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主同盟关於处理本盟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右派分子的说明(草稿)   资产阶级右派是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他们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是敌对的,他们是人民的公敌。对於这一小撮右派分子,我们必须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把他们彻底斗倒,使他们完全陷於孤立。七个月以来,全体盟员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章罗联盟及一切盟内右派分子进行了彻底的揭发和批判,右派分子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丑恶面目已经完全暴露,右派的反动路线已经遭到彻底粉碎,反击右派的斗争已经取得了根本的胜利。   为了实现本盟的根本改造,我们对右派路线必须彻底清算,对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最近各民主党派中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草案)”的精神,并且根据民主党派的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制定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关於处理党派内部右派分子的若干原则规定”,作为各民主党派处理党内右派分子的依据。这一规定也就是本盟处理盟内右派分子的依据。在这个规定中主要贯彻了这样几项原则:第一,对右派分子的处理,应当采取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一方面不宜过份,以便於争取中间派继续分化和孤立右派;另一方面也不能宽大无边,以致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第二,对於各民主党派在一九五六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吸收进来的右派分子,为了彻底清算右派组织路线,应该从严处理。第三,对右派分子应当根据他们的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再参酌他们过去的表现和今后的作用区别对待。   按照以上几项原则精神,对右派分子进行具体处理的时候,我们认为有必要把以下几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 关於右派分子处理的性质问题。)   中共中央邓小平总书记在他的《关於整风运动的报告》中说:“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反动右派和人民的矛盾是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你死我活的矛盾。”一九五七年七月一日《人民日报》社论说:“右派是反对派”,又说:“因为人民的国家很巩固,他们中许多又是一些头面人物,可以宽大为怀,不予办罪,一般称呼‘右派分子’也就可以了,不必称为反动派,只在一种情况下除外,就是屡戒不改,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触犯刑律,那就要办罪。”我们在对右派分子处理的时候,不当作反动派处理,而当作右派处理,这是为了什么?我们认为有如下几点根据:   (一)右派是在社会主义经济革命胜利以后,在社会主义阵营强大的时候发生的,而不是在革命失败的时候发生的,资本主义复辟是没有可能的。   (二)右派是资产阶级右派,我国是把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的,资产阶级中绝大多数是愿意接受改造的,所以不是整个资产阶级反动,不是整个阶级跟着右派走。   (三)右派是经过反右派斗争之后的右派,经过反右派斗争之后,现在广大人民和民主党派的成员觉悟提高了,眼睛擦亮了,而且大部份右派分子表示了低头认罪。   (四)右派分子之间情况有所不同,除极少数人至死不悟以外,有一部份或者更多的人是可以争取分化、改造的。   (五)右派分子在一部份群众中还有一些联系和影响。   (二、为什么采取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   右派分子是我们政治上的敌人,他们违反宪法,对我们的国家进行破坏活动,广大群众和盟员要求对右派分子从严处理,这是出於人民的义愤,这种义愤是很可宝贵的,我们应该发扬的,没有这种义愤,革命就搞不起来。在反右派斗争开始的时候,有不少人对右派有温情,痛恨不起来,下不了手,就是缺乏这种革命的义愤。我们如果用对待敌人的办法去对待右派,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也是应该的。我们对右派分子的处理必须严肃,不这样就会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就是没有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倘若有人替右派分子担忧,唯恐对右派分子严肃处理,就是没有同右派划清界限,没有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但是对右派分子的处理仅有严肃没有宽大也不好。对右派分子的处理适当宽大,采取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这样处理关系到两个方面:一方面关系到争取广大的中间派;另一方面关系到分化和孤立右派。今天尚处於中间状态的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数量是相当大的。中间分子有两面性,一面是倾向进步与左派相通;另一面对资本主义制度还有所留恋与右派相通,他们在反右派斗争开始前受右派的影响很大。反右派斗争以后,大家受了一次极为深刻的阶级教育,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向左转。但是完全向左还需要时间,需要一定的过程。我们对右派处理恰当,使中间状态的人容易接受。从宽一点,可使中间分子,尤其是中右分子安心接受改造;同时必须严肃,才使中间分子尤其是中右分子知道反党、反社会主义反不得。所以宽严结合对中间分子有十分深远的教育意义。自然,这样做,对分化右派更有意义,给右派分子一条出路,可以争取其中更多的人向人民投降。   (三、 对盟内右派分子的处理办法是否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对党内右派分子的处理办法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民盟对盟内右派分子的处理是严肃的,但是比共产党对党内右派分子的处理又要宽一些,因为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不同,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方面的责任也有不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如果党内有一部份反对社会主义的人,那就不成为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就失去对工农群众的领导资格,就不能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民盟从性质上讲,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从作用上讲,它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因此它除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责任以外,还有一个特定的任务,就是要教育改造自己的成员和联系民盟所联系的群众。