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   今春以来,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干部纷纷参加田间劳动,若干地方的县区干部,有些省、市、自治区的负责同志和高级中级军官,也开始这样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干部们参加生产劳动之后,并没有减弱领导工作,相反地,由于领导者参加生产劳动,同群众打成一片,有利于及时地、具体地发现和处理问题,有利于改进领导工作,从而可以比较容易地避免和克服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许多错误,并且有利于改变社会上所存在的那种轻视体力劳动的观念。现在已经很少有人怀疑农业生产合作社干部参加田间劳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有一些同志对于县、区、乡和县级以上的干部直接参加一部分生产劳动,还存有疑虑,认为会耽误领导工作。事实证明:这种疑虑是没有根据的。中央认为:不仅县、区、乡的干部,而且县级以上的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人员、在政府和人民团体中工作的党的主要干部,包括党的中央委员在内,凡是能够参加体力劳动的,都应该每年抽出一部分时间参加一部分体力劳动。县级以上的主要干部参加   (体力劳动的办法,可以有多种多样。现在看来,大体上可以采取以下的一些办法:)   (一)按照各机关和本人的各种具体条件,经常联系一定的生产单位或建设单位(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厂、矿山、作坊、工地、商店、食堂,等等),取得该单位的同意,在农民、工人、手工业者以及各种业务人员的指导下,自然地而不是勉强地,参加一些可能胜任的体力劳动,主要的是一些辅助性的简单劳动,例如,锄草,收割,拾粪挑粪,挑水挑土,清洁卫生,搬运材料,清理物资,等等。各项业务机关(包括企业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可以在本行业的基层单位中参加。参加这些劳动,都应当遵守各该单位的劳动纪律,不要妨碍劳动者的劳动,不要影响生产的正常秩序;也都应当不领取任何报酬,不要影响劳动者的正常收入。   (二)到下面做考察工作的党的干部应当尽可能地在当地的一定生产单位参加体力劳动。由外地回家探亲的干部,也要尽量就地参加。   (三)在当地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同群众一起,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的义务劳动,例如,清除街道,植树造林护林,修堤筑坝,修路,挖沟,清理废墟,等等。   (四)在本机关中参加种菜、喂猪以及其他可能从事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   以上办法由各级的党的少数主要干部首先做起,而后有次序地再组织较多的干部实行。年老体弱的干部都不要勉强地参加这些劳动。   党的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活动,必须注意不致影响本机关的日常领导工作,不致拥挤在一时一地,不致增加基层单位的麻烦,不致增加国家财政的支出。因此,各级党委必须根据当地和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反复研究,同时必须同有关的生产单位和建设单位,充分协商,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人数、时间和具体的工作条件,分批分期地合理安排,力求避免形式主义和时冷时热的现象,并且随时总结经验,不断地对实施的方案加以修正和补充,使这种活动能够长期地坚持下去。   关于机关的一般干部、军队的干部和战士、学校的教职人员和学生参加体力劳动的问题,因为人数很多,牵涉较宽,须由行政部门、军队政治部和教育机关加以研究,拟出办法,但不要盲目地、无计划地推广,而是应当经过一部分人首先试行,取得经验,继续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开展。   党中央委员会唤起全党同志注意:我们的党在三十多年中,同群众在一起,艰苦奋斗,赢得了伟大革命的胜利。现在大规模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我们面前的艰巨的任务,是要把我国建成为一个伟大社会主义的具有现代工业和现代农业的国家。要实现这个任务,就必须继续发扬我们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传统。各级的领导干部参加一部分体力劳动,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逐步结合,就是发扬这个优良传统的一个制度,也是当前整风运动要求达到的一个目的。在1927至1936年的十年内战时期,我们的党的干部和工农红军的指挥员、战斗员,有许多人都曾经用一部分时间参加生产劳动。在抗日战争时期,延安和各抗日根据地的部队、机关、学校曾经进行了群众性的生产运动,许多主要干部有的参加了农业劳动,有的参加了手工业劳动。这种生产运动大大地改善了领导者同群众的关系,加强了广大干部和广大知识分子的劳动观念,促进了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的生产。现在有不少同志受旧社会剥削阶级的思想影响,忘记过去的这种优良传统,看不起体力劳动,滋长了一种贪图名利地位的习气,并且有一部分人只希望脱离生产,而在脱离生产以后即不愿意再回到生产中去。这是非常危险的倾向   (。党必须同这种倾向进行坚决的斗争。由于目前全国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数量较多,不可能一下子全部参加体力劳动,除了全体基层干部需要立即积极地参加以外,在开始的时候,县级以上的单位还只能限于少数领导人员。但是,就原则上说来,一切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资格新老,都应当把自己放在同普通劳动者的一样的、同等的地位;除了年龄太大、身体有病的以外,都应当准备将来参加能够胜任的一部分体力劳动。同时,党中央认为:在全国基层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党委、政府、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中,脱离生产人员的数目应当限制在真正需要的范围以内,凡是超过需要的,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有许多单位(例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组织(例如某些中小企业的党、团和工会这类基层组织),应当力求逐步地、有准备地做到没有完全脱离生产的人员,而在这些单位中的一切不需要脱离生产、但是已经脱离生产的人员都应当回到生产中去,或者成为半脱离生产的人员,参加一部分可能的劳动。在基层以上的机关中的多余人员,能够回到生产中去的,应当回到生产中去,暂时不能回到生产中去的,也应当创造条件,在以后逐步回到生产中去。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能否为党的总任务而奋斗的一种重大的考验。党中央委员会相信全党同志是能够经得起这种考验的。)    来源:1957年5月15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