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对广东化县事件的批复 ## 5月X日电悉。 ## 中央同意你们关于化县事件的处理意见   (一)开除陈立达的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并有领导地经过群众讨论后,判处无期徒刑;   (二)开除郑祯的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判处5年徒刑;   (三)给予陆锦伦党内警告处分;   (四)给予武进保党内警告处分;   (五)撤销陈中坚党内外职务处分;   (六)给予谢永宽党内警告处分。   此事件可以在省的报纸上公布,如何公布,由省委自行考虑。 ## 广东省委批转湛江地委“关于化县以武装镇压群众反对建麻疯村事件的报告” ## 省委批语   现将湛江地委“关于化县以武装镇压群众反对建麻疯村事件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党委认真的展开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   化县事件是一次极为严重的事件。这个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我们某些领导干部极端严重的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我们知道:党经常教育我们,有事必须和群众商量,工作中必须走群众路线。党章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人民群众中间的活动,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因此,必须不断地发扬党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的传统。党的领导能否保持正确,决定于党能否把群众的经验和意见,经过分析和概括,系统地集中起来,变为党的主张,又经过党在群众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变为群众的主张和行动,并且在群众的行动中对党的主张加以检验、补充和修正。党的领导的责任,就是要善于在这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无限反复的过程中,使党和群众的认识不断地提高,使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地前进。”很明显,如果湛江地委、湛江专署和化县的某些领导人能够按照上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去办事,这个事件就决不会发生。我们从报告中可以看出:当地的群众对党是拥护的,他们不满的只是在距离自己村子太近的地方建立麻疯村,群众的这个合理要求,事先也曾用合法的手段向领导上多次表达过,只在他们这些请求不但得不到解决而且一再受到压制的时候,才被迫采取集体打烂一部分砖瓦的办法,企图迫使当地政府改变这个错误的决定。这也就是因为连一点小小的民主也没有,就势必迫着群众采用大民主的办法,来对付官僚主义者。如果我们负责这一工作的干部,事前能够设身处地为群众设想,把麻疯村修建在离村较远的地方,或者在群众再三提出意见之后,接受群众意见宣布停建或另择地修建麻疯村,那么这个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即使到了最后,群众已到工地时,如果负责这一工作的干部多少尚有点群众观点,坚持绝不向群众开枪,也决不会发生这样严重的事件。可惜负责这一工作的干部不是这样做,他们对群众的意见置若罔闻,他们以错误的办法去对待反映了正确意见的支部和党团员干部、最后竟发展到以武装镇压群众的错误行动。事情的严重性:(一)表现在我们某些干部极端严重的官僚主义与脱离群众的作风上,表现在我门某些干部存在有严重的特权思想上。在我们党内有不少一些干部是这样的看问题的,他们认为只要是政府和党决定要办的事,人民只能赞成,只能执行,不能反对,如果人民起来反对,就是反对党和政府,就是反对领导,就应当予以压制。不仅是政府,党的决定是正确的情况下是如此:就是决定是错误的,群众的反对是正确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二)这个事件的严重性还表现在我们某些领导干部在处理人民内部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完全错误的方针和办法。