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夫在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摘要   <乌兰夫> ## (乌兰夫,时任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他的发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这次座谈会的估计。他说:这次会议对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代表们对民族工作提出的许多意见和批评,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和改进民族工作是有利的,可作今后工作中的借鉴。但是也有一些意见很不适当,是需要加以分析和批判的。对于代表们提出的许多关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发展经济、文化的具体要求,我们应当郑重对待,认真处理,务使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第二部分、关于社会主义革命中民族发展问题   他说,我国各民族人民正在坚定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标前进;正在经历一次社会主义革命。在社会主义革命中,各民族的情况也必然要发生深刻的、广泛的变化。不仅要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方式等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而且要在其他有关的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变革的结果是把一切处于各个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都逐步地改变成为社会主义民族。   各民族要进入社会主义,要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必须经过必要的社会改革,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但是什么时候进行改革、怎样进行改革?都由少数民族的人民及其与人民有联系的公众领袖来决定,中央人民政府和汉族工作人员决不加强迫。同时无论在社会改革和其他一切工作中,都必须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防止不照顾特点的错误作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的长期政策,将来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我们还是实行这个政策。   现在,我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都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行了许多经济、文化工作,从而在社会面貌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要使我国各民族都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民族,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各方面的情况也还会不断地发生变化。   他说:现在发生了下面三种情况:   有一种人是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但是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代替旧制度,对于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暂时感到不习惯。这需要党和国家向他们多方面进行工作,帮助他们逐步习惯下来。   第二种情况是有些人基本上也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怀疑很多、顾虑很多,担心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他们的民族就可能不存在了。   对于这些人,应当说明这些顾虑是没有根据的。进入社会主义不仅不消灭民族,相反地还要发展民族,把各民族都发展成为具有高度经济、文化水平的社会主义民族。这个社会主义民族,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的优良传统和习惯,只是改革了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本民族进步和发展的东西。民族中的这种变化是完全必要的,不可避免的。不如此,就到不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民族,也就摆脱不了贫困和落后的状态。可见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族不仅是存在的,而且还得到繁荣。   第三种情况是有些人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本民族中的改革、改造有着严重的抵触情绪。其中有的人有这样一种想法:到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但最好我这个民族的一切,包括不利于社会主义和本民族进步和发展的东西,都不要变。这实际上还是不要社会主义。在人民的社会主义巨流中,这样的想法必然要遭到失败。   乌兰夫着重指出,我们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社会在大变革,民族也在发展和变化。对此,应当有正确和足够的认识,以便站稳社会主义立场,努力促进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和各民族进步和发展的变化,否则就可能犯错误。   第三部分、关于民族关系问题   乌兰夫说,宪法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条规定很重要。我国曾长期遭受帝国主义压迫,是从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中、从民族独立运动中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全国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乃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保卫自己所必须的。同时,我国少数民族人口虽然只占百分之六,但他们所居住的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左右,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这正需要各民族亲密合作,互相帮助,以求得共同的进步和发展。这方面的情况,益加表明我国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必要性。还应该看到,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中,我国各民族互相间又发展了经济上的合作和文化上的交流,共同创造了我国的历史和文化,这更表明我国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是有其悠久的历史基础的。   综上所述,可见我国各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政策,乃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民族人民的最大利益的。   对于这个根本性质的问题,我国各民族人民必须有正确的和足够的认识。我们要时刻维护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坚决反对民族中任何反动的分立思想。   接着他又谈到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的民族关系。他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我国各民族已经结成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大家庭。这个大家庭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兄弟关系。这种民族关系,和旧社会各民族间互相压迫、对立、歧视、排斥的民族关系完全不同。最近几年来,由于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我国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兄弟关系已经大大的发展了;同时在合作社、工厂、学校、军队、国家机关、党的机关、团的机关和群众团体中,各民族成员之间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同志关系也大大发展了。在我们国家中这种新的民族关系的发展势必促进各民族成员间互相学习、互相影响。这对于我国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民族团结的加强都是有利的。但是正因为这样,各民族成员间互相尊重风俗习惯、互相照顾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就成为需要普遍注意的事情了。这种新的民族关系的发展,也还势必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我们研究和解决。   接着,他着重谈了汉族人员参加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劳动的问题。   他说,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和互相支援是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和促进各民族繁荣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汉族由于人口众多,居住集中,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走在各兄弟民族的前面,因此,他的帮助对于各兄弟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几年来,大多数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都是勤勤恳恳地为少数民族人民服务,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进步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逐渐地作到了和少数民族人民呼吸相通,感情融洽,受到少数民族人民的信任和爱护。当然也有一些汉族干部在思想、作风上有毛病,应当克服或继续克服。但是不应该把汉族干部中的缺点和错误加以扩大。   现在有些少数民族地方已开始进去了一些汉族工人和农民,对当地经济生活起了重要作用。当然在从内地招收工人和移民的工作中也不是没有缺点的,甚至有的移民还有闹事的,这方面的工作应当很好地研究改进。但是不应该把移民工作中的缺点扩大,更不应该把个别的极少数移民中的违法行为错误地认为是整个汉族的事。   他又说,我们今后在调配汉族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时,仍然要根据“宁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只派必要的人去,不必要的不派。移民也要经过很好的组织和充分的准备,必须很好地向他们进行民族政策及其他有关的教育,要求他们认真地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现在的问题是,各少数民族人民对于汉族干部和汉族移民究竟应当抱什么态度?应当是一欢迎,二帮助。为此,必须继续在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中进行教育。使他们懂得汉族干部和汉族移民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懂得应当怎样正确地对待汉族干部和汉族移民。   现在有些少数民族的人员对汉族人员到少数民族地区参加工作或劳动还存在着许多顾虑,有的甚至有很大抵触,这是由于:(一)过去的反动统治阶级的“移民垦荒”政策的影响在少数民族中还存在;(二)对今天祖国统一的民族大家庭中新的民族关系,对各民族互相帮助、共同发展的必要性,对汉族人员参加民族地方的工作和劳动的好处,还缺乏认识或认识不够;(三)狭隘的排外情绪。乌兰夫说这些都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发展的。