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体学在第十二次湖北省公安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 [张体学, 时任中共湖北省委书记] ## 第一,关于肃反成绩的估价   1955年以来的肃反是否有成绩?从党内到党外,从党外到党内,有几种看法:一种认为好得很,一种是差不多,一种是很坏。我说:肃反好得很,不能说很坏。说很坏是没有根据的。说镇压反革命镇压得差不多了,这就是好得很。   从1955年以来,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成绩很大;去年的四大检查,也查得很好。总的讲,镇反工作做得很好,镇反工作的检查也查得很好。   我说第一个好是:给敌人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你总不能说,我们打击敌人打击错了!我们打击敌人的目的是保卫革命胜利,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从而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我们说镇反检查得很好,在于检查的目的是肯定成绩,修正错误,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镇反的胜利。   正如同志们所知道的,1955年以来,全省捕了5万多人。1955年到1956年中,向我们投案自首的敌人就不少(按你们的材料是1万5千多人)。如果在1950或1951年,能否争取这许多人投案自首呢?在解放前,如果我们没有辽沈战役、淮海战役、平津战役、百万雄师下江南等等一系列的胜利,要想叫国民党军队大批起义是办不到的。问题很简单,这就是:没有斗争,就没有胜利。不给敌人以狠狠的打击,敌人是不会投降的。先给敌人以狠狠的打击,然后再分化瓦解他们。你们说社会治安情况良好是从那里来的?这就是从1955年以来的镇反成绩得来的。我们把顽抗的首恶的镇压了,一般的、次要的就分化了,社会秩序就良好起来了。因此,我们说,我们在镇反斗争中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有人怀疑镇反的成绩是大还是小?有人说50%是成绩,50%是错误;有人说六分成绩,四分错误;也有人说三、七开……,我们说这样估计都是不客观的,都是没有根据的。有客观根据的讲,镇反成绩是85%强,90%弱。我们的缺点错误只有10%到15%,最多不会超过20%。镇反是可以拿百分比来讲的。因为案卷都在,有案可查的。某些钦差大臣,走马看花,抓住一点就下结论,说是50%错了,错打了一半好人,这种态度是不对的。   要知道,镇反工作中很重要的是没有错杀人,没有错杀一个无辜好人。这是根本问题。不论你错了好多,根本问题是没有错杀一个人。我们杀了几万人,刀子杀的都很准,就是在大镇反时期,错杀的恐怕也只是几个人。这就是了不起的成绩。捕错了,判错了,只要我们向人家赔个礼,道个歉,必要时赔偿损失,人家是可以原谅我们的,而且会说:究竟是共产党才会这样做。当然我们要尽可能避免、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错捕、错判,但这是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不过无论如何绝对不能错杀一个人,这是一条重要原则。今后更要注意。因为,第一,我们把主要的多数的敌人打倒了,剩下的只有百分之几、千分之几,敌人已经很少了。第二,群众已经发动起来了。开始大镇反时,我们一面反霸,一面发动群众,我们把反革命分子杀了,群众发动起来了,如果当时不杀反革命,群众有顾虑,就不会发动起来。现在缓杀一些时,也不会妨碍发动群众。第三,我们主观上,经过这些年镇反,要求更准确,特别是宪法颁布了,宪法规定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要杀人,我们说弄清楚以后再杀,判错了可以放,只要不错杀。杀人权归中央,道理就在此。   镇反中没有错杀一个人,成绩是了不起的。据45个单位统计,错判的无辜好人只有94个人,错判的冤案错案一共也只占检查数的8.26%,还不到10%。要是加上可判可不判的,全省统计起来最多也只有15%左右。可能个别县错的多一些,多一些也没有问题,还可以说是巨大的成绩。即令成绩和错误对半开(各占50%),还是叫巨大成绩,主要是没有错杀人。而且,如果把错了的50%纠正了,加上原有50%的成绩,还不是等于100%吗?但是,如果错杀了人,对党对人民影响就很不好。   有的同志说镇反没有成绩,这叫泄气话,明知有成绩而看不到成绩,叫做思想右倾,是要不得的。另一种是只看见成绩,看不到缺点,叫做主观主义、思想自满,也应当批判。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总结工作,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既不自满,也不垂头丧气。