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右派言论——“中央带头破坏法制”   <中国人民大学、吴家麟、梁彦彩、朱华荣、张殿鸣、范喜谦、何世芬>   他诬蔑中央是带头破坏法制的,如说:“包括领导同志在内法制观点也不强,把民主程序看成形式主义”因此他呼吁“中央领导同志在遵守法制上应作出榜样”。此外,吴在整风前就经常对别人说:“我们根本无法可依,谈不上法制”,“我们的审判员是凭脑袋办事,下面是根本违法乱纪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吴家麟的材料)   “但是我们工作的错误和缺点也是很严重的,部分案件重判了,对犯错误的人民群众存在着单纯惩办主义的观点,缺少对人民进行守法教育,对工人阶级内部特别是对触犯国家法律的干部太宽了,于是在人民群众中造成‘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尊严。”   “团县委前任×书记,在大会上偷姑娘的包子(乳房),受侮辱的全村群众连续几个月罢会抗议,结果只作了党内警告处分……在我们看来这全是生活作风小问题,但群众呢?可不象你们那样简单的看问题,旧社会里有一句俗话:‘十条人命九条奸’,在黑暗的旧社会里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受了侮辱的群众当然只有拿起反抗的刀子,可是现在呢?莫怪群众说:‘我热爱毛主席,我拥护北京的共产党’,宗派主义,官僚主义的执法者们,你们自己犯法了,由于你们不安分守自己的职责,你们人为的加深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学生 梁彦彩)   “中央重视法制工作不够,从整个法制状况来看,相当落后于现实的需要。   (1)在立法方面从审判工作看,自从检查错案以来大家都感到需要法律,产生这一情况的原因,在于对法律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这一工作推动起来。这受很多思想支配。有人认为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产生法律,这种提法有局限性。不能扩大到整个立法工作。有人认为法律跟现实走,只有经验成熟才能颁布,这是不符合实际的,法律应走到现实的前面指导现实,宪法就是如此,立法应有预见性,如等总结经验很多事情处理时缺乏法律,而经验成熟了立了法,事情却已不存在了。有人认为法律一规定,事情就稳定下来,情况一发展就会脱离实际,束缚群众的手足,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他们不了解法律是可以随时修改的,事实由于没有法律,发生很多错案,为了更好的同犯罪斗争,解决民事纠纷,及时的颁布法律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朝鲜很早就颁布刑法典,很注意法制工作,我们处于和平环境都没有颁布法典,相比之下,看出我们立法工作落后。从现行立法看很多是不合理的,不能起刑法武器作用,实践反映,不能根据‘惩贪条例’判案,‘惩反条例’有的规定不科学或已过时,中央早就发现但迟迟不予解决。   刑法典从1953年起草,从延安时就开始注意,而至今仍未颁布。婚姻法19条不合理,连革命军人的订婚关系都加以保护,在抗美援朝时为了巩固士气是必要的,目前已经不合适了,军官是常业军人,只准革命军人提出离婚这是违反宪法的。要是这些法律都不及时修改,影响人民幸福生活,对革命军人建立婚姻关系也有妨碍。   (2)在司法方面,干部水平低,听说毛主席说司法工作应当是专家的工作,实际上并不是专家,连判决都不会写,只是政治条件好,成份好,有一定斗争经验。只凭这些不能符合人民利益,必须提高干部水平、培养干部应当有计划进行,法律系可以负担起这一工作,审判人员轮流训练提高业务。   (3)错案问题。有人满足于正确案件占90%以上,而忽视错案数字,这就是不对的,一个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100%的错误,评价审判工作不能从全部案件的平均数来计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助教 朱华荣)   他污蔑我国法制不强,宪法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党中央不重视法制。   “(1)党中央和‘八大’号召加强法制,可是言行不一其原因在于中央,如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属于‘人大’可是后来‘常委会’也有了立法权。例如:新疆省建制的撤销未经‘人大’讨论由常委会决定了。国务院不按选举法办事,选举法规定三十天前公布选民名单,但国务院规定二十天内搞完。   (3)又如我们这次实习中有一案件,法院本不拟受理,但市委五人小组有处理意见,于是就按市委的意见来受理了,——可以不根据法律办事。   (4)有次科学小组听王作富老师传达高院‘55年至56年度复查案件’的报告中有:毛主席说,‘依法办事,但不要束手束脚’,这我不理解,好象法律可以灵活运用,随便一些,这样很难让老百姓遵守法律,故中央对法制不够重视,聂副校长说:‘宪法可以灵活运用’事实是这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张殿鸣的材料)   “我国目前在省以上机关有法制,而在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可以说没有法制”。“在基层干部中没有什么法制观念,常常有侮辱人格、侵犯人身的事情。因而我国的法制是不健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 范喜谦)   “我国法制不健全,给三害造成了条件,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但五五年肃反却发生了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如私拆信件,以肃反为名干预人民的言论和通讯、行动自由。在农村也有错误判刑,监禁的。错了怎么办呢?没有正确处理。建议人代会通过人权法,干部侵犯人权一律撤职、降级,建立法制使党员的行为有一些约束……对共产党人多一些约束,群众就需多一些自由。”(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学生 何世芬)    来源:《高等学校右派言论选编》(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195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