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联合发言:国民义务教育的年限应该如何规定   <陈鹤琴、陆侃如、陆秀和曹书田> ## (陈鹤琴:南京师范学院院长,陆侃如:山东大学副校长--后被打成右派,陆秀:成都市妇联副主任,曹书田:江苏南通市政协副秘书长--后被打成右派)   陈鹤琴、陆侃如、陆秀和曹书田在联合发言中说:国民义务教育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由于国民经济力量逐渐加强,义务教育年限也应逐渐延长。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义务教育的年限也应该因地区的经济情况之差别而有所不同,等到这些差别逐渐消失的时候,其年限也就可以一致了,人民受教育的机会也就可以均等了。   *  *  *   我们完全拥护毛主席的讲话,周总理的政治报告,李富春副总理的说明和陈叔通副主席的会务报告。   今天我们想谈一谈大家所关心的教育问题,解放以来,我国文教建设事业有了飞跃的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绩。单就小学教育而言,目前   (入学的儿童已经达到六千三百多万,超过解放前一倍以上。这种飞跃发展的文教建设事业,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时候,才有实现的可能,这也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是我们在前进中,并不是没有问题的,目前我们还有大量学龄儿童尚未入学。到了今年夏天,我们估计约有不少的高小毕业生不能升初中,初中毕业生不能升高中。李富春副总理对于这个问题明确地指出说:小学、中学毕业生目前无论如何不能全部逐级升学,各级学校学生人数必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形成宝塔式的形状,并提出了教育制度上的几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国民义务教育的年限问题,要我们大家讨论研究,予以重新考虑。 ## 一、国民义务教育只有逐步发展   我们的宪法明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符合于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教育是社会经济的上层建筑。教育事业必定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今天的经济情况下,不可能人人都入学,也不可能一入学,都由小学而初中,由初中而高中,由高中而大学。我们的教育制度应该反映这种实际情况。   在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和公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小学制度,即五年一贯制,儿童入学年龄提高到七周岁。但在执行中,我们发现这一学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教育部也在1952年通令全国暂时停止实行小学五年一贯制,我们目前还没有一个切合实际的学制,实际的情况是有四年制的小学和完全的六年制的小学。   农业发展纲要二十九条规定说:按照各地情况,分别在七年或者十二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现在我们要问一问我国小学义务教育究竟是几年,四年呢五年呢还是六年,这是不够明确的。关于年限问题,我们愿意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城乡儿童分布的情况,并参照苏联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普及义务教育问题,提出下列意见:首先,我们大家认识到:义务教育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由于国民经济力量逐渐加强,义务教育年限也应逐渐延长。   其次,我们大家也都知道:中国地广人众,城乡间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不但如此,城市与城市间,乡村与乡村间的经济发展情况也是不平衡的,要消灭这种种经济上的差别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的,因此在过渡时期内,义务教育年限也应该因地区的经济情况之差别而有所不同,等到这些差别逐渐消失的时候,义务教育年限也就可以一致了,人民受教育的机会也就可以均等了。   关于普及义务教育这个问题,苏联的先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我们不要教条主义地学习它,现在让我们把它扼要地介绍出来,供大家参考。   1930年7月25日(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十三年后,还是在过渡时期)苏共党中央公布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决定:   农村实行四年制的初等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城市和工矿区实行七年制学校普及义务教育。   1939年党十八次代表大会提出:(这时苏联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农村实行七年制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城市实行十年制普及中等教育。(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未能彻底实现)   1952年十九次党代表大会决定:   城市实行十年制普及义务教育,农村实行七年制普及义务教育。   1956年二十次党代表大会,(这时苏联正在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在城市和农村以实行十年制中等义务教育为奋斗目标。   从上看来,苏联对义务教育这条道路,已经胜利地走通了。毫无疑义,我们应当向它学习。六年前由于我们看苏联没有象今天看得那样清楚,更由于我们没有掌握住文化教育事业必须建筑在国民经济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共产主义教育的发展规律,我们当时就走了一些弯路。 ## 二、关于在各个时期义务教育年限的建议   我们中国究竟应当怎样走呢?