的13,630名中,错捕的有2,752名,占已甄别总数的20.19%。可捕可不捕的有3,875名,占28.43%,这部分人,从法律上来说,逮捕是没什么错误的,因为他们有可捕的一面,但从政策上来检查,逮捕就不对了。被隔离反省错了和搜查错了的人也不少。在运动中,全国还自杀已死4,271名,其中有少数是好人,有个别好人是因为发生硬追硬逼而自杀的。   上述缺点和错误,对运动起了不小的付作用,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但这些缺点和错误,是在小组斗争的高潮中发生的,为时大约半月到二十天左右就被发现和克服了。对于错斗、错捕、错隔离反省和错搜查的人,一般都分别地做了善后处理。因而错误的性质是暂时的、局部的,对于整个肃反运动并没有造成不可弥补的不良后果。即令很少数人曾被作了错误的结论,甚至被错判、错送劳动教养或错开除了,在复查工作中也都得到了纠正或正在纠正。   从运动的全部过程及其结果来看,更加证实了中央对运动的正确估计:发动一个群众性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完全必要的,运动的成绩是巨大的,运动基本上是健康的。这种认识,在党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少数干部甚至个别负责干部还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肃反运动是“成绩不大,副作用不小”,是“唱了三岔口,自己人打了自己人”。他们对于肃反对象的大量“下降”缺乏具体的分析,误认为“下降”的都是斗错了,因而否认肃反运动成绩是主要的。还有人认为,肃反运动花的代价很大,但搞出的现行反革命很少,不合算。他们以为应该查出比现在多得多的现行反革命分子,这种想法,显然对敌情是夸大了。他们既低估了现在已经查出的现行反革命分子的严重性,也低估了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危害性。同时,他们也没有认识到,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查出了这么多的反革命分子,如果不使用大力量,不是全党动员,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运动,是根本办不到的。他们还没有认识到,这样大批的反革命分子如果不被坚决地清查出来,不纯洁和巩固我们的队伍,对于社会主义事业会带来多大的危害!个别地方还有人发表“肃反运动是受了斯大林肃反扩大化的影响”,“肃反、镇反不知道冤枉了多少好人”等没有根据的错误议论。会议要求各地党委在进行复查、善后和总结工作中,通过认真的实事求是的讨论,纠正各种不正确的思想,统一认识,以利肃反斗争的继续开展。   会议认为:善后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艰巨,必须认真做好,使被错斗、错捕、错隔离反省和错搜查的人,以及个别错判、错送劳动教养的人,都得到正确而及时的处理。凡是在运动中被错斗争过的人,都应当认真进行赔礼道欠/歉或说服解释工作,并给他们做出书面结论,使他们消除不满情绪,放下包袱,安心工作。此外,应该补发工资的必须照补,尚未恢复或分配工作的应该迅速地妥善地加以安置。   对于被错斗了的重要干部和在斗争中损害较大的人以及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善后工作,应该由上级党委负责人或行政首长亲自去进行。在总结工作中,还应该注意健全人事、保卫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以进一步巩固肃反运动的成果。   必须做好一大批在机关继续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争取把他们完全改造好,并须警惕他们中间少数人可能进行的报复破坏。为了对这一部分人进行有计划的教育改造工作,并对他们的思想表现实行必要的考察和监督,凡是留用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单位,应该由本单位党的支部的保卫委员或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进行这一工作。这类留用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党的支部还应该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在第一批运动中,我们在某些政策界限特别是在高级知识分子的政策界限上交代得不够清楚和不够及时,组织控制也不够严密。运动初期在作法上强调细致的调查研究不够,调查研究和群众运动相结合也注意得不够。因此,运动中发生的缺点和错误,中央十人小组应负主要的责任。这些留待全面总结时再详细检查。第一批运动的全面总结,我们将另写专题报告上报中央。   这次会议着重检查了第二批运动的进展情况,布署了1957年的工作。   到十月份为止,已经有六百六十六万多人参加了第二批运动,到年底可以开展到八百万人。根据十月份的统计,经过甄别定案已经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20,261名。运动的初步结果,证明在县区机关、厂矿、企业和基层财经、文教卫生等单位中敌情也是严重的。而且也有一批性质严重的反革命分子。例如,湖南省查出派遣、潜伏特务28名,在长沙市运输公司铁路运输处查出了两个中统潜伏小组。上海亚西亚钢铁厂也查出了一个中统潜伏小组。江西省查出一个匪国防部二厅的“万能通讯员”。在运动中坦白并交出密写药品。许多活生生的事实,彻底驳倒了“基层单位干部小,人员少,情况简单”,“反革命对这些地方没有什么兴趣”等等无敌论,证明了认为基层肃反“搞不出什么名堂”的右倾思想,是完全不正确的。   第二批运动由于接受了第一批运动的经验,在做法上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一,是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反复地摸底排队,广泛而深入的调查材料,在准备阶段一般都做到了心中有数,基本上作到了“不打无准备之仗。”