对盟内一些右派是放在内部监督改造好呢?还是把他们开除出盟推出不管好呢?当然放在民盟内部监督改造比放在社会上更好一些,这样民盟就更能起民盟应起的特定作用。   民盟出了最反动的章罗联盟,在一个时期内盟为右派路线所统治,这的确是民盟的污垢。有革命感情的人,对右派分子痛恨无比,表示羞与为伍,主张从严处理,开除他们的盟籍,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羞与为伍是对的,这种义愤应该保持。但还有另一方面,那就是为了民盟的特定任务,又必须与之为伍,同他们保持联系进行考察和教育。我们既要有羞与为伍的精神,站稳立场;又要与之为伍,以便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这样做,才是盟发挥了自己特定的作用。   (四、为什么某些右派分子留在盟内,还要在领导机构中保留一些职务,如中央委员或是地方组织的委员?)   右派分子保留盟内一定的职务,并不是他还有什么资格来领导我们,右派分子还是右派分子,右派帽子并没有摘掉,给他们一个较长的时期,看他们的表现,听其言,观其行,这样更便於监督改造他们,改造好了,化毒草为肥料,这是我们所希望的。如果他继续反动,我们对他们就继续进行坚决斗争,并进一步对他们进行更严肃处理。保留几个右派分子在委员会内,可以锻炼我们经常提高阶级斗争的警惕性,保持头脑清醒,在阶级斗争面前不睡大觉。而且当广大群众认识了他们的反动面目以后,不会有什么害处。右派是从反面教导我们的人,留几个当反面教员是有好处的。   (五、对右派分子中头面人物的处理有人说显得宽了,这样做是错了还是对了?)   对右派分子的处理,首先要考虑他们的反动情节的轻重,斗争中态度的好坏,再斟酌他们过去的表现和今后的作用,分别处理。有些右派分子在历史上对人民做过一些事,社会上影响较大或其中确有真才实学的,特别是从事自然科学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如果态度较好,在处理上可以从宽一些。为什么这样考虑呢?所谓社会影响较大,就是说他们过去对人民做过一些事,影响着知识分子中的一些中间分子,我们要从争取中间分子着眼去考虑对这些右派头面人物的处理。至於处理其他右派分子较严一些,因为他们过去没有什么贡献也就没有什么影响,对他们较严处理也是合理的。要知道小右派是大右派的群众,大右派依靠小右派为基础。如果我们把小右派严一些处理了,把他的群众剥夺了,右派头子也就不成其为头子,反党的火也就烧不起来了。   (六、为甚么以一九五六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的前后为界限,在此以后吸收进来的右派分子一般要从严处理呢?)   对於一九五六年以前民盟原有成员中的右派分子一般处理从宽,因为他们之中多数人在盟内有较长历史,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民盟有责任对这些右派分子继续进行监督和改造,所以一般留在盟内严肃处理,少数人开除出盟。至於一九五六年以后吸收进来的右派分子就不相同,应该从严处理。一九五六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到来以后,章罗联盟对国内外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他们为了蓄积反共资本,窜改民盟正确的组织路线进行了恶性大发展。应该说明:一九五六年以后吸收入盟的极大多数并不是右派分子,但是经揭发出来的右派分子是抱有野心和企图入盟的。他们为了取得政治地位便於进行反动活动,才参加民主党派。因此,民盟在清算章罗联盟恶性大发展的反动路线时,要把混进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清洗出去,同时对这些右派分子一般应该予以开除处分,其中解放前对民主运动或者解放后在政治上、工作上有过相当贡献,并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在反右斗争中立了功的,可以保留盟籍。   以上就是处理右派分子几项原则的几点具体说明。   民盟中央委员会和候补中央委员中揭发出来的右派分子有五十九名。其中:中委四十名(包括副主席两名,中常委十一名),候补中委十九名。我们必须根据上述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在国家薪给人员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右派分子处理原则的规定(草案)”,分以下六类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一类: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属於这一类的右派分子应开除盟籍。   第二类:情节严重,但是表示愿意悔改,或者情节虽非十分严重,但是态度恶劣的,撤销原有职务,实行监督劳动。属於这一类的右派分子给予留盟察看或开除盟籍的处分。(158)   第三类:情节与第二类相似,但是这种人在学术、技术方面尚有专长,工作上对他还有相当需要,或者本人年长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撤销原有职务,实行留用察看,并降低原有待遇。属於这一类的右派分子给予留盟察看或开除盟籍的处分。   第四类:情节较前几类轻一些,或者情节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是他们在社会上有相当的影响,对这样的右派分子撤销原有职务,另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   第五类:情节较轻,或者情节严重与第一类第二类相似,但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或者在学术、技术方面有较高成就,需要特殊考虑的,对这样的人撤销一部份或大部份职务,降职、降级、降薪。   第六类:情节轻微、确已悔改的,免予处分。   根据以上处理盟内右派分子的原则和办法,本盟中央整风领导小组就本盟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中右派分子五十九名提出处理意见。就处理的结果来说:撤销副主席两名,撤销中常委十一名,撤销中委三十三名(包括副主席及中常委),撤销候补中委十七名,合为五十名,占中委和候补中委中的右派分子总数五十九名的百分之八十四点七,撤销两个副主席,其中一个降为中常委,一个保留中委。中常委降为中委五名,中委降为候补中委三名,保留候补中委的有二名。从上述的百分比看来,民盟处理中委和候补中委中的右派分子,是贯彻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的。此项处理意见,经参加本届中常委扩大会议的本盟中央常务委员、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以上包括右派分子在内)、各省(市)本盟整风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在京高等学校和政府机关中一部份盟员同志,分组讨论,取得同意,经本盟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扩大)会议审查决定。   ·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