党中央曾经教育我们,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是非问题,不是敌我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用“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来解决。也就是说,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即使因为各种原因发生了群众性的游行请愿之类事件时,党仍然应该冷静的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求得事件合理地和平地解决,绝对不能以对付敌人的办法去对付群众,把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对抗性的敌我矛盾去看待,而化县事件的有关人员,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采取的却是和党的政策相违背的方针,他们是以扣留、捕人、殴打最后是开枪镇压的办法去对待人民群众,这完全是—种国民党的做法,是完全违背了我们党的方针的。(三)今年1月18日在中央召开的省、市委书记会议上,中央已经对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作了指示,今年2月27日毛主席在第十一次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上的报告——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也已经传达到地、县委,这些指示,已经对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作了非常明确而完整的规定,但是我们竟在这个时候发生了这么一个不幸事件,那是更不应该的。   目前三大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全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曾经长期是国内主要矛盾的敌我之间的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显得更为突出。我们应该学会处理此类矛盾的办法,但是目前一些干部还看不到或没有看清楚这种转变,他们不善于分辨矛盾的不同性质而决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习惯于用专政的办法去解决问题,有些干部以为政府的决定,人民只能执行,谁如果不执行或者提出了不同意见,就会被认为是坏人甚至是反革命分子,他们没有检查政府的决定是否正确,也没有区别开批评系来自敌人抑系来自人民内部,这种错误的认识必须纠正,否则就一定会导致出一种错误的处理办法。另方面也应该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将会是愈为显露,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应该有冷静的态度,应该看到这是一种根本一致中的矛盾,党是有能力有办法解决这个矛盾的,而且是可以解决得好的,只要领导者能注意联系群众,保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群众路线作风,随时发现和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这种矛盾就一定会缩小和解决。对于人民群众中的意见,也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正确的接受,不正确的进行解释教育,消极放任,不敢处理问题自然也是不正确的。   为了使全党懂得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必须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各级党委应以毛主席在十一次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刘少奇同志4月10日关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报告(记录稿)以及人民日报的有关社论文件反复地深入地教育干部,武装思想,各级党委还应该经常总结处理这类事件的经验教训,以实际例子来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的政治水平。   关于对这一事件的具体处理,除基本上同意地委意见外,省委提出如下意见:   1.应把此事件在当地群众中公开的处理,党和政府应该公开承认错误,并和群众讨论善后的处理办法,借此来教育干部和群众,挽回党在政治上的损失。   