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批评缺点,巩固胜利。我们应本着这种精神来对待镇反问题。   公安机关有的同志怕人家说他“错了”,一说“错了”就沉不住气。这是不必要的,而且这种态度也是不对的。有错,第一各级党委负责,第二轮到公安机关,第三才是检察院和法院。错了党委负责七成,三家各负责一成。说来说去,成绩是主要的,错误是次要的。我们的缺点是否能避免呢?我们主观上想避免,谁也不愿意犯错误。我想,我们共产党员,我们的革命干部,谁也不愿意犯错误的。可是,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既有主观也有客观,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难免有错误。能否避免呢?我们应尽可能的避免它,避免不了,我们还得做工作,克服困难纠正错误,从中吸收教训。对于缺点和错误,应该积极主动的去克服它,解决错误和缺点的方法是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在相互批评中间改进工作,吸取教训。任何事情,任何工作,都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这叫做事物发展的规律。我们看问题也应该抓住主流和非主流。农业合作社办得好不好?主流是办得好。因此看问题不能把好与坏主次不分的混淆起来。   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错误共同负责,有了功劳也共同有分。有错误绝不能推诿。今天法院的干部没有到会,请你们把这一点转达给他们。我们三个部门共同的任务是对付敌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劳动成果,保卫社会主义建设。这是重大的责任,不能推诿,推是错的。有些同志,对于该判的案件不判,该批的案件不批,都害怕负责。这是不好的。当然,我说的不是大量的同志,但有这样一些同志。   目前,隐蔽敌人、残余敌人,开始有些抬头,各种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对于这些人和事,我们的干部如果不去管,群众对敌斗争就没有人撑腰。过去的地主、富农入了社,个别农民认识模糊,向他们赔礼、道歉,说:“对不起,我们是一家人了”。这些不能怪农民,而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有些劳改干部,与犯人的思想界限也模糊了。有的地方,犯人的生活比一般人好,个别干部甚至和犯人在一起“干杯”!我们对于重大的破坏事故的破案率还很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二月,杀人、放火案破了几起?依法惩办了几起?要检查一下。随县杀了三条人命案批了没有?省里没有批,也可能有些材料不真实,可以派人下去查。你们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的手要动,你们三家是专政的武器,武器不能生锈,武器锈了要擦,要磨。“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是我们的方针,不仅是背熟它,要照着办,有“反”就迅速“肃”,有“错”就迅速“纠”,而我们有的同志竟忘了“有反必肃”。要知道,肃反在前,纠错在后,现在不是没有反革命,现在还有隐藏的,有派进来的,有做坏事的反革命。大量的反革命是没有,小量的还是有,搞了一批反革命,还会有一批,1‰还存在,而这1‰的反革命是更坚决更狡猾,这里面有一部分可能分化,也有一部分可能死心塌地与我们干到底的。我们要懂得:不能把斗争忘记了。对隐蔽敌人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公开的敌人是容易看到的,对于隐蔽的敌人要靠长期侦察。侦察工作是特殊形式的斗争而不是一般形式,侦察工作要靠政治又要靠智慧,靠政治是主要的一方面,但没有智慧也是不行的。   总的讲,在镇反工作中有两个要求:第一,对于广大干部,广大群众,不能泼冷水,不能信口开河的说:“错了”。我们应该保护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对敌斗争积极性,干部如果有错误,领导先包一部分过来,干部自身担负一部分。使广大干部、广大群众敢于面向敌人作斗争。检察院、法院也应如此,你们对敌人要打得更准确,执行法律更完备。第二,领会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不仅公安要注意,法院、检察院也要注意这一问题。我们在工作中都有缺点,但缺点存在的程度不同,民主人士要去检查,就让他们去检查,让他们自己去看看,究竟是95%的成绩还是85%的成绩。   我们说,肃反工作做得很好,不是很坏,反革命基本肃清了。我们不同于苏联和匈牙利的肃反,苏联是杀了坏人也杀了些好人,匈牙利的肃反没搞好,看来是右了一些。我们的党在几十年的斗争中,摸索了很多经验和教训,从1935年遵义会议以来,党中央各个时期的各项工作方针,一贯是对的。 ## 第二,若干工作问题和政策问题   1957年的公安工作计划和检察工作计划,省委基本同意。各地执行时务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住重点。   现在有敌人,但不是那么多;有敌情,但不是那么严重。当前敌情是反动会道门活动很突出。今后在农村能够煽动群众进行破坏活动的,可能就是反动会道门。他们利用群众的某些迷信落后思想,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困难,造谣挑拨。据反映,现在不少地区流传“闰七不闰八,闰八拿刀杀”的谣言,在影响严重的地方,引起了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波动。通山县东湖乡24个党员有19个不敢搞工作,支部书记每夜带刀睡觉,妇女和干部谈亲事也要等到八月以后再看。黄冈县一个乡有6个党员要退党。红安县一个乡有的群众修水利也要等八月以后。另外,有的一贯道分子竟然公开同合作社讲条件,他们入社不用石灰肥田,不挖塘泥,不养猪。一贯道是有“战斗性”的,他们的“组织性”较强,我们对他们要“不宣而战”,准备好,大张旗鼓打他一仗,但要打得准,打得狠,不要轻易行动。特别是对于这种妖言惑众扰乱人心,危害大,流传广的谣言,要大力揭发。我们必须把这种谣风压下去。经过追谣揭谣,可以教育提高群众,可以孤立暴露敌人,再结合我们侦察工作,组织破案,集中力量给反动会道门一个大的打击。这要作很细致的工作。因为反动会道门活动也转变了方式,也伪装起来了,有的用“下马”“治病”方式进行活动,有的用佛教名义变更组织形式,所以要具体分析。如那里最严重,其原因后果如何。特别要分析他们为什么能抓住群众心理,为什么群众相信。进行工作一定要有计划有准备,在政策上一定要把反动会道门的破坏活动和群众的迷信落后思想和行为,严格区分清楚。请公安厅对反动会道门的问题,再专门研究,具体布置,上半年内作一个重点解决。检察院、法院大力配合,同时做好。   对反革命现行犯和刑事犯要准备及时打击。县委有权审查批准逮捕。有一些应当经过地委批的,也可以先批捕然后再报。县在掌握上要严格,要重证据,要依法办事,不能重复过去打击现行中所产生的乱捕乱押现象。检察院在这方面要担负起监督的责任。   刑事犯罪在当前来讲也是很突出的,情况原因也很复杂,要很好的进行调查研究。在城市刑事犯罪活动严重的地方,要有准备地搜捕一批,强奸幼女是很恶劣的行为,要狠狠地打击。对刑事犯罪的方针是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今天我们的有利形势,和人民内部犯罪比重较大的特点,我们要多注意从教育改造方面来进行工作。不要单纯的当作惩治犯罪的问题,还要当作一个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工作来作。所以在方法上:一、强调宣传教育,对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教育。破了案要宣传,审判活动要公开,要宣传,案案宣传,到处宣传,结合法制教育,提倡好的风气,好的舆论。二、要加强防范措施。据反映,现在被盗窃的主要是国营企业、合作社的公共财产,而我们内部管理不严,漏洞很多,给盗窃活动以很大方便,有的被偷盗不报案而报了损失。有的破了案,送给他还不要。有的是内部人员贪污舞弊,采取先营私后报案或先报案后营私等办法。这个问题一定要配合有关部门从内部解决,从堵塞漏洞。   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在分别评审放入合作社内以后,要加强监督和教育改造。强调在思想上划清界限,提高警惕。对于一般性质的缺点错误,同样应当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对他们要特别强调法令。国家法令、合作社法令,必须遵守;在思想上要强调自我改造,重新做人;在经济上要一视同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经济平等。如有反动言论,则应当揭发批评斗争。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则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或判刑,或管制,或训诫。是反革命就按反革命办,是刑事犯应按刑事犯办,可以不再采取重新戴帽子的办法。即使过去不应该摘的摘掉了,只要他安分守法,也就不必再恢复戴上,因为这样反而不利于改造,容易使人对政策怀疑。对这些人如果犯罪,应该就事论事。对入了社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的改造工作,要注意作好,要依靠党支部,依靠群众,组织基层组织、合作社去作。   城市过去的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安置、监督改造工作,也要注意作好(包括城镇)。安置办法应分先后,原则是:一视同仁,有所不同。所谓一视同仁,就是都有就业的机会,所谓不同就是先工人,后市民,再他们。总之,对反革命分子的安置问题要解决,要安排,但不要急,要逐步来。