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8年招考新生的规定   为了使高等学校招生便于贯彻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发挥地方和高等学校办学的积极性,今年改变全国统一招生的制度,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或者联合招生。   (根据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高等学校必须努力培养出又红又专的各项专门人才。因此,高等学校招生,要认真贯彻阶级路线,要保证新生的质量,并要保证招生计划的完成。)   根据上述要求,对于今年高等学校招生,作如下规定:   一、改变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制度,实行学校单独招生或者联合招生。招生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市、自治区及各高等学校根据地方和学校的情况,分别办理。   二、高等学校招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和健康检查工作,由教育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进行。   三、各省、市、自治区的教育厅(局)、高等教育厅(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高等学校,建立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机构,并会同考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建立考区办事处,统一地组织领导当地的招生工作。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和考区办事处,负责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健康检查工作,并协助本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和外地在本省、市、自治区招生的学校办理报名、考试等工作。高等学校应该在招生所在地招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人、农民、工农干部、转业军人、复员军人及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在职干部,报考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到35周岁以下),并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申请报考:   (一)高级中学和工农速成中学今年毕业生,持有毕业证明书的。   (二)中等专业学校今年毕业生,经主管业务部门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升学,并持有毕业证明书和学校介绍报考函件的。   (三)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在职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并持有所在工作单位的介绍报考函件的。   (四)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持有原籍具(大中城市为区)以上的转业建设委员会(或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部队团(或者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证明函件的。   (五)归国华侨学生和香港、澳门学生,持有国内侨务机关或“港澳高中毕业生回广州升学指导委员会”证明函件的。   (六)其他知识青年,持有所在地的区或多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函件的。   五、今年高等学校招生,仍按不同性质专业,分为三类考试。按照报考的专业分类,分别考试以下科目。   (一)报考工科、理科各类专业(包括高等师范院校的理科各类专业和地理系科、综合大学的自然地理方面的专业),农林院校的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利土壤改良、水产加工、工业捕鱼、农业气象、土地规划、森林采伐运输、水运、森林采伐运输机械、木材机械加工、林产化学等专业,医药院校的药学专业等,考试下列科目:   (本国语文政治常识数学物理化学外国语)   (二)报考医科、农林科各类专业(已列入(一)类的各专业除外),生物,系科、体育系科(包括高等师范院校的生物、体育系科)、心理专业等,考试下列科目:   (本国语文 政治常识 物理 化学 达尔文主义基础 外国语 报考体育系科的,加试体育术科。 (三)报考文、史、政法(包括高等师范院校的文、史、教育、政治教育)   (等方面的系科)、财经、艺术各科各类专业,综合大学的哲学、政治经济)   (学、经济地理专业等,考试下列科目: 本国语文 政治常识 历史 地理 外国 报考财经科各专业、经济地理专业、哲学专业的,加试数学(从事财经工作的专业干部,报考财经科各专业的,可以申请免试);报考艺术科各专业(包括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图画系科)的,加试科目由有关高等学校另行规定。)   外国语考试,分俄语和英语两种,由考生根据所学,任选一种。没有学过外国语的,可以申请免试。 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应根据1958年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进行命题。中等学校的政治课改变为社会主义教育课程以后,各校学习进度很不一致,按原订考试大纲内容命题考试有困难;今年招生的政治常识考试内容,改为考试一年来国内重要政治事件和重大时事(主要是考试学生对整风和反右派斗争的认识和表现),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应结合考生平时的政治思想品质来考虑,而不应单凭政治常识的考试成绩来考虑。   六、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规定为:在保证政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学业、健康条件,选择录取质量较好的新生入学。 对于具有下列条件的考生,分别予以优先录取:   (一)对于报考的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以及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在职干部、转业军人、复员军人,政治、健康条件合乎标准,学科考试成绩达到一定标准(入学后能够跟班上课)的,采取在录取一般考生以前优先录取的办法。   (二)对于报考的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革命工作满五年的在职干部、参加工农业劳动满二年的青年知识分子,以及华侨学生、香港、澳门学生,采取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   对于工人、农民、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工农干部等,可以采取免试保送入学的办法: (一)对于工农速成中学毕业生,政治、健康条件合乎标准,平时学科成绩经有关高等学校审查认为入学后能够跟班上课的,采取保送入学的办法。 由工农速成中学和高等学校联系办理。   (二)对于工人、农民、工农干部和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久的老干部,政治、健康条件合乎标准,文化程度经接受的高等学校测验认为入学后能够跟班上课的,可以采取保送入学的办法。由保送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联系办理。   七、由于学生的地区分布和各地区的高等学校招生任务之间有较大的不平衡,为了保证全面完成招生任务,并且考虑到各高等学校的性质和专业设置情况,对于各类高等学校招生的地区范围,根据就地取材与地区调剂相结合的原则,作如下统一安排。   (一)主要为本省、市、自治区培养干部的高等师范、医、农院校或其他院校,以招收本省、市、自治区的学生为原则。   (二)协作区性的综合大学、工科、语文、政法、财经、艺术、体育等院校,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协作区或者原大行政区范围内招生。   (三)全国性的高等学校,可以在全国招生。有些学校虽不是全国性的,但因设置的专业特殊,可以超越学校所在地区范围到其他适当的省、市招生。华北、西北地区考生来源较少,这两个地区的一部分学校,除了在本地区招生外,要到华东、中南地区范围内招生。西北地区的一部分学校,要到四川、河南省招生。   各高等学校招生分省、市、自治区录取新生调剂方案,由教育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学校协商制订。   八、实行联合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原则规定在7月20日—31日这一段时间内举行;单独招生的学校的考试日期,由学校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商定。   九、为了便利老生报考,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仍应维持以往统一招生的考区设置;凡是高中毕业生较多的地方,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可能增设一些考区或考场。   十、经第一次招生后,未录取足额的学校,还可以再次招生,或者在未被录取的考生中选择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经征求志愿,录取入学。   十一、各类考生在报考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备。被录取后的赴校路费,在职干部、转业军人由所在单位发给,工农速成中学今年毕业生由当地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补助;其他新生的赴校路费应由本人负责,但个别因赴校路途较远,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筹措赴校路费的,可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   十二、被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学校所规定的时间到校,并按录取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十三、高等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应即进行政治、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十四、单独或者联合招生的高等学校,按照本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具体要求,制订招生简章,向考生公布。   十五、各地招生工作机构和各高等学校,应密切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学校党委的领导,做好招生工作。    来源:1958年7月3日《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