2.对死者、伤者及死者家属应妥为照料,务要做到死者有所葬、伤者有所医、死者家属生活能够有适当的安排,除按照抚恤条例进行抚恤外,还应该从社会救济费中拨款对死者、伤者家属进行补助。   3.省委文教部、省卫生厅及各地委、专署应对过去布置建立麻疯村的工作进行检查,妥善地安排今后建立麻疯村的工作计划。   4.各级党委及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的重视对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处理,凡是重要的来信,负责同志应该亲自审阅,重要的来访应该亲自接见,反对层层照转与不负责任的态度。   5.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省委意见是:   ①对罪犯陈立达的处理,应有领导的交给群众讨论,如果多数群众坚决要判处死刑,不判处死刑不能平民愤者,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如多数群众同意免予死刑,则可判无期徒刑或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   ②郑祯在这次事件中负有较严重的直接责任,除撤消/销一切职务外,应开除党籍,并给予短期的刑事处分。   ③同意给予陈中坚同志以撤销职务的处分。   ④谢永宽同志在这次事件中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的错误,事前既不详细的弄清情况,又错误地同意捕人,因此,应在党内给予警告的处分。   ⑤民警如果只是在一般情况下执行错误的命令,则不应扣捕和给予刑事处分,请地委再进行调查。   望湛江地委根据上述意见对有关人员之处理再作研究,然后上报省委批准,化县县委在这事件中的责任,也请进行检查。   为了帮助地委处理和总结化县事件,省委特派云广英同志率领工作组到湛江,望湛江地委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干部,防止今后再有类此事件的发生。各地应该加强对所有干部和党员的教育,认真地接受这次沉痛的经验教训,提高认识,学会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中央指示。    1957年4月   (附一:) ## 广东湛江地委关于化县以武装镇压群众反对建麻疯村事件的报告 ## 1957年4月   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建麻疯村的问题。去年11月间化县决定在兰山乡贼老地建设麻疯村(和廉江太平乡交界处,距离廉江至广西陆川公路旁100多公尺。)于12月5日该县派县人委会卫生科周英副科长率领4个干部到该乡进行筹建工作,6日在区乡协商取得干部同意和党支部大多数通过。但附近大垭、塘寮和廉江太平乡的洞滨、杨陂角、屋场、石牌和石角乡油房等村群众闻悉都一致反对,其中反对最激烈的,是距离工地7华里左右的大垭村和距离20华里的洞滨、杨陂角村(因有一条溪流发源于贼老地而流经该两村)群众主要是怕麻疯传染,怕麻疯佬强奸妇女,怕麻疯佬来多了占去土地。为了阻止在该地建设麻疯村,群众曾采取各种方式反对。工作组下乡后,群众曾多次向工作组、区、乡干部和为此事而到该村工作的化县党、政负责同志,建议迁往别地,并愿意给政府选择地址,修通公路;未获答应后,随即要求政府帮助大垭村群众迁移远处居往。曾先后派代表去化县人民委员会一次,湛江专署二次请求,和集体联名向县、专署、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诉,仅专署即收到六次。大垭村群众还在去年12月下旬,张贴过70多张“反对在贼老地建设麻疯村”的标语;1月间,又在该地种上大片菠萝麻,并且建田头屋一间,先占用土地,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仍没解决问题,群众即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包围了工作组,谩骂干部是“麻疯头”,声称赶走工作组,开除了接近工作组的社员,又积款千元、杀猪两头准备打官司等。   由于群众反对,无法进行,县委会先后派郑祯(县委书记)、县长李富、副县长王乃天、检察长武进保等同志数次到该村工作,专署亦先后派卫生科长陈仰泉和范树柏等二次去了解情况,由于说服无效,就没有进一步深入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更没有体会到群众对麻疯的畏惧,于是不顾群众的反对,即主观地认为是少数坏分子捣乱,群众没有意见,仍要坚决的干下去。因此,即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措施。