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对于高等学校领导制度的建议   <中国民主同盟、黄药眠> ## (执笔人:北京师范大学黄药眠等) ## 我们对于高等学校领导制度的建议(草案初稿)   目前高等学校中存在有好些问题,问题之所以产生,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   一、有许多党员同志对于党中央的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认识不足;   二、有许多党员同志没有掌握到学术机关的特点,错误地把它和一般的政权机关等同起来;   三、有许多党员同志在民主作风不够,高等学校中的重大措施很少和群众商量,甚至有些人错误地以为一切由党员包办,才算是实现党的领导;   四、有些党员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知识技术力量在近代国家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五、有些党员同志对于目前要办好高等学校,究竟应该依靠谁,没有明确的认识。   除了这些有关思想认识的原因以外,学校的领导机构也的确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解放初期,各高等学校是用校务委员会来执行领导的。后来学习苏联,采取了一长负责制(实际上也并没有执行过)。党“八大”以后又改为党委负责制,最近人们对于党委负责制表示了不少意见。但究竟什么是学校的党委负责制,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党中央对这方面的具体的规定。比方党委负责制和普通机关里面的“党组”有什么分别。它和校长、校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在系里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书记常常是兼系秘书)和系主任之间的关系如何?我们也很难说出一个轮廓。既然对于这个制度,我们还没有研究,因此我们也就很难对它表示意见。   不过就目前的领导机构的情况看,的确已经显露出好些毛病。如严重的以党代政和党政不分的现象,如校务会议多流于形式,如非党干部有职无权,如教授的教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难于发挥积极性,如群众意见很难通过一定的组织系统反映上去,发挥监督作用,如系秘书实际上领导系主任,如在教师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的民主党派,直到现在还没有一定的地位等等。   为了改正以上缺点,我们谨提出以下几点有关高等学校领导机构的意见,请领导上加以研究和考虑。 ## 一、总的方针和意见   我们不同意党和民主党派退出学校,或在学校内停止党、团、民主党派活动和民主党派的成员不以党派的资格在学校内活动的说法。我们认为这和今天以社会主义精神教育人民的总方针是不相符的。和各民主党派建全各基层组织的精神也是不相符的。相反,我们认为学校的党正应加强领导。民主党派正应加强活动。   我们也不同意“学授治校”的说法。在过去反动统治时代。教授治校乃所以抵制反动派向高等学校的侵入。今天的形势显然已和以前有着显著的不同。教授治校的提法,颇有和党的领导对立的意味。再从教授治校作为制度本身来看,也是不够妥当的。一、因为大多数教授所关心的是有关教学和学术研究的问题,对于行政事务未必感到兴趣。即使少数人有此兴趣,那也只能做到少数教授治校,并不是教授治校。二、教授是高等学校的学术中心,但学校是一个整体,如何强调教授治校,则有可能把广大的讲师、助教、职工和学生群众的利益都忽视了。   因此我们的总的意见是:   (一)加强党在高等学校内的思想政治领导。党的中心任务是党内党外的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文教政策。党组是作为全校领导核心。   (二)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的最高领导机构。它的中心任务是教学和学术领导。   (三)设立行政委员会处理学校行政事务。以便更好为教学和学术研究服务。   (四)在校务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之外,另行设立各种委员会,广泛的吸引教职员工参加,协助各有关单位工作。   总的精神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办校。   现在再把以上四点,分别扼要叙述如下: ## 二、关于党的领导方面   (一)党应抓住以下四点工作:(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2)贯彻党的方针政策;(3)党的建设工作;(4)动员党、团员起带头、保证作用。   (二)党委或党组对学校内的工作只作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具体的工作应分别交由校务委员会和行政会议去作详细讨论。   (三)党通过党组保证党的方针政策能在校务委员会和行政会议中贯彻下去,但贯彻的时候必须注意灵活性和伸缩性,用耐心的用道理来说服人,不应强制执行。   (四)党委或党组在讨论学校工作时,可以约请群众列席参加。   (五)党委负责人应抽出一定时间学习一门业务,慢慢做到由外行变成内行。   (六)党委必须规定出一种制度,指定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定期(假定每一个季度一次)举行联席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如遇有重大事件,重大变革或措施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七)党委必须规定出一种制度,指定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定期举行碰头会,互相交换意见和批评。 ## 三、关于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关,它的成员包括教务方面的负责人,系主任,教授,副教授的代表,讲师、助教的代表。教授、副教授应在校务委员会占多数。(综合大学如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太多,则可以考虑过去分成文学院、理学院的办法)   (二)校务委员会应着重讨论有关教学和学术研究的制度和人事问题。