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   各民主党派中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并且根据民主党派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制定关于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   资产阶级右派是反动派,是人民的敌人,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必须把他们彻底斗倒,使他们处于孤立。对于右派分子的处理,应当采取严肃和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不宜过分,以便于争取中间派,继续分化和孤立右派;另一方面也不能宽大无边,以致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   七个月以来,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于自己组织中所出现的右派分子及其所代表的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右派路线,进行了严肃的斗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从斗争中所揭露的右派分子的罪行充分说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来,在右派路线的统治或者影响之下,各民主党派又吸收了一批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扩大了右派反共反社会主义的组织基础。为了实现各民主党派的根本改造,我们对右派路线必须彻底清算,对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严肃处理。   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的原有成员中的右派分子,多数人在民主党派内有较长的历史,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有责任对这些右派分子继续进行监督和改造,所以对于这些右派分子一般应当留在民主党派内严肃处理,少数人开除出党。至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吸收进来的右派分子则有所不同,他们加入民主党派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政治地位,便于进行反共反社会主义活动。各民主党派在清算右派路线及其恶果的斗争中,既要清洗混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又应当把这些右派分子一般地清洗出去,以清理和健全自己的组织基础。   (一)对右派分子,主要应当根据他们的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再参酌他们过去的表现和今后的作用,分别加以处理。   (二)对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前原有成员中的右派分子,一般给予撤职。(一部或者全部)的处分。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右派分子,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并建议政府送劳动教养。   对于在国家机关受到留用察看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右派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对于在国家机关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右派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情节较轻的右派分子,给予降职、降级、严重警告或者其他适当的处分。个别确已悔改并且情节许可的,可以免予处分。   (三)在执行上项处分规定的时候;参酌下列不同情况,分别酌量从严或者从宽处分。   甲、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分别酌量从严处分:   (1)态度恶劣;   (2)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   (3)解放后表现很坏。   乙、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分别是酌量从宽处分:   (1)确有悔改表现;   (2)反右派斗争中立了功;   (3)解放前对民主运动或者解放后在政治上、工作上有过相当贡献;   (4)从今后作用等方面考虑,认为有必要从宽处分的。   (四)对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吸收进来的右派分子,一般应当把他们开除出去;其中解放前对民主运动或者解放后在政治上、工作上有过相当贡献,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在反右派斗争中立了功的,可以保留党籍,比照(二)项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处分。   (五)对于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右派分子,应当根据本规定并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国家薪给人员中的右派分子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对于具有两个民主党派以上的党籍的右派分子,其处理由有关党派协商决定。   (七)在反右派斗争中暴露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一律清洗出去,并且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八)凡是因为反动罪行服刑,受到劳动改造或者管制,期满之后加入民主党派的,不论是否右派分子,除了确有转变的可以保留党籍外,应当开除出党。   (九)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对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处理,必须查清事实,经过相应的会议讨论,然后作出决定,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至于各民主党派的中央委员中右派分子的处理,其在中央的职务由中央决定,在地方的职务由地方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批准。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日   ()   · 来源: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扩大)会议专刊》,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办公厅编印,195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