如郑祯同志看到长期解决不了问题,完全采取和群众对立态度,并以武装压制的简单办法代替思想教育,于2月17日亲自带民警4名,到大垭村召开党支部会,批评党员,要党员去说服群众和开群众会解释,无效,又是社主任赖乃龙及团支书赖培英等为首反对,即分别训责,其中团支书坚决反对,并且骂郑祯是“台湾派来的,是麻疯头”,这样就激怒了郑祯同志,将其扣留。群众闻悉,即鸣锣召来百多人,在这种情况下被迫将赖培英放走,郑祯同志看情况不妥,即亲到专署请示,且片面反映群众没有意见了,就是少数坏分子煽动,要求捕人,并说:化县不在此地建立麻疯村,就没有地方了。莫怀同志(专员)不同意他捕人,并说:慢慢来,群众思想不通就不要急于修建。莫还叫郑找陈中坚副专员商谈(陈分管文教工作)。但陈中坚同志却支持了郑祯的错误意见,说:群众那能个个说服了,非捕几个不可。还批评指责了县委不重视。结果,仍然决定继续建下去。   3月10日开工那天,有百多人齐去工地,向工地和工人泼粪水。由于群众仍旧激烈反对,县委又派王乃天副县长赶到,但调解不下,他便认为这是合作社组织集体反对。于是想出将大垭高级社分为原来5个小社,以分化群众力量的意见。经请示县委没有答复,即让群众讨论这一意见,但群众识破这是分化他们的团结的做法,乃遭到一致反对。此外,王又想多雇用工人,以便群众来闹时捉拿群众。   错误的指导思想和办法,终不能解决问题。3月18日郑祯到大垭村,并且派县检察长来湛江专署请示,说:县委决定在大垭逮捕8个人。陈中坚同志同意捕人,并请示地委书记谢永宽同志,陈和县检察长向地委片面反映是少数坏分子和个别党员捣鬼,而谢没弄清情况,虽未同意捕8个人,却草率地同意他们逮捕其中为首者2―3人,并说:如果党员带头反对,这样的党员要开除其党籍。陈中坚同志又批评化县工作进展慢,别的县已建好。这对化县的错误做法是有所支持的。郑为了进一步压制群众,在3月20日左右再派4个民警(前已有4人住在工地)并在化城雇请4个懂国术的拳师和百多名民工到工地,准备在群众前来围打时和群众打架。23日曾用召开会议的方法,把大垭社副主任赖乃耀(预备党员)、会计赖乃兰传来密捕,加上前已扣捕的社委赖乃梅(转业军人、党员),共捕了3人,并宣布开除他们的党籍、团籍。捕人后,社干、群众被吓住了,据群众反映:三、五个人不敢在一块商量问题,到一块就被认为是捣鬼破坏生产。郑祯同志捕了人即认为问题已解决,但又闻廉江油房、洞滨一带群众要闹,便到廉江告知公安局长李秋同志,请派人阻止,李未作布置便到湛江公安处开会了。   大垭村群众表面被压下去后,不取公开集体反对,即派赖乃文等2人去廉江洞滨、油房一带串连(在一、二月份已有3次串连),群众闻悉,便集体签名向专署和县人委申诉,并酝酿到工地打烂砖瓦,因干部劝阻未果。延至3月25日洞滨村群众才派18人去工地察看,洞滨社党支书罗积华和社会计罗振光等人为了说服群众,亦亲自去工地察看,并到大垭村找周英等告知洞滨方面群众准备来捣毁工地建筑材料的情况,请他们注意。返去当晚(3月25日)与区公安特派员许维新等分别召开党、团、群众会议进行解释说服,罗振光在群众会上还进行法制教育,并警告说:“大家不好闹,和这里关系不大,大垭村已逮捕了3人”。但此话激愤了群众,即时哄闹起来,而社主任罗卓文因误会要捕他和副主任、会计等3人,当时站出来说:“乡干部开秘密会议要捉我和副主任、会计3人,我不怕”,并问:“如果捉去大家肯不肯照顾我家属”,群众说:照顾!他即作了被捕前的交代,干部劝阻,无效,大家相约次日一齐去工地打烂砖瓦,不让政府建麻疯村。   25日,周英知道廉江方面的群众准备来的情况后,即电告郑祯,郑即决定派公安局副局长陈立达26日赶去掌握民警,阻挡群众,保卫工地,郑并布置如群众破坏时,可以开枪(据陈立达的反映)。郑并将情况转知廉江县公安局请派人协助,是晚太平乡基层党委也将此情况电告廉江县委及公安局,这时廉江公安局才派秘书股长、政保股长、民警队长等5人前往,26日早赶来制止。   26日早,太平乡基层党委书记戚培芳和公安特派员许维新到洞滨,抓紧教育社主任等不好带人去,不料9时许,群众由一地主仔鸣角集中,戚等叫其询问,群众阻止说:“我们的事、不要你们管,他有事我们处理”,即前往工地。戚培芳和副乡长罗玉琼以及县派来的干部都当众劝阻,仍然无效,戚培芳见群众已无法阻止,便骑单车急赶到工地,叫民警撤退,叫工人搬移贵重工具和东西,免得群众来后发生冲突,并说明群众来的最终目的是打烂砖瓦,别无其他。民警同意,工人也作了准备。约12时,民警按戚培芳意见撤退至化县红旗垦殖场中途,适遇陈立达由县赶到,周英这时又将副县长王乃天关于不要和群众正面冲突,以免事件扩大的指示向他传达,戚也建议离开,但陈不听,反命令民警返回工地保卫,并鼓励民警说:“我们要保卫国家财产,群众如来追赶时可开枪,再来则开冲锋机枪,最后还有手榴弹,不要怕。”(戚培芳反映)陈率民警返工地后,即布置五前三后保卫工地,顷刻,有600余群众到工地的前面山丘下集中,当时罗玉琼、周英仍在解释,但已有几个群众向工地方面走去,陈立达认为个别群众已突破他的防线,首先向天鸣枪示威,此举,便激怒了群众,于是一涌向工地冲去,并高呼:凡是“麻疯头都要打死他”、“捉麻疯头”等。