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太原市委五人小组关于当前定案工作的指示   为了更好地完成肃反的跃进,我们必须胜利地、彻底地一次完成肃反,力求不漏下反革命,不要再专来一个复查阶段。我们的定案工作,也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去进行。为此,在定案工作上,就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凡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或者是反革命、坏分子的嫌疑分子,必须一律立起案来,凡是立起案来的对象,不管够格与不够格,都要经过甄别定案。只有这样才能在定案工作上防止漏下反革命,保证一次搞完肃反。这是一条重要原则,必须迚守,必须执行。近来仍有不少单位的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为了怕将来定案麻烦,对某些明显的肃反对象,特别是肃反嫌疑对象,不愿立案。他们不了解一律立案和一律定案的重大意义和重大作用。对市委五人小组这一指示采取阳奉阴违或者推诿应付的态度。这是十分不妥当的必须立即改正。   (二)在定案工作上力求认真,毫不苟且,毫不应付,要求案案正确,不返工、不报废、不再于定案结束后来一个定案复查,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求定案手续的简便易行。这也是一条重要原则,必须迚守,必须努力作到。为此,必须大力作好调查对证和取得证件材料工作。近来有些单位已有结案草率现象发生,也有只重视合格对象的结案工作而不重视不合格对象的结案工作。这些都是不妥当的,都有可能漏下反革命,也须迅速纠正。   为了防止定案草率,就须在定案工作上加以必要的控制:为了手续简便易行,在定案工作上又须作必要的放手。根据这条原则,在定案批准权限和手续上特作如下规定,望迚照执行:   甲、凡合规格的反革命分子及其它坏分子,在区委和市直属单位的五人小组定案后,须一律送市定案组审批,其中须判徒刑的案件还须送省审批,始得执行。   乙、虽然不合规格,但有反革命问题,或者属于其他反动分子的案件,一律要正式定案,这类案件在区委和市直属单位的五人小组定案后,须一律送市定案组审批,始得执行。   丙、凡无反革命问题,或者仅有一般历史政治问题的案件,也要定案,可一律由区委和市直属单位五人小组定案,但区委和市直属单位五人小组定案后,要将定案材料(包括档案)和结论送市定案组审查备案,在市审查无问题后,才算最后定案,才能执行。这部分人有许多可以写出正式结论,在此情况下可如审干一样写出正式结论;也有许多可以不写正式结论,或者由于工作关系难于写出正式结论,在此情况下可如审干一样,只写一个调查报告。市审查时,不案案批复,无问题的将送审的结论留档,定案材料即行转回;有问题的才加批复,按批复意见执行。   问题较多的是有反革命问题但不合规格,和不够坏分子但属于其他反动分子的解释和范围。前者即一般说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后者即一般说的其他反动分子。   这两种人中央已有明确的定义。普通反革命的解释是:有反革命身分和问题,按肃反前历次社会镇反和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算作反革命分子,按现在放宽了的肃反政策界限可不算为反革命分子的人。这种人也是反革命,不过按今天肃反政策界限说来是不合格罢了。这种人的范围和具体情况,中央和省皆有指示,市为此亦发过通知。中央十人小组“关于普通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反动分子的解释”的几个文件,省十人小组“关于普通反革命分子的认定和处理界限的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的文件,市委五人小组办公室的内部通知(1958年4月20日)可作为依据。市五人小组“关于普通反革命分子的若干问题的请示”一文(1958年元月1日)可作参考。一方面要注意不能死套条文,首先要看对象是否有反革命身份及反革命问题。凡有反革命身份及问题的对象即应按前述乙项手续定案。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要把这种人与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混淆起来。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主要是指历史上向敌人有轻微自首变节行为,或者参加过反动党派,反动组织(特务组织例外)为一般成员,或者参加敌伪军、政、警、宪组织的一般人员。   其他反动分子,主要是指一贯坚持反动阶级立场,心怀不满,或者有反动言论,伹还没有构成反革命罪行的人。    1958年6月19日   · 来源:   原载《肃反工作资料汇集》,中共山西省太原市五人小组办公室编,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