他特别指出: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狭隘的排外情绪是有很大的危害性。   他说,各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隔阂不可能短期内消除,剥削阶级的影响也会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国外的敌人和国内反革命分子以及右派分子还会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活动,而民族间先进和落后的区别也还不是短期内所能解决的。因之,民族关系问题不仅现在存在,而且还会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所以我们对于民族关系问题必须重视而不应有丝毫的忽视,应当不断地为加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而努力。   第四部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乌兰夫说,我国建国八年以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成就,是极其巨大的,但并不是说我们在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方面已经没有什么问题了。   第一,还有一些应该建立的自治地方尚未建立起来。广西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建立之前,还有许多具体的准备工作;西藏自治区的建立,需要更多的筹备;还有一些应该建立的自治地方,有的正在酝酿准备中间,有的还尚待筹划。   第二,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还没有充分实现,有的自治权利甚至基本上还未实现。现在就全国范围来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充分实现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真正作到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方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总的说来,就是自治机关有权管理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那么各民族共同的国家事务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间的界限应该如何划分?我们认为:关系到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的问题和利益,必须由国家统一集中地去办理的,就是属于全国性的共同事务,它包括国防、外交、粮食、铁路、关税、银行、邮电和中央直接经营的重大企业等。而另一些主要只关系到各民族自治地方局部的、特殊的问题和利益的事务,例如自治机关的行政工作,地方财政的管理,地方工、农、牧业等的建设,本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等,就是地方性的民族内部事务。具体地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具有宪法所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它还有依法管理自治地方财政的权利,有依照国家军事制度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的权利,有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除此以外,还有行政人事的管理权,经济计划、企业、事业的管理权,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执行政策的权利等等,为要充分实现这些自治权利,需要制定一些有关的具体规定和法令,这方面的工作有的现在已着手进行,有的将要研究进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否充分实现自治权利,除了国家必须有相当的规定和法令以外,关键还在于上级国家机关对他们行使自治权利是否尊重和帮助。现在,有些上级国家机关和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或者没有采取措施去帮助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这都是必须改正的。   乌兰夫指出,自治机关民族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核心问题。他说,逐步使各民族自治机关民族化,是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   民族化的中心环节是自治机关的干部民族化。由于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内民族构成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要定出一个统一适用的民族化的标准是不可能的。在干部方面,民族化的主要标志,是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这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对本民族地方性事务能够真正当家作主的基本条件之一。当家作主,不一定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在自治机关占多数。在许多情况下应该占多数,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占多数,这是因为既要保障实行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又要保障当地其他民族和汉族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更是如此。同时,实现民族化,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盲目地追求民族化,对本民族的人民是不利的。   (乌兰夫进而指出,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自治权利,实现民族化的目的只能有一个,那就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是将来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必须肯定,在民族区域自治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之后,在自治地方内,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国家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已经对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给了很大帮助,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准备以更多一些的力量来支持和帮助各自治地方的建设。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应该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主观客观各方面的条件,制定经济、文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并逐步地去实现。但是任何不顾客观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原则的过急过高的要求都必须防止。)   乌兰夫又说,和充分实现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保障杂居的和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的民族平等权利。   第五部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问题   乌兰夫特别强调,少数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成败,关键在于党的领导。过去几年中,少数民族地区所以取得了伟大的成绩,就是党和毛主席正确领导的结果。   现在党在少数民族中已经发展了四十多万共产党员和六十万共青团员,其中党员干部有八万多人,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都已经有了党、团的基层组织。这些党员和团员同汉族党员和团员亲密团结,在当地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之下,努力工作,在各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其中有许多并且进步很快,已经成为当地党的领导骨干。   但是,现有的少数民族党员和干部,无论在数量方面和思想水平方面,都还不能完全适应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发展的要求,在思想作风上还存在着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官僚主义;在民族关系问题上也还有不少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表现出一些民族主义的思想情绪,其中有的人民族主义的思想并且很严重,这种情况的存在是与当前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因此,必须加强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领导工作,加强党对各族人民和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他说,所有党员都应当参加此次全党的整风运动,认真地检查在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官僚主义,改正工作中的各种缺点和错误,批判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倾向,并且和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在思想上政治上严格划清界限。   乌兰夫接着指出,右派分子在汉族中间有,在少数民族中间也有,在党外有,在党内也有。对于这些人的言行,我们应当密切地加以注意。虽然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不能与汉族地区一样采取运动形式来开展对右派分子的斗争,但是必须在各族人民中特别在他们的知识分子中进行教育,借以提高群众觉悟,划清大是大非的界限,巩固无产阶级和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领导权。   乌兰夫还指出,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宣传工作,是作好一切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遍深入地进行无产阶级的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的思想教育。并且要加强关于少数民族历史和现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加强关于少数民族文字书报的翻译出版工作,以便进一步提高干部和群众的政治思想水平。   乌兰夫最后说,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情况变化很快,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在我们的面前,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出来,特别是在民族问题上,情况更复杂,我们对许多事情还缺乏经验,缺乏知识,因此就必须在新的事物面前注意虚心学习,积累和总结经验,以便在变革社会的实践中不断改造我们的主观认识,使我们的思想更符合客观实际。我们相信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之下,只要我们虚心学习,努力工作,戒骄戒躁,贯彻增产节约,就一定可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完成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    来源:《社会主义教育课程的阅读文件汇编·第一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