前面的民警退到了工地后面,少部分群众已到工地打砖打瓦,民警继续向天鸣枪,其中有几个勇敢分子冲上前来,但这时群众已停追赶,都回头打砖打瓦,陈即命令民警对人开枪,他自己也开了3枪,之后群众已纷纷逃避,但民警却继续开枪射击,当时廉江太平乡副乡长罗玉琼冒死在人群中举手高呼:打死人了!不要打了!枪声才停止。乡党委书记戚培芳和副乡长看杀人事件暂停,怕民兵出乱子,急返乡把民兵枪都收起来,并且将死人事件电告县委。武装镇压结果,民警共连发了73枪(其中冲锋枪打了43发),打死打伤群众14人,其中死5人(女2、男3,当场毙命2,返途中死1人,在医院死2人。重伤者彭妹(女)26岁,家仅有丈夫和一个3岁的女孩,一个未满周岁的男孩,随身带着,受重伤时仍紧抱怀中,小孩号哭雨淋,彭到湛江不久死去;另一重伤者郑信光(女)25岁,怀孕5个月,运回廉江医院,次日亦不治而死。最惨的是死者罗道声,46岁,遗下5个孤儿,最大的17岁,最小的3岁,无人抚养)。重伤2人,轻伤7人(均男性,除一个轻伤外,分别在湛江廉江医院救治,可能有3人残废)。死伤的群众都是在工地上的,追赶民警的一个没有死伤,这证明陈所谓“有群众将要追上他时,怕死才令民警开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群众闻枪惊逃后,其他村来的数百群众也中途返回。这时陈继续令民警将逃入工地房屋避弹的9个群众捆绑雨淋,又令苏强文去化县属福岭村,请民兵来协助解押到红旗垦殖场后,仍将捆绑的9个群众留在屋外雨淋,用下流龌龊的语句辱骂和脚踢一妇女,迫其跪下。当时,死伤在场的5人,陈等完全不理睬,对死伤者毫无怜惜,对于群众和死者家属到场抢救还加以阻止,因此,死伤者在寒冷的雨淋中度过二、三小时,待廉江抢救车赶到,才将死伤者运走。   事件发生当夜,有死伤的洞滨、杨陂角等村的群众大部分外逃躲避,不敢回家,次日虽陆续回来,仍惊慌不安,观望政府动态,且出勤不多,有一生产队全没出勤。群众对这次惨痛事件反映极坏,说:“千万估不到自己的政府会开枪杀人”,“政府爱麻疯佬,不爱人民”,“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应该开枪打死人民”,“打死一个群众已退逃,为什么还要继续追击?”,有的愤愤的说:“知道共产党会杀人,就不敢去做”。   事件发生后的当天下午3时,廉江县委电告地委说:洞滨群众被化县民警打死1人、打伤3人。这时地委认为问题严重,遂派法院院长罗明(地委委员)、副专员陈中坚、公安处副处长陈元兴等同志前往处理;廉江县委也派县长许以章,化县派郑祯、李富(县长)、王乃天等同志前往现场;27号下午,据罗明同志电话向地委所报告的情况是死伤14人,地委认为情况更加严重,而前去的干部对这一事件的性质认识和处理问题的指导思想都不对头,地委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做了研究,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方针和措施,当即派黄明德同志(地委书记)、冯志仁同志(政法部长)前往处理这一问题。   经过5天时间,召开由上而下、由党内到群众的一系列会议,安定群众情绪,向群众承认错误,批判犯罪行为,让群众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在这次惨痛事件之后,群众表现都很好,除批判了陈立达的犯罪行为和我们官僚主义不采纳群众意见外,还说要划清是非界限,不能笼统说成是共产党、人民政府打死人的,而是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和民警打死人的,并进行了自我批评,说:不应该这样闹,不应该不听干部话,更不应该打骂干部等。一致要求对死、伤者家属照顾,提出“我们负责食粮,政府负责零用钱”,有的提出不叫政府花钱,扣出犯错误干部工资。并且一致要求惩办指挥杀人的凶犯。与此同时,负责同志还亲自慰问了死伤者家属,于30日召开了两县有关各村的代表会议,两县负责同志作了检讨,代表提了意见,最后由黄明德同志作了全面总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省高级法院院长周楠同志和公安厅李副厅长、民警处朱处长均参加到代表会),特别是对于不在此地建立麻疯村的决定,群众是很拥护的。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群众反映良好,认为上级党和政府对他们很关怀,都表示要搞好生产,争取大丰收。31日,除留部分同志继续进行善后工作外,其余均返回机关,当晚地委即召开了扩大会议,除研究了当前生产工作和巩固社的有关问题外,于2日下午听取了黄明德同志的汇报,进一步研究了处理意见,检查地委在这一问题上的官僚主义,批判了犯错误严重的陈中坚同志,有关同志也都作了检讨,在4日晚才结束会议。   