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发挥审判、检察制度上的优良特点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黄绍竑> ## (黄绍竑: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曾任前国民政府广西、浙江、湖北省主席、内政部长)   我先谈一下人民公安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我们去年上半年视察上海、浙江司法报告中所提的问题和意见已获得了满意的处理和答复。某些错误案件得到合法的改正,因案被开除的工人和学生恢复了工作和学籍。我们所提的合理建议被采纳了,不能采纳的也有很好的解释。这就证明了司法工作正以很快的速度改进,也证明了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优越性,这是值得我们鼓舞的。我去年下半年视察了广西、广东的检察、审判、公安部分的工作,并且参加了驻京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视察工作政法组的座谈会,看到了、听到了好的方面一些情况和缺点方面的一些情况。 ## 加强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   我认为要改进这些缺点,最基本的工作是如何发挥我们审判、检察制度上的优良特点。我们有良好的制度,但是有些司法干部还未能彻底地认识和执行,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方面的认识和不能运用制度上所应有的权利。先就审判方面来说吧,公开审判是法律所规定的,但某些地方某些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尚没有公开,如有的代表、委员反映广东高要县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海南区二十六件错案有二十五件是不公开审理的。这就说明不公开审理是错案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干部,应加教育纠正。另一方面,我还没有听见过被告或人民群众对不公开审判提出抗议或意见。辩护是法律上给予被告的权利,某些干部也尚未很好的认识和执行。我看到过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记录,对被告的抗辩后加了“不坦白认罪”“态度抗拒”“狡辩”的按语;也看到过有些检察员的起诉书里也有“抗拒”“狡辩”“不坦白认罪”的字样。有些法院对判长期徒刑的案件没有指定辩护律师,这些情况表示了某些干部对辩护制度没有认识、没有执行。广州法律顾问处律师们提出:被告辩护权在什么时候开始行使的问题,在公开审判才能行使呢?在预审庭中或公安、检察机关的审讯庭中是否可以行使呢?是很值得研究的。我认为首先要教育干部不要把被告的抗辩误认为“抗拒”“狡辩”,不要片面地强调“抗拒从严”“坦白从宽”而把辩护制度忽视了。同时也要教育人民实行法律所付与的辩护权利,不要怕辩护就成为“抗拒”而被加重的判刑。律师制度的普遍推行是执行辩护制度的主要环节,并且是司法的分工,可以减少案件,可以使审判更加正确,应该加紧推广。上诉制度的执行比较好,但有些地方尚有缺点,有的代表、委员反映广州市法院对上诉权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有变相限制当事人上诉的现象。照我的了解,当事人对上诉的认识也不够,或者是信赖政府处理是完全得当的,即或不得当上级也会纠正的,或者是不信任法律给予的上诉权利的用意,即使上诉也无法伸冤,或者恐上诉成为“抗拒”而被加刑。在这样的情形之下错案是容易发生的。   广西、广东省人民法院对于过去错案的检查是认真的,据说全国各地都由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织联合办公室进行检查。我认为这个措施是十分好、十分必要的,我举一个例子来证明高级法院的认真检查和前面所说的制度问题。去年7月间我接到一个被告家属来信说她的爱人1955年因肃反问题被押在河北龙关县一年多没有审判,我答复她已将信件转送人大常委会处理。11月她来见我,把人大常委会人民接待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张家口专区、龙关县连我的五封回信给我看,大意都是说:“你的来信收到了,已转某机关处理”,而龙关县的复信说是请示上级处理。她很不满意这种兜圈子的复信,要我想办法,我说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人民接待室催请快些审理。过了个把月又来信哭诉说:“可能是因为催请,被告被判处八年徒刑,被告明知判词所写的罪行与事实不符,但怕上诉会触怒当地法院而招不测,甘愿在劳改中争取减刑或免刑,同时在长期扣押中受了痛苦,劳改服刑可以解除,因此就不上诉了。”不久又来信说,河北省人民法院撤销龙关县法院原判改为教育释放,她的爱人回来了,她非常感激党和政府。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上级法院的认真监督,也说明了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的判决差得很大——从八年徒刑改为教育释放,同时更说明辩护和上诉制度在边远的县里尚有问题,当事人怕辩护、怕上诉,尚不敢运用法律上的权利。如果不是遇到认真实行监督的高级法院的话,就会得不到国家宽大处理,或者是冤沉海底了。 ## 充实干部力量,加强全国检察机构   再谈一谈检察制度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第四两条所付与的职权是非常广泛非常重大的,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关,是人民的耳目。它的编制小,干部弱。广西八百七十五个干部中大学文化程度的二十一人,学过法律的六、七个人。尚不能肩负所有的任务,尤其是对一般监督工作,广西、广东检察长们一致认为干部水平低,对政策措施上的认识不够,还没有很好的成绩。但在这种情形之下有些事件仍然做得很出色,获得人民的信仰和各级政府的重视。如广东人民检察院发现好些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开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了抗议,省人民委员会随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批准的约百分之五十多一点点,可见审核的认真,大大减少了错捕的现象,同时也看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工作做得粗糙一些。广西人民检察院抗议的二十六件案子,只有一件能维持原判的,省法院承认抗议的质量很高。桂林市检察院纠正了水电公司未经市政府核准的苛刻罚则——第一次罚十倍,第二次罚二十倍,第三次罚六十倍。全国类似的事件可能还不在少数,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说明了如果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工作做得好,就能保证法律政策的实施,防止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它的利益是或大或小的面,否则它为害也是或大或小的面。如果刑事犯罪的监督工作做得好,就可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不致发生或少发生错捕错判,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上所付予它的职权和工作,都是最基本的居冲要地位的。因此,我希望在目前精简机构人员的运动下,仍然要注意加强全国的检察机构,充实它的干部。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一些政治水平更高的人(如同级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充当检察员,负责一般监督工作。 ## 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颁布刑法典   我认为要根本上消除错案:一、必须加强法制的宣传教育,我们的报纸和广播电台对这工作做得不够,我建议在报纸上开辟一个法制专栏,广播电台设一个法制节目,作定期的宣传教育。二、错案的看法难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有同一案情各地的判决不同,下级法院上级法院的判决不同,各个审判员的判决也有不同。最主要的原因是尚未有完整的刑法。因此,刑法典的颁布就成为各方面的共同要求。   我在南宁、桂林、广州看到相当好的劳改监狱,但在座谈会中有的代表、委员反映某些地方劳改工作做得不好,有虐待和刑满强留不放,或过度劳动的情事,人民来信反映英德劳改农场也有同样的情况。南宁、桂林的拘留所情况远不如劳改监狱好。南宁拘留所几十犯人中就我问过的,就有好几个拘留一年以上没有起诉送法院审判的。有一个反映他的问题基本上早已清楚了,只有一点小问题要向湖南调查,久不答复因而拖了一年多尚未解决。更可以想见县尤其边远的县情形更坏,这些情况必须改进。我并建议应该利用犯人的劳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监所的基本建设。   在小组座谈会上有的代表、委员反映某些违法乱纪干部仅是批评、检讨了事。有的反映在肃反中某些人受到生产教养处分,没有按照法律手续是违法的;有的解释这是一种行政处分并不违法。我觉得这些不同的看法,都是由于没有刑法和行政方面的惩戒法的原故。因此,除希望刑法早日颁布外,并从速制定行政方面的惩戒法。    来源:1957年3月14日《人民日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