第二,是利用了有利形势,大张旗鼓地宣传了政策界限,对敌人发动了强大的政治攻势,运用了“和平谈判”同小组斗争相结合,斗争少数,瓦解多数的策略。   由于广泛地利用了上述好的做法,因而普遍出现了好、快、省的新局面,小组斗争的较少,斗争的时间较短,斗得也比较准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迅迅分化瓦解,纷纷坦白交代问题。如上海市邑庙区税务分局,在斗争两个证据确凿拒不交代的反革命分子以后,利用斗争声势,大张旗鼓地开展了政治攻势,在31名肃反对象中,有22名没有经过小组斗争就坦白交代了。河北省九个专区的统计,在区财贸和小学教员的2,461名肃反对象中,自动交代和经过“和谈”交代的1,506名,占61.1%;小组斗争了554名,占25.5%。吉林省长春市工业“口”四个单位斗争了36名肃反对象,经过检查一个也没有斗错。江西九月底的统计,在触动了1,807名肃反对象中,就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1,481名。   第二批运动基本上避免了第一批运动曾经发生的偏差,运动的进展是迅速健康的。但是,也还有不少缺点和问题。主要是有不少的单位由于对第一批肃反运动缺乏全面的正确认识,生怕搞错好人犯错误,怕搞“左”了造成事后的被动,工作中束手束脚,不敢放手地发动群众。对于少数应该斗争的对象,不组织斗争;对于现行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不认真追查,没有弄个水落石出,即草率下降,因而,一方面,没有充分地发动起群众,另方面也漏掉了一些反革命分子。例如,广东省在复查中,发现海南岛万宁县法院院长是中统特务分子。陕西省在最近复查中,也查出干县师范教员殷俊哲是一个曾参与杀害过我地下人员、有血债和罪恶的敌旅政治部副主任。事实证明,如果我们不去认真地发动群众,运动就会搞得不深不透,就难以把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彻底清查出来。   在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上,也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该处理不处理的右倾表现。这种现象,在河北、河南、贵州、江西、湖南等省都有发现。如湖南汝城县水利局反革命分子何作玉,1940年曾加入我地下党,后叛变投敌。1944年在任伪警察局警长期间,曾亲自率领伪警逮捕杀害我革命同志二人。1947年又打死我游击队员一名。解放后秘密组织所谓“自治会”,担任副会长,破坏我秋征工作。1950年曾企图组织武装暴动未遂。对这样一个有血债和民愤的分子该县只给予开除处分。又如贵州郞岱县公安局查出一个反革命分子周士俊,1950年在任土匪中队长时,曾攻打我区政府,主谋杀害我干部一人,该县只给了撤职降级处分,调离公安局了事。对于这种无原则的宽大,群众是不满意的。   在少数单位中,左的现象也还有发生:斗争面仍然较宽,有的连调查对象也斗了,有的对表示愿意交代的也进行了斗争。个别地方还使用了指名问供、傍/旁敲侧击、车轮战、变相隔离等等错误做法。   根据第二批运动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关于1957年的肃反工作计划,会议商定的如下各项:   (一)必须继续努力,坚持到底,争取在1957年内全部完成肃反运动的任务。据各地统计,1957年全国还有四百多万人要继续开展肃反运动,第二批运动估计还要遗留下约五万个案件需要定案,因此,1957年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为了继续又好又快又省地完成任务,必须抓紧在今年内完全结束第一批。今冬明春应该集中力量做好第二批的专案、定案、复查和其他结束工作,争取在明年第一季度全部完成第二批。如果我们很好地完成第一、二批的肃反,整个肃反斗争就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剩下的几百万人,就比较好办了,在1957年内彻底完成全部肃反运动的任务,也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如果第二批肃反拖得很久不能结束,那末/么,1957年内就还有完不成全部肃反斗争的危险。   (二)为了实现1957年的任务,在做法上应该注意以下以几点:   一、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既要坚持没有准备好就不要开展运动的原则;又要防止无限期地拖长准备时间。在准备工作期间,必须把肃反队伍及时组织起来,并加以充分的训练。要反复地进行摸底排队,正确地确定调查对象和肃反对象。准备工作的中心是材料准备。为此,必须选择妥当的人员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调查工作,做到在开展运动以前,对于每个肃反对象都能够掌握一部分可靠的材料,以保证“和平谈判”或小组斗争能进行得更准和更稳。肃反运动中的调查对象,必须是那些有反革命嫌疑的人,调查面不宜过宽。仅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一般应该归审干部门去调查。肃反和审干在调查材料上应当有分工,当然也要注意配合。调查研究工作还应当注意同开展忠诚老实、坦白检举相结合,随着运动的展开,逐步地深入下去。肃反对象必须坚持是那些可以肯定反革命或坏分子性质的人,以及掌握有相当可靠材料的反革命嫌疑重大的分子。不是肃反对象,不要在运动中随便触动,以免伤害好人,搞乱运动。   二、必须充分地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利用第一、二批已经取得的经验,广泛而深入地宣传政策,发动群众,特别是发动中间和落后群众。宣传政策必须通过具体实例反复进行,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必须交给群众逐条讨论。只有使政策深入人心,才能充分发动群众,才能发挥政策威力,加速敌人的分化和瓦解。   三、要正确地运用小组斗争与“和平谈判”相结合的经验。小组斗争和“和平谈判"都是发动群众和分化瓦解敌人的有效手段,两者应该密切配合,光谈不斗或只斗不谈,都是不对的。