我们认为:从事件的发生过程和我们调查掌握的材料来看,很明显地是人民内部问题,当地人民群众是拥护我们党的,乡的党委及社的支部在处理这一问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是很好的,群众只是反对在该地建麻疯村,事前曾采取了很多合法手段,要求停建,集体打烂部分砖瓦也是迫不得已,杀伤群众的事件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化县县委某些领导干部和专署陈中坚同志,在这工作一开始,即采取了一系列的错误做法,用压制群众代替了说服教育,更没有考虑群众的意见,修改计划,反而对群众申诉采取不理态度,对于这样多的群众联名申诉,也不亲自去解决,抱着压群众、修麻疯村的指导思想和官僚主义;群众行动起来之后,也没有采取正确的平息措施,竟开枪向群众射击,特别是发生在传达了中央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示后,这样事件就更加严重了。其原因有下面几点:   一、地委官僚主义严重到了极点。造成这次惨痛事件前,群众始终坚持协商态度,向专署申诉几次,许多意见都是很诚恳的,但事前由于我们对这件事少闻少问,以致不知道群众这些意见,负责处理这方面的工作同志,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偏信化县方面的片面请示报告,不仅不能及时揭发错误,加以批判,提出明确的应该停建或缓建的主意,反而直接和间接地支持了错误的指导思想和行为。这是造成事件的根本原因。   二、从上到下缺乏群众观点。化县党政领导和地专领导机关特别是分管文教工作负责同志,在建设化县麻疯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脱离群众的指导思想,既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说服教育群众,反而采取压制办法去对待群众。在廉江方面,事前少知群众对此事有点意见不进行调查研究,仅主观认为距离较远、不会发生大问题,廉江县公安局长李秋同志听了郑祯同志的反映后,也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上述种种,结果就破坏了党的政策,把好事办成坏事,给群众带来严重的悲痛,这是党纪国法所不能容忍的。   三、严重的特权思想。我们的政权和武装竟被拿去对待群众,骑在人民头上,想捉谁便捉谁,想杀谁便杀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立达犯错误就是由这种特权思想发展到了顶点,忘了本,不要群众,共产党员变了质,用对付敌人的办法来枪杀人民群众。事实证明,他们不是象我们有些同志所说:“逼得狗急跳墙”的,而是早就有了枪杀人民的指导思想,如在3月26日早上,陈在化县车站上车前,化县麻疯防治站的站长对他谈及有人来毁坏工地的建筑材料时,他就说:“来不怕,来即扫死他几个,看他怎样?”将到工地时,又不听取廉江太平乡基层党委书记的正确建议,却一味积极布置他的所谓“防卫”,命令民警开枪去杀害群众,还歪曲说,这种行为是“有责任保卫国家财产”。   四、干部政策水平低,法制观念薄弱,以为法律我们可以不遵守,打死了人还不敢大胆地公开向群众认错,还有这种思想认为:我们有错误,群众也有错误。他们捉人也不经法律手续,随便口头批准或密捕。平时对干部政治思想教育差,作风草率简单,对待群众利益不认真负责,自去年省党代表大会后,强迫命令作风虽有所改变,但现在又有了发展。这与造成这次事件也有密切关系。   根据上述情况,为挽救党的损失,地委决定:   一、对死者负责埋葬、伤者负责医疗,对死者家属,根据民工抚恤条例规定进行抚恤,合作社在排工和生活上亦给予适当照顾,以使其能生活下去。   二、不在该地建设麻疯村,在代表会和群众中已公开宣布,并且及时处理备料。   三、对因建麻疯院被捕的干部和群众立即释放(已放),并且向他们道歉,否定化县对于开除被押者的党籍、团籍或撤销干部职务的错误决定,立即通知县委和本人。   四、准备表扬在这次事件中一贯坚持正确立场和热爱人民群众的廉江太平乡基层党委书记戚培芳同志(尚有些具体情节需要进一步弄清)、副乡长罗玉琼同志,和洞滨乡党的支部(19个党员,群众签名闹事请愿没有一个党员,闹事那天除一个没出席支部会的党员参加外,其余都没参加,这就是说,已做到事前极力劝阻群众,只未有做到在群众行动时和群众一起,尽可能积极引导群众向正确方向走)。   五、加强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将此一事件通报全区,组织全体干部、党员开展讨论,吸取教训,进而贯彻学习毛主席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指示,提高干部的群众观点,加强群众路线思想教育,认真检查我们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作风,采取具体措施克服当前严重的恶劣的官僚主义作风,今后凡群众性来信领导同志都要亲阅,群众性的重大问题,由主要领导同志集体研究解决,定期检查人民来信处理结果。   