我们建议:   一、在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之前   一般农村以逐步实行四年制学校义务教育为主,在经济条件许可下,有些农村也可逐步实行六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城市和工矿区以逐步实行六年制学校义务教育为主,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也可逐步实行四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农村儿童一般以八周岁为入学年龄,城市一般儿童入学年龄仍以七周岁为度,关于入学年龄,可由学校灵活掌握,以免机械执行。   二、从国家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后(假定从1968年第四个五年计划起)   一般农村逐步实行六年制学校义务教育,在经济条件许可下,有些农村也可逐步实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一般城市和工矿区逐步实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也可逐步实行六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农村儿童入学年龄可改为七周岁,城市儿童入学年龄可降低为六周岁。   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期起(假定从第七个五年计划起)农村逐步实行九年制学校或十二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城市和工矿区逐步实行十二年制或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   农村儿童在此时期入学年龄也可降低到六周岁。   四、从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前夕起(假定从第十个五年计划起)   农村和城市都可逐步实行十二年制中等义务教育。   这个草拟的义务教育制度是从社会主义立场出发,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随着城市与农村间,城市与城市间,和农村与农村间的各种差别逐渐改变而改变的,至于所说的四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具体年限,是要根据以后经济发展情况而定的。   以上我们所提出的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主要是为答复李副总理所提的头两个问题的:就是农村和城市中的入学年龄是否应当分别规定和国民义务教育如何规定,城乡各以多少年为合适? ## 三、关于贯彻义务教育制度的九点意见   现在为了更好贯彻这一草拟的义务教育制度的精神实质,并为了答复李副总理所提出的其他四个问题,请允许我们扼要地提出下面几个简单的具体建议:   (一)为了避免混乱,保持正常发展起见,在1957年以前所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仍照原计划进行,一律不予改动。   (二)为了加强和加速数量足够的和专心教学的农村学校师资培养起见,我们应当在乡镇设立完全合乎农村情况的初级和中级师范学校,招收高小和初中毕业生,学习二年或三年后相应地教四年制和六年制学校。   (三)为了使知识分子下乡,使科学知识在农村生根,并使学生有机会参加劳动生产,我们认为中小学校的设置应当少集中在城镇,多分散在农村。我们还可以把农村中心小学和农村中学与文教馆、农业推广站、卫生保健站的种种活动结合起来,使整个农村:包括农民妇女、儿童、学生等等在内,受到巨大的鼓舞作用和积极的教育作用。   (四)为了加强劳动生产观点,并为了加紧就业准备,城市中的高小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学者,我们也应再施一两年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也是与当时社会劳动生产相结合的业余技术教育,以便从事工业劳动生产。对农村不能升学的高小、初中毕业生,我们应再拖一两年与农村生产劳动实际知识相结合的业余的农业教育,以便从事农业劳动生产。   (五)为了保护年幼儿童,便利教学起见,农村和城市小学尽先招收超龄儿童,至于年满十二岁以上的少年儿童则另行组织班次学习,不得与正常学龄儿童同班学习,以免发生教学上和思想意识上不必要的障碍。   (六)为了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对教育权利合理享受,我们认为(1)除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外,所有小学,中学照常收费,其他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也要一律酌收学费,以充实目前小学经费。(2)规定人民助学金占总学生人数20—30%,助学金的获得同时必须达到两个标准:(一)成绩优良。(二)经济困难。   (七)为了使城市里有更多的儿童获得学习的机会,我们认为鼓励私人捐资办学,是应当积极进行的,为了使农村里有更好的就学机会,我们认为经济比较宽裕的农业合作社应当积极开始进行社办公助的学校。   (八)为了加强重视少年儿童工作,全国各地工矿企业、工会组织和机关团体,在可能条件下,充分利用原有教育机构和设备,酌拨一定数量的经费,吸收非本单位的少年儿童,以扩大服务范围。   (九)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教育和技术教育,我们认为农村学校应特别注意两点:   (1)对农业技术经验由学校组织老农老圃,向学生传授,并必须对生产劳动予以物质上的保证,如校园小型农场等。   (2)教学计划必须与农村经济情况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春秋农假适当地放长,寒暑假适当缩短,以便儿童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而建立生产劳动观点和获得一定生产技术教育。   对城市中的学校,我们也认为学校必须适当地与当时当地的传统手工业结合起来,以便从事劳动生产。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恳请同志们予以批评指正。    来源:1957年3月24日《人民日报》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