生活有困难的,目前可以适当救济,不要让他们饿死了,饿死了影响不好,各地应当作出计划来。   劳改工作要加强。要注意发展生产,逐步改善犯人生活,这样可促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思想改造。当然,犯人吃得太好了要不得,太坏了也不好。对劳改犯的管理方法也要改善,不准打骂虐待犯人。检察、法院要检查、监督这些事。 ## 第三,加强法制工作   根据国内形势的变化,一定要加强法制工作,党的“八大”已经强调的提出来了。国家的职能就是要运用法制来组织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国家和法律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法制必须健全,必须依法办事。   (“法”是什么东西呢?应当怎样理解,怎样运用,这一点首先要弄明确。对“法”应以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去理解,而不应以机械唯物论的观点去理解。现在有人把“法”看死了,这是错误的。我们的法,现已基本完备,但还不够,法只能一步一步地健全起来,充实起来。“法”是保护无产阶级专政的,它是对坏人而不是对好人的,是对违法的人而不是守法的人的。搞“法”的同志应该好好地研究一下,有些行不通的不妨提个意见,不要执行不通,又不提意见,结果是一再违法。)   在某些方面法制把我们自己约束住了,影响了对敌斗争,也影响了团结。必须改变这种情况,但必须按照法律手续去改。党委、群众现在对我们是有意见的,但不要怕,因为我们经验不多,水平不高,有问题是自然的,不奇怪的,正由于这样,只要我们改正就行了。   目前,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要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特别是在党员中加强法制宣传。法制工作的贯彻要走群众路线。群众说:“我们把法律关起来了”,现在要拿出来。宣传法制要结合实际,要具体、深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春耕,结合秋收,全党动手,发动群众,大张旗鼓的开展法制宣传。公安、检察、法院都要大力参加,作为你们的主要业务之一去做。一定要宣传法制,可以在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方面起很大作用。因为人人都能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人人守法,并且能够监督法制的执行,公安、司法工作就好办的多了。执行法制绝不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事,而是全党的、全体人民的事,要求法制工作一定要走群众路线。只有法制为群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起到教育、约束和强制的作用。   法律是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武器,我们要善于掌握,善于运用这个武器。所以,绝不能认为加强法制就会束手束脚。有人反映作侦察工作犯错误要判两年徒刑,有人说:“一脚监里,一脚监外”,这是一种误解。法律不是束缚自己的,对于工作当中的缺点错误,我们向来是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绝不是简单的惩办。过去如此,今后还是如此。   (我们强调依法办事,绝不能把法律教条化,绝不能脱离党的政策,脱离实际斗争。法律条文有固定性,规章严谨,概括明确。但是固定性就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守性和局限性,运用起来总不容易恰如其分地切合实际,所以执行法律比较困难。也不可能指望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如什么是大,什么是小,什么是严重,什么是轻微等等,主要是要将情节轻重、惯犯偶犯、内部外部、敌我之间严格区别开。如果硬要罗列许多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文,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法律,主要是为阶级斗争服务的,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这样才具有革命性和优越性。所以执行法律必须分析具体情况,以事实为根据,必须遵照党的政策,灵活运用法律,法律才能成为准绳,决不应该生搬硬套,如果生搬硬套,就一定不是实事求是的,就一定会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因为客观事物的具体矛盾是多种多样的。当然有些基本的界限是应当明确的,但要在实践中去摸索经验,逐渐明确,逐步完善。