六、对有关人员和组织的处理意见(略)   (附二:) ## 湛江地委关于化县事件向省委的第二次报告 ## 1957年4月   地委在研究化县建麻疯村事件后,认为对死伤者的家属抚恤金过少,由农业社补贴工分不够妥当。还须查对郑祯、陈立达、民警等有关人员错误的具体情节和现场情况有无出入,和进一步了解群众对这一事件的反映,让群众讨论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理意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且帮助化县县委认真的对这次事件进行检查和批判。为此,于4月6日又派黄明德、冯志仁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廉江、化县做好这些工作,经过一周的时间,所了解的情况与地委向省委第一次报告是一致的,现在将处理后的情况以及一些细节报告如下: ## 一、善后工作处理结果   经过上次代表会议向群众传达解释后,大家认为麻疯村不在这儿建了,伤者政府医治,死者政府出钱帮助埋葬,死者家属给了抚恤,陈立达已经被扣,对政府这样处理还是满意的,生产情绪还是高的,死、伤家属也全部出勤,但对处理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社内津贴部分工分是有意见的:一是抚恤金少了些(前次是800元);二是工分由洞滨村的农业社全部负责不公道,要求大垭村负责一半;三是廉江、地专和省都有负责同志亲来慰问和处理,化县却没有人来,因而不满意。此外,这次事件中少数积极带头的人有些顾虑,认为这次事件大,政府必定要追究他们的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在生产队长以上的干部会议上,说明地委最后决定的处理原则,合作社不再负担工分,并且进一步征求群众对犯错误干部的处理意见,和教育群众接受这次血的教训,今后有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等等;又经干部讨论并做出初步方案,即在群众中和死、伤者家属中进行了两次酝酿讨论,最后,依各户的具体情况,一致同意除埋葬、医疗费由政府负责外,5个死者共计抚恤1,410元,伤者9人共计补助224元,两项合计1,634元;对于尚在医院的伤者中如有残废,将来则根据医院鉴定结论另行补助,正式宣布后,群众对党和政府这样反复耐心地处理都很满意,他们自己也从中受到了教育。对犯错误的人的处理,群众集中讨论了对陈立达一个人的意见(因群众对其他人不了解),基本上有三种:一部分群众(多系妇女)要求把陈拉回本地进行斗争;少数群众(死伤者家属和亲友中大部分人)要求枪毙;大部分群众意见,是不要他再当干部了,怕再犯杀人错误,应判劳改。   从善后工作的处理,进一步说明群众是完全拥护共产党和政府的,对我们的批评、自己的检讨都是诚恳的,对犯错误的干部处理完全采取谅解的态度,以改正错误不再出乱子为原则的。 ## 二、对有关人员错误情节的查对情况   为了澄清当场在什么情况下开枪的有关人员的错误情节,我们进一步访问了有关人员——包括干部、群众,特别是带头冲进工地的人、建麻疯村的工作组、工人、工夫手、民警以及领导这一工作的郑祯、王乃天、武振保和陈立达本人,纹过反复查对、情况和第一次报告基本是一致的,其中一些具体情节是:   郑祯同志在派民警扣押团支书,雇用工夫手,片面地认为群众的反对意见就是少数坏分子煽动,要求捕人等是他的主张,但其中大部分错误措施是他提出曾和有关县委交换过意见,有的是请示过县委书记陆锦伦同志的。至于陈立达的坦白书中说,郑祯向他下过命令开枪,郑不承认有过这样部署,民警、工作组和周英副科长(工作组负责人)都一致承认郑祯没有这样布置过,但在事件发生前,郑祯曾表示过这样的一些态度:第一次是有一天夜间有人由窗外向民警房内掷大木棍,民警第二天向郑报告时,郑说你们为什么不向他头上飞一枪,吓吓他;第二次是民警问郑祯,群众拔阴毛喂他们,郑说你们可用枪把他的手拨开;第三次是雇用的工夫手、民警、工作组在一块开会,因任务交代不清楚,民警问郑祯如群众要抢他们的枪怎么办?郑说:傻瓜,群众不会下你们的枪,如真下枪你们可向天飞他一枪,就吓住他们了(班长说郑没有说开枪,只是说可以上刺刀,刺伤他,郑说这是班长提的意见,他没有这样答复),雇用的工夫手也提出问郑祯,他们怎样办?郑的答复是个别来捉他,多了你们不要打伤他们,更不要打死人。这是大家一致共认的,郑祯的自述也是这样的;第四次是他3月24日由大垭村返县后,曾向公安局干部讲,他这次如何解决了群众的问题,把极端错误的做法仍认为是成功的经验。