应该肯定,小组斗争对于发动和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分清敌我界限,暴露和瓦解敌人,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切不可乱斗,斗得不准,伤害了好人,就会带来副作用。今后为了斗得更准,小组斗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控制:对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技术人员,一般地不要进行小组斗争;对于反革命嫌疑重大的分子,在未取得可靠证据以前,也不要轻易发动没有把握的小组斗争;对于那些表示低头认罪,愿意交代问题的分子,即便有较为严重的罪恶,也不要进行小组斗争。把小组斗争的锋芒,集中在少数我们已经掌握了可靠材料,经过一再号召和动员,仍然拒不交代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身上。   “和平谈判”应该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进行,不发动群众,而只由几个肃反干部或领导人员冷冷清清地“谈判”,既不能擦亮群众的眼睛,对于坚决的反革命分子,也不能促使他们交代问题。   四、必须积极追查大案和要案,特别是对反革命现行破坏和各种政治事故要认真组织追查。必须发动群众揭发和细致地进行查证工作。重大案件和事故要组织强有力的专案小组,实行专案专办。根据天津等地的经验,对于各种反革命破坏,只要在运动中依靠群众组织认真的追查,是可以大部甚至全部追查清楚的。   当然,在追查事故时,必须经过确切的调查和鉴定,把各种事故的性质区别清楚;切不可把某些责任事故同反革命的破坏事故混同起来。   专案工作和甄别定案工作,应该特别强调和提倡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应该要求对运动中提出的问题都能逐案逐件地仔细地查证清楚,得出正确的结论。每一个单位的运动和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尽力搞透,搞彻底。马虎了结的不负责任的现象,必须反对。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马虎结案和盲目下降的粗糙草率的倾向,必须坚决地加以纠正。必须指出,漏掉敌人同冤枉好人一样都是错误的。   (三)若干特殊方面的肃反,例如,乡村的完小教职员,各地分散的小型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分散流动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流动医疗队,灾情严重的县,少数民族地区的本民族干部,以及公私合营企业等方面和单位的肃反工作,统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统一安排,具体部署,并报告中央备查。   (四)劳动教养问题。根据目前材料,应该送去劳动教养的人,比原来估计的要少,全国大约不会超过一万。由于劳动教养涉及到是否经过立法手续的问题,经过多次讨论,认识还不完全一致,故一直没有做出决定。根据中央最近的指示,劳动教养一定要办,而且要办得规模大一些,以便不仅收容肃反斗争中的劳教对象,而且要收容改造更大量的社会上的流氓坏分子。因此,劳动教养就不仅仅是安置就业性质的一项措施,更重要的是强迫收容改造受到管制处罚、行政上开除处分以及其他应该劳动教养的分子的一种行政强制性质的措施。但对于被劳动教养的分子,应该同劳改罪犯在管理上加以区别,应该实行按劳付酬,应该分别不同对象依法保障他们还享有的一定的政治权利。因为这种强制措施已经涉及到法律问题。根据中央指示我们将另行草拟一个决定,报送中央审核后,经过立法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法令没有制定以前,要求各地对于现有的劳教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个别地方曾经把少数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技术人员和中等学校教员送去劳动教养,我们认为这些人以不送去劳动教养而放在机关、学校、企业内部控制使用或分配其他适当工作,在工作中进行教育改造为好;已经送去的,望各地加以清理和安置。根据劳动教养的性质,这项工作今后如果由公安部门来管理,容易同劳动改造罪犯混淆不清,弊多利少,也容易引起社会人士的误解,因此,以由民政部门来统一管理较为适宜。   (五)加强领导。鉴于第三批肃反运动的单位更加分散,肃反专职干部更加薄弱的情况,要求各级党委坚持有一个书记负责领导肃反工作的制度,加强具体领导,防止可能发生的松劲情绪和马虎收场的思想,使肃反斗争同党的其他各项中心工作相结合,坚持到底,贯彻始终。各级党委五人小组应该经常召开一些调查、专案、甄别定案的专业会议,交流经验,教育干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省市委和地委五人小组,应该保持一定数量有肃反经验的骨干,经常地巡回地检查工作,及时帮助下面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在厂矿企业单位中,必须坚持贯彻“生产肃反两不误”的原则。因肃反耽误生产,是不对的,但借口生产而不愿意搞肃反,也是不对的。据几次会议反映:还没有发现因为肃反妨害了生产的事例,相反的,凡是正确地开展了肃反斗争的,都对生产有利。因此,会议再一次要求中央各部,在布置生产任务的时候,对于那些还没有进行肃反斗争的企业单位,不要忽视对于肃反任务的布置和交代。   会议中各地提出在执行政策中还存在有若干具体问题,商定由中央十人小组在最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加以研究,拟出解决意见,再报中央审批。   以上报告和今后工作的各项措施,请中央审核,并请批转各地实行。    1956年12月7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