法制工作是在斗争中、实践中逐步健全的,反过来法制工作又指导了实际斗争。不把法律教条化,就不会把法制工作神秘化。大胆的运用法制进行工作,只要我们下定决心,由不善于运用到善于运用,这个过程也不会是很长的。) ## 第四,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的关系   总的讲,三个部门共事是好的,是有成绩的,但是也有问题。主要的是各强调各的一面,缺乏主动的、经常的、更密切的互相配合。有些偏重于互相制约的一面,对互相制约四个字作了机械的理解,而没有理解到这四个字就是为了更好的互相配合,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对付敌人,更好的执行法律,更好的保护劳动人民利益,决不是妨碍对付敌人,妨碍执行法律,妨碍保护劳动人民利益。有问题也很难怪,因为没有经验。当然,过去在实践中也集累了一些经验,好的经验、成功的经验不要放弃,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就不能忘掉,思想上必须明确这一点。联合办公虽不是经验,但是是一个办法。我认为三个部门协商也是一条经验,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就请示党委。要避免配合不齐,避免互相埋怨,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纠纷,避免领导人不见面,由“小”干部解决大问题,避免文来文往。有人认为检察院抗议案多就有成绩,我认为抗多了就糟了,这说明工作上没有思想性,这是单纯的法律观点。要多协商,少抗议,尽可能不抗议,当然,在必要时也要抗议。三个部门要注意,不要滥用职权,同志们没有特权思想,但要防止特权思想,要从团结出发,解决问题,防止相互找岔子。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完成共同任务,圆满地执行法律。   公安部门的编制是要适当精减的,但要实事求是,不能过于削弱,特别是县公安局的任务还是很繁重的。原则是减少数量,保证质量,留强去弱。精减是加强,不是削弱,侦察、审讯人员不能减,局长也不能减,一般保持一正一付。大山区里的治安主任脱产问题由当地党委决定。公安应抽调一批骨干到法院、检察院去。   检察院、法院的干部有的配得好,有的配得不好,有的还有缺额。现在得把正、付检察长,正、付院长配齐。配干部不能“级别论”,要看能不能胜任工作,称不称职;其次,要看思想意识好不好。检察院、法院的编制不增不减,只充实骨干。检察员、审判员应稳定下来,因为这是一门专门学问,换只能以强换弱,不能以弱换强,差不多的也不要换。   建议专区、县不要设司法科,与法院并在一起就行了。   回去以后,要传达布置,党委应抽一个书记专管政法工作,那怕一个月管一次也好,而且要长期的管。只管方针、政策,不管具体的事,如该判几年党委就不管了,具体事也要有一个常委专管。   (镇反检查的遗留问题要搞好,要善始善终,不要虎头蛇尾,清案办公室先不要撤销,搞完了再撤销,最少也要搞完95%再撤销。) ## 第五,党委对三个部门的领导   党委必须加强对三个部门的领导,不能认为反革命打得差不多了,形势起了变化,法律健全了,就放松领导或放弃领导。加强法制、打击敌人破坏,这不是小事情,党委必须加强领导,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三个部门要尊重党委领导,过去这种好的传统要加以发扬,不要闹独立性,党委应该而且能够领导一切。   强调加强法制的同时,要强调党委领导,如果脱离党委领导,就很容易脱离党的政策,脱离实际斗争。有人说司法独立,党和政府不能领导;有一个县法院院长说他是人民选的,不向党委请示报告,这是不对的。党委领导应该是加强政治思想、政策思想的领导。检查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领导群众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但是不要代替具体业务工作。今后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要作适当的改变,尽可能少批具体案子,就是必须批的也要先由有关部门去依法办理,以便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   不仅党委可以领导司法工作,而且政府也可以监督。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检查司法工作;也可以建议撤换法院院长,另选新院长。所以,互相监督是允许的,是合法的。我们不要把自己孤立起来,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多方面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事情办的更好些,就能够加强法制工作,就会更有效的镇压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