如学术研究计划、教学计划,如教师的聘任、升级,留学生的选拔等。   (三)一般的行政事务工作,交由学校的行政会议去讨论。但其比较重大的项目,如预算、决算,如基建,如重要的人事变动等,都必须交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如遇到比较重大如复杂的问题,校务委员会可指定若干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加以审查研究。审查委员会向校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然后再经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主管部门调集有关资料,或请该部门的负责人出席解释或陈述意见。   (四)校务委员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党的负责同志应把党的政策方针加以说明,并陈述党委或党组的意见。(陈述意见可以精简扼要,不必长篇大论)校务委员会根据这个方针和意见加以讨论。如过重大的问题,校务委员会可以推选若干人(必要时还可以指定若干校务委员会以外的专家)。组织委员会,详细研究各方面的有关资料。征询各方面的意见,拟定草案,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必须避免一切规章制度都由党委会决定,交由校务委员会形式主义地通过的办法)。   (五)学校的各种委员会的委员,在校务委员会讨论到与各该委员会有关的某一部门的工作时,应有权出席听取该部门负责人的报告。而委员会则应对报告提出批评、建议或陈述意见。   (六)学校内的一切措施和重要的事变动,必须经过校务委员会的通过才能发生法律效果。校务委员会的决定交由校长负责执行。   (七)党的校长或副校长。对于校务委员会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时,他可以有否决权。但如这个决定第二次再被通过时,则决议仍必须执行。   (八)少数人对校务委员会的决定持不同意见时,除执行决定外,他们有权向上级陈述意见,但不得向外宣传。   (九)校务委员会应设置秘书若干人。(可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办公)专门负责和各校务委员会联络,及处理学校各部门向校务委员会提出来的批评和建议。 ## 四、关于学校行政会议   (一)行政会议归校务委员会领导。有关学校的重大措施的决定,必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果。   (二)行政会议的成员,除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外。应广泛吸收教职员工参加。参加者不应由上级指定,而应分别由各部门的群众选举。   (三)校长或副校长为行政会议的当然主席。   (四)行政会议应着重于带有全校性的问题的讨论并作出决定。各部门的负责人向行政会议提出报告。行政会议如认为问题比较重大或者复杂,需要研究时可指定行政会议的成员或会外的专家组织临时委员会加以审查。临时委员会应负责向行政会议提出审查报告和建议。在审查过程中,临时委员会有权向主管部门调集有关资料,并请该部门的负责人出席解释或陈述意见。   (五)行政会议应将会议时间及议题事先通知校务委员会的委员。校务委员会有权随时出席听取他认为必须听取的某部门的报告。   (六)学校各部门的工会,如对于某一工作有意见时,它可以通知行政会议,在讨论到该问题的时候派代表出席,提出批评,建议和陈述意见。   (七)学校的各种委员会,在行政会议讨论到与该委员会有关的某一部门的工作时。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权出席听取该部门负责人的报告,并提出批评,建议和陈述意见。 ## 五、各种委员会   为了吸收各方面的工作同志共同办好学校。因此在校务委员会和行政会议之外,应视各校的客观需要设立各种委员会。目前至少可设置以下几种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人事管理委员会   图书设备委员会   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向各有关部门反映群众的意见,并向他们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二)委员会的成员由群众选举,由校长批准聘任。   (三)学校的行政部门应和有关的委员会取得紧密的联系。并经常向他们报告工作。而委员会的委员则有权向各有关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调集必要的资料。(保密文件的阅读,另作适当的规定。)   (四)各委员会除直接向有关的行政部门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以外,可以直接向党委(或党组)校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五)图书设备委员会和基本建设委员会,应有学生代表列席参加。   (六)各委员会对党委,校务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单位的批评和意见。党委、校务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单位应负责答覆。不能置之不理。 ## 六、附注   高等学校的教师,他的主要任务是搞好研究工作和搞好教学不宜负担过重的行政事务工作。因此教学工作者,无论是参加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议或各种委员会,都以一人一职为宜。而且每二年改选一次。这样可以使每个人都有分负一部分行政责任的机会。至于在学校外负担有社会工作的同志,则最好不要让他再在校内分担行政工作。   本文件,只是对目前高等学校的领导机构提一些基本性的意见。至于校长与校务委员会之间,校务委员会与行政会议之间,究竟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这应该看学校的专业性质,学校的历史、传统等等具体条件来决定。我们不可能作出很详细的建议也不可能作出对任何学校都适用的建议。(6月10日)   (来源:《揭露和批判章罗联盟的军师——费孝通》,中央民族学院整风办公室编印,1957年8月。)