从以上所得材料来看,虽然还不能证明郑祯直接对陈立达有过开枪的布置,但捉人、打人、用枪飞群众已是他一系列的错误指导思想,这就说明他在这一事件中的错误更严重。   陈立达的犯罪事实和前次报告基本相同,但陈的坦白书说,是“迫不得已才开枪”的,经过这次了解,现场情况是这样的:在他第一枪打了之后,从撤退直到回头下命令之前,他只向后看过一次,根本不知道有多少群众追他,距离多远,更不知道有无人用镰刀钩他,曾有一群众在追时跑到田头屋的侧面时,举起镰刀摆着钩人的姿势(距离民警尚有四、五步,离陈立达较远),民警用枪指了一下群众即停,而陈立达仍低着头向前跑,跟在陈身旁的一民警谭华问他,群众追来怎么办?陈则命令开枪。第二次命令是在打了好几枪后,有人喊开了好多枪怎没见打倒一个人?这时陈又下第二次命令叫对准人打,就是在这时群众被打的。由此说明,前次干部和群众反映与现场情况是没有出入的。“迫不得已才开枪”的说法仍是没有根据的。在打死打伤人之后,群众都跑离现场,化县公安局干部李澄任去看死伤者时,陈说看他干什么,死了的告他们干部(指廉江)埋了,伤的叫他们送医院;他只是带民警捆绑在屋内的9个群众。前次报告说陈脚踢辱骂一妇女,这次查明还有一民警踢伤一群众腰部,这是陈和当场的有关人员共同承认的。   8个民警对准群众开枪是在陈第二次命令下达后的事,其中只有一人没有听清也跟着开了枪,情节较严重的是班长冯妃春和他带领的3个民警,打死打重伤的都在他们这一边。   太平乡基层党委书记戚培光同志,地委意见给予表扬,会后有人反映他在当时也打过枪,经这一次调查,干部和群众都没有亲眼看见,只是说有人反映,后在建麻疯村工人中了解,两个人说:戚在山坡后边,当时看不见现场,只是听见打枪,在看见群众后退时,他向天打了一枪。这点他本人也承认,为甚么打枪呢?他说:看见群众已退,是在为了叫群众跑的快些,少损失些物资的思想指导下开枪的。 ## 三、根据以上情况,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除这一次报告外,再作如下的补充   陈立达是直接指挥民警,两次命令开枪,打死打伤14个群众,并非法逮捕9个在屋内避弹的群众,情节是十分严重的。在这次调查访问中征询群众意见,大部分人不主张把陈立达杀掉,经我们再次研究考虑,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根据事实查对的结果来看,郑祯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这一事件的发生和他一系列的错误指导思想有很大关系,在县委领导上他应负主要责任,事后几次检讨是不够深刻的,特别是书面检讨,实际是为错误辩护。因此,我们决定首先给予行政上撤消一切职务,党内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对陈立达所说郑曾布置开枪杀人的情况,仍待进一步查清,如确系陈所说那样,我们意见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徒刑。   谢永宽同志的处分,听了云广英同志传达省委讨论意见后,我们同意省委意见,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个民警虽是奉命行事,但错误也是严重的,甶于平素教育不够,应以教育为主,除已禁闭处分外,班长冯妃春情节较严重,应给予行政降职和党内警告处分。   廉江公安局长李秋同志,可不作书面检讨,但应认识对这一问题是有疏忽之责。 ## 四、化县县委为了教育干部,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是非性质   于本月10至12日召开了县委会,对这一事件的发生及其性质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和分析,会中虽有不少同志对某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但经过自我检讨和互相批评,特别是对有关犯错误的同志的批评后,对事件性质和错误的严重性,以及群众那些是正确的行动,在甚么情况下才有违法行为等问题,取得了一致的认识。拟在机关干部中作报告,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干部学习,以此来提高干部,改进工作,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从化县建麻疯村事件的处理前后来看,如何教育干部,教育全党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件重大而又迫切的任务。地委以化县建麻疯村事件和中央关于如何正确处理罢工罢课